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精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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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精选)第一篇: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精选)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术语和定义、消防安全责任和职责、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场所设置要求、消防安全管理措施、防火检查和隐患整改、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及灭火应急疏散演练、消防档案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下列向公众开放的室内营业性公共娱乐场所: a) 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b) 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c) 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d) 游艺、网吧、游乐场所;e) 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注: 建筑面积2

2、00m2的公共娱乐场所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J16-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40-9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045-9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84-200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98-98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116-9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

3、222-95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303-2002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单层、多层民用建筑 single story or multi-story civil building 9层及9层以下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其它民用建筑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3.2高层民用建筑 tall building 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3.3地下民用建筑 underground building 单层、多层、高层民用建筑的地下

4、部分,单独建造在地下的民用建筑及平战结合的地下人防工程。 3.4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after-glow evacuation indicator sign 由疏散出口标志图形或疏散通道标志图形或由两种标志图形组合而成的一种起到疏散指示作用的消防安全标志。包括电致发光型(如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电子显示型疏散指示标志等)和光致发光型(如蓄光自发光型疏散指示标志)。 3.5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lighting evacuation indicator sign 用不燃材料制作,通过电源发光方式发出疏散指示信号的疏散指示标志。 3.6蓄光自发光型疏散指示标志 after-glow luminescent

5、evacuation indicator sign 用蓄光自发光型材料制成,当其外界照度消失或降低时仍能自发光的疏散指示标志。 4 消防安全责任和职责 4.1 一般规定公共娱乐场所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公共娱乐场所应向社会公开承诺,保障消防安全疏散条件,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接受社会监督。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公共娱乐场所应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备案,建立与当地公安消防部门联系制度,及时反映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4.2 消防安全责任人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应履行下列职责: a) 组织审定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消防安全资金预算方案

6、; b) 确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c) 组织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d) 每月至少参加一次防火检查;e) 组织火灾隐患整改工作,负责筹措整改资金。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4.3 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指定,应履行下列职责: a) 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和消防资金预算方案; b) 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c) 组织防火检查,每月至少一次; d) 组织整改火灾隐患;e) 组织建立消防组织,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宣传教育、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f) 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每月至少一

7、次。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承担本条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4.4 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公共娱乐场所应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a) 分析研究本部门、岗位消防安全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 b) 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实施日常防火检查、巡查; c) 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d) 管理、维护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 e) 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对员工进行教育培训; f) 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演练; g) 记录消防工作开展情况,完善消防档案; h) 完成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8、。 4.5 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经公安消防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应履行下列职责:a) 掌握自动消防系统的功能及操作规程;b) 每日测试主要消防设施功能,发现故障应在24小时内排除,不能排除的应报告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责任人; c) 核实、确认报警信息;d) 发生火灾时,启动相关消防设施。 4.6 其它人员其它人员应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熟知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常识,发生火灾时及时引导顾客疏散。 4.7 承包、租赁、委托经营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

9、,订立的合同中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它建筑消防设施应由产权单位管理。两个以上产权单位或产权人合作经营的公共娱乐场所,各产权单位或产权人应明确管理责任,可委托统一管理。5 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5.1 消防安全制度及制度要点 5.1.1 消防安全例会制度应包括会议召集、人员组成、会议频次、议题范围、决定事项、会议记录等要点。 5.1.2 消防组织管理制度应包括组织机构及人员、工作职责、例会、教育培训、活动要求等要点。 5.1.3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频次、培训对象(包括特殊工种及新员工)、培训要求、培训内容、考核办法、情

10、况记录等要点。 5.1.4 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检查频次、参加人员、检查部位、内容和方法、火灾隐患认定、处置和报告程序、整改责任和看护措施、情况记录等要点。 5.1.5 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应包括责任范围和职责、突发事件处置程序、报告程序、工作交接、值班人数和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5.1.6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安全疏散部位、设施检测和管理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 5.1.7 燃气、电气设备5.1.8 和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施登记、电工资格、动火审批程序、检查部位和内容、检查工具、发现问题

11、处置程序、情况记录等要点。 5.1.9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备登记、保管及维护管理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 5.1.10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应包括组织机构和分工、联络办法、预案的制定和修订、演练程序、注意事项等要点。 5.1.11 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考评目标、内容和办法、奖惩办法等要点。 5.1.12 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公共娱乐场所还应制定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检查、仓库管理等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 注: 消防安全制度应予公布,注: 并根据实际情况随时修订。 5.2 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公共娱乐场所应制定下列消防安全操作

12、规程: a) 自动消防系统操作规程; b) 变配电室操作规程;c) 电气线路、设备安装操作规程; d) 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注: 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应予公布,注: 并根据实际情况随时修订。 6 场所设置要求6.1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安全布局 6.1.1 耐火等级公共娱乐场所应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注: 也可设在已经公安消防部门核准的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 6.1.2 设置的部位及防火分隔要求6.1.2.1 宜设在建筑物的首层、二层或三层靠外墙部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楼板与其它场所隔开。 6.1.2.2 不应设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6.

13、1.2.3 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6.1.2.4 必须设置在其它楼层时,应符合下列要求:a) 不应设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b) 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c) 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地下房间和无窗房间、有固定窗扇的地上房间、超过20m且无自然排烟的疏散走道、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40m的疏散内走道,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6.1.3 布局要求公共娱乐场所的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a) 不应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 b) 不应毗连重要仓库或者危险物品仓库; c) 不应在居民住宅楼内

14、改建公共娱乐场所。 6.2 安全疏散设施 6.2.1 安全出口6.2.1.1 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口数不应少于2个。注: 建筑面积不注: 大于50m2时,注: 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6.2.1.2 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应分散布置,相邻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6.2.2 疏散宽度6.2.2.1 公共娱乐场所安全出口的疏散总宽度不应少于通过人数与百人疏散宽度指标(m/100人)的乘积。注: 通过人数为人员密度指注: 标注: (人/m2)与公共娱乐场所建筑面积(m2)的乘积,注: 其中,注: 录像厅的人员密度指注: 标注: 为1人/m2,注: 其它场所为0.5人/m2

15、。6.2.2.2 公共娱乐场所内疏散楼梯、走道的净宽应按实际疏散人数确定,其最小净宽不应小于GBJ16-87、GB50045-95、GB50098-98中的有关要求。 注: 设置在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注: 其楼梯和走道最小净宽不注: 应小于1.1m;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注: 其楼梯最小净宽不注: 应小于1.2m,注: 走道最小净宽不注: 应小于1.3m(走道单面布房)或1.4m(走道双面布房);设置在地下人防工程内的公共娱乐场所,注: 其楼梯最小净宽不注: 应小于1.4m,注: 走道最小净宽不注: 应小于1.5m(走道单面布房)或1.6m(走道双面布房)。首层疏

16、散外门最小净宽不注: 应小于1.4m。 6.2.3 疏散距离6.2.3.1 房间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不应超过40m。6.2.3.2 房间内最远点至该房间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5m(设置在单层、多层民用建筑中的公共娱乐场所不应大于22m)。 6.2.4 疏散楼梯间6.2.4.1 设有公共娱乐场所且超过3层的地上建筑、设在建筑高度不超过32m的二类高层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裙房及未设置防烟楼梯间的地下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应设有封闭楼梯间。注: 高层民用建筑的分类执行GB50045-95中的有关规定。6.2.4.2 设有公共娱乐场所的地下建筑,其地下层数为三层及三层以上的,或地下层数为一层或

17、二层且其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设在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应设有防烟楼梯间。6.2.4.3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GBJ16-87、GB50045-95、GB50098-98中的有关要求。6.2.4.4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6.2.5 其它要求6.2.5.1 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应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侧拉门。 6.2.5.2 疏散楼梯和走道上的阶梯不应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疏散走道上不应设置少于3个踏步的台阶。注: 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不注: 超过10且每级离扶手0

18、.25m处的踏步宽度超过0.22m时,注: 可不注: 受此限。6.2.5.3 安全出口处不应设置门槛、台阶、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疏散门内外1.4米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6.3 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6.3.1 地下一层顶棚、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它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注: A级为不注: 燃性材料、B1级为难燃性材料。 6.3.2 首层、二层、三层顶棚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固定家具和其它装修材料可采用B2级装修材料,其它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6.3.3 四层及四层以上顶棚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它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6.3.4 其它要求公

19、共娱乐场所其它部位的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还应符合GB50222-95中的有关要求。 6.4 建筑消防设施 6.4.1 消火栓6.4.1.1 设有公共娱乐场所的单层、多层公共建筑超过5层、住宅建筑超过6层、其它民用建筑体积10000m3的,应设有消火栓系统。6.4.1.2 设有公共娱乐场所的高层民用建筑和建筑面积300m2的地下人防工程应设有消火栓系统。6.4.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6.4.2.1 设在地下、半地下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6.4.2.2 设在建筑物的首层、二层和三层且建筑面积超过300m2及设在建筑的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应设

20、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注: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B50084-2001中的有关要求。 6.4.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6.4.3.1 设在地下、半地下建筑内及设置在建筑的四层及四层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应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6.4.3.2 设在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设在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内建筑面积500m2的公共娱乐场所多功能厅应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注: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B50116-98中的有关要求。 6.4.4 火灾应急照明6.4.4.1 公共娱乐场所的下列部位应设有火灾应急照明: a) 楼梯间、前室;b) 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 c) 疏散出口和安全出口;d)

21、观众厅、建筑面积200m2的演播室、建筑面积300m2的地下公共娱乐场所、高层公共娱乐场所的多功能厅;e) 消防控制室、自备发电机房、消防水泵房以及发生火灾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 6.4.4.2 火灾应急照明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a) 火灾应急照明灯宜设置在墙面或顶棚上,公共娱乐场所的地上部位应急照明的照度不应低于某0.5Lx,地下部位不应低于5Lx;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房间应保持正常的照度; b) 应急照明灯间距不应大于20m;c) 火灾应急照明灯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d) 火灾应急照明灯的电源除正常电源外,应另有一路电源供电,或采用独立于正常电源的柴油发电机组供电;或

22、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设置在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和地下建筑内,不应少于30min);或选用自带电源型应急灯具。e) 正常电源断电后,火灾应急照明电源转换时间应不大于15s。 6.4.5 疏散指6.4.6 示标6.4.7 志6.4.5.1 公共娱乐场所的下列部位应设有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a) 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的上方; b) 疏散走道。6.4.5.2 公共娱乐场所的下列部位应设有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a) 疏散走道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b) 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6.4.5.3 公共娱乐场所的下列部位宜设置蓄光自发光型疏散楼梯台阶标志:

23、a) 建筑面积超过5000m2的公共娱乐场所的主要疏散楼梯踏板的踏面和踢面; b) 建筑面积超过1000m2设置在地下的公共娱乐场所的主要疏散楼梯踏板的踏面和踢面。 6.4.5.4 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a) 疏散指示标志的方向指示标志图形应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 b) 设置在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上方的疏散指示标志,其下边缘距门的上边缘不宜大于0.3m; c) 设置在墙面上的疏散指示标志,标志中心线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1m(不易安装的部位可安装在上部),蓄光自发光型标志间距不应大于5m,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m(设置在地下建筑内,不应大于15m); d) 设置在地面上

24、的疏散指示标志,宜沿疏散走道或主要疏散路线连续设置;当间断设置时,蓄光自发光型标志间距不应大于1.5m,灯光型疏散指示标志不应大于3m; e) 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f) 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设置在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和地下建筑内,不应少于30min)。工作电源断电后,应能自动接合备用电源。 6.4.8 灭火器6.4.6.1 应选用ABC干粉灭火器等适于扑救公共娱乐场所火灾的灭火器。 6.4.6.2 一个灭火器配置场所内的灭火器不应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不宜多于5具。 6.4.6.3 手提式

25、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1.5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小于0.15m。6.4.6.4 灭火器的配置还应符合GBJ140-90中的有关要求。 6.4.9 其它消防设施公共娱乐场所还应设置其它必要的消防设施。注: 设置在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应符合GBJ16-87中的有关要求;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应符合GB50045-95中的有关要求;设置在地下人防工程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应符合GB50098-98中的有关要求。 7 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7.1 一般规定新建、改建、扩建或者变更用途、重新进行内部装修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申报审核

26、。开业前,应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使用或者开业。公共娱乐场所举办大型活动期间,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对举办活动的现场应加强看护,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禁止超过额定人数。公共娱乐场所除值班人员和更夫外,禁止无关人员留宿,禁止设置员工宿舍。 7.2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公共娱乐场所应将容易发生火灾、火灾容易蔓延、人员和物资集中、消防设备用房等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并实行严格的管理。注: 舞台、KTV包房、放映室、观众厅、变配电室、消防控制中心等部位应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7.3 电气防火管理 7.3.1 一般规定7.3.1.1

27、电器设备应由具有电工资格的人员负责安装和维修,禁止非电工人员作业,徒工在作业时需有证电工监护。7.3.1.2 防爆、防潮、防尘的部位安装电气设备应符合安全要求。 7.3.1.3 每年应对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一次安全性能检测。 7.3.2 电气线路敷设、设备7.3.3 安装的防火要求 7.3.2.1 电气线路敷设、设备安装应采取下列防火措施:a) 明敷塑料导线应穿管或加线槽保护,吊顶内的导线应穿金属管或B1级PVC管保护,导线不应裸露,并应留有70cm70cm的检修孔1至2处;b) 配电箱的壳体和底板宜采用A级材料制作。配电箱不应安装在B2级以下(含B2级)的装修材料上;c) 开关、插座应安装在B

28、1级以上的材料上;d) 照明、电热器等设备的高温部位靠近非A级材料、或导线穿越B2级以下装修材料时,应采用A级材料隔热;e) 不应用铜线、铝线代替保险丝。7.3.2.2 电气设备的安装和线路的敷设还应符合GB50303-2002、GBJ16-87、GB50045-95、GB50098-98中的有关要求。 7.3.4 电气防火管理要求公共娱乐场所应加强电气防火管理,采取下列措施: a) 增加用电负荷应办理审核、审批手续;b) 营业期间不应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作业;c) 不应在营业区、仓库区使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电热器具; d) 非营业时间应关闭非必要的电器设备; e) 停送电时,应在确认安全后方可

29、操作。 7.4 可燃物、火源管理要求公共娱乐场所应加强可燃物及明火设施管理,采取下列措施: a) 公共娱乐场所内禁止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b) 营业区禁止使用溶剂汽油和可燃气体做燃料的取暖炉具;c) 影剧院、录像厅等演出放映场所的观众厅、多功能厅禁止吸烟和采用明火照明或取暖; d) KTV包间不应使用蜡烛照明;e) 营业期间严禁明火维修作业和油漆粉刷作业; f) 实行明火审批制度,落实现场监护人和防范措施; g) 配电设备等电气设备周围不应堆放可燃物; h) 应及时清除烟头等火种或可燃物;i) 装修施工现场动用电气焊等明火时,应清除周围及焊渣滴落区的可燃物质,并设专人监督,禁止在运行中的管道

30、、装有易燃易爆的容器和受力构件上进行焊接和切割。 7.5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要求公共娱乐场所应落实下列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措施:a) 防火门、防火卷帘、疏散指示标志、火灾应急照明、火灾应急广播等设施应设置齐全、功能完备;b) 应在明显位置设置安全疏散图示,在常闭防火门上设有警示文字和符号;c) 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禁止占用疏散通道,不应遮挡、覆盖疏散指示标志; d) 营业期间禁止将安全出口上锁,禁止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禁止在公共区域的外窗上安装金属护栏;e) 卡拉OK厅及其包房内,应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报。 7.6 建筑消防设施、器材管理要求 7.6.1 一般规定

31、7.6.1.1 公共娱乐场所应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日常管理,保证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齐全,并能正常工作。 7.6.1.2 公共娱乐场所对其配备的灭火器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具备资格的维修单位实施的功能性检查。7.6.1.3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场所,每年应由具备资格的单位进行一次功能测试。 7.6.2 灭火器管理要求7.6.2.1 对灭火器应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建立维护、管理档案,记明类型、数量、部位和维护管理责任人。7.6.2.2 灭火器应保持铭牌完整清晰,保险销和铅封完好,应避免日光曝晒和强辐射热。 7.6.2.3 灭火器应放置在指定部位,并摆放稳固,不应被挪作它用、埋压或将灭火

32、器箱锁闭。 7.6.3 消火栓系统管理要求消火栓系统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a) 消火栓不应被遮挡、挤占、埋压; b) 消火栓应有明显标识; c) 消火栓箱不应上锁;d) 系统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7.6.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理要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a) 洒水喷头不应被遮挡、改动位置或拆除; b) 报警阀、末端试水装置应有明显标识; c) 定期进行测试和维护;d) 系统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7.6.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管理要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a) 探测器等报警设备不应被遮挡、改动位置或拆除; b) 不应违章关闭系统,维护时应落实安全措施; c) 应由具备

33、上岗资格的专门人员操作; d) 定期进行测试和维护; e) 系统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8 防火检查和隐患整改 8.1 一般规定公共娱乐场所应对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情况进行巡查和检查。 检查前,应确定检查人员、部位、内容。检查后,检查人员、被检查部门的负责人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存入单位消防档案。 8.2 巡查8.2.1 巡查频次营业期间,防火巡查应至少每2小时进行一次。 8.2.2 巡查内容巡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b)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c) 消防设施、器材是否保持正常工作状态,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

34、位、完整; d)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关闭严密;e) 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是否在岗; f) 营业结束后,清除烟头等杂物情况; g) 其它需巡查的情况。 8.3 定期防火检查 8.3.1 检查频次公共娱乐场所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全面防火检查。 8.3.2 检查内容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a) 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b) 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c) 消防水源状况;d) 消防设施正常工作情况,灭火器材、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和功能状况; e) 重点工种人员及其它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f)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g) 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情况; h)

35、 防火巡查开展情况; i) 其它需检查的内容。 8.4 火灾隐患整改 8.4.1 一般规定8.4.1.1 对火灾隐患应采取措施整改。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人员应逐级上报至消防安全责任人。8.4.1.2 对公安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申报检查、验收。 8.4.2 整改要求8.4.2.1 发现下列火灾隐患,应责成有关人员立即改正,并做好记录: a) 违章使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b) 使用甲、乙类可燃液体、气体作燃料的明火取暖炉具的; c) 违反规定吸烟、乱扔烟头、火柴的; d) 违章动用明火、进行电(气)焊的;e) 安全出

36、口、疏散通道上锁、遮挡、占用,影响疏散的; f) 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或挪作他用的; g) 常闭式防火门关闭不严的;h) 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i) 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j) 其它可以立即改正的行为。8.4.2.2 对不能立即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期限和人员,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对随时可能引发火灾的隐患或重大火灾隐患,应将危险部位停业整改,并落实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9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9.1 宣传教育、培训 9.1.1 一般要求9.1.1.1 营业期间,应告之顾客安全疏散、逃生方法。9.1.1.2

37、春、冬季防火期间和重大节日、活动期间应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9.1.1.3 新员工上岗前应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9.1.1.4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公共娱乐场所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全员培训。9.1.1.5 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参加公安消防部门组织的专门培训。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应经公安消防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9.1.1.6 宣传教育、培训情况,应做好记录。 9.1.2 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宣传教育和培训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a) 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b) 本单位和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c) 有关消防

38、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d) 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及逃生自救的知识和技能; e) 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f) 新职工上岗消防安全培训后,应达到“四懂、四会”要求。注: “四懂”即懂火灾的危险性、预防火灾措施、火灾扑救方法、火场逃生方法。“四会”即会报火警119、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 9.2 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9.3 组织机构灭火和应急疏散组织机构应包括下列组织:a) 指挥员:公安消防队到达之前指挥灭火和应急疏散工作;b) 灭火行动组:扑救初起火灾,配合公安消防队采取灭火行动; c) 通讯联络组:报告火警,与相关部门联络,传达指挥员命令; d)

39、 疏散引导组:维护火场秩序,引导人员疏散;e) 安全防护救护组:救护受伤人员,准备必要的医药用品; f) 其它必要的组织。 9.3.1 预案内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a) 发现火情,首先报警,讲明起火单位、部位、时间、单位详细地址,可燃物质、火势等情况;b) 通讯联络组立即迎接消防车辆,并视情况与供水、供电、医院等单位联络; c) 指挥员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关闭相关阀门,切断电源,利用灭火器材实施扑救; d) 不能控制火情时,现场指挥员应立即下达所有人员撤离命令; e) 疏散引导组尽快有秩序疏散人员;f) 安全防护救护组配合医护人员抢救受伤人员;g) 火灾扑灭后,寻找可能被困人员

40、,保护火灾现场,协助事故调查; h) 指挥员组织填写事故报告。 9.3.2 演练的组织9.3.2.1 演练时应在公共娱乐场所入口处设置带有“正在进行消防演练”字样的标志牌。 9.3.2.2 演练结束,应总结问题,做好记录,修订预案内容。 10 消防档案 10.1 一般规定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详实、准确,并附有必要的图表,不应漏填、涂改。应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10.2 档案内容10.2.1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a) 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b)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审核、验收、检查法律文书; c) 消防安全

41、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d) 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e)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f) 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g) 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h) 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i) 楼层消防安全疏散图示、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10.2.2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a) 消防设施检查、自动消防设施测试、维修保养记录; b) 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c) 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d) 电气设备检测等记录; e)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记录;f)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g) 火灾情况记录; h) 消防奖

42、惩情况记录。 10.3 保管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公共娱乐场所应确定消防档案保管人员。流动保管的巡查记录等档案,交接班时应有交接手续,不应缺页。往年的档案不应丢弃、毁损,应保存10年以上。重要的技术资料、图纸、审核手续、法律文书等应永久保存。第二篇: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题注】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年月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实行。年月日公安部第号令发布的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保障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一)影剧院

43、、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二)舞厅、卡拉厅等歌舞娱乐场所;(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四)游艺、游乐场所;(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第三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中确定一名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在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定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依照消防法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负责检查和落实本单位防火措施、灭火预案的制定和演练以及建筑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电源和火源管理等。公共娱乐场所的房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个人发生租赁、承包等关系后,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

44、。 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其消防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建设或者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将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经审核同意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六条 公众聚集的娱乐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必须具备消防安全条件,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发给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方可使用或者开业。第七条 公共娱乐场所宜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物内;已经核准设置在三级耐

45、火等级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不得毗连重要仓库或者危险物品仓库;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公共娱乐场所。公共娱乐场所与其他建筑相毗连或者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当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商住楼内的公共娱乐场所与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应当分开设置。第八条 公共娱乐场所的内部装修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建筑内部装饰装修防火管理的规定。第九条 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

46、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无阻,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阻塞。第十条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指示标志应当设在门的顶部、疏散通道和转角处距地面一米以下的墙面上。设在走道上的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二十米。第十一条 公共娱乐场所内应当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照明供电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第十二条 公共娱乐场所必须加强电气防火安全管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电线。第十三条 在地下建筑内设置公共娱乐场所,除符合本规定其他条款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只允许

47、设在地下一层;(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二个,安全出口、楼梯和走道的宽度应当符合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三)应当设置机械防烟排烟设施;(四)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五)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第十四条 公共娱乐场所内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第十五条 严禁在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第十六条 演出、放映场所的观众厅内禁止吸烟和明火照明。第十七条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不得超过额定人数。第十八条 卡拉厅及其包房内,应当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报,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将各卡拉房间的画面、音响消除,播送火灾警报,引导人们安全疏散。第

48、十九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紧急安全疏散方案。在营业时间和营业结束后,应当指定专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第二十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全员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全体员工都应当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第二十一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置灭火器材,设置报警电话,保证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地方性消防法规、规章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六日公安部发布的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第三篇: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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