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第五五章章 托收方式托收方式 第一节 托收概述 第二节 托收结算的国际惯例 第三节 光票托收 第四节 跟单托收 第五节 托收项下运输单据、利息、费用及其他 第六节 SWIFT在跟单托收中的使用 第七节 托收风险与资金融通第一节第一节 托收概述托收概述一、托收的定义一、托收的定义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托收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s,URC)第2条对托收的正式定义是:托收意指银行按照从出口商那里收到的指示办理:(1)获得金融单据的付款及或承兑,或者(2)凭付款及或承兑交出单据,或者(3)以其他条款和条件交出单据。常见的“以其他条款和条件”是指“以交来本
2、票信托收据承诺书等”。单据意指金融单据(Financial Documents)及或商业单据(Commercial Documents)。二、托收当事人二、托收当事人(一)委托人委托人(Principal)是委托一家银行办理托收业务的当事人。它还是出口商(Exporter)、卖方(Seller)、出票人(Drawer)、托运人(Consignor)。它也可以是托收汇票的收款人(Payee)。委托人的责任和义务如下:(1)根据合同规定交付货物。(2)提交符合合同规定的单据。进口商提货前必须取得单据,单据代表货物所有权。(3)填写托收申请书,并将托收申请书和金融单据或商业单据或两者兼有一并交给托收
3、行。(二)托收行(二)托收行 托收行(Remitting Bank)也称为寄单行,它还是出口方银行(Exporters Bank)、托收汇票收款人(Payee of the Collection Bill)。它也可以是托收汇票的被背书人(Endorsee)。1.托收行的责任和义务如下:(1)缮制托收指示。(2)核验单据。2.业务处理中遵循的国际惯例。3.过失责任。第一节第一节 票据概述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定义 二、票据流通的形式 三、票据的法律系统 四、票据的特征一、票据的定义一、票据的定义广义的票据是指商业上的权利单据(Document of Title),它作为某人的、不在其实际占有下的金
4、钱或商品的所有权的证据。狭义的票据是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证券,由出票人签名于票据上,无条件地约定由自己或另一人支付一定金额,可以流通转让。本章研究的票据主要是狭义的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二二、票据流通的形式、票据流通的形式 票据分别采用下列三种形式转让流通:(一)过户转让或通知转让(二)交付转让(三)流通转让(一)过户转让或通知转让(一)过户转让或通知转让 过户转让(Assignment)或通知转让必须:1.写出转让书的书面形式,表示转让行为并由转让人签名。2.在债务人那里登记过户,或书面通知原债务人,不因债权人更换而解除其债务。3.受让人获得权利要受到转让人权利缺陷的影响。4.在三个当事人
5、之间,即债权转让人、债权受让人以及原债务人之间完成转让行为。采用过户转让的票据有股票、人寿保险单、政府证券、债券等,它们不是完全可流通的证券。(二)交付转让(二)交付转让交付转让(Transfer)可以:1.通过单纯交付或背书交付而转让票据,不必通知原债务人。2.受让人取得它的全部权利,他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对票据上的所有当事人起诉。3.受让人获得票据权利并不优于前手,而是继承前手权利,还要受到前手权利缺陷的影响。4.是在两个当事人即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双边转让。接下页采用交付转让的票据有提单(B/L)、仓单(Warehouse Receipt)、栈单(Dock Warrants)、写明“不可流通
6、”字样的划线支票或即期银行汇票(Not Negotiable Crossed Cheque or Demand Draft)等,它们是准流通证券(Quasi-negotiable Instruments)或半流通证券(Semi-negotiable Instruments)。(三)流通转让(三)流通转让流通转让(Negotiation)可以是:1.转让人经过单纯交付或背书交付票据给受让人,受让人善意地支付对价取得票据,不必通知原债务人。2.受让人取得票据,即取得它的全部权利,他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对票据上的所有当事人起诉。3.受让人获得票据权利优于其前手权利,即受让人的权利不受转让人权利缺陷的影响
7、。4.它是在两个当事人即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双边转让。接下页 采用流通转让的票据有汇票、本票、支票、国库券、大额定期存单(Certificate of Deposit)、不记名债券(Bearer Securities)等,它们是完全可流通证券(Negotiable Instruments)。三三、票据的法律系统、票据的法律系统(一)英美法系:(一)英美法系:1.英国于1882年颁布施行的票据法(Bills of Exchange Act),由习惯法、特别法以及许多判例而编成的。该法共计97条。2.美国于1896年制定统一流通票据法(Uniform Negotiable Instruments
8、Law)。1952年制定、1962年修订的统一商法典(Uniform Commercial Code)的第三章商业票据(Commercial Paper)中,对汇票、本票、支票和大额定期存单作了详细的规定。美国的票据法律是在英国票据法的基础上发展而成的。(二)大陆法系(二)大陆法系 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意大利、卢森堡、摩纳哥、荷兰、挪威、波兰、苏联、瑞典、瑞士、巴西、日本于1930年批准了所谓的1930年日内瓦公约(Geneva Conventions of 1930),包括以下三部公约:规定了汇票和本票统一法的公约(Uniform Law for Bills
9、 of Exchange and Promissory Notes)、某些与汇票和本票相关的法律冲突的公约,以及有关汇票和本票印花税法的公约。(三)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票据法的差异(三)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票据法的差异1.伪造背书以后的汇票拥有人,大陆法系认为可以成为持票人,英国票据法认为不能成为持票人。这就引起了付款问题、付款人或承兑人责任问题、行使追索权问题的差异。2.“保证”的票据行为,大陆法系有着完整的规定,而英国票据法仅有近似规定。3.票据的对价观点,大陆法系没有规定,而英国票据法有着明确规定,还进一步规定了付对价持票人和正当持票人,保护票据流通转让。(四)票据法的统一(四)票据法的统一
10、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1971年成立国际流通票据工作组,1973年拟订了国际汇票与国际本票公约草案和国际支票公约草案,经过十余年的讨论修订,于1988年12月9日举行的联合国第43届全体大会一致通过,定名为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国际支票公约。公约要求各国于1990年6月30日前签署,只有在10个国家签署后,公约才能生效。迄今为止,公约尚未生效。四四、票据的特性、票据的特性(一)流通性(Negotiability)(二)无因性(Non-causative Nature)(三)要式性(Requisite in Form)(四)提示性(Presentment)(五)返还性(Returnabil
11、ity)(一)流通(一)流通性(性(Negotiability)英国票据法第8条规定:除非票据上写出“禁止转让”字样,或是表示它是不可转让的意旨以外,一切票据不论它是采用任何形式支付票款给持票人,该持票人都有权把它流通转让给别人。票据付款给持票人的形式有下列几种票据付款给持票人的形式有下列几种:1.支付给一个特定人的指定人(Payable to the order of a specified person)。2.支付给来人(Payable to Bearer)。3.票据上仅有的或最后的背书是空白背书(An endorsement in blank)。4.支付给一个特定人(Payable to
12、 a specified person)。(二)无因性(二)无因性(Non-causative Nature)从事实上看,任何票据关系的产生都有一定的原因。但是,票据是否成立不受票据原因的影响,票据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也不受票据原因的影响。对于票据受让人来说,他无须调查这些原因,只要票据记载合格,他就取得票据文义载明的权利。票据的这种特性就称为无因性,这种无因性使票据得以流通。(三)要式性(三)要式性(Requisite in Form)票据的作成,从形式上看必要项目记载必须齐全,各个必要项目又必须符合规定,方可使票据产生法律效力。票据的要式性,有时也可说成票据是书面形式要件,指票据从书面形式上
13、包含的必要条件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就是有效的票据。它的权利、义务全凭票据上的文义来确定。(四)提(四)提示性(示性(Presentment)票据上的债权人(持票人)请求债务人(付款人)履行票据义务时,必须向付款人提示票据,始得请求付给票款。如果持票人不提示票据,付款人就没有履行付款的义务,因此票据法需要规定票据的提示期限,超过期限,付款人的责任即被解除。票据付款不同于信汇方式。采用信汇委托书付款时,委托书由汇出行寄给解付行,委托它解付汇款给收款人,解付行须通知收款人前来领取汇款。(五)返还性(五)返还性(Returnability)票据的持票人收到支付的票款时,应将签收的票据交还付款人。票据经正
14、当付款即被解除责任并归还至付款人的档案。由于票据的返还性,它不能无限期地流通,在到期日被付款后其流通结束。这也说明票据模仿货币的功能仍有其自身的局限性,一经付款,票据就不能流通了。第二节第二节 汇票汇票一、汇票的定义二、汇票的必要项目三、汇票的其他记载项目四、汇票的当事人及其权利、责任五、票据行为六、汇票的贴现七、汇票的种类(三)代收行(三)代收行代收行(Collecting Bank)是接受托收行的委托,参与办理托收业务的一家银行,它还是进口方银行(Importers Bank)、托收汇票的被背书人或收款人(Endorsee or Payee of the Collection Bill)。
15、代收行在托收业务中承担的责任与托收行基本相同,除此以外,代收行还有以下责任:1.执行托收指示。2.单据的处理。3.对货物的保护。4.托收指示规定的支付货币。5.放单。6.汇票承兑的完整性与正确性。7.利息、手续费和费用。8.资金的及时划转。(四)付款人(四)付款人 付款人(Payer)是债务人,也是汇票的受票人(Drawee)。当汇票提示给他时,如为即期汇票,他应见票即付;如为远期汇票,他应承兑汇票,并于到期日付款。此外,还可能有以下此外,还可能有以下两个当事人:两个当事人:(五)提示行 当付款人要求与它有账户往来关系的银行作为向它提示汇票的银行时,就有了提示行(Presenting Bank
16、)。代收行应将汇票单据交给提示行,由它向付款人提示。如果付款人没有要求,则无提示行,代收行自行办理提示工作。(六)需要时的代理人 需要时的代理人(Agent in Necessity)是委托人指定的在付款地代为照料货物存仓、转售、运回或改变交单条件等事宜的代理人。三、托收业务中存在的契约关系三、托收业务中存在的契约关系 1.出口商与托收行之间的契约关系体现在托收申请书上,内含出口商向托收行发出的各项托收指示。2.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的契约关系体现在托收指示(Collection Instruction)的面函中。托收行将列入托收申请书中的各项托收指示全部转入托收指示面函中,所以托收行实际上是传递
17、指示和寄送单据的银行。见托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图。四、托收方式的种类四、托收方式的种类 托收结算方式分为光票托收(Clean Collection)、跟单托收(Documentary Collection)和直接托收(Direct Collection)。(一)光票托收 光票托收意指金融单据的托收,是不伴随任何商业单据而委托银行代收款项的一种托收结算方式。(二)跟单托收 跟单托收是主要的托收业务,它分成两大部分,第一是出口托收部分,第二是进口代收部分。(三)直接托收 国际商会出版物第550号指出:卖方委托人从其银行即托收行那里获得托收指示的空白格式,由其自己填写,连同托收单据直接寄给买方银行,即
18、代收行,请其代收货款,并将已经填妥的托收格式副本送给托收行,请其将此笔托收视同本行办理一样。直接托收的委托人不经托收行,自己把托收单据直接寄给代收行,虽然效率高些,但是国际商会出版物第522号不愿包括不经银行办理的托收业务,故没有提到直接托收,也未将其列入规则之中。第二节第二节 托收结算的国际惯例托收结算的国际惯例一、托收统一规则及其主要内容一、托收统一规则及其主要内容托收统一规则是国际商会编写并出版的第522号出版物,是国际贸易和国际结算方面的重要国际惯例。该规则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基本精神(一)基本精神银行承办托收业务时,应完全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行事,银行对在托收过程中遇到的一切风险、费
19、用开支、意外事故等均不负责,而由委托人承担。(二)银行的义务与责任(二)银行的义务与责任银行仅被允许根据托收申请书的指示和URC522办理委托,不得超越、修改、疏漏、延误委托人在申请书上的指示,否则引起的后果由银行负责。银行的免责条款如下:银行的免责条款如下:1.银行对于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伪造及法律效力,或单据上规定或附加的特殊条件,概不负责。2.银行对于任何单据代表之货物的描述、数量、重量、质量、状况、包装、交货价值或存在,或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运输行、收货人或货物保险人或其他人的诚信、行为和/或疏忽、偿付能力、执行能力或信誉概不负责。3.银行对于任何电报、信件或单据
20、在寄送途中的延误和/或丢失所引起的后果,或由于任何电讯工具在传递中的延误、残缺和其他错误,或由于专门术语在翻译或解释上的错误,不承担义务和责任。4.银行对于自己所收到的指示因意思不明需澄清所引起的延误不负责任。5.银行对于天灾人祸、暴动、内乱、叛乱、战争或它们所不能控制的任何其他原因,或罢工、停工致使营业中断所造成的后果,不承担义务或责任。(三)关于提示、付款、承兑等手续(三)关于提示、付款、承兑等手续1.银行应按交来的单据原样向付款人发出提示。2.如果是即期付款的单据,银行必须毫不延误地提示付款人付款。3.如果是远期付款的单据,银行必须毫不延误地提示承兑,当要求付款时,必须不迟于到期日提示付
21、款。4.如果跟单托收中有远期付款的汇票,托收委托书中必须指明在承兑或付款后将单据交给付款人;如无此规定,单据在付款后交付。二、托收指示和托收汇票二、托收指示和托收汇票(一一)托收指示托收指示托收指示就是寄送托收单据的面函(Covering Letter),它是由托收行根据托收申请书制作的,过去称为托收委托书(Collection Advice)。国际商会第322号出版物称为托收命令(Collection Order),第522号出版物称为托收指示。托收指示的重要性有三点:1.托收业务离不开托收指示,所有的托收业务必须附有一个单独的托收指示。2.代收行仅依托收指示中载明的指示行事。3.代收行不从
22、别处寻找指示,并且没有义务审核单据以获得指示。(二)托收指示中的收款指示(二)托收指示中的收款指示常用的三种收款指示如下:1.凡托收行在代收行开立账户者,出口托收指示中的收款指示写明:“收妥款项,请贷记我方在你行的账户,并以SWIFT或航邮通知我行。”2.凡代收行在托收行开立账户者,出口托收指示中的收款指示写明:“请代收款项并以SWIFT或航邮授权我行借记你方在我行的账户。”3.当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没有设立账户,托收行在第三家银行国外银行开立账户时,出口托收指示中的收款指示写明:“请代收款项并将款项汇至银行贷记我行在该行的账户,并请该行以SWIFT或航邮通知我行。”(三三)托收汇票当事人及其背
23、书托收汇票当事人及其背书 托收汇票(Collection Bill/Draft)的当事人有:托收汇票的出票人即出口商或卖方,托收汇票的付款人即进口商或买方,托收汇票的收款人有三种情况:一是受益人,二是托收行,三是代收行。(四四)托收汇票的担保付款托收汇票的担保付款(Avalised Draft for Collection)一些国家或地区为了加强D/A项下远期汇票的付款信用,要求代收行作出担保。由于各国各地区的法律和做法的差异,URC522没有拟订汇票保付的统一规则。第三节第三节 光票托收光票托收一、光票托收概述一、光票托收概述光票托收是指不附带商业单据的金融票据的托收,是委托人向银行提交凭以
24、收取款项的金融票据,要求托收行通过其联行或代理行向付款人提示要求其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贸易上的光票托收,一般用于收取货款尾数、代垫费用、佣金、样品费或其他贸易从属费用。光票托收有即期、远期之分:对即期付款的金融票据,代收行应在收到票据后立即向付款人提示要求付款。对远期付款的金融票据代收行应在收到票据后即向付款人提示要求承兑,以确定到期付款的责任。二、金融票据的种类二、金融票据的种类(一)旅行支票(二)商业支票(三)美国政府国库支票(四)美国邮政汇票 三、光票托收清算方式三、光票托收清算方式(一)立即贷记立即贷记(Cash Letter)通过美国联邦储备银行系统进行电子清算。(二)收妥贷记收妥贷
25、记也称为托收(Collection),通过邮寄把支票寄到汇款行进行托收。托收又可分为独立支票托收(Individual Check Collection)和最终贷记服务(Final Credit Service)。四、光票托收业务流程四、光票托收业务流程 1.委托人填制“光票托收申请书”。2.托收行审核“光票托收申请书”和票据。3.款项收妥。4.退票。5.票据遗失。6.费用。五、光票托收风险防范五、光票托收风险防范(一)支票欺诈的多种形式 1.偷窃的支票(或伪造的背书)。2.实质更改的支票。3.伪造的支票(或伪造的出票人签名)。(二)风险控制 1.旅行支票的特殊风险 2.仔细审核票据(1)审核
26、票据正面要素(2)审核支票背面 3.银行不予受理的票据有:已背书转让的票据,未到期或已逾期的票据,票面已盖有退票理由的票据,票面盖有其他银行印章的票据,无出票人签章的票据,票面金额巨大、不合常理的票据。4.由于光票托收业务直接涉及票据的有关法律问题,因此作为收款人需要熟悉相关的法律条款(三)托收行内控政策(三)托收行内控政策 1.合规性原则。2.安全性原则。3.及时性、效益性原则。4.建立完善的催收制度。第四节第四节 跟单托收跟单托收跟单托收(Documentary Bill for Collection)按金融单据是否随附商业单据分为两种:一种是金融票据随商业单据的托收,这种托收是凭汇票付款
27、,其他单据是汇票的附件,起“支持”汇票的作用。另一种是商业单据不附金融单据的托收。跟单托收按其交单方式,分为凭承兑交单与凭付款交单。一、凭承兑交单一、凭承兑交单凭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DA)就是凭付款人对远期汇票承兑而交出单据。它是指代收行在付款人承兑远期汇票后,把商业单据交给付款人,于汇票到期日由付款人付款的一种交单方式。交单程序见下图。接上图接上图二、凭付款交单二、凭付款交单(一)凭即期付款交单凭即期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D/P或D/P at Sight),就是凭付款人对即期汇票付款或简单地凭付款而交出单
28、据。单据凭着这样的汇票付款或简单地付款而交出,代收行提示行即不承担进一步的责任了。(二)凭远期付款交单凭远期付款交单(D/P at Days after Sight),就是凭付款人对远期汇票付款而交出单据。凭远期付款交单的缺点是在“远期”的时间间隔之内,如果货物已经抵达目的港,而买方尚未付款,不能得到单据,无法提取货物,导致货物滞留港口码头,易遭损失或罚款。URC522是不鼓励这样的条件的。三、凭其他条款和条件交出商业单据三、凭其他条款和条件交出商业单据 1.分批部分付款(Partial Payment)。指凭一部分即期付款其余部分承兑在将来日期付款的单独汇票而交单。2.凭本票交单(Deliv
29、ery of Documents Against Promissory Note)。3.凭付款承诺书交单(delivery of documents against letters of undertaking to pay)。4.凭签字的信托收据交单(delivery of documents against a signed trust receipt)。5.凭买方或其银行开立保函担保在固定将来日期付款而交单。第五节第五节 托收项下运输单据、利息、费用及其他托收项下运输单据、利息、费用及其他一、运输单据一、运输单据委托人交来的运输单据多是海运提单。未经银行事先同意,货物不得直接发至银行,或
30、托运至银行或其指定之人。银行没有义务对跟单托收项下的有关货物采取任何行动,包括货物存仓和保险;除非征得代收行同意,代收行才采取行动。二、利息二、利息如果托收指示中指明收取利息但付款人拒付利息时,提示行可凭付款或承兑或其他条款和条件交单,而不再收取利息。当需要收取利息时,托收指示中必须指明利率、计息时期和计算基数(1年基本天数)。三、费用三、费用在一切情况下,根据托收指示中明确的条件,或根据URC522,开支及或花费及或托收费用应由委托人负担。银行保留向发出指示的当事人要求预先支付费用和花费的权利,以弥补在试图执行任何指示时的成本和收到此项支付以前还要保留不执行这项指示的权利。四、需要时的代理人
31、四、需要时的代理人如委托人指定一名代表,在遇到拒绝付款及或拒绝承兑时作为需要时的代理人,则应在托收指示中清楚、完全地表明此项代理人的权限;如无上述明示,银行将不接受关于需要时的代理人的任何指示。五、拒绝证书五、拒绝证书 当即期汇票提示后未付款,或当远期汇票提示后未承兑或到期不付款时,代收行必须检查托收指示以确定该票据是否要求作出拒绝证书。根据URC522,托收指示中须明确指出是否作出拒绝证书。如果没有相关指示,银行没有义务为退票作拒绝证书。第六节第六节 SWIFT在跟单托收中的使用在跟单托收中的使用 托收结算主要有以下SWIFT电文格式:一、MT400付款通知二、MT410确认三、MT412承
32、兑通知四、MT416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通知五、MT420查询六、MT422通知单据情况并要求给予指示七、MT430修改托收指示八、MT456拒付通知(适用于光票托收业务)BackBackBackBackBackBackBackBack第七节第七节 托收风险与资金融通托收风险与资金融通 一、托收方式中出口商的风险与防范措施一、托收方式中出口商的风险与防范措施(一)(一)出口商在跟单托收中可能承担如下风险:出口商在跟单托收中可能承担如下风险:1.发货后进口地的货价下跌。2.没有领到进口许可证,或是申请不到进口所需的外汇或不能付款。3.进口商因破产或倒闭而无力支付货款等。(二)(二)出口商可采取的防
33、范措施:出口商可采取的防范措施:应该做好调查工作,如进口商的资信情况、经营作风等。对于托收商品的成交贸易条件,应争取CIF贸易条件。出口商最好在国外有自己的机构,或事先在当地找好代理人,以便利相关手续。二、银行在托收业务中的资金融通二、银行在托收业务中的资金融通(一一)托收出口押汇托收出口押汇托收出口押汇(Collection Bills Purchased)是指托收行买入出口商开立的跟单汇票及或装运单据。出口押汇也称议付(Negotiation)。由于托收出口押汇是凭进、出口商的资信,特别是进口商的商业信用好坏而确定是否给予资金融通的,所以银行承担的风险很大。(二二)贷款贷款托收项下贷款(A
34、dvance against Collection)是指出口商在流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可以要求托收行发放低于托收金额的贷款,俟到期日还贷。(三三)使用融通汇票贴现融资使用融通汇票贴现融资有以下两种情况:1.对出口商的融资。带有质押的融通汇票适用于对出口商的融资。2.对进口商的融资。不带质押的融通汇票适用于对进口商的融资。(四四)信托收据信托收据银行允许进口商在付款前开立信托收据(Trust Receipt,T/R)交给代收行,凭以借出货运单据先行提货,以便出售,待售得货款后偿还代收行,换回信托收据。凭信托收据提取的货物产权仍属银行,进口商处于代为保管货物的地位,称为被信托人(Trustee)或代保管人(Bailee)。本章参考资料本章参考资料1.托收统一规则,国际商会出版物第522号。2.托收统一规则评论,国际商会出版物第550号。3.托收统一规则,国际商会出版物第322号。4.SWIFT:SWIFT User Handbook,2008 Version.复习思考题复习思考题 1.什么是托收?托收的基本规则是什么?2.光票托收的含义和业务流程。3.跟单托收的分类和业务程序。4.学会在跟单托收中使用SWIFT。5.在托收中有哪些融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