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2年5月25日法律法规基本概论法律法规基本概论 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其中,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与法规等一起谈时,法律是指狭义上的法律。法规则主要指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及经济特区法规等。 什么是法律法规 2法律法规基本概论法律法规基本概论我国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法律法规:31、法律、法律2、法规、法规3、规章、规章4、标准、标准法律法规的类别法律法规的
2、类别法律法规基本概论法律法规基本概论4(一)法律:(一)法律:基本法律基本法律 安全生产法 相关法律相关法律 劳动法、消防法、工会法、刑法、职业病防治法等; 单行(行业)法律单行(行业)法律 消防、道路、矿山、建筑、电力、铁路、民航、港口法等专项法律。 一、法律体系基本框架:一、法律体系基本框架:(二)法规:(二)法规: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法律效力低于法律、高于地方法规。 一般指国务院出台的条例。 地方法规:地方法规:法律效力低于行政规章,高于地方政府 规章。一般指省市级人大出台的条例。法律法规基本概论法律法规基本概论5(四)标准:(四)标准: 国家标准国家标准 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
3、定,全国适用; 行业标准行业标准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制定。对同一事项的技术要求,可以高于国家标准,但不得相抵触。 (三)规章:(三)规章: 部门规章部门规章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发布或授权发布; 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一般以省市政府令形式出台。 法律法规基本概论法律法规基本概论6 (一)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一)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突出人身安全为核心;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所有安全法规的立法宗旨。 (二)预防为主:(二)预防为主:强化事前事中管理,防范于未然;重在预防性、主动性监督。 (三)权责一致:(三)权责一致:有权就有责,权利越大、责任越重; (四)社会监督、综
4、合治理:(四)社会监督、综合治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各界舆论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 (五)依法从重处罚:(五)依法从重处罚:严查重处,依法问责。二、立法基本原则:二、立法基本原则:法律法规基本概论法律法规基本概论7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合法行政:、合法行政:依法、依规、依章行政,行政不扰民,不侵害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合理行政:、合理行政:公开公平行政,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裁量权符合法律目的,采取措施必要、适当。 、程序正当:、程序正当:依法保守相对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障相对人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 、
5、高效便民:、高效便民:遵守法定时限、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诚实守信:、诚实守信:公开信息真实准确、变更决定依法依规,造成损失依法补偿。 、权责统一:、权责统一: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三、法治活动基本准则:三、法治活动基本准则:法律法规基本概论法律法规基本概论8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安全第一:安全第一:就是要在生产过程中始终把安全放在第一重要的位置上,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坚持安全第一,是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以人为本,就必须珍惜人的生命;科学发展,就必须
6、坚持安全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构建安全社会。四、安全工作方针四、安全工作方针:法律法规基本概论法律法规基本概论9预防为主:预防为主:就是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关口前移、重心下沉、超前防范,建立预教、预测、预想、预报、预警、预防的递进式、主体化的事故隐患防范体系,改善安全状况,预防安全事故。 综合治理:综合治理:遵循安全生产的规律,正视和针对安全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重视安全隐患的广泛性和隐蔽性,针对安全事故的偶然性和突发性,抓住主要矛盾和主要环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人管、法治、技防多管齐下,有效解决安全生产领域中存在的问题。法律法规基本概论法律法规基本概论101 1、中
7、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年6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年7 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3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5月5日起施行。) 5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 2008年10月28日修订
8、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4 4、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基本概论法律法规基本概论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年302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344号令)使用有毒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1年352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1年373号令)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397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393号令)11五、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五、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法律法规
9、基本概论法律法规基本概论1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466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493号令)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年499号令)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505号令)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文件法律法规基本概论法律法规基本概论13六、国家安监总局的行政规章六、国家安监总局的行政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国经委第13号令)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2005年7月8日第1号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6年1月17日第3号令)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05年1月12日局20号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
10、实施办法(2006年8月10日第8号令)法律法规基本概论法律法规基本概论1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11月22日)罚款处罚暂行规定(2007年7月3日第13号令)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局15号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局16号令)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局17号令)法律法规基本概论法律法规基本概论15广东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办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实施细则广东省实施道理安全交通法办法七、广东省人大和政府颁
11、布的法规七、广东省人大和政府颁布的法规法律法规基本概论法律法规基本概论(一)根据标准化法的规定分为: 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安全与环保标准极大多数为强制性标准(二)根据标准颁布的机关不同可分为: 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地方标准(三)根据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内容可分为: 安全技术标准 职业卫生技术标准 安全管理标准 安全基础标准16八、安全生产标准八、安全生产标准法律法规基本概论法律法规基本概论17 管理标准我国安全生产管理用标准的形式颁布是很少见,仅有事故统计分析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程用标准形式颁布。 基础标准是指为企业现场安全管理和名词术语的统一等制定的标准,如安全生产名词术语、安全标志、安全色等
12、。 技术标准是指有关安全生产技术和安全技术管理的标准,包括在生产中有关设计、制造、安装、施工、安全质量、检验检测、竣工验收、使用管理、厂房设备、作业条件等各个方面安全生产的要求和规定。(四)常用的安全标准: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18一、安全生产责任制与责任追究一、安全生产责任制与责任追究(一)责任划分及承担原则(一)责任划分及承担原则 1、“一岗双责”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2、“三谁”原则: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 3、责任划分: 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承担安全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分管专项工作负责人,对分管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生产经
13、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分管安全负责人承担综合监督管理责任;分管专项工作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4、失职追责,尽职免责。 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19(二)实施责任追究的范围(要素):(二)实施责任追究的范围(要素): 1、发生较大以上责任事故或安全指标严重超标; 2、重、特大未遂事故; 3、重大隐患排查治理不力; 4、谎报、瞒报事故; 5、工作严重失职渎职。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20(三)需承担责任原因(属责任事故):(三)需承担责任原因(属责任事故): 1、作业场所设施不合规定。 2、设备、器材不合标准。 3、未按规定配备劳保用品。 4、未按规
14、定培训。 5、劳动组织不合理。 6、违章指挥。 7、冒险作业。 8、管理上的疏忽与失误。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21(四)问责方式:(四)问责方式:党政、安全监管部门: 共九种:取消评先评优、通报批评、书面检查、诫免谈话、公开道歉、调离现岗、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如触犯刑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 警告、记过、降级降职、责令辞职、撤职、解聘、开除;行政罚款、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暂扣吊销证照、关闭、拘留。如触犯刑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22(一)隐患报告:依据:(一)隐患报告: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6464、6565、6666条和条和3023
15、02号令。号令。 1、64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2、65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二、事故、隐患报告二、事故、隐患报告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233、66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4、国务院302号令:第21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报告特大安全事
16、故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不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或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24(二)事故发生报告:(二)事故发生报告: 1、当事人在第一时间内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现场情况及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或其他负责人。 2、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向发生地县以上安监部门和其他负有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3、安监部门按事故等级及时逐级上报,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25三、安全监督管理三、安全监督管理(一)监管部门、职责(一)监管部门、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负有和负责安全的部门监管、负
17、有和负责安全的部门监管综合管理、专项监管;综合管理、专项监管; 、行政监察部门、行政监察部门执法部门和当事单位公务人员。执法部门和当事单位公务人员。 、中介机构:评价、评估、认证、检测、检验;、中介机构:评价、评估、认证、检测、检验; 5、检察机关:公诉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检察机关:公诉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 6、社会公众:全面关注、社会监督;、社会公众:全面关注、社会监督; 7、新闻媒体:宣传、监督;、新闻媒体:宣传、监督; 8、工会组织:监督法律实施、行使维权职责。、工会组织:监督法律实施、行使维权职责。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26(二)监管方式:(二)监管方式:1、一般性监管检查、巡查。2、
18、专门性监管针对重要环节和部位,按照专门规范进 行定时、定项的监督检查。 对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进行定期监测和等级评价 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和审验 专门机构对安全性能要求较高的产品进行检验和认证 对新、改、扩建项目进行“三同时”审查 对六大高危行业实行市场准入制度 专项整治:定时、定项、定责、定标准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27(三)事故监督管理:四不放过原则(三)事故监督管理:四不放过原则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2、事故责任人未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3、职工未受到深刻教育不放过4、整改措施未落实到位不放过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28四、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四、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1、建立安
19、全生产责任制,并层层分解落实;2、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工作,及时消 除安全事故隐患;5、制定、实施应急救援预;6、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29五、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保障五、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保障(一)、素质保障:(一)、素质保障: 1、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主要负责人和安管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素质、取得上岗资格。 安全生产法规和本行业规章、规程、规范、标准 本行业安全知识 企业管理能力 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知识 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303 3、对从业人
20、员要求:、对从业人员要求: 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熟悉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4 4、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 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 定期审验:持证后10年内两年一审;10年后4年一审 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31(二)、基础保障:(二)、基础保障: 1、安全投入:安全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18条) 2、新、改、扩建项目“三同时”审查(24条) 3、安全许可准入安全论证和安全评价(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4、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27条) 5、购置和教育职工正确佩带劳保用品(37条)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32(三)、
21、管理保障:(三)、管理保障: 1、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28条) 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设备的安全管理设备的安全管理。(29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检验、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33 3、危险品的安全管理危险品的安全管理。(30条) (1)特种设备、危险品容器、运输工具:专业厂家生产;专业资质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使用证或使用标志。 (2)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并保持安全距离。 4、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重大危险源的
22、安全管理。(33、34条) (1)辨识确认、申报登记; (3)定期评价、整改隐患; (2)监测监控、制定预案; (4)落实责任、强化管理。 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345、安全出口、通道的管理安全出口、通道的管理。(34条) 生产经营场所、员工宿舍、公众聚集场所出口: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禁止封闭堵塞。 6、爆破、吊装作业的管理爆破、吊装作业的管理。(35条) 专人现场管理,严格操作规程,落实安全措施。7、交叉作业的安全管理交叉作业的安全管理。(40条) 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安全职责,采取安全措施,专人检查协调。 8、租赁、承包的安全管理租赁、承包的安全管理。(41条) (1)用途、资质; (2)签订
23、安全协议; (3)纳入统一协调管理。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35六、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六、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十项权利: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1.合同权 2.知情权 3.建议权 4.批评、检举控告权 5.培训权 6.获得合格的劳动防护权 7.拒绝危险权 8.紧急避险权 9.工伤索赔权 10.工会监督权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 1.合同权合同权:“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2.知情权知情权:“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
24、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3.建议权建议权:“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4.批评、检举及控告权批评、检举及控告权:“第四十六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5.培训权培训权:“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36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 6.获得合格的劳动防护权获得合格的劳动防护权:“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
25、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7.拒绝危险拒绝危险:“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8.紧急避险权紧急避险权:“第四十七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9.工伤索赔权工伤索赔权:“第四十八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10.工会监督权工会监督权:“第五十二条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进行监督,提出意见。37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38四项义务:1、 遵章守规,服从管理。2、正
26、确佩戴和使用劳保用品。3、 接受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4、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 1.遵章守规,服从管理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安全生产法四十九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从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依照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正确佩戴和使用劳保用品正确佩戴和使用劳保用品的义务:“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是从业人员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这是保障从业人员人身安全和生产经
27、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需要。从业人员不履行该项义务而造成人身伤害的,生产经营单位不承担法律责任。”39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 3.接受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接受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安全生产法第五十条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这对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安全技能,预防、减少事故和人员伤亡,具有积极意义。” 4.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的义务:“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
28、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这就要求从业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心,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预防事故发生。”40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一、管道规划与建设 41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管道企业应当根据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编制管道建设规划,并将管道建设规划确定的管道建设选线方案报送拟建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经审核符合城乡规划的,应当依法纳入当地城乡规划。 纳入城乡规划的管道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军事设施
29、、电缆、光缆等保持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规定的保护距离。 新建管道通过的区域受地理条件限制,不能满足前款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的,管道企业应当提出防护方案,经管道保护方面的专家评审论证,并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管道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管道建设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 管道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管道建设。 管道的安全保护设施应当与管道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
30、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管道建设使用的管道产品及其附件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42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管道建设使用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依法建设的管道通过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他人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影响土地使用的,管道企业应当按照管道建设时土地的用途给予补偿。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已报送备案并符合开工条件的管道项目的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43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管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在管道沿线设置管道标志。管道标志毁损或者安全警示不清的
31、,管道企业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管道企业应当自管道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竣工测量图报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将管道企业报送的管道竣工测量图分送本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铁路、交通、水利、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管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管道巡护制度,配备专门人员对管道线路进行日常巡护。管道巡护人员发现危害管道安全的情形或者隐患,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和报告。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管道企业应当定期对管道进
32、行检测、维修,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对管道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应当进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管道事故的发生。 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管道企业应当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管道企业发现管道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排除。对管道存在的外部安全隐患,管道企业自身排除确有困难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及时协调排除或者报请人民政府及时组织排除安全隐患。44二、管道运行中的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 (二)采
33、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 (三)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 (四)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 (五)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一)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 (二)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 (三)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45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46第三十
34、一条第三十一条 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修建下列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物、构筑物与管道 线路和管道附属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一)居民小区、学校、医院、娱乐场所、车站、商场等人口密集的建筑物; (二)变电站、加油站、加气站、储油罐、储气罐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场所。 前款规定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应当按照保障管道及建筑物、构筑物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确定。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百米地域范围内,禁止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但是,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和航道通畅而
35、进行的养护疏浚作业除外。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47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禁止采石、采矿、爆破。 在前款规定的地域范围内,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采石、爆破作业的,应当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方可实施。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 (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
36、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 (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协商不成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安全评审,作出是否批准作业的决定。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48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申请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
37、合管道安全和公共安全要求的施工作业方案; (二)已制定事故应急预案; (三)施工作业人员具备管道保护知识; (四)具有保障安全施工作业的设备、设施。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应当在开工七日前书面通知管道企业。管道企业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保护安全指导。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49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管道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并报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配备抢险救援人员和设备,并定期进行管道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发生管道事故,管道企业应当立即启动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按照规定及时通报
38、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并依照有关事故调查处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并根据管道事故的实际情况组织采取事故处置措施或者报请人民政府及时启动本行政区域管道事故应急预案,组织进行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50三、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处理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的相遇关系,依照法律的规定处理;法律没有规定的,由建设工程双方按照下列原则协商
39、处理,并为对方提供必要的便利: (一)后开工的建设工程服从先开工或者已建成的建设工程; (二)同时开工的建设工程,后批准的建设工程服从先批准的建设工程。 依照前款规定,后开工或者后批准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先开工、已建成或者先批准的建设工程的安全防护要求;需要先开工、已建成或者先批准的建设工程改建、搬迁或者增加防护设施的,后开工或者后批准的建设工程一方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的,建设工程双方应当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指派专门人员现场监督、指导对方施工。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51四、法律责任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
40、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的; (二)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未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的 (三)未依照本法规定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的; (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五)未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将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六)发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事故危害的; (七)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
41、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管道企业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同时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消防等其他法律的,依照其他法律的规定处罚。 管道企业给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52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的; (二)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的; (三)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的; (四)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的; (五)阻碍依法进行的管道建设
42、的。 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组织排除的管道外部安全隐患不及时组织排除,发现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或者接到对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举报后不依法予以查处,或者有其他不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53五、安全相关法规五、安全相关法规(一)劳动法(一)劳动法 1 、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劳动法52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标准 ,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
43、1)建立制度:安全责任、 安全教育、 安全检查、 事故调查处理; (2)执行劳动卫生规程和标准: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地方标准; (3)开展教育:懂得劳动安全卫生的意义,明了其严重后果,知道执行安全生产的措施和方法。相关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54 2、劳动安全卫生措施: 劳动法53条: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劳动安全条件及其防护用品 劳动法54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劳动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4、职
44、业培训 劳动法55条: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进行专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1)身体健康,无疾病和生理缺陷; (2)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经考核合格; (3)有良好职业道德,遵章守纪; (4)取得资格,持证上岗。相关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55(二)职业病防治法(二)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1)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2)职业危害告之制度; (3)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4)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6)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7)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8)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9)岗位职
45、业健康操作规程;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相关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56(三)消防法(三)消防法1、机关、企事业单位职责:(1)落实责任制,建全制度,制定预案;(2)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定期检验、维修,设置安全标志;(3)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标准;(5)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6)针对性组织消防演练;(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职责。相关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572、消防安全责任人: (1)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辖区消防安全责任人,负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2)
46、机关、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责任人,负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直接责任。 (3)个体工商业户是其经营场地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直接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583、消防管理规定: (1)同一建筑物有两个以上管理和使用单位的,应明确各方职责;共用部分确定管理责任人;物业企业负责住宅区公共消防设施管理; (2)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不得与居住区在同一建筑物内,并与居住区保持安全距离; (3)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禁止吸烟和使用明火。特殊情况需要需报审批,并采取安全措施,遵守安全操作规定; (4)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
47、、仓库和车站、专用码头的设置应等人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液体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设置位置要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相关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59 (5)进入生产、储存危险品场所,必须执行消防管理规定;禁止非法携带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 (6)消防设施、器材不得损坏、挪用或拆除;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间距,堵塞封闭出口、通道。相关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604、火灾风险保障与抢险: (1)风险保障: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 (2)应急抢险: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立即报警,严禁谎报; 人员密集场所负责组织在场人员疏散; 立即组织扑救,邻近单位予以支援; 消防队接到火警,立即赴现场施救排险。 (3)灭火后要求: 责任单位保护现场、提供情况、接受调查; 公安消防机关组织调查,进行事故认定; 向同级或上级政府报告; 组织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