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相关规定,在xx县纪委xx县监委调查期间,证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1. 凡是知道监察事项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2. 有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作证的权利。3. 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对象、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有权要求其回避:(一)是监察对象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的;(二)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三)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办理的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四)有可能影响监察事项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的。4. 未满18周岁的被询问人在接受询问时有权要求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5. 有权核对询问笔录。没有阅读能力的,调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
2、或者差错,有权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经核对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捺指印。有权自行书写亲笔证词。6. 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不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拒绝、阻碍调查措施实施等拒不配合监察机关调查的;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真相的;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的;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7. 因在询问中作证,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监察机关、公安机关请求对本人或其近亲属予以保护。8. 对调查人员侵犯上述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证人(签字): 日 期: 本告知书在第一次询问时交被询问人阅看后签字附卷。被询问人签字: 第 3 页 共 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