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学-7-07-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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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商法学商法学教学课件教学课件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七章第七章 破产清算破产清算 n第一节第一节 破产宣告破产宣告n第二节第二节 取回权和别除权取回权和别除权 n第三节第三节 破产债权和抵销权破产债权和抵销权n第四节第四节 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n第五节第五节 破产程序的终结破产程序的终结n本章教学目的本章教学目的:使学生对破产清算的整个过程有总体的了解使学生对破产清算的整个过程有总体的了解和认识,对取回权、别除权和抵销权的概念及行使要件有清和认识,对取回权、别除权和抵销权的概念及行使要件有清晰的掌握,明确破产债权

2、的概念与范围以及免责的意义与免晰的掌握,明确破产债权的概念与范围以及免责的意义与免责事由。责事由。n本章教学要求本章教学要求:简要阐释破产宣告的概念和条件、破产财产简要阐释破产宣告的概念和条件、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深入分析和讲解破产宣告的法律效力、取回的变价和分配,深入分析和讲解破产宣告的法律效力、取回权和别除权制度、破产程序终结制度、免责制度,对清算在权和别除权制度、破产程序终结制度、免责制度,对清算在破产程序中的地位和破产程序中的利益平衡作一般性的介绍破产程序中的地位和破产程序中的利益平衡作一般性的介绍和探讨,使学生对破产宣告的概念和条件、破产财产的变价和探讨,使学生对破产宣告的概念和条

3、件、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以及破产程序的终结有基本的认识,对破产宣告的法和分配以及破产程序的终结有基本的认识,对破产宣告的法律效力、取回权、别除权和抵销权的行使要件、破产债权的律效力、取回权、别除权和抵销权的行使要件、破产债权的概念、特征与范围、追加分配制度有清晰、透彻的掌握,能概念、特征与范围、追加分配制度有清晰、透彻的掌握,能够利用取回权、别除权和抵销权原理来加深理解破产债权的够利用取回权、别除权和抵销权原理来加深理解破产债权的概念,分析解决破产债权的范围和界定问题。概念,分析解决破产债权的范围和界定问题。本章教学提示:本章教学提示: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n本章教学重点本章教学重点:破

4、产宣告的法律效力、取回权、别除权和抵破产宣告的法律效力、取回权、别除权和抵销权的概念及行使要件、破产债权的概念、特征与范围、追销权的概念及行使要件、破产债权的概念、特征与范围、追加分配制度。加分配制度。n本章教学难点本章教学难点:破产宣告的法律效力、取回权、别除权和抵破产宣告的法律效力、取回权、别除权和抵销权的行使要件、破产债权的范围、别除权标的物的回赎。销权的行使要件、破产债权的范围、别除权标的物的回赎。本章教学提示:本章教学提示: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一节第一节 破产宣告破产宣告 一、破产宣告概述一、破产宣告概述(一)破产宣告的概念(一)破产宣告的概念n破产宣告破产宣告,是指法院依

5、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法定职权,对债,是指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法定职权,对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的事实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认定。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的事实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认定。(二)破产宣告的申请主义与职权主义(二)破产宣告的申请主义与职权主义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二、破产宣告的情形二、破产宣告的情形(一)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二)债务人请求和解不成立或和解被废止(二)债务人请求和解不成立或和解被废止(三)重整程序终止(三)重整程序终止三、破产宣告的裁定三、破产宣告的裁定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四、破产宣告的法律效力四、破产宣告的法律效力(一)破产宣告对破产人的

6、法律效力(一)破产宣告对破产人的法律效力n1.1.破产宣告对破产人法律人格的效力破产宣告对破产人法律人格的效力n2.2.破产宣告对破产人财产权利的法律效力破产宣告对破产人财产权利的法律效力n3.3.破产宣告对破产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法律效力破产宣告对破产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法律效力n4.4.破产宣告对破产人的职工的法律效力破产宣告对破产人的职工的法律效力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二)破产宣告对债权人的法律效力(二)破产宣告对债权人的法律效力n1.1.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n2.2.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n3.3.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债权人(三)破产

7、宣告对第三人的法律效力(三)破产宣告对第三人的法律效力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二节第二节 取回权和别除权取回权和别除权 一、取回权概述一、取回权概述(一)取回权的概念和性质(一)取回权的概念和性质n取回权取回权,是指对于不属于破产人的财产,财产权利,是指对于不属于破产人的财产,财产权利人可以不按照破产程序,依法通过破产管理人取回人可以不按照破产程序,依法通过破产管理人取回该财产的权利。该财产的权利。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二)取回权的法律特征(二)取回权的法律特征n1.1.取回权的标的物不属于破产人所有,但为破产人所占有;取回权的标的物不属于破产人所有,但为破产人所占有;n2.2.

8、取回权据以存在的基础权利,须于破产宣告前业已存在;取回权据以存在的基础权利,须于破产宣告前业已存在;n3.3.取回权的行使不需参与破产程序。取回权的行使不需参与破产程序。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三)取回权的种类(三)取回权的种类n1.1.一般取回权一般取回权n2.2.特别取回权特别取回权n(1 1)代偿取回权)代偿取回权n(2 2)出卖人取回权)出卖人取回权n(3 3)行纪人取回权)行纪人取回权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二、取回权的行使二、取回权的行使(一)取回权行使的时间(一)取回权行使的时间(二)取回权行使的条件(二)取回权行使的条件n1.1.一般取回权行使的条件一般取回权行使的条

9、件n2.2.出卖人取回权行使的条件出卖人取回权行使的条件(三)取回权行使的方式(三)取回权行使的方式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三、别除权概述三、别除权概述(一)别除权的概念和性质(一)别除权的概念和性质n别除权别除权,是指债权人因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物权,是指债权人因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物权担保,而可以不依破产程序就该担保标的物优先受偿担保,而可以不依破产程序就该担保标的物优先受偿的权利。的权利。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二)别除权的法律特征(二)别除权的法律特征n1.1.别除权的基础是在破产申请受理以前成立的设立了担保别除权的基础是在破产申请受理以前成立的设立了担保的债权。的债权。

10、n2.2.别除权的标的物是不属于破产财产的特定财产。别除权的标的物是不属于破产财产的特定财产。n3.3.别除权是不依破产清算程序的优先受偿权。别除权是不依破产清算程序的优先受偿权。(三)别除权的种类(三)别除权的种类n一般将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作为享有别除权一般将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作为享有别除权的民事权利。的民事权利。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四、别除权的行使四、别除权的行使(一)别除权行使的程序与方式(一)别除权行使的程序与方式n1.1.别除权人申报债权。别除权人申报债权。n2.2.别除权须经有权机关承认。别除权须经有权机关承认。n3.3.别除权人依法律规定的程序处分

11、标的物优先清偿。别除权人依法律规定的程序处分标的物优先清偿。n4.4.别除权的行使不受破产清算程序和和解程序的限制。别除权的行使不受破产清算程序和和解程序的限制。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二)别除权行使的法律效力(二)别除权行使的法律效力n1.1.别除权人行使别除权后,如果别除权标的物的价款超过别除权人行使别除权后,如果别除权标的物的价款超过所担保的债权数额,超过的部分应纳入破产财产。所担保的债权数额,超过的部分应纳入破产财产。n2.2.别除权人行使别除权后,如果其有担保的债权数额超过别除权人行使别除权后,如果其有担保的债权数额超过了别除权标的物的价款,未受清偿的部分不能再行使别除了别除权

12、标的物的价款,未受清偿的部分不能再行使别除权,而只能作为破产债权,依破产清算程序从破产财产中权,而只能作为破产债权,依破产清算程序从破产财产中按比例受偿。按比例受偿。n3.3.别除权人消极行使别除权,即放弃别除权后,依破产清别除权人消极行使别除权,即放弃别除权后,依破产清算程序参加破产分配。算程序参加破产分配。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五、别除权标的物的回赎五、别除权标的物的回赎(一)别除权标的物回赎的概念(一)别除权标的物回赎的概念n别除权标的物的回赎,是指在别除权人行使别除别除权标的物的回赎,是指在别除权人行使别除权之前,管理人通过清偿债务或提供其他担保的权之前,管理人通过清偿债务或提供

13、其他担保的方式,收回别除权标的物的法律制度。方式,收回别除权标的物的法律制度。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二)别除权标的物回赎的进行(二)别除权标的物回赎的进行n1 1回赎条件回赎条件n(1 1)别除权人还未行使别除权。)别除权人还未行使别除权。n(2 2)别除权标的物现实存在。)别除权标的物现实存在。n2 2回赎方式回赎方式n(1 1)清偿债务。)清偿债务。n(2 2)提供债权人接受的其他担保。)提供债权人接受的其他担保。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三)别除权标的物回赎的法律效力(三)别除权标的物回赎的法律效力n当破产管理人以清偿债务的方式赎回别除权标的物时,别当破产管理人以清偿债务的方

14、式赎回别除权标的物时,别除权人因其债权得以清偿,担保物权归于消灭,别除权也除权人因其债权得以清偿,担保物权归于消灭,别除权也自然因失去合法的权利基础而消灭;当管理人采用提供其自然因失去合法的权利基础而消灭;当管理人采用提供其他担保的方式时,只是特定的标的物变了,别除权仍然存他担保的方式时,只是特定的标的物变了,别除权仍然存在,别除权人可就新的标的物主张权利。在,别除权人可就新的标的物主张权利。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第三节第三节 破产债权和抵销权破产债权和抵销权一、破产债权的概念和特征一、破产债权的概念和特征(一)破产债权的概念(一)破产债权的概念n破产债权破产债权,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前成

15、立的、对破产人享,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前成立的、对破产人享有的、必须通过破产清算程序受偿的财产请求权。有的、必须通过破产清算程序受偿的财产请求权。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二)破产债权的特征(二)破产债权的特征n1.1.破产债权一般是基于破产程序开始前的原因成立。破产债权一般是基于破产程序开始前的原因成立。n2.2.破产债权是对人的请求权。破产债权是对人的请求权。n3.3.破产债权是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请求权。破产债权是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请求权。n4.4.破产债权必须是能够强制执行的债权。破产债权必须是能够强制执行的债权。n5.5.破产债权必须依法申报和确认,并通过破产清算程序按破产债权必须依法

16、申报和确认,并通过破产清算程序按比例受偿。比例受偿。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二、破产债权的范围二、破产债权的范围n1.1.进入破产程序之前成立的债权进入破产程序之前成立的债权n2.2.附条件的债权附条件的债权n3.3.附期限的债权附期限的债权n4.4.债权人对破产的连带债务人的债权债权人对破产的连带债务人的债权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三、破产抵销权概述三、破产抵销权概述(一)破产抵销权的概念(一)破产抵销权的概念n破产抵销权破产抵销权,是指在破产申请受理后,与破产人互,是指在破产申请受理后,与破产人互负债务的债权人享有的不依破产程序,而以其对破负债务的债权人享有的不依破产程序,而以其对

17、破产人的债权抵销其对破产人所负债务的权利。产人的债权抵销其对破产人所负债务的权利。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二)破产抵销权的特征(二)破产抵销权的特征n1.1.破产抵销权的行使主体只能是破产债权人。破产抵销权的行使主体只能是破产债权人。n2.2.破产抵销权不受债务种类和履行期限的限制。破产抵销权不受债务种类和履行期限的限制。n3.3.破产债权人主张抵销的债务,只能成立于破产申请受破产债权人主张抵销的债务,只能成立于破产申请受理前。理前。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三)破产抵销权的适用范围(三)破产抵销权的适用范围n1.1.破产债权与破产人债权的抵销。破产债权与破产人债权的抵销。n2.2.

18、破产费用及共益债权与破产人债权的抵销。破产费用及共益债权与破产人债权的抵销。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四、破产抵销权的行使四、破产抵销权的行使(一)破产抵销权的行使程序和方式(一)破产抵销权的行使程序和方式n1.1.破产债权人应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前行使抵销权。破产债权人应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前行使抵销权。n2.2.破产债权人依法申报债权,并向破产管理人提出行使破产债权人依法申报债权,并向破产管理人提出行使抵销权的请求。抵销权的请求。n3.3.管理人承认破产债权。管理人承认破产债权。(二)破产抵销权行使的法律效力(二)破产抵销权行使的法律效力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五、不适用破产抵销权的情形

19、五、不适用破产抵销权的情形n1.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的债权的。n2.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除外。n3.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

20、务人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第四节第四节 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一、破产财产的变价一、破产财产的变价(一)破产财产变价概述(一)破产财产变价概述n破产财产变价,是指管理人将破产财产中的非货破产财产变价,是指管理人将破产财产中的非货币财产,以变卖或拍卖的方式,转变为金钱财产币财产,以变卖或拍卖的方式,转变为金钱财产的行为或过程。的行为或过程。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二)破产财产的评

21、估(二)破产财产的评估n评估工作应当由有相应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完成。评估工作应当由有相应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完成。(三)破产财产变价的方式(三)破产财产变价的方式n破产财产的变价,一般采用拍卖或变卖的方式。破产财产的变价,一般采用拍卖或变卖的方式。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二、破产财产的分配二、破产财产的分配(一)破产财产分配概述(一)破产财产分配概述n1.1.破产财产分配的实施者为管理人。破产财产分配的实施者为管理人。n2.2.破产财产分配的受偿对象为破产债权人。破产财产分配的受偿对象为破产债权人。n3.3.破产财产的分配以现存的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为限。破产财产的分配以现存的可供分配的破产财

22、产为限。n4.4.破产财产的分配应依照法定的清偿顺序和程序进行。破产财产的分配应依照法定的清偿顺序和程序进行。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二)破产财产分配的程序(二)破产财产分配的程序n1.1.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n2.2.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n3.3.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n4.4.执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三、追加分配三、追加分配(一)追加分配的财产来源(一)追加分配的财产来源n1.1.破产人实施破产无效行为所转让的财产破产人实施破产无效行为所转让的财产n2.2.破产人实施破产可撤

23、销行为所减少的财产破产人实施破产可撤销行为所减少的财产n3.3.破产程序中因纠正错误支出而收回的款项破产程序中因纠正错误支出而收回的款项n4.4.权利被承认而追回的款项权利被承认而追回的款项n5.5.债权人放弃的财产债权人放弃的财产n6.6.破产程序终结后实现的财产权利破产程序终结后实现的财产权利n7.7.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二)追加分配的执行者(二)追加分配的执行者n追加分配的执行者是法院。追加分配的执行者是法院。(三)追加分配的除斥期间(三)追加分配的除斥期间n以破产程序终结后二年为限。以破产程序终结后二年为限。

24、(四)财产的分配(四)财产的分配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第五节第五节 破产程序的终结破产程序的终结一、破产程序因破产财产分配完毕而终结一、破产程序因破产财产分配完毕而终结(一)程序要求(一)程序要求(二)法律效力(二)法律效力n1.1.债务人企业的法律人格归于消灭。债务人企业的法律人格归于消灭。n2.2.对破产的自然人来说,尚未清偿的债务不再清偿。对破产的自然人来说,尚未清偿的债务不再清偿。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二、因债务人能够执行和解协议而终结破产程序二、因债务人能够执行和解协议而终结破产程序(一)程序要求(一)程序要求(二)法律效力(二)法律效力n1.1.破产人重新获得对自己财

25、产的处分权。破产人重新获得对自己财产的处分权。n2.2.和解债权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只能取得和解协议所规和解债权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只能取得和解协议所规定的清偿利益,而不得对破产人主张和解协议外的利益。定的清偿利益,而不得对破产人主张和解协议外的利益。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三、破产程序因重整计划执行完毕而终结三、破产程序因重整计划执行完毕而终结四、破产程序因破产财产不足支付破产费用而终结四、破产程序因破产财产不足支付破产费用而终结(一)程序要求(一)程序要求(二)法律效力(二)法律效力五、破产程序因全体债权人同意废止而终结五、破产程序因全体债权人同意废止而终结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本章思考题:本章思考题:n1.1.试述破产宣告对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法律效力。试述破产宣告对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法律效力。n2.2.简述别除权、取回权的概念与法律特征。简述别除权、取回权的概念与法律特征。n3.3.试论破产债权的概念、特征与范围。试论破产债权的概念、特征与范围。n4.4.简述破产抵销权的概念、特征与行使要件。简述破产抵销权的概念、特征与行使要件。n5.5.简述我国破产法中引起破产程序终结的原因。简述我国破产法中引起破产程序终结的原因。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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