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院安全生产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一、奖励(一)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根据其成绩或贡献大小,授予荣誉奖,并给予物质奖励:(1)坚持原则,敢于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不良现象作斗争,成绩显著的;(2)发现重大隐患立即报告领导,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重大事故或减轻事故程度的;(3)在发生人身伤害、生产、设备、交通、火灾、爆炸等事故时,积极抢救,减轻损失,成绩突出的;(4)热心安全工作,关心安全生产,在安全管理上积极推广先进的安全管理技术,改善劳动条件,认真整改事故隐患,取得显著成绩的。(二)医院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对长期保持安全生产无事故的单位给予安全奖励。奖励费用列入生产成本。
2、二、处罚(一)发生以下事故,对事故科室进行一次性处罚。1.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一次死亡3人及3人以上),罚款3万至5万元;2.发生死亡事故(一次死亡1至2人),罚款2万至3万元;3.发生重伤事故或中毒事故(1人/次),罚款5000元;4 .道路交通造成的伤亡事故,负主要责任的按上述罚款标准处理,负对等责任的按上述标准减半处理;5 .发生无人员伤亡的火灾、爆炸、设备、操作等事故,根据事故性质,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以下的,按损失资金的50%罚款;1000元至1万元的,按损失资金的40%罚款;超过1万元以上的,按损失资金的30%罚款;6 .三年内发生重复事故的,按上述标准2倍罚款。(二)有下列
3、情况之一,根据情节轻重对肇事者及有关人员给予通报批评、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院察看的处分并罚款300至500元。1 .违反医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2 .进行施工、维修、检修时,没有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3 .擅自拆除或破坏消防设施、安全防护装置及安全标志的;4 .发现有发生危险事故的紧急情况,不报告、不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事故或减轻伤亡的;5 .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以各种借口干扰事故正常调查,干扰现场安全教育,甚至嫁祸于人或有意破坏现场的;6 .违反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或以货币及其他物品
4、发放的;7 .由于劳动保护用品不合格,使职工受到伤害的。(三)因下列情况之一而造成事故的或三次接到限期整改通知无动于衷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科室、班组负责人及职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并扣除个人当月奖金的20%50%,扣除科室当月奖金总额的20%50%,并责令限期整改。1 .由于不贯彻执行医院安全生产“三项制度”,科室安全规章制度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或因管理不善,造成习惯性违章得不到纠正的;2 .不按规定对职工按医院指定安全培训内容及要求进行安全教育,新职工未经培训考核而分配上岗独立操作的;3 .不按医院有关要求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或检查敷衍了事未及时发现隐患的;4 .安全管理不善,事故隐患严重,或有意违反国家有关安全法规,擅自行事的;5 .发生事故不按“四不放过”原则及时组织调查处理或对事故不按规定逐级上报的;6 .未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患者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放射安全防护的;7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等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压力容器的。(四)对科室、班组和个人的处罚,由医院安全消防处按制度规定签发“处罚通知单”,上报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批,主管院长批准后,行政处罚由医院办公室红头文件下发各科室公示,经济处罚通知医院财务部门在科室当月奖金中扣除。(五)对在各类重大事故中构成刑事责任的,不属于本制度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