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法涉及销售人员权利义务的条款及法律后果 一、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协议二、保险代理行为效果的归属三、保险代理人的职业操守四、法律责任目 录1.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协议第一百一十七条(节选)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第一百二十二条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的代理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人的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品行良好,具有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或者保险经纪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第一百二十六条保险人委托保险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应当与保险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目前经营保险业务的公司,部分业务通过个人向客
2、户推销保险产品,这些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被称为个人代理人,通俗地称为营销员、业务员等。原保监会专门制定并颁布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3第2号)。1.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协议1.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协议 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的前提是必须要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并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活动。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代理关系基于保险公司的授权而产生。代理人以保险公司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近几年,我国保险代理人市场发展很快,但是运作还不太规范,有的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办理保险业务不与其签订委托协议,有的协议授权不明确,还有的出现保险纠纷后将责任推给保险代理人现象。为杜绝此现象,保险
3、法要求保险人委托保险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应当与保险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保险代理事项和双方的权利、义务。保险委托代理协议是保险人与保险代理人订立的记载委托代理事项及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保险委托代理协议的订立不仅要有委托人即保险人的委托的意思表示,还要有受托人即保险代理人接受委托的意思表示。保险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代理期间,并由保险人、保险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代理人实施代理法律行为以保险公司的授权为限。保险公司对代理人授权范围限制一般有地域限制、商品限制、时间限制和行为限制等。保险公司对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的代理行为承担责任。2.保险代理行为效
4、果的归属第一百二十七条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人名义订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2.保险代理行为效果的归属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这些理由通常表现为保险人有表见授权的情形。例如,将公司招牌、图章、保险单,印有公司名称的信笺,或其他文件交与他人,或明知他人以保险人名义从事代理行为而未表示异议。 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保险人虽未授予代理权或和其订立代理合同,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善意且无过失的情形下,仍须负实际授权人的责任。
5、由于无权代理、代理权的授予和代理权的限制或撤回,并不是尽人皆知的,所以可能使第三人误以为保险代理人仍有代理权。为保护善意且无过失的相对人,保险人仍应负原授权人的责任,这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主张表见代理行为的效力及于保险人,保险人不能以未授予代理权为由与之对抗,且只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才可以主张这项效力。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是指被代理人没有授权或虽然没有授权,但知道他人对外宣称为其代理人而不表示反对;超越代理权是指被代理人对行为人代理权有限制或者撤回;代理权终止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授权因代理人解职或期限届满等原因而终止。也就是说,保险
6、代理人原有某种范围的代理权,后因保险人撤回部分代理权,使原有代理权受到限制,或保险人撤回全部代理权,使原有代理消灭。 同时,保险人在依法承担保险赔偿或者给付责任后,可以依法追究该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 2.保险代理行为效果的归属2.保险代理行为效果的归属 2008年4月26日,A保险公司与张三签订了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即A险公司授权张三代理销售A保险公司指定的人身保险产品,并向投保人收取保费;A保险公司依照国家及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对张三的保险代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检查;A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并对张三在A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代理的保险业务具有最后确认权
7、;在客户投保前,张三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投保条款的内容,尤其是保单中的责任、免除条款事项、退保事项、分红或投资连结型保险的投资风险以及其他应特别告知的事项。同时,约定了违约责任,即张三违反合同约定给A保险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A保险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合同签订后,A保险公司在合同上加盖公章,张三在合同上签字。2008年8月8日,投保人李某在A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信泰恒祥重大疾病保险,由张三为投保人办理保险业务。但在收取保费时未询问投保人的健康状况。张三在为李某办理保险业务时,向A保险公司提交个人保险投保单,同时提交其签署的营销员报告书,在该报告书营销员声明栏载明:“本人确认上述告知完全属实。同时确认
8、已就投保单中投保告知、健康和财务告知的所有内容当面向投保人、被保险人询问和说明,经由投保人、被保险人亲自告知并亲笔签名。如因本人展业过程中的不当行为导致纠纷的,本人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后投保人因病住院,构成保险事故,故投保人诉至法院。法院判决A保险公司赔偿投保人保险金18万元。A保险公司起诉,要求张三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2.保险代理行为效果的归属 法院认为,A保险公司与张三签订的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有效。自该合同生效之日起,A保险公司与张三之间即形成委托代理关系。保险代理人在办理保险业务的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为保险人、投保人
9、等提供真实的信息,不能编造或虚构与保险合同内容或事实不符的情况,使保险人、投保人等在违背自己真实意志的情况下订立保险合同。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使保险人如实了解保险标的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以便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者决定如何设定保险费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百零一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并应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涉案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第一条第一款(五)项规定:“保险代理人应正确指导客户填写投保单,并将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影响A保险公司承保及承保费率的有关客户的情况,如实告知A保险公司
10、。”2.保险代理行为效果的归属第五条第二款(二)项约定:“从事保险代理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A保险公司制定的与保险代理业务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根据上述规定,作为A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张三在代理A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业务时,应对李某的健康状况进行询问,并将情况如实报告A保险公司,以便A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或者决定如何设定保险费率。本案中,张三在办理保险业务时,未尽到谨慎善良管理人应尽的义务,对被保险人李某的健康状况未进行询问,亦未如实向A保险公司告知被保险人李某的健康情况,致使A保险公司对李某的保险业务作出标准保单,并因未进行询问而对李某的保险事故支付了理赔金。根据2
11、008年8月5日张三向A保险公司提交其本人签署的营销员报告书所载明的内容及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第九条第二款关于:“乙方(张三)违反本合同约定给甲方(A保险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之规定,A保险公司要求张三承担其已实际支付给李某保险理赔金18万元及损失7800元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3.保险代理人的职业操守 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12、(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3.保险代理人的职业操守 保险代理人作为保险活动的重要参与人,应当在保险代理业务中忠实履行诚实信用义务。保险代理人作为保险人的代理人,应当按照委托人即保险人的要求
13、,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同时,应当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代保险人向投保人履行说明义务,如实说明保险条款的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的内容。保险代理人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从事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十种行为。 同时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违反本法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江苏省海门市某镇建筑管理站具有办理某人寿保险公司镇村居民建房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的代理权。被告人王某江系该站站长,具有管理、决策站内事务的职权。被告人陆某生系村镇建筑工匠,具有承建三层以下民房建筑的
14、从业资格。2004年12月,被告人陆某生在未按海门市建筑工程管理局的规定办理镇村居民建房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及民房建筑施工合同的情况下,承建了本村村民虞某高家住宅楼房。2004年12月12日下午,被告人陆某生雇佣的施工人员冯某生在二楼搬砖时不慎坠下,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陆某生为骗取保险金,于当晚与虞某高、范某群夫妻到正余建管站找到被告人王某江,请求补办保险手续。王虽未同意,但仍向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公司报告了出险事故。13日上午,被告人陆某生与虞某高、范某群夫妻又到正余建管站找到被告人王某江商量补办保险手续,后被告人王某江吩咐会计张某芬为被告人陆某生补办了虞某高家建房的村居民建房
15、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开具了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公司保险理赔凭证,并将投保时间提前到2004年11月30日。海门某人寿保险公司接受被告人陆某生的理赔申请后,于2005年1月28日支付保险金80000元,由被告人陆某生出具收条,被告人王某江将其中1万元扣留作为补偿处理事故的费用,余70000元交给被告人陆某生用于支付赔偿款。2004年12月14日,被告人陆某生、建房业主虞某高与死者家属在海门市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一份,约定:(1)上诉人陆某生、建房业主虞某高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赡养费、抚养费共计人民币83800元,其中被告人陆某生承担82800元,虞某高承担1000元
16、;(2)死者冯某生的保险费由上诉人陆某生受偿,死者家属有义务协助陆某生办理保险事宜。3.保险代理人的职业操守3.保险代理人的职业操守 被告人陆某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发生死亡事故后,为骗取保险金,故意虚构保险标的,两次请求被告人王某江为其补办保险手续。被告人王某江在明知被告人陆某生虚构保险标的欲骗取保险金的情况下,利用手中掌握办理保险的代理权,仍帮助被告人陆某生虚构保险标的,从而使被告人陆某生骗取保险金人民币80000元,数额巨大。两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陆某生作为投保人,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某江帮助被告人陆某生虚
17、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并对被告人王某江可适用缓刑。案发后,两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陆某生退清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判决:一、被告人陆某生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被告人王某江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4.法律责任第一百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七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作为兜底性条款,对保险法参与各方主体应承担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做出了规定。如责任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练一练人身保险公司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在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中,可以从事以下哪项行为:A.使用保险产品的分红率、结算利率等比率性指标,与银行存款利率、国债利率等其他金融产品收益率进行简单对比B.诱导、唆使投保人为购买新的保险产品终止保险合同,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合法权益C.阻碍投保人接受回访,诱导投保人不接受回访或者不如实回答回访问题D.以上都不允许谢 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