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第一编 物权法总论第一章物权概述第一节物权的概念与特征一、物权的概念与法律特征(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法第2条第3款)(二)物权的法律特征1、物权是一种支配权。 支配权是直接支配客体的权利。所谓“支配”是指依据权利人的意思对权利客体进行管领或处置。 首先,支配范围的大小依据物权的种类而定,不同类型的物权,其权利人对作为权利客体的物的支配范围不同。所有权是对物最为全面、最为广泛的支配。 其次,支配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但并非任由权利人为之。例如,抵押权人并不能有形地支配
2、物。 最后,支配的内容原则上都是对物的管领或处置,但也存在例外。例如,消极的役地权。2、物权是一种绝对权。 绝对权也称“对世权”,它能够对于权利人之外的每一个人产生效力,每一个人都必须尊重它。 绝对权是对应绝对义务而产生的概念。 绝对义务是指个人具有与不定数目的人或其他所有人有关的那种义务,不杀人、不偷窃、不敢与别人对其财产的处理,都是绝对义务。二、物权与债权的区别(一)权利产生不同 物权只能合法产生;债权既可以合法产生,也可以非法产生。(二)权利性质不同 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请求权;(三)权利客体不同 物权的客体由其性质所决定,原则上只能是独立物、特定物和有体物。 债权的客体既不是物,也不是
3、债务人的人身,而是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四)权利主体不同 物权的权利主体为特定的人,义务主体为不特定的任何人,而债权债务关系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均为特定的人。(五)所涉及的利益不同 物权因为系一种对世权,所以它不仅涉及当事人的利益,而且也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乃至第三人的利益;债权则不同,它涉及的通常是当事人双方的利益。由于有这样的差异,因此自近代民法起,物权采取法定主义,债权(合同债权)采取任意主义。(六)权利效力所及的范围不同 物权的效力可以向任何人主张,故属于绝对权、对世权;债权因属于相对权,所以其效力只及于特定的债务人,(七)权利效力不同 物权的效力为对标的物的支配力,债
4、权的效力为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请求力。基于物权的支配力,物权有排他效力、优先效力和追及效力。因债权的效力为请求力,故同一标的物上可以并存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各债权平等,且均不具有排他效力、优先效力;债权也无追及效力。(八)权利有无存续期限不同 物权中的所有权是无期限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原则上也是一种无期限的权利。债权为有期限的权利,法律不允许存在无期限的债权。第二节物权的客体一、物的概念与特征 下列哪些不是物?A、太阳B、商标C、垃圾D、一个美女头上的头发(一)物的概念 “物”指的是存在人体之外,为人力所能支配,且能够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的有体物。(二)物的特征1、须存在于人体
5、之外2、须为人力所能控制3、能够满足人类社会生活的需要4、须为有体物二、物的分类及其意义(一)不动产与动产 物权法第2条第2款第1句规定:“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与动产的区分标准是该物是否可移动。 所谓不动产是指以其自然性质不能移动,或一经移动便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包括土地和土地附着物。不动产之外的物就是动产。 1、土地 法律上的土地是指,被当作“土地”而登记于土地登记簿上的人力所能支配的地球表面及其上下部分。 2、土地附着物 土地附着物也称为地上定着物。它是指依据社会交易观念,通过持续附着于土地之上从而实现其经济上的目的的物。 定着物具有三个特点: 首先,固定性。 其次,附
6、着性。 最后,必须通过交易观念这一较为客观的标准来判断。 土地上的附着物包括建筑物、构筑物、林木以及其他土地上的附着物。 物权法将物分为动产和不动产的主要原因在于二者适用的法律规则有重要差别: 首先,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不同。 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物权法第9条地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次,能够设立的物权类型不同。动产和不动产均可以成为所有权的客体。但是,用益物权的客体原则上仅限于不动产。动产原则上只能成为担保物权的客体。 再次,对不动
7、产所有权的限制要多于动产所有权。 最后,租赁权是否具有物权效力上的不同。“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通常仅适用于不动产(二)主物与从物 所谓从物是指非主物的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属于一人之物;为从物所辅助的物被称为主物。我国法上的从物仅限于动产。 只有在符合下列条件时,才能认为某物是另一物的从物:第一,该物必须是独立的物而不是主物的成分。第二,该物常常是用来进一步发挥另一物的效用的。第三,该物与另一物必须有一定的空间上的结合关系。第四,该物与另一物必须同归一人所有。第五,交易上没有特别的习惯认为这两个物之间不是主物与从物的关系。 区分的意义:是为了交易上的便利以及主物经济效用的发挥。 物权法第11
8、5条规定:“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三)原物与孳息 原物是指产生孳息的物,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区分的意义:在于确定孳息归何人所有。 物权法第116条第1款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 第2款规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四)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依据物能否分割以及分割是否损害该物的用途及价值,可以将物分为可分物与不可分物。前者是指经分割不改变其性质或者影响其用途的物;后者是指经分割会改变其性质或者能够响其用途
9、的物。 分类的意义: 首先,在共有财产分割时,可分割可以采取实物分割的方式,而不可分物只能采取变价分割或作价补偿。 物权法第100条第1款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 其次,如果债权人留置的债务人的动产是可分物,则债权人只能留置相当于债务的金额的动产(物权法第233条)。 最后,在多数人之债中,标的物为可分物或不可分物决定了该债是可分之债还是不可分之债。(五)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 这是以物在流转过程中所受限制的程
10、度为标准进行的区分。 流通法是指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是否作为交易的标的物的物。 而限制流通物是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该物在投入交易时收到若干限制,如不能进行某些种类的交易、从事交易的当事人必须是特定的主体、须经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等。 所谓禁止流通物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交易标的物的物 区分的意义:在于确认能否设立他物权上的不同。 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上可以依法设立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但是禁止流通物上不得设立任何他物权。(六)消费物与非消费物 消费物是指按照对该物通常的使用方法只可使用一次即不得再行同一使用的物。消费物之外的物件即位非消费物。 区分的意义: 一方面,法律上所谓使用收益的
11、权利,如用益物权、租凭权等不应以消费物作为标的物。 另一方面,当消费物的使用权被转让时就意味着其所有权被转让,即消费物只能成立消费借贷,不可用于使用租赁或者租赁。(七)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 所谓可替代物之具有共同的特征,在交易上能够依据品种、规格、数量、或重量等加以确定的动产。如果动产无法在交易上依据品种、规格、数量、容量或重量等加以确定,则属于不可替代物。 区分的意义:一方面,只有可替代物方可为消费借贷、消费寄托以及指示证券的标的物另一方面,只有可替代物才有可能在被损害时通过提供一个相同的物进行赔偿,而不可替代的物在被毁损时,只能通过金钱加以赔偿。(八)特定物与不特定物 特定物是指根据当事人
12、的意思或者其他事实具体制定的物。 不特定物也称种类物,它是指仅以品种、规格、质量、数量抽象制定的物。特定物与不特定物的区分决定了种类之债与特定之债的区分。 区分的意义:主要体现在债法中债的履行、风险负担、违约责任形态等问题上。(九)单一物、结合物与集合物 单一物是指在形态上能够独立成为个体的物。 结合物是指由数个物结合而成,在社会观念上视为一个独立个体的物。 集合物是指由多个单一物或结合物集合而成的物。 区分的意义: 对于单一物或者结合物,原则上权利应当存在于物的全部,其组成部分(成分)不能独立成为权利客体;而对于集合物,原则上权利应就组成集合物的各个物分别成立,一般不宜将其整体作为权利的客体
13、,但例外情况下如财团抵押,集合物也可以作为一项抵押权的客体。第三节 物权的效力一、物权效力的概念与类别 物权的效力是指物权产生之后,为实现其内容,法律上所赋予的效果与权能。 物权的效力都是基于物权作为绝对权与支配权的本质特征而产生的,因此物权的效力仅包括排他效力与优先效力,这两者是物权为实现其内容所必须具备的法律上的效果与权能。二、物权的排他效力 我国物权法第2条第3款将物权界定为“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这个“排他”就是指物权的排他效力或对世效力。基于物权的排他性,在同一物上不得同时存在两个所有权或者内容相互冲突的两项他物权,这就是所谓的一物一权原则。 排他效力具体
14、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在同一物上,只能存在一项所有权。 其次,在第三人因善意取得或取得时效而取得某物的所有权时,该物上原先存在的所有权因而消灭,物的原所有权人不能再基于其所有权请求返还原物。 再次,在同一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性质互不相容的他物权。 最后,物权的排他效力有强弱之分。所有权的排他效力最强;以占有标的物为内容的限制物权及用益物权以及质权、留置权等效力其次。至于不以占有标的物为内容的限制物权如抵押权等,效力再次。三、物权的优先效力(一)物权优先效力的涵义 通说认为,物权的优先效力不仅包括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也包括同一物上存在多项物权是其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 (二)物权
15、优先于债权1特定物即使已经成为某一债权的标的物,如果其上物权成立,则该物权优先于债权。2.当某物构成某人的一般财产时,其债权人即使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或者破产程序提出请求权,就该物享有物权的人,也优先于债权人。3.“物权优先于债权”存在例外。 首先,各国立法普遍承认买卖不破租凭规则。 其次,物权不能优先于法律赋予了优先效力的某些债权。 最后,物权不能优先于办理了预告登记的债权。 物权法第2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三)先设立的物权优
16、先于后设立的物权 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是指,同一物上并存互不冲突的多项物权时,设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设立在后的物权。如果设立时间相同,则两个物权之间的地位平等。 例如,依据物权法第199条第(一)项,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倘若同一物上存在两项以上性质互不相容的物权,则先设立的物权有效,后设立的物权无效。 法律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的考虑,对物权相互间效力另有规定的,应当从其规定。 例如,物权法第239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第四节
17、物权的类型一、所有权与定限物权 以权利人对标的物的支配范围为标准可以将物权分为所有权与定限物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民法通则第71条、物权法第39条)。 定限物权又称限制物权,它是在所有权的基础上产生的,权利人基于与所有权人的合意或者法律规定而取得了对物进行直接控制的某些权能,他只能在一定的范围内(在某一方面或某几个方面)对标的物进行支配。 物权法第40条规定:“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区分的意义:定限物权通常是根据所有权人的意志或者法律规定所设立,以
18、所有权的一定权能为内容,因此其构成所有权上的负担,有限制所有权的作用,效力优先于所有权。二、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这是根据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所作的分类。 分类的意义 ,二者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要件和公式方法不同。三、主物权和从物权 这是以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进行的分类。 主物权是指独立存在的物权,如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 从物权则是指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分类的意义:从物权应与其所从属的权利共担法律命运。四、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 这是以物权的发生是否基于当事人的意思为标准对物权进行的分类。 意定物权是指虽属法律明确规定的物权,但须基
19、于当事人的意思而产生的物权。 当某种物权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则它属于法定物权。 区分的意义:两者的成立要件及适用法律有所不同。五、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 这种分类的标准是物权的存续有无期限。 有期限物权是指由一定存续期间的物权,其期限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但法律一般会对其最长期限进行限制。 无期限物权则是指没有一定存续期间而永久存续的物权,如所有权。 区分的意义:有期限物权在期限届满时即当然归于消灭,而无期限物权除了转让、抛弃等特定情形外,永久存续。1、下列各选项中,哪些属于民法上的孳息?A、出租柜台所得租金B、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C、动物腹中的胎儿D、彩票中奖所得奖金2、立新学校委托其教务人
20、员王某购买一批电教器材。王某到百货公司购买时,正好该公司举行有奖销售,规定购买商品若干元可得奖券1张。王某代购电教器材得到了5张奖券,他自己把这几张奖券收了起来。后百货公司抽奖,这几张奖券中的1张中了头奖,可得彩色电视机1台,该电视机应当( )。A、归立新学校所有B、归立新学校所有,但应给王某以适当补偿C、归王某所有D、归立新学校与王某共有3、根据民法中物的分类标准,哪些属于主物与从物的关系?A、锁与钥匙B、上衣与裤子C、电视机与遥控器D、房屋与窗户5.关于动产和不动产的表述正确的有( )A.动产一般具有流通性,而不动产一般不能自由流通B.动产权利以占有为公示方法,而不动产权利以登记为公示方法
21、C.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动产纠纷不依动产所在地确定管辖D.动产权利以交付发生权利变动,而不动产权利以登记为变动的条件E.由于不动产的价值大,受法律特殊保护6根据物权人对标的物的支配范围,物权可以分为( )A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B完全物权与不完全物权C主物权与从物权D有期物权与无期物权7.下列选项中属于完全物权的是( )A.抵押权B.质权C.所有权D.留置权8.下列物权属于从物权的是( )A.所有权B.建设用地使用权C.宅基地使用权D.抵押权9物权的优先效力之一是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但也有例外,这种例外有( )A定限物权优先于所有权 B如法律规定了先后顺序的,以法律规定的顺序为准C约定的物权优先于法定的物权 D所有权优先于他物权 E从物权优先于主物权简答题简答题 1、简答物权与债权的主要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