1、2021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法律法规条例制度-学习解读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全文- 【颁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6号【发布日期】2021-07-14【实施日期】2021-07-14【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前言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是证监会2021年拟制定、修改的规章类立法项目,列入“力争年内出台的重点项目”。该办法于2021年7月15日发布施行。前言根据处罚办法第3条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证券期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同时,中国证监会在立法
2、说明(以下简称“立法说明”)中作出解释,将原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中的“公民”修改为“自然人”,是为了将“外籍自然人等境外主体一并纳入处罚办法的适用对象范围”。基于上述说明,我们认为,对于处罚办法是否适用于境外主体,即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能否依据处罚办法对境外主体作出行政处罚1,存在以下两种情形:对于违反境内证券期货市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境外自然人,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依据处罚办法进行行政处罚。在实践中,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也曾对境外自然人作出过行政处罚决定2。对于市场关注度高、争议较大的中概股跨境监管以及证券法长臂管辖效力的问题,处
3、罚办法是否能适用于该情形目前尚不明确。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中,特别提出“推进中概股公司监管制度体系建设”以及“抓紧制定证券法有关域外适用条款的司法解释和配套规则,细化法律域外适用具体条件,明确执法程序、证据效力等事项”3。因此,我们认为,在上述司法解释和配套规则公布施行之前,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也较难对处罚办法的适用对象作出扩展解释,并依据处罚办法对中概股公司以及除自然人以外的其他涉嫌扰乱境内证券期货市场秩序的境外主体作出行政处罚。证券期货行政处罚是否适用于境外主体相比征求意见稿,处罚办法增加了关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行政处罚管辖方面的分工
4、。根据处罚办法第2条规定,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全国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按照授权,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责。中国证监会在立法说明中说明,派出机构的行政处罚权限依照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以下简称“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行使。根据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第25条、第26条、第29条等条文的规定,派出机构对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调查和处罚权限包括:负责对辖区内证券期货违法违规案件以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职能部门交办的案件或者事项进行调查;负责中国证监会稽查总队、中国证监会证券监管专员办以及其他派出机构等请求协助调查的事项4;负责本单位立案调查的证券期货违法违规案件的审理工
5、作,并对证券期货违法违规当事人实施处罚;审理中国证监会交办的其他派出机构立案调查的案件以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调查的案件。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管辖分工处罚办法第6条明确了证券期货违法违规的立案标准。根据处罚办法第6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嫌违反证券期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在符合以下条件时,应当立案: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主体;有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明确的行政处罚法律责任;尚未超过二年行政处罚时效。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尚未超过五年行政处罚时效。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的立案标准处罚办法第10条规定,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调查
6、、如实回答询问以及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处罚办法第20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法要求当事人或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通过纸质、电子邮件、光盘等指定方式报送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处罚办法第38条第(4)项、第(5)项和第(7)项则明确将“伪造、隐瞒证据材料”,“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报送文件资料”,“躲避推脱、拒不接受、无故离开等不配合询问”以及“在询问时故意提供虚假陈述、谎报案情”等情形规定为拒绝、阻碍执法的情形,可以适用证券法第218条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因此,在证券期货执法中存在的当事人或协助调查主体“消
7、极”对待询问、在询问中提供虚假陈述等的问题,在处罚办法施行后,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证券法218条的规定,对相关人员作出责令改正以及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同时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当事人、相关单位和个人的配合调查义务处罚办法第8条规定了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执法人员的行为规范,其中包括执法人员“不得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对于依法取得的个人信息,应当确保信息安全”等要求。实践中,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特别是在调取手机、电脑等电子媒介上存储的电子数据及信息时,可能同时取得大量与违法违规行为无关的敏感信息,例如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个人信息等。这些信息如果得
8、不到妥善的保存或处理,存在被无意或故意泄露的较大风险。虽然处罚办法第8条原则上规定了执法人员的保密义务,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当事人或协助调查主体的担忧,但还需形成更为详细的内部规则或指引,促进保密义务得以实质性落实,降低敏感信息被泄露的风险。执法人员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证券法第170条第(8)项新增了中国证监会有权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对涉嫌违法人员、涉嫌违法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实施限制出境的规定。处罚办法第26条对于该项限制出境措施的适用情形进行了明确。根据处罚办法第26的规定,监管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相关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有权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
9、阻止相关人员出境:相关人员涉嫌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存在处罚办法第38条规定的拒绝、阻碍执法行为的,出境后可能对行政处罚处罚的实施产生不利影响的;相关人员涉嫌构成犯罪,可能承担刑事责任的;存在有必要阻止出境的其他情形的。限制出境的适用情形对于拒绝、阻碍执法的行为,证券法第218条修改了以往只能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允许中国证监会直接对拒绝、阻碍执法的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处罚措施包括责令整改,以及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处罚办法第38条规定,在证券期货执法过程中,被调查人员或其他协助调查主体作出以下行为之一的,构成拒绝、阻碍执法,按照证券法218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
10、任:殴打、围攻、推搡、抓挠、威胁、侮辱、谩骂执法人员的;限制执法人员人身自由的;抢夺、毁损执法装备及执法人员个人物品的;抢夺、毁损、伪造、隐藏证据材料的;不按要求报送文件资料,且无正当理由的;转移、变卖、毁损、隐藏被依法冻结、查封、扣押、封存的资金或涉案财产的;躲避推脱、拒不接受、无故离开等不配合执法人员询问,或在询问时故意提供虚假陈述、谎报案情的;其他不履行配合义务的情形。哪些行为构成拒绝、阻碍执法并可能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处罚办法第29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司法机关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但
11、应当给与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执法与刑事追责的衔接程序处罚办法第35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报经单位负责人批准,每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行政调查立案至作出处罚决定的期限处罚办法第35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予以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则上属于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但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不予公开:涉及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
12、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我们将持续为客户提供境内证券期货执法的深入观察。1、本文“境内”是指由适用于内地证券期货市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2、例如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在“202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因博腾股份信息披露违规,对博腾股份美国籍董事作出处罚。中国证监会在“2017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因山东墨龙信息披露违规,对山东墨龙英国籍独立董事作出处罚。3、中共中央办公
13、厅、国务院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4、目前,中国证监会设有上海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专员办”)和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专员办”)(合称“沪深专员办”)。沪深专员办的主要职责包括:(1)负责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案件调查;(2)负责其他案件相关事项协助调查;(3)与所在地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犯罪侦查部门的业务联系;以及(4)负责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收尾相关工作和会计师事务所及评估机构检查职责。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开为了规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的实施,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
14、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一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全国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按照授权,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责。第二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证券期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第三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率和审慎监管原则,依法、全面、客观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事实清楚
15、、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嫌违反证券期货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下列条件,且不存在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等情形的,应当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主体;(二)有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明确的行政处罚法律责任;(四)尚未超过二年行政处罚时效。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尚未超过五年行政处罚时效。第六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通过文字记录等形式对行政处罚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根据需要,可以对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处罚过程进行音像记录,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不配合的,执法人员对相关情况进行文字说明。第七条中国证监会及
16、其派出机构执法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滥用权力,或者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案件查办信息,不得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对于依法取得的个人信息,应当确保信息安全。第八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和调查通知书等执法文书。执法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执法证和调查通知书等执法文书的,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执法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或现场笔录等材料中对出示情况进行记录。第九条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回答询问,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第十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17、构调查、收集的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第十一条书证原则上应当收集原件。收集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复印件、照片、节录本由证据提供人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一致,同时由证据提供人逐页签名或者盖章。提供复印内容较多且连续编码的,可以在首尾页及骑缝处签名、盖章。第十二条物证原则上应当收集原物。收集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品或者证明该
18、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可以收集其中一部分。收集复制品或者影像资料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说明取证情况。第十三条视听资料原则上应当收集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收集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始载体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并以现场笔录或其他方式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录音内容的文字记录。第十四条电子数据原则上应当收集有关数据的原始载体。收集电子数据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制作复制件,并以现场笔录或其他方式记录参与人员、技术方法、收集对象、步骤和过程等。具备条件的,可以采取拍照或录像等方式记录取证过程。对于电子数据的关键内容,可以直接打印或
19、者截屏打印,并由证据提供人签字确认。第十五条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可以通过询问笔录、书面说明等方式调取。询问应当分别单独进行。询问笔录应当由被询问人员及至少二名参与询问的执法人员逐页签名并注明日期;如有修改,应当由被询问人签字确认。通过书面说明方式调取的,书面说明应当由提供人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第十六条对于涉众型违法行为,在能够充分证明基本违法事实的前提下,执法人员可以按一定比例收集和调取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第十七条下列证据材料,经审查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要求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立案前调查或者监督检查过程中依法取得的证据材料;(二)司法机关
20、、纪检监察机关、其他行政机关等保存、公布、移交的证据材料;(三)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通过依法建立的跨境监督管理合作机制获取的证据材料;(四)其他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要求的证据材料。第十八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案情需要,可以委托下列单位和人员提供协助:(一)委托具有法定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对涉案相关事项进行鉴定,鉴定意见应有鉴定人签名和鉴定机构盖章;(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以及专家顾问提供专业支持;(三)委托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检验、测算相关数据或提供与其职能有关的其他协助。第十九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法要求当事人或与被调查事件
21、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通过纸质、电子邮件、光盘等指定方式报送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和资料。第二十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需要采取冻结、查封、扣押、限制证券买卖等措施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一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需要采取封存、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应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遇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采取上述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单位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的,应当立即解除。第二十二条采取封存、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应当当场清点,出具决定书或通知书,开列清单并制作现场笔录。对于封存、先
22、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自行或采取委托第三方等其他适当方式保管,当事人和有关人员不得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毁损。第二十三条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采取下列措施:(一)根据情况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提取电子数据等证据保全措施;(二)需要检查、检验、鉴定、评估的,送交检查、检验、鉴定、评估;(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封存等措施的,作出查封、扣押、封存等决定;(四)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予以查封、扣押、封存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第二十四条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的,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等
23、在场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或不能在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材料上签名、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材料上说明或以录音录像等形式加以证明。必要时,执法人员可以请无利害关系第三方作为见证人签名。第二十五条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通知出境入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涉嫌违法人员、涉嫌违法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一)相关人员涉嫌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存在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出境后可能对行政处罚的实施产生不利影响的;(二)相关人员涉嫌构成犯罪,可能承担刑事责任的;(三)存在有必要阻止出境的其他情形的。阻止出境的期
24、限按照出境入境管理机关的规定办理,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通知出境入境管理机关。到期不通知的,由出境入境管理机关按规定解除阻止出境措施。经调查、审理,被阻止出境人员不属于涉嫌违法人员或责任人员,或者中国证监会认为没有必要继续阻止出境的,应当通知出境入境管理机关依法解除对相关人员的阻止出境措施。第二十六条案件调查终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案件不同情况,依法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
25、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第二十七条中国证监会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对按照规定向其移交的案件提出审理意见、依法进行法制审核,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作出处理决定。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依法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第二十八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司法机关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26、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下列内容:(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三)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四)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所规定条件的,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第三十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按照听证相关规定办理。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但未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后五日内提出,并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后十五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书面申请延长陈述、申辩期限的,经同意后可以延期。当事人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明确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一)当事人未按前两款规定提出听证要求或陈述、申辩要求的;(二
27、)要求听证的当事人未按听证通知书载明的时间、地点参加听证,截至听证当日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三)要求陈述、申辩但未要求听证的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第三十一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已经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主要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拟处罚决定作出调整的,应当重新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但作出对当事人有利变更的除外。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可以申请查阅涉及本人行政处罚事项的证据,但涉及国家秘密、他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第三十三条 证券期货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是指通过违法行为所获利益或者避免的损失,应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性质予以
28、认定,具体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第三十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报经单位负责人批准,每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予以公开。第三十五条行政执法文书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第三十六条申请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拒绝、阻碍执法情形之一的,按照证券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29、:(一)殴打、围攻、推搡、抓挠、威胁、侮辱、谩骂执法人员的;(二)限制执法人员人身自由的;(三)抢夺、毁损执法装备及执法人员个人物品的;(四)抢夺、毁损、伪造、隐藏证据材料的;(五)不按要求报送文件资料,且无正当理由的;(六)转移、变卖、毁损、隐藏被依法冻结、查封、扣押、封存的资金或涉案财产的;(七)躲避推脱、拒不接受、无故离开等不配合执法人员询问,或在询问时故意提供虚假陈述、谎报案情的;(八)其他不履行配合义务的情形。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所称派出机构,是指中国证监会派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中国证监会稽查总队、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根据职责或授权对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的,依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相关信息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汇报结束 感情聆听法律法规条例制度学习解读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