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学]就业促进法解读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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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就业促进法要点解读l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就业权择业权是劳动者基本权力l第三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l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国家保障劳动者就业权l 第七条 国家倡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l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提供便利。l 第八条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l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以及其他法律

2、、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l 第九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促进就业工作,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国家鼓励并保障就业的政策l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各类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岗位。l 国家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扶持中小企业,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l 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扩大就业,增加就业岗位。l 第十三条 国家发展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拓宽就业渠道。l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l 县级以上人民

3、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l 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规定。l 第十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依法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实现就业。l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对下列企业、人员依法给予税收优惠:l (一)吸纳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l (二)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l (三

4、)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l (四)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l (五)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l (六)国务院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的其他企业、人员。l 第十八条 对本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人员,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l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l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推进小城镇建设和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在制定小城镇规划时,将本地区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重要内容。l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引导农业富余

5、劳动力有序向城市异地转移就业;劳动力输出地和输入地人民政府应当互相配合,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的环境和条件。公平就业l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l 第二十七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l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l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l 第二十八条 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l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l 第

6、二十九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l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l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l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l 第三十一条 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就业服务和管理l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l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l

7、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l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l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l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l (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l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l 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l 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举办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l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l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鼓励其提高服务质量,发挥其在促进就业中的作用。l 第

8、三十九条 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诚实信用、公平、公开的原则。l 用人单位通过职业中介机构招用人员,应当如实向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岗位需求信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职业中介活动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l 第四十条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l (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l (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l (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l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l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经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l 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l 国家对外

9、商投资职业中介机构和向劳动者提供境外就业服务的职业中介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l 第四十一条 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l (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l (二)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l (三)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l (四)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l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职业教育和培训l 第四十四条 国家依法发展职业教育,鼓励开展职业培训,促进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l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制定并实施职业能力开发计划。l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统筹协

10、调,鼓励和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l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市场需求和产业发展方向,鼓励、指导企业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l 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与企业应当密切联系,实行产教结合,为经济建设服务,培养实用人才和熟练劳动者。l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l第四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开展就业培训,帮助失业人员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失业人员参加就业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府培训补贴。l第五

11、十一条 国家对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就业援助对就业困难人群的援助l 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l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l 第五十三条 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

12、被安排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岗位补贴。l 第五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基层就业援助服务工作,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l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技能培训、岗位信息等服务。对残疾人群的援助l第五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特别扶助措施,促进残疾人就业。l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对就业需求强烈家庭的援助l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多种就业形式,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就业岗位,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l 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

13、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可以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确认属实的,应当为该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监督检查l第五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促进就业的目标责任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促进就业目标责任制的要求,对所属的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l 第五十九条 审计机关、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就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对劳动行政部门有关人员的处罚规定l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l 第六十

14、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职业中介机构的处罚规定l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从事经营性职业中介活动,向劳动者收取费用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将违法收取的费用退还劳动者,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l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l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

15、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l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l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企业及其他机构的处罚规定l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16、l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例一: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平等就业 l 案例:在某高校BBS的求职版上,一条图文并茂的帖子引人注目:“寻一名与照片相像者,有要事相求,事成酬谢1000元。”该帖子的发布人是即将毕业的研究生小李,刚找到一份工作,单位要求进行全面的入职体检,这让他的神经紧绷起来,因为他是乙肝病毒携带者。知道过不了血液检测关,情急之下,他只好找一个和自己外表相像的人当“替身”。据了解,小李很是优秀,每次求职,面试都能顺利通过,可到了体检这一关就没戏了。“难道一个人与乙肝沾上了边,就与美好的事

17、业绝缘了吗?”小李陷入深深的苦恼之中。解析:l 据统计,我国目前约1.2亿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其实,根据有关医学资料,一般的乙肝病毒携带者传染性很小,对健康危害也不大,但不少单位仍会以健康为由将他们拒之门外。就业促进法虽然没有提到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具体字眼,但在第三十条却作了概括性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可见,只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没有禁止,用人单位就不得以乙肝病毒

18、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换言之,除了前述规定,其他任何机关或单位禁止录用乙肝病毒携带者的规定都是无效的。案例二:遇到就业歧视可以打官司 l 小王是某高校一名理工类的女硕士研究生,现在一家科技公司工作,由于工作出色,颇受领导赏识和同事好评。但想起自己在求职过程中受到的歧视,感慨万千。她曾经去过一个招聘会现场,一百多家单位招聘,竟然一份简历也没有投出去。因为很多单位在招聘海报上明确说明仅限男生,其余单位即使不明确标示,对于女生也大都含蓄拒绝,“我们单位经常会出差,你一个女生禁不起出差的折腾,还是另谋高就吧”。“我们单位经常加班,而且以往招的人大都是男生,你如果进我们单位工作会不适应的”。虽然也有少数单

19、位有招女生意向,但开出的条件很是苛刻,比如在三年之内不许结婚,即使结婚也不能生育。再有在待遇方面规定女生硕士与本单位本科男生一样标准,等等。解析:l 其实,我国不少法律都有关于反对就业性别歧视的阐述和规定。如劳动法第十三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但这些规定都是一些政策性口号,太过原则和笼统,没有技术层面的可操作性,因此广大女性面对性别歧视束手无策。而就业促进法不仅规定了政府在保障公平就业方面的职责和用人单位与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性别歧视的义务,还规定了一个极具可操作性的内容如果自己遭受到就业歧视,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凡劳动者遇到就业歧视,如前述健康和性别歧视外,还有民族、

20、种族、信仰、年龄、身体(如身高、相貌、残疾)、地域、学历等各种五花八门、或明或暗的就业歧视,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救济,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作出裁决,责令用人单位改正或作出赔偿。案例三:职业中介机构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l老张是一下岗职工,在别人的介绍下,来到了一家职业中介所。工作人员当即给老张联系了一家单位,条件是需交100元押金,成功了则再加交50元算是中介费,失败了则只需交5元服务费,100元押金退回。老张去了那家单位进行了面试,结果发现工作环境太差而且待遇很低,就没有签约。等回到职业中介所要押金时,工作人员却说单位已经给你找好了,是你自己不愿意去,就等于介绍成功

21、了,执意不肯退押金。解析:l 当今的职业中介机构鱼龙混杂,不仅很多机构不正规,而且收费项目繁多。一般而言,即使一些正规中介承诺在未被录用或试用时不收介绍费,但也都会收取一定数量的押金,虽然承诺在一定条件下可全额或扣除一定服务费用后退回,但最终能完全兑现承诺的却并不多。针对这种情况,就业促进法规定了职业中介机构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此外还特意规定了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如果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如果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

22、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因此在就业促进法实施后,职业中介机构各式各样的押金应该寿终正寝了。案例四:就业困难人员和家庭将得到就业援助 l老刘一家四口生活举步维艰,老刘夫妻双双下岗,只得在街头给路人擦皮鞋。儿子原本有份好工作,但前不久因工负伤,失去了一条胳膊,离开单位后多次去找工作,但都因残疾而被拒绝。女儿虽然已经大学毕业了,可是由于严峻的就业形势,至今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老刘也曾多次到有关部门请求帮助,但大都无功而返。解析:l 针对当前就业困难人员和家庭的困境,就业促进法有一节专门规定了“就业援助”。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

23、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此外,还有一些可以量化的可操作性的规定,如第五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多种就业形式,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就业岗位,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可以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确认属实的,应当为该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上述规定对老刘来说,无益是一个福音。案例五:昂立相貌歧视事件案例五:昂立相貌歧视事件l 出生在河南商丘一个普通的家庭的秋子2006年7月毕业于商丘职业技术学院英语专

24、业,并取得教师资格证。2006年12月1日,秋子与上海昂立教育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实习合同与外派合同。根据实习合同的约定,秋子在位于郑州市的华北大区师训部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实习。12月21日,根据外派合同的约定,秋子接到公司通知,其工作地点为公司的加盟学校浙江省昂立国际教育嘉善学校。24日,秋子到达学校,当日又接到华北大区师训部负责人的电话通知,要求其当日返回郑州,另有工作安排。秋子于26日返回位于郑州的华北大区师训部,后者以秋子相貌不佳为由,多番推诿,拒不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劳动合同。2007年2月5日,秋子怀揣录音证据前往上海劳动仲裁部门维权,该案被称为全国“相貌歧视第一案”。【案例分

25、析】:l 判断是否构成就业歧视,最关键的就是看雇佣单位的要求是否处于职务本身的客观需要。至于什么才算客观需要,不是有雇佣单位说了算,而是要由法律进行判断,按照职业要求作具体分析。导致就业歧视的一个原因是国家相关的劳动就业政策、法规不完善。以前,法律上明确禁止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就业歧视,但没有明确限制对生理特征以及其他因素的歧视。另一方面,出于种种原因,应聘者维权的行动较少,许多求职者虽然对用人单位提出的苛刻要求感到不公平,但由于就业形势的严峻导致就业者的弱势地位,很多人依然是默默的接受了。他们在求职过程中,没有主动维护自身权益,而是相信并接受了歧视性的用人标准,自动放弃了追求平等的机

26、会,这也是就业歧视“合法存在”的原因之一。就业促进法明确了反对就业歧视,不仅仅是因为是实现就业的公平,也有其他方面的原因,制止就业歧视,不仅是对求职者的尊重,更是人才市场发展的必须。没有机会平等、地位平等、规则平等的市场环境,就不可能有人力资源的充分流动,也就不可能有人的潜能的充分发挥。案例六:、乙肝歧视事件案例六:、乙肝歧视事件l【案件回放】:2003年6月,安徽芜湖的张先著报名参加了安徽省国家公务员考试。经过笔试和面试,成绩均排在报考这种的第一名,并进入芜湖市人事局规定的体检程序。在体检中,张先著被铜陵市人民医院诊断感染了乙肝病毒,但他既不是“小三阳”也不是“大三阳”,只是一名普通的感染者

27、。2003年9月25日,芜湖人事局以口头方式宣布,张先著由于不符合公务员身体健康标准而不被录取。2003年11月10日,张先著正式向芜湖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人事部门“歧视乙肝患者”。此宗案件,被媒体称为“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案例分析】:l 我国宪法赋予了公民自由生活和工作的权利,可是很多地方和部门以部门规章的方式,限制了一些有缺陷的人工作的权利,“乙肝歧视”问题就是这样。正因为政府部门以规章制度的形式将乙肝病毒携带者拒之门外,下面的企事业单位才会在用人时“理直气壮”地进行歧视,这种情况明显违反了我国宪法相关条款的规定。从医学的角度考虑,乙肝病原携带者传染性非常小,乙肝病毒也不会通过一些常见的介质传播,而主要通过输血等途径传播。如果无合法的理由解雇乙肝病原携带者,不仅剥夺了他们的平等就业竞争权,而且会对这些人带来心灵上的伤害。如果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解雇一般病原携带者,就涉嫌违反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就业权是劳动权的始点,没有就业权的保障,劳动者的其他劳动权保障将无从谈起。从这个意义上讲,解决我国病毒携带人群的其他权利,其基础就是就业歧视问题的解决。就业促进法在反对就业歧视上弥补了法律的空白,更好的维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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