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会计档案管理,保证会计档案安全完整,规范档案保存及调阅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会计档案主要包括各类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合同及其他与会计核算紧密相关的,由会计部门负责办理的有参考价值的会计资料。第二章 会计档案的保管第三条 财务部应指定一名会计人员负责保存会计档案,定期将财务部归档的会计资料,按顺序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第四条 档案室的钥匙要有专人保管,室内配备消防器材,并保证室内常温。第五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保存和定期保存两类
2、。具体保管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1、会计凭证类:各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等15年;2、会计账簿类:各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辅助账等15年(其中:现金和银行日记账保管25年,固定资产卡片在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3、报表类:各类月报、季度报表5年,决算报表永久保管;4、其他:会计移交清册15年,银行余额调节表5年,银行对账单5年,会计档案保管清册、销毁清册永久保管。第六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提出销毁意见。经财务部及相关部门严格审查,中心领导批准,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销毁时应由财务部及相关部门有关人员共同参加,并在销
3、毁单上签名或盖章。第三章 会计档案的调阅第七条 财务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必须按规定顺序及时归还原处。第八条 单位内各部门因公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必须经中心主要领导批准,登记会计档案借阅登记簿,方能由档案管理人员接待查阅。第九条 外部人员因公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应持有单位介绍信和身份证明,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财务部同意后,方能由档案管理人员接待查阅,并由档案管理人员详细登记查阅会计档案人员工作单位、查阅日期、会计档案名称及查阅理由。第十条 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带出室外,如有特殊情况,需带室外复制时,必须经财务部批准,并限期归还。第十一条 由于会计人员的变动或会计机构的改变等,会计档案需要转交时,需进行认真盘点,办理交接手续,并由监交人、接收人签字或盖章。 第四章 附则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出台之日起执行。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