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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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煤矿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煤矿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煤矿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 “1”就是握紧一个“方向盘”,即: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坚定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安全发展的工作方向。 “4”就是坚持“四轮驱动”即: 一是把煤矿安全“双七条”贯彻到底。这是个总抓手,是煤矿坚守红线的铁规定,是煤炭工业转方式、调结构、促改革、构建长效机制的有效途径,是安全生产治本攻坚的重大举措,必须扭住不放,做到铁规定、钢执行、全覆盖、真落实、见实效。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煤矿安全生产“七大攻坚举措” 二

2、是打好50个重点县煤矿安全攻坚战。这个是“牛鼻子”,牵一发而带全身。必须持之以恒,扎实推进,稳步提升,取得典型经验推动全盘。 煤矿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 三是警示教育要生动有效。依法依规认真查处每一起事故,并举一反三吸取教训,是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的好办法。要一矿出事故,万矿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全国受警示;把别人的事故当成自己的事故对待,举一反三、引以为戒;把历史上的事故当成今天的事故对待,痛定思痛、警钟长鸣;把小事故当成大事故对待,深刻剖析、严肃处理;把隐患当成事故对待,未雨绸缪、防患未然。 四是建立安监干部与矿长谈心对话工作机制。这是转变作风、联系群众的有效形式,也是落实总书记“三严三实”要求的

3、具体措施。“千名干部与万名矿长谈心对话”活动要制度化、经常化。激发矿长保护矿工生命的责任感,用安全生产实际行动和保护矿工生命的实际效果,提升煤炭工业地位和树立矿长的良好形象。煤矿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煤矿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第一部分 通报20042013年内蒙古自治区煤矿事故情况,对2013年全区煤矿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分析煤矿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煤矿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煤矿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煤矿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煤矿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 (二)2013年全区各盟市辖区煤矿事故情况 内蒙古自治区共有11个产煤盟市,在11个产盟市中有5个盟市实现零死亡。煤矿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 (三)按煤矿事故严

4、重程度分析 全年共发生一次死亡12人的一般煤矿生产安全事故20起,占全年事故总起数的91%,死亡22人,占全年死亡人数的75.9%;发生一次死亡39人的较大伤亡事故2起,占全年事故总起数的9%,死亡7人,占全年死亡人数24.1%;全年未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事故 。 (四)按煤矿事故类别分析 全年发生运输事故9起,死亡13人;顶板事故4起,死亡6人;机电事故3起,死亡3人;瓦斯事故2起,死亡3人;水害事故1起,死亡1人;其他事故3起,死亡3人。 2013年度,内蒙古自治区区域内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以运输事故和顶板事故居多,全年发生了2起较大事故,其中,1起是运输事故,1起是顶板事故。煤矿事

5、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 煤矿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 (五)按煤矿经济类别划分 1-12月份,国有重点煤矿发生死亡事故9起,死亡11人。同比事故起数增加1起,死亡人数减少2人,发生较大事故1起,死亡3人。同比较大事故减少1起,死亡人数减少4人;国有地方煤矿发生死亡事故5起,死亡6人。同比事故起数减少1起,死亡人数持平;乡镇煤矿发生死亡事故8起,死亡12人,同比事故起数增加2起,死亡人数减少2人。发生较大事故1起,死亡4人,同比较大事故起数持平,死亡人数减少5人。煤矿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煤矿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 二、综合分析 2013年,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总体情况很好,但是,在今年的煤矿生产安全事

6、故中呈现了运输事故偏多的现象,全年发生的运输事故占全年事故总量的41%,运输事故造成人员死亡人数为13人,占全年事故死亡总人数的45%;全年外委施工队伍发生事故11起,死亡17人,特别是外委施工队伍还发生了2起较大事故。手续不全的煤矿建设项目发生事故2起,死亡3人。因此,对外委施工队伍及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和监察工作亟待进一步加强。煤矿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 三、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加大“打非治违”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监察力度,严肃处理非法违法煤矿生产安全事故。 (二)加大对隐瞒事故的核查处理工作力度,坚决打击隐瞒煤矿事故的违法行为。 (三)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强化班组安全生

7、产管理,提高质量标准化的水平。 (四)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自我保安意识和危险源的辨别能力。 (五)应进一步加强对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监察,严格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等五部委下发的关于印发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要求,对煤矿建设施工企业的安全资格进行考核,对项目部作业现场进行动态监察,保障煤矿建设施工企业实现合法生产,安全作业,坚决遏制建设项目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煤矿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煤矿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煤矿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煤矿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煤矿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煤矿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煤矿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煤矿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煤矿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煤矿

8、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煤矿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煤矿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下发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问题规定(安监总政法2013115号),事故等级按死亡人数、重伤人数、直接经济损失三者中最高级别确定事故等级。 煤矿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

9、数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伤亡人数重新确定事故等级。 事故抢险救援时间超过30日的,应当在抢险救援结束后重新核定事故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重新核定的事故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与原报告不一致的,按照重新核定的事故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确定事故等级。 因事故造成的失踪人员,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后,按照死亡人员进行统计,并重新确定事故等级。煤矿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煤矿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煤矿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二)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下发的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严肃查处瞒报谎报事故 瞒报、谎报事故行为,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1、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

10、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2、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事故报告负总责,并对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煤矿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煤矿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 调查瞒报、谎报事故行为,应当重点查明瞒报、谎报事故的原因、过程,是否贻误事故抢救造成人员伤亡扩大和严重社会危害,参与瞒报、谎报事故的单位和有关人员等情况。 瞒报、谎报事故涉嫌犯罪的,负责事故调查的部门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煤矿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煤矿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 第五条 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

11、,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四)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煤矿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 第十二条 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行为之一的,处200万元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300万元的罚款;同

12、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500万元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至六项规定(伪造或者破坏现场;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证据和资料;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事故发生后逃逸的。)行为之一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煤矿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 第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

13、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二)谎报、瞒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煤矿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负有责任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有本条第一款

14、规定的行为且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处20万元的罚款。煤矿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行为的,处50万元的罚款。煤矿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 第十六条

15、 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7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行为的,处200万元的罚款。煤矿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 第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且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处500万元的罚款。 第十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规定的罚款幅度与本规定不同的,按照较高的幅度处以罚款,但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条例和本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有两种以上应当处以罚款的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分别裁量,合并作出处罚决定。煤矿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煤矿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煤矿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煤矿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煤矿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煤矿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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