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反倾销规则的构成(历史发展)GATT第6条(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东京回合反倾销守则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反倾销措施协定)反倾销协议的实体规定确定倾销的存在出口价格正常价值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向第三国出口的价格向无关联的第买家出售的价格结构价格替代国结构价格(仅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当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时,就可以认定倾销的存在倾销幅度 (正常价值 出口价格)/出口价格确定损害的存在国内产业的认定(同类产品生产者的全体或大部分)损害:严重损害、严重损害威胁、阻碍国内同类产业的建立因素:进口增长的情况;进口产品对国产品价格的影响;进口产品对国产品生产商
2、的影响(产量、销售、库存、市场份额、价格、利润、生产率、投资回收率、现金流动、设备利用能力、就业,等等)确定损害与倾销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得将非倾销造成的损害归于倾销反倾销协议的程序规定反倾销调查的提起与受理产业或产业代表提出有关当局主动发起初步裁定临时措施最终裁定价格承诺、反倾销税终止调查的情况:不存在倾销;不存在损害;倾销幅度微小(小于2%);进口量百分比低于进口总量3%世界贸易组织处理的反倾销案件概况总数95件 (95.1.1 13.10.31) (其中专家组48件,和解或其他13件,其余的案件处于磋商阶段)大多数针对某个成员的反倾销措施大多数是被申诉方败诉 (除一个案件因申诉方申诉文件起草
3、缺陷而败诉,另一个案件上诉机构因缺乏事实认定而无法做出结论)发展中国家提出(59件,其中2件与发达国家共同提出)多于发达国家提出发达国家被诉(56件)超过发展中国家被诉的数量典型案件墨西哥与危地马拉水泥反倾销调查案韩国与美国DRAMS反倾销税案美国与墨西哥玉米糖浆反倾销案欧共体、日本与美国反倾销法规定案韩国与美国不锈钢反倾销税案日本与美国热轧钢反倾销调查案若干个归零法的案件专家组分析的问题确定倾销(归零法)倾销与损害的因果关系调查程序(发起调查的证据是否充分)中国加入WTO议定书中与反倾销有关的规定(第15条 确定补贴和倾销时的价格可比性)GATT第6条、反倾销协定以及反补贴协定应适用于涉及原
4、产于中国的进口产品进入一WTO成员的程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a)在根据GATT1994第6条和反倾销协定确定价格可比性时,该WTO进口成员应根据下列规则,使用接受调查产业的中国价格或成本,或者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i)如受调查的生产者能够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该WTO进口成员在确定价格可比性时,应使用受调查产业的中国价格或成本;(ii)如受调查的生产者不能够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该WTO进口成员可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d)
5、一旦中国根据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证实其是一个市场经济体,则(a)项的规定即应终止,但在加入之日,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中须包含有关市场经济的标准。无论如何,(a)项(ii)目的规定应在加入之日15年终止。此外,如中国根据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证实一特定产业或部门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a)项中非市场经济条款不得再对该产业或部门适用。中国遭受的反倾销1995.1.12012.12.31受到的反倾销调查916起总数4230起,中国占21.65%排名第25位的是(韩国306,美国244,台湾234,泰国174)被实施反倾销措施664起总数2719起,中国占24.42%排名第25位的是(韩国181
6、,台湾149,美国145,日本122)措施:调查- 中国 72.49%, 日本 71.34%, 台湾 63.68%, 美国 59.43%, 韩国59.15%WTO的反补贴协议总则禁止性补贴可诉补贴不可诉补贴反补贴措施机构通知和监督发展中国家成员过渡性安排争端解决最后条款补贴的定义(协议第1条)1.1 就本协定而言,如出现下列情况应视为存在补贴(a)(1)在一成员领土内,存在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本协定中称“ 政府”)提供的财政资助,(a)(2)存在GATT1994第16条意义上的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且(b) 因此而授予利益1.2 只有按第1款定义的补贴依照第2条的规定属于专向性补贴,此种补
7、贴才适用第二部分或第三部分或第五部分的规定。GATT第16条的规定A节 一般规定B节 对出口补贴的附加规定出口退税问题 反补贴协定第1条第1款(a)(1)(ii)注释: 依照GATT1994第16条(第16条的注释)和本协定附件1至附件3的规定,对一出口产品免征其同类产品供国内消费时所负担的关税或国内税,或免除此类关税或国内税的数量不超过增加的数量,不得视为一种补贴。反补贴协议的规定补贴是由一国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提供,使接受者得益的财政资助。 除了农产品协议的规定之外,从法律上 或事实(in law or in fact) 上,以出口实绩(export performance) 或进口替代(i
8、mport substitution) 作为唯一条件或多个条件之一所给予的补贴是应当禁止的。不同种类的补贴协议的附录一列出了一份解释性清单,包括了12种出口补贴行为: (1)政府按出口实绩对企业直接给予补贴; (2)外汇留成或类似的出口奖励; (3)政府提供优于内销产品的国内运输及运费; (4)政府对用于出口产品生产的产品或服务提供优惠; (5)免除、退还或延迟征收出口产品企业的直接税或社会福利; (6)在计算应征收的直接税时,给出口企业特殊优惠; (7)在计算应征收的间接税时,给出口企业特殊优惠; (8)对出口产品使用的产品或服务的间接税给与优惠; (9)超额退还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进口品进口
9、税; (10)政府优惠提供出口信贷担保或保险; (11)政府提供条件优惠的出口信贷; (12)由公共帐目开支的构成出口补贴的其他项目。反补贴协议对不同种类的态度禁止的补贴只要实施就可以申诉允许的补贴必须证明符合规定可起诉的补贴严重侵害另一成员的利益(对相关产品及产业造成不利影响)WTO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一个成员可以实施反补贴措施的条件存在补贴政府或公共机构的财政资助接受者得益补贴是专项性的,或者补贴造成了损害反补贴调查程序国内产业或产业代表的书面申请申请应当包括关于补贴、损害及补贴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证据主管机关确定证据的准确性和充分性,确定是否发起调查磋商确定补贴金额确定损害进口数量及其
10、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进口产品对国内生产者的影响国内产业的定义:同类产品国内生产者全体,或生产量占国内生产者总产量主要部分的生产者采取反补贴措施临时反补贴措施承诺反补贴税反补贴税一般不得追溯征收落日条款任何最终反补贴税自征收日起5年内终止,除非世界贸易组织处理的反补贴案件概况总数 76件 (95.1.1 13.4.16) (其中专家组40件,和解或其他11件)针对补贴和反补贴措施的比例为2:1大多数是被申诉方败诉发达国家提出(50件)多于发展中国家提出发达国家被申诉(49件)超过发展中国家的数量典型案件加拿大诉美国将出口限制作为补贴欧共体诉美国钢铁反补贴税加拿大诉巴西民用飞机出口补贴巴西诉加
11、拿大民用飞机出口补贴印尼汽车加拿大奶制品美国和欧共体互诉飞机补贴欧共体食糖美国陆地棉韩国商用船舶专家组分析的问题确定是否存在补贴 牛奶销售体制(限制国内销售补贴出口) 汽车工业措施(税收优惠) 飞机制造业补贴(资金支持、利率支持) 车用皮革(捐款和贷款)是否取决于出口(法律上、事实上)受补贴产品与国产品是否相同是否对外国产品造成不利影响发达国家在对“非市场经济国家”进行反补贴调查问题上的态度变化 Georgetown Steel案-反补贴法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的产品不适用根据反补贴法的目的、非市场经济的性质以及国会特别针对这些国家的出口在其他法律中采取的行动,这些国家提供的利益不构成1930年
12、关税法第303节所说的赠与或资助虽然这些利益可能刺激企业去完成中央政府为他们确定的经济目标,它们不会对美国公司构成反补贴税要解决的不公平的竞争优势即使把这样的刺激因素算作补贴,这些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政府实际上是在补贴自己 Lasko Metal Products案如果确认一个非市场经济中的某一产业为市场导向型产业,则可以对其适用反补贴法的规定中国遭受的反补贴1995.1.12012.12.31受到的反补贴调查62起总数302起,中国占20.5%排名第25位的是(印度55,韩国19,印尼16,美国15,意大利13)被实施反补贴措施42起总数177起,中国占23.73%排名第25位的是(印度33,欧
13、盟11,意大利9,韩国8,印尼8,巴西8 )保障措施协定保障措施协定第2条第1款:一成员只有确定正在进口知其领土的产品的数量与国内生产相比如此绝对或相对增加,以至于对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方可对该产品实施保障措施。WTO的保障措施规定进口产品的数量与国内生产相比绝对或相对增加造成国内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产业的严重损害(serious injury)或严重损害威胁针对产品,不考虑来源世界贸易组织处理的保障措施案件概况总数 44件 (95.1.1 13.4.15) (其中专家组25件,和解或其他7件)全部针对某个成员的保障措施全部是被申诉方败诉发展中国家提出
14、(28件)多于发达国家提出发展中国家被申诉(24件)超过发达国家的数量典型案例韩国-进口奶制品最终保障措施阿根廷-鞋类保障措施美国-对欧共体小麦面筋保障措施美国-对新西兰进口新鲜、冷藏和冷冻羊肉保障措施美国-对巴基斯坦精梳棉纱过渡期保障措施美国-弧焊碳管最终保障措施智利-农产品限价制度和保障措施阿根廷-加工过的桃子保障措施美国-钢产品最终保障措施美国-轮胎特保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6条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措施1. 如原产于中国的产品在进口值任何WTO成员领土时,其增长的数量或所出现的情况对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或威胁造成市场扰乱,则4. 市场扰乱应在下列情况下存在:一项产品的进口快速增
15、长,无论是绝对增长还是相对增长,从而构成对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的一个重要对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原因7. 如一成员认为根据(相关条款)采取的行动造成或威胁造成进入其市场的重大贸易转移,则进口增长的数量或出现的情况对进口国国内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产业造成或威胁造成市场扰乱(market disruption - material injury);或造成或威胁造成重大贸易转移(diversions of trade)只针对中国出口产品60天双方无法达成协议,进口国家可以采取保障措施这一规定到中国入世12年终止贸易救济措施规则的共同点实体规定(对
16、法律本身的申诉除外)存在倾销、补贴或进口急剧增加的情况存在国内相同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产业的损害或损害威胁倾销、补贴或进口急剧增加与产业损害之间存在因果联系程序规定根据规定,WTO成员相关主管机关的调查只能在“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的书面申请后发起”;在收到申请后,主管机关“应当审查申请中提供证据的准确性和充分性,以确定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发起调查是正当的”;反倾销调查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和发起调查之前,应当通知相关出口成员的政府”;一旦决定发起调查,“则应通知接受调查的成员和主管机关已知的利害关系方,并应公告”;应“将要求的信息通知所有利害关系方,并给予他们充分的机会以书面形式提出所有证据”
17、;调查发起后,主管机关应立即向“已知的出口商和出口成员的主管机关”提供要求发起调查的“书面申请的全文”;只要可行,调查机关应“向利害关系成员和利害关系方提供机会,使其了解不属于保密性质的、调查机关在调查中使用的所有信息”;提供机密信息的,应当提交该等信息的非机密的摘要。“任何初步或最终裁定接受承诺的决定、承诺的终止以及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的终止,均应作出公告。公告应详细列出调查机关就其认为重要的所有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调查结果和结论”。“主管机关在做出最终裁定前,应将其考虑的基本事实通知所有利害关系方,应是各方有充分时间为其利益进行辩护”。 不同之处对损害的要求不同反倾销:实质性损害(material injury)保障措施:严重损害(serious injury)反补贴:不利影响(adverse effect)救济措施不同保障措施的非歧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