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一章劳动法概述知识点名称内容1.概念(1)劳动法的定义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劳动法上的劳动劳动法上的劳动须具备下列条件:履行法律义务;基于劳动合同关系;有偿性;职业性;从属性。(3)劳动法的渊源宪法我国劳动立法的基础和最高法律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行政法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部门规章最低工资规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规范性劳动法律、法规解释经我国政府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其他,如国际惯例劳动法的概念
2、及调整对象(4)劳动法的功能2.调整对象(1)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含义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在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之间的关系、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个体工商户的家庭成员之间基于共同劳动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等都不是劳动法中所称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特征a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b产生于劳动过程之中;c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双重性质;d具有纵向关系(隶属关系)和横向关系(平等关系)相互交错的特征;e以劳动力的给付为主要内容。我国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a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的劳动关系;b国家机关与所用工勤人员之
3、间的关系;c事业单位与工勤人员及实行聘任制无特别规定的人员的劳动关系;d社会团体与工勤人员的劳动关系;e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与其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家庭保姆、自然人用工等性质的劳动关系仍不属于我国劳动法1/12 凋整的范围)。(2)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劳动行政关系(执行劳动行政职能);劳动服务关系(提供社会服务);劳动团体关系(协调劳动关系和维护劳动关系当事人利益);处理劳动争议关系(调处和审理劳动争议)。3.劳动法的起源(1)专门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起源于资本主义社会。(2)1802年英国议会通过了学徒健康与道德法(又称“工厂法”)
4、,规定纺织童工的最低年龄为9岁,这是最早的劳动法规,是现代意义的劳动法产生的标志。(现代意义劳动法起源于19世纪初期的“工厂立法”,是从以英国为首的西欧一些资本主义国家开始的)4.外国劳动立法概况(1)新西兰1894年的最低工资法是世界上最低工资立法的开端。该国于1890年通过立法,第一个开始对劳资纠纷实行强制仲裁。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2)社会保险成为劳动法的内容是从德国率先开始的。(3)劳动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4)当代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劳动法的特点。劳资关系相对缓和;劳资关系以社会保障为基础;经济全球化对劳动法的发展形成冲击和挑战;信息化造成结构性影响。5.中国劳动立法概况(1)北洋政府
5、于1923年颁布了暂行工厂规则,是我国第一个劳动立法,标志着中国劳动法的产生。(2)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这是我国第一部劳动法典。6.国际劳动立法的产生(1)英国欧文和法国大卫李格兰首倡国际劳动法。(2)瑞士是最先同意制定国际劳动法的国家,柏林会议是第一次由各国政府正式派代表讨论国际劳动立法的会议。(3)1900年即20世纪初,国际劳动法协会在巴黎正式成立。 其中关于禁止工厂女工做夜工的公约和关于使用白磷的公约(又称伯尔尼公约)。这两个公约是世界上最早的国际劳动公约,两个公约经缔约国批准即在缔约国内发生效力,标志着国际劳动立法的正式开始。1919年国际劳工组织正式宣告成立。国
6、际劳动立法概况7.国际劳工组织(1)国际劳工组织的性质、特点、组织机构性质:一个由各会员国组成的国际性的政府间组织。突出特点:三方性原则(劳工代表、雇主代表、政府代表三方代表出席)。组织机构:国际劳工大会(最高权力机关)、理事会(执行机构)和国际劳工局(常设机构)。(2)国际劳工组织与中国的关系中国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创始国之一,1944年起又成为该组织的常任理事国。新中国参加国家劳工组织的活动始于1983年。新中国政府对1949年前旧中国政府时期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全部予以重新承认。2/12 8.国际劳动立法的形式与内容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合称为国际劳工标准。国际劳工公约是指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有关
7、劳动立法标准的公约,对批准其的成员国具有约束力。建议书不需要成员国批准,作为成员国制定法律的参考。(1)国际劳工立法的“核心劳动标准”结社自由权;集体谈判权;平等就业权;反对强迫劳动;禁止使用童工及男女同工同酬等。(2)“核心劳动标准”的主要体现关于自由结社与集体谈判的公约:结社自由与保护组织权公约、组织权与集体谈判权公约。关于废除强迫劳动的公约:强迫劳动公约、废除强迫劳动公约。关于平等权方面的公约:(就业与职业)歧视公约、同工同酬公约。关于禁止使用童工方面的公约:最低就业年龄公约、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第二章 劳动法律关系知识点名称内容9.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关系劳
8、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是不同的,二者之间既有联系也有区别。联系:(1)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2)劳动法律关系不仅反应劳动关系并且对劳动关系产生积极影响。(3)劳动法律关系是社会内容和法的形式的统一。区别:(1)劳动关系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而劳动法律关系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2)劳动关系的形成以劳动为前提,而劳动法律关系的形成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3)劳动关系的内容是劳动,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则是法定的权利义务。(4)劳动关系的范围大于劳动法律关系的范围。(5)法律关系具有法律效果,劳动关系不具有法律效果。(6)法律关系属于形式范畴,劳动关系属于内容范畴。10. 劳动法律关系根
9、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1)以用人单位的性质为标准进行分类可分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与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劳动法律关系的分类(2)根据劳动法律关系是否具有涉外因素,将劳动法律关系分为国内劳动法律关系和涉外劳动法律关系。(3)根据劳动法律关系的表现形式不同,可划分为典型劳动法律关系和非典型劳动法律关系。传统情况下,劳动法律关系都是典型劳动法律关系,但随着时代的发展,非典型劳动法律关系出现并逐渐发展壮大。11. 劳动法律关系是由劳动法律关系为主体、劳动法律关系内容和劳动法律关系客体这三个基本要素组成,缺一不可。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12.
10、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与劳动法律关系,享受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当事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是构成劳动法律关系的第一要素,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13. 劳动者的法律含义劳动者3/12 劳动法中的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取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劳动者包括本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自然人参与劳动法律关系成为合法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定条件并取得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14. 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劳动法主体之间为实现一定的劳动过程,依照劳动法规,通过劳动合同而设立的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关系。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概念15. 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是
11、指劳动法主体间已经形成的劳动法律关系。由于一定的客观情况的出现而引起法律关系中某些要素的变化。16. 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劳动法主体间的劳动法律关系依法解除或终止,亦即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消灭。劳动者的基本权利17. 就业权、劳动报酬权、休息权、职业安全权、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生活保障权、结社权与集体协商权、合法权益保护权。就业权18. 就业权是劳动基本权的核心,包括四个方面:第一,就业自由。第二,就业平等。第三,就业促进。第四,解雇限制。第三章 就业促进制度知识点名称内容19. 就业促进法确立了:“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就业促进”这一就业促进方针:一是明确劳动者自主择业。二是明
12、确市场调节就业,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在促进就业中的基础性作用。就业促进方针20. 义务主体(1)政府这是劳动力市场健康运行的必然要求。这是控制失业率、维护社会安全的需要。这是解决我国人口大国就业形势严峻的必然要求。就业促进的义务主体就业问题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基本格局长期存在。二是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压力依然很大。三是就业的结构性矛盾十分突出。四是来自新成长劳动力和农业劳动力向城镇及非农领域转移的就业压力越来越大。五是劳动力市场不规范。(2)用人单位、人力资源市场中介机构、职业教育和培训机构以及相关的社会团体建立较完整的就业促进的政策支持体系21. (1)实行有利于就业促进的产
13、业政策。(2)实行有利于就业促进的财政政策。(3)实行有利于就业促进的税收政策。(4)实行有利于就业促进的金融政策。(5)实行统筹就业政策。(6)实行有利于灵活就业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7)实行失业保险就业促进政策。加强就业服务和管理22.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发展人力资源市场方面的职责。(2)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3)规范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4)建立失业预警制度。(5)开展就业和失业调查统计工作。就业援助的 23. (1)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基层就业援助服务工作。措施(3)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
14、。(4)各级人民政府采4/12 取特别扶助措施,促进残疾人就业,并要求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第四章 劳动合同制度知识点名称内容24. 特征:(1)主体的特定性。(2)主体地位上的从属性。(3)劳动权利义务条款具有较强的法定性。(4)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5)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劳动过程的实现,而不单纯是劳动成果的给付。25. 作用:(1)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形式。(2)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有效实现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手段。(3)劳动合同有利于防止和减少纠纷。26. 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经过相互选择和平等协商,就劳动合同条款达
15、成协议,从而确立劳动关系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1)合法原则。(2)公平原则。(3)诚实信用。27. 全日制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1)有利于当事人正确履行义务。(2)现实中不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极大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3)加强双方当事人的责任感,促进履行合同义务。2、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形式: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69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既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协议。劳动合同28. 劳动合同必备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责任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
16、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29. 劳动合同的成立需要具备三个要件:(1)双方当事人作出完整的意思表示。(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订立劳动合同为目的,并能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3)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须一致。劳动合同的成立与生效30. 劳动合同的有效是指依法成立的劳动合同,对当事人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31. 劳动合同的有效须符合下列条件:(1)合同的主体必须合法。(2)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必须合法。(3)订立合同的程序必须合法。(4)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32. (1)派遣单位依照公司法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2)劳务派遣单位与被
17、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3)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义务。(4)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5)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6)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务派遣的特殊规定33. 劳动合同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履行劳动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的法律行为。34. 履行原则:(1)全面履行原则。指的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任何时候,均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2)合法履行原则。
18、指的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有违法行为劳动合同履行的概念和原则35.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36. 用人单位的义务:(1)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劳动合同解除的经济补偿,是指用人单位在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或者预告辞退、经济性裁员情况下,按照法律的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的补偿金。(2)劳动合同解除的经济赔偿,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解除的规定,所应支付给受损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5/12 害方的赔偿金。(
19、3)其他义务:在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依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补偿金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37. 劳动者的义务:(1)结束并移交工作事务;(2)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第五章 集体合同制度内容知识点名称38. 集体协商,亦称集体谈判。集体谈判是国际劳工组织使用的概念,集体谈判是指包括所有在一名雇主、一个雇主群体或者是一个以上的雇主组织同一个或多个工人组织之间进行的谈判。39. 集体谈判的内容包括:(1)决定劳动条件和就业期限。(2)调整雇主和工人之间的关系。(3)调整雇主或者他们的组织同一个或者多个工人组织之间的关系。40. 集体合同的原则:(1)遵守法
20、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2)相互尊重,平等协商。(3)诚实守信,公平合作。(4)兼顾双方合法权益。(5)不得采取过激行为。41. 对人的效力集体合同对人的效力是指集体合同对什么人有约束力。42. 时间效力集体合同的效力时间的效力是指集体合同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有无溯及力和余后效力的问题。表现形式有三种类型:第一,当期效力,即集体合同在其存续期间内具有约束力。第二,溯及效力,即对其生效前已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产生约束力。第三,余后效力,即集体合同终止后对依其订立并仍然生效的劳动合同继续产生约束力的状况。43. 空间的效力空间的效力是指集体合同在什么地域、产业范围内发生效力。44. 集
21、体合同的订立,要受国家法律、法规的约束,当事人不能自由决定是否订立集体合同,并且集体合同的劳动条件要高于劳动基准。集体合同45. 集体合同的终止,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导致集体合同所确立的法律关系的消灭。46. 集体合同终止的原因:(1)合同期限届满。集体合同的期限为1至3年,具体期限从合同约定。(2)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47. 工会的产生及组织:(1)各级工会委员会都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2)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监督。(3)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选举的代表或者委员会组成人员。(4)上级工会组织领导
22、下级工会组织(5)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工会48. 工会的职能:(1)维权职能。(2)参与职能。(3)组织职能。(4)教育职能。第六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制度内容知识点名称标准工作时49.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资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月计前天数为 21.75天。法律通常规定标准工作时间的最高限度。国家实行标准工作时间是,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间和非标准工作时间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6/12 50. 非标准工作时间是指在特殊情形下适用的不同于标准工作时间的工作时间。(1)
23、缩短工作时间:缩短工作时间是指法定特殊条件或特殊情况下少于标准工作时间长度的工作时间。允许缩短工作时间的情形:特定的岗位(矿山、井下等);夜班;哺乳期女工;未成年工和怀孕女工。(2)延长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在标准工作时间之外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3)不定时工作时间: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4)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主要适用于以下
24、人员: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5)计件工作时间: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36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51. 休息时间与休假的区别:休息时间的概念(1)休息时间的重量要大于休假。(2)休息时间固定普遍存在,休假除法定节日以外,不具有固定性。(3)休息不带薪,休假一般都带薪。(4)休假往往具有特定的目的或价值。52. 限制规定:(1)劳动者范围的限制:怀孕七个月以上和哺乳期内的女职工
25、,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禁止安排未成年工延长工作时间。(2)延长工作时间的长度限制:延长工作时间的条件:生产经营需要、用人单位与工会和劳动者进行协商。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限制延长工作时间(3)延长工作时间的条件:生产经营需要;用人单位要与工会和劳动者进行协商在这里,作为计算加班加点工资基数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有日工资和小时工资两种。日工资为本人月工资标准除以平均每月法定工作天数所得的工资额;小时工资为日工资标准除以 8小时所得的工资额。第七章 工资基准与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知识点名称内容53. 工资形式:(1)计时工资计时工资是按照单位时间工资率和工作时间支付劳动者个人工
26、资的一种形式。计时工资可以分为月工资制、日工资制和小时工资制三种。其优点是操作简单易行,适用面广,任何单位和工种均可适用;缺点是只以劳动时间作为计算工资报酬的依据,工资报酬没有直接与劳动的数量和质量相挂钩,难以准确反映劳动者的劳动效率。工资(2)计件工资计件工资是指按照劳动者完成的合格产品的数量和预先规定的计件单位计算工资的形式。(3)年薪年薪是指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劳动者实行以一个账务年度为核算工资依据计发劳动报酬的工资形式。54. 可以将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概括为以下三项:(1)协调原则。(2)基本生活保障原则。(3)分级管理原则7/12 55. 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56. 用人
27、单位不得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下列情形不属于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期限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当地情况确定。工资支付的一般规则57.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的工资58.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59. 工资集体协商是集体协商的重要内容。协商目的一般有二:一是通过平等协商,制定用人单位工资分配等方面的制度;二是直接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28、以合同的形式约束双方特别是用人单位的工资自主分配权。工资集体协商的概念60. 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第八章 劳动安全卫生基准制度知识点名称内容61. 劳动安全卫生是指直接保护劳动者在劳动或工作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法律制度。具有以下特征:劳动安全卫生(1)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的实施具有强制性。(2)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以劳动过程为其保护范围。(3)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以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为主要途径。62. 劳动安全卫生的原则:(1)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2)有利
29、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和劳动生产率的不断提高。63.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1)体现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2)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64.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65.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
30、理的准则:用人单位的义务与权利和职工保护(1)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2)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及时、准确、公证。(3)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4)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66. 我国劳动法第15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第九章 社会保险法内容知识点名称社会保险制度67.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实施的,即国家通过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规定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的是法律法规。8/12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由
31、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68. 社会保险制度的原则:(1)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2)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3)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4)促进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69. 社会保险法不同于传统的法律,它以社会利益为本位,主要强调对社会公益、社会公平、社会安全等社会发展目标的追求,对弱势群体和公共利益的保护,具有明显的社会法性质。70. 特征:(1)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了我国城乡全体居民。(2)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覆盖了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3)被征地农民按照国务院规定纳入
32、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4)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也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参加我国的社会保险。71. 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有:个人缴费、用人单位缴费、政府补贴、保险金的收入和罚款等四部分构成。社会保险法72. 养老保险又称年金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年老或病残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劳动岗位后,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补偿和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73. 养老保险特点:(1)强制性。(2)补偿性。(3)广泛性。(4)社会性。74. 养老保险待遇给付的条件,是指劳动者享有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或依据,主要包括:(1)劳动风险。养老保险的劳动风险包括退休年龄条件和丧失劳动能力。(2)工龄条件。工龄是指劳动者以工资收入为其全部
33、或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年限。(3)缴费年限。缴费年限是指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75. 养老保险待遇:(1)退休金或退职生活费。(2)医疗待遇和死亡待遇与在职职工相同。(3)其他待遇。养老保险76. 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的 8%。这是个人缴费的最高标准。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企业从职工工资中代为扣缴。77. 我国社会保险法第18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78. 从世界范围考察,调整方法主要有四种:(1)退休金随物价指数的上升而增加,如美国、日本等国家;(2)退休金随
34、工资水平的提高而增加,如法国、德国等国家;(3)退休金随物价和工资增长而增加,如英国、瑞典等国家。(4)在普通退休金之外加发与工资收入挂钩的退休金,如加拿大、挪威、丹麦等国家。79.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工亡保险80.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1)重新就业的;(2)应征收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81. 各国
35、确定工伤保险费率的方式主要有三种:(1)统一费率制。(2)差别费率制。(3)浮动费率制。82.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统筹层次一致”。生育保险83.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产假、生育津贴、医疗服务。9/12 84. 生育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基金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专门为生育女职工支付有关待遇的款项。主要作用是为生育而暂时离开工作岗位的女职工支付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保险基金的来源是由参加统筹的单位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36、。(1)生育基金的来源是由参加统筹的单位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2)我国社会保险项目中,用人单位缴费比例最低的是生育保险费。各项目缴费比例: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根据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2%缴纳;生育保险费-单位0.8%;失业保险费-单位1%;医疗保险费-以北京市为例,单位10%。第十章 劳动保障监察制度知识点名称内容85. 劳动保障监察具有以下基本属性:(1)法定性;(2)行政性;(3)专门性。86. 劳动保障监察的基本原则:(1)重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原则。(2)合法原则。(3)公开原则。(4)公正原则。(5)高效、便民原则。(6)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37、(7)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原则。(8)监察执法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原则。87. 我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确定了几种管辖形式:(1)地域管辖;(2)级别管辖;(3)指定管辖;(4)移送管辖。劳动保障监察概述88. 劳动保障检察员在国外亦称劳工检查员或劳工检查官,是执行劳动保障监察的专职或兼职人员。任职条件:(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2)熟悉劳动业务,熟练掌握和运用劳动法律、法规知识。(3)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勤政廉洁。(4)在劳动行政部门从事劳动行政业务工作3年以上,并经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或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劳动监察专业培训合格。劳动保障监察的程序89. (1)受理与立案。(2)调查与检查。
38、(3)案件处理。劳动保障监察的形式90. (1)日常巡视检查。(2)书面材料审查。(3)专项检查。(4)对举报和投诉的查处。(5)应急预案制度。(6)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第十一章 劳动法律责任内容知识点名称91. 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在单位内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92. 构成要素:劳动法律责任(1)法律责任主体
39、是违法劳动法的单位和个人。(2)法律责任根据是法律责任主体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具体行为。(3)法律责任的性质具有法律价值的否定性和事实内容的不利性。(4)法律责任形式表现为法律责任综合性特征等。10/12 93. 责任形式:(1)行政法律责任。(2)民事法律责任。(3)刑事法律责任。94. 法律责任表现形式:(1)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劳动者尚未解除劳动合同而建立双重劳动关系造成损失的法律责任(2)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
40、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执行。(3)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法定条件下,享有即时解除权。第十二章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知识点名称内容95. 正确理解和把握劳动争议,需要明确以下几点:(1)劳动争议的主体是特定的。(2)劳动争议的内容具有广泛性。(3)劳动争议围绕经济利益性展开。(4)劳动争议具有较强的社会性。劳动争议96.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
41、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97. 合法原则、公正原则、及时处理原则、调解原则、三方原则。仲裁委员会98. (1)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2)受理劳动争议案件。(3)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4)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的职责99. 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42、45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个别劳动争议处理程序100.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因支付拖欠劳动报
43、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101.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10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仲裁活动。仲裁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11/12 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102.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包括:(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
44、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仲裁程序103.(1)申请。(2)受理。(3)开庭和裁决。10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6号)新增了一些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105.一般而言,法律规定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原则。根据劳动争议关系的特点,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争议“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对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不在上列
45、,应由劳动者举证。诉讼程序中的几个重要问题106.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及民事审判实践,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107.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108.:(1)只能协商、协调处理协商是集体合同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我国劳动法规定: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我国集体合同规定规定: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的,当事人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