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二章第十二章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国际民事诉讼程序2022-9-281国际民事诉讼国际民事诉讼外国人的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民事诉讼地位概述概述国际民事管辖权国际民事管辖权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判决的相互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承认与执行2第一节第一节 概述概述 一、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的概念一、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的概念(一)(一)国际(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国际(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指含有国际因素,或者从某个主权国家的角度指含有国际因素,或者从某个主权国家的角度来说,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又称涉外民来说,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又称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事诉讼程序。也就是说,在有关的民事诉
2、讼中涉及到两个或也就是说,在有关的民事诉讼中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人和事,或同两个或两个以上两个以上国家的人和事,或同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存在不同程度的联系。的国家存在不同程度的联系。3(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概念(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概念 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法院、当事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所必须遵守的专用程序规范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所必须遵守的专用程序规范的总称。的总称。1 1、外国、外国当事人当事人(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民事诉讼地位的法律规范;的民事诉讼地位的法律规范;2 2、国际民事案件中
3、法院、国际民事案件中法院管辖权管辖权的法律规范;的法律规范;3 3、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有关域外文书送达、域外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有关域外文书送达、域外调查取证、国际民事诉讼期间,以及有关法院判决查取证、国际民事诉讼期间,以及有关法院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法律规范。的相互承认与执行法律规范。4 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的渊源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的渊源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的渊源具有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的渊源具有双重性双重性,即有国,即有国内渊源和国际渊源两大类。内渊源和国际渊源两大类。(一一)国内渊源国内渊源 根据国家主权原则的要求,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根据国家主权原则的要求,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的主要渊源
4、是国内立法与判例。的主要渊源是国内立法与判例。国内立法国内立法表现形式:表现形式:1.1.在国内民事诉讼法典或国内民法典中以专编或在国内民事诉讼法典或国内民法典中以专编或专章形式,较系统地就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作出规专章形式,较系统地就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作出规定。定。5 2.2.在国际私法典中以专编在国际私法典中以专编(或专章或专章)或分散形式就国或分散形式就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作出全面而系统的规定。际民事诉讼程序作出全面而系统的规定。3.3.在有关单行法中,就国际民事诉讼某一方面的在有关单行法中,就国际民事诉讼某一方面的问题作出规定。问题作出规定。4.4.在内国的执行性立法中规定相关的国际民事诉在内国
5、的执行性立法中规定相关的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讼程序。(所谓内国的执行性立法是指一国为实施自己参(所谓内国的执行性立法是指一国为实施自己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而制定的相应规则。)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而制定的相应规则。)6 我国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的国内渊源:我国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的国内渊源:A.A.立法: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和中华人民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B.B.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一类是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有关司法解释和规定;一类是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有关司法解释和规定;另一类是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
6、民法院会同有关另一类是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为执行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而制定的部门为执行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而制定的执行性规定。执行性规定。7(二二)国际渊源国际渊源 国际条约是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最主要的国际渊源。国际条约是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最主要的国际渊源。一般认为,有关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国际条约最一般认为,有关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国际条约最早出现于欧洲,如法国和瑞士早在早出现于欧洲,如法国和瑞士早在17151715年就定有年就定有这种条约。这种条约。但直至但直至1919世纪末期,关于国际民事诉讼的世纪末期,关于国际民事诉讼的“国际国际立法立法”才得到迅速发展。才得到迅速发
7、展。目前,较有影响的多边国际条约主要有:目前,较有影响的多边国际条约主要有:1.1.普遍性的国际条约。普遍性的国际条约。(1)(1)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的有关国际民事诉讼程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的有关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主要条约序的主要条约.8 2.2.区域性国际条约。区域性国际条约。(1)(1)美洲国家美洲国家19281928年的年的布斯塔曼特法典布斯塔曼特法典(第第4 4卷卷是关于国际民事诉讼的规定是关于国际民事诉讼的规定);(2)(2)北欧国家北欧国家19331933年的年的关于司法判决的承认公约关于司法判决的承认公约和和19741974年的年的关于相互间司法协助的协定关于相互间司法协助的协
8、定;(3)(3)欧洲共同体欧洲共同体19681968年的布鲁塞尔年的布鲁塞尔民商事管辖权民商事管辖权及判决承认与执行公约及判决承认与执行公约,19881988年卢加诺年卢加诺民商民商事司法管辖权及判决承认与执行公约事司法管辖权及判决承认与执行公约。9三、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三、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一)国家主权原则(一)国家主权原则(二)平等互惠原则(二)平等互惠原则如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二款“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
9、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等原则。”10(三)国民待遇原则(三)国民待遇原则 如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四)条约信守原则(四)条约信守原则11第二节第二节 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外国人的民事诉
10、讼地位 一、概述一、概述(一)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一)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 指一国根据内国法或国际条约的规定,赋予外国指一国根据内国法或国际条约的规定,赋予外国人在本国境内享有民事诉讼权利、承担民事诉讼人在本国境内享有民事诉讼权利、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实际状况。义务的实际状况。(二)思考:(二)思考:对国际民事诉讼法上所称的对国际民事诉讼法上所称的“外国人外国人”如何理解?如何理解?这里的外国人是指不具法院地国家国籍的所有人,这里的外国人是指不具法院地国家国籍的所有人,包括外国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无国籍人及包括外国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无国籍人及国籍不明的人,还包括享有豁免权的外国国家和
11、国籍不明的人,还包括享有豁免权的外国国家和外交代表。外交代表。12 二、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的一般原则二、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的一般原则 1.1.当今国际社会在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问题上,当今国际社会在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问题上,普遍实行的是普遍实行的是国民待遇国民待遇制度。制度。2.2.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国民待遇,是指一国赋予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国民待遇,是指一国赋予在本国境内的外国人享有与本国国民同等的诉讼权本国境内的外国人享有与本国国民同等的诉讼权利。利。3.3.国民待遇原则最初被规定在有关的国际条约中。国民待遇原则最初被规定在有关的国际条约中。随着社会进步和国际关系的不断发展,国民待遇随着社会进步
12、和国际关系的不断发展,国民待遇制在当今已成为制在当今已成为习惯国际法习惯国际法。13 三、诉讼费用三、诉讼费用 (一一)诉讼费用担保诉讼费用担保 1.1.概念:概念:诉讼费用担保是指外国人或在内国未设住所的人诉讼费用担保是指外国人或在内国未设住所的人在内国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应被告的请求或根在内国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应被告的请求或根据内国法律的规定,由内国法院责令原告所提供据内国法律的规定,由内国法院责令原告所提供的担保。的担保。需要提供担保的需要提供担保的“诉讼费用诉讼费用”是指案件受理费以是指案件受理费以外的其他费用。外的其他费用。14 2.2.目的目的 防止一方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或防止
13、原告败诉防止一方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或防止原告败诉后逃避缴纳诉讼费的义务。后逃避缴纳诉讼费的义务。3.3.各国关于提供诉讼费用担保的规定可分为以下各国关于提供诉讼费用担保的规定可分为以下六种:六种:(1 1)互惠)互惠 规定对诉讼费用担保义务的免除以实质性的互惠规定对诉讼费用担保义务的免除以实质性的互惠为前提。为前提。15(2 2)国籍)国籍 规定凡属外国原告均应提供诉讼费用担保,且一规定凡属外国原告均应提供诉讼费用担保,且一般不以互惠为条件。般不以互惠为条件。(3 3)住所)住所 规定凡住所在外国的人规定凡住所在外国的人(包括住所在外国的本国国包括住所在外国的本国国民民)在内国提起民事诉讼,
14、均应提供诉讼费用担保,在内国提起民事诉讼,均应提供诉讼费用担保,而住所在法院地国的外国人却可以免除此担保义而住所在法院地国的外国人却可以免除此担保义务。务。(4 4)可供扣押的财产)可供扣押的财产 以原告在内国是否有可供扣押的财产为据,来决以原告在内国是否有可供扣押的财产为据,来决定是否免除其诉讼费用的担保义务。定是否免除其诉讼费用的担保义务。16(5 5)均要求诉讼费用担保)均要求诉讼费用担保 规定不论原告是外国人还是内国人,均应提供诉规定不论原告是外国人还是内国人,均应提供诉讼费用担保。讼费用担保。(6 6)不要求诉讼费用担保)不要求诉讼费用担保 规定不要求原告提供诉讼费用担保。规定不要求
15、原告提供诉讼费用担保。17(二)诉讼费用的减免(二)诉讼费用的减免 1.1.诉讼费用的减免是指作为诉讼当事人的外国人诉讼费用的减免是指作为诉讼当事人的外国人因因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内国法院申请,可以向内国法院申请减交或免交,内国法院若减交或免交,内国法院若审查属实审查属实的,可根据条的,可根据条约的规定或互惠关系,准予外国当事人减交或免约的规定或互惠关系,准予外国当事人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的一种制度。交诉讼费的一种制度。2.2.在我国,外籍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在我国,外籍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我国人民法院申请减交、免交或缓交。可以向我国人民法院申
16、请减交、免交或缓交。18 20062006年年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5 5条: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在人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适用本办法。外国法院对民法院进行诉讼,适用本办法。外国法院对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本国公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本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诉讼费用交纳上实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诉讼费用交纳上实行差别对待的,按照行差别对待的,按照对等原则对等原则处理。处理。19 四、诉讼代理四、诉讼代理 1.1.诉讼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法律的规定、法院的诉讼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法律的规定、法院的指定或诉讼当事人
17、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而以指定或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而以当事人本人的名义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一种制度。当事人本人的名义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一种制度。2.2.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所涉及的主要是委托代理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所涉及的主要是委托代理和领事代理。领事代理。(一)律师代理(一)律师代理 一般只允许一般只允许本国本国律师担当代理人律师担当代理人(二)一般的委托代理(二)一般的委托代理 以非律师的身份的代理,以非律师的身份的代理,没有没有国籍的限制国籍的限制20(三)领事代理(三)领事代理 一国的领事可以根据驻在国的诉讼立法和有关国一国的领事可以根据驻在国的诉讼立法和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在其
18、职权范围内,在驻在国的有际条约的规定,在其职权范围内,在驻在国的有关法院代表派遣国国民或法人参与有关诉讼,以关法院代表派遣国国民或法人参与有关诉讼,以保护派遣国国民或法人在驻在国的合法权益的一保护派遣国国民或法人在驻在国的合法权益的一种种特殊代理特殊代理制度。制度。特点:特点:1.1.无须当事人的委托。无须当事人的委托。2.2.具有临时性质。具有临时性质。只要当事人指定代理人或亲自参加诉讼时,领事只要当事人指定代理人或亲自参加诉讼时,领事代理即终止。代理即终止。21(四)我国的规定(四)我国的规定 1.1.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第239239条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外国
19、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2.2.第第240240条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
20、驻该国使领馆使领馆认证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后,才具有效力。22 我国是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缔约国,外国我国是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缔约国,外国人所属国的领事可以依据该公约的有关规定和我人所属国的领事可以依据该公约的有关规定和我国同有关国家签订的国同有关国家签订的领事条约领事条约在我国法院代理其在我国法院代理其本国国民的诉讼行为。本国国民的诉讼行为。23 外国人可以委托谁作为诉讼代理人?外国人可以委托谁作为诉讼代理人?最高院关于适用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若干问
21、题的意见:若干问题的意见:“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的身份的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法200769
22、200769号号20072007年年5 5月月2222日)日)凡以下列在中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为被告、凡以下列在中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为被告、第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第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在决定受理之前,报请本辖区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在决定受理之前,报请本辖区高级人民法院审查;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受理的,应当将其审查意见报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受理的,应当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前,一律暂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前,一律暂不受理:(共计不受理:(共计1212项)项)一、一、外国国家;外国国家;二、二、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外国驻中
23、国使馆和使馆人员;三、三、外国驻中国领馆和领馆成员;外国驻中国领馆和领馆成员;25 四、四、途经中国的外国驻第三国的外交代表和与其途经中国的外国驻第三国的外交代表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五、五、途经中国的外国驻第三国的领事官员和与其途经中国的外国驻第三国的领事官员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六、六、持有中国外交签证或者持有外交护照持有中国外交签证或者持有外交护照(仅限互仅限互免签证的国家免签证的国家)来中国的外国官员;来中国的外国官员;七、七、持有中国外交签证或者持有与中国互免签证持有中国外交签证或者持有与中国互免签证国家
24、外交护照的领事官员;国家外交护照的领事官员;八、八、来中国访问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来中国访问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交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九、九、来中国参加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召开的国际来中国参加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召开的国际会议的外国代表;会议的外国代表;26 十、十、临时来中国的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的官员和临时来中国的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的官员和专家;专家;十一、十一、联合国系统组织驻中国的代表机构和人员;联合国系统组织驻中国的代表机构和人员;十二、十二、其他在中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其他在中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27第三节第三节 国际民事
25、管辖权国际民事管辖权 一、国际民事管辖权的概念一、国际民事管辖权的概念(一)国际民事管辖权或国际民商事管辖权(一)国际民事管辖权或国际民商事管辖权 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国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国内法的规定,对特定的涉外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内法的规定,对特定的涉外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资格。的资格。(二)国际民事管辖权的特征:(二)国际民事管辖权的特征:1.1.它是一种司法管辖权,具有强制性。它是一种司法管辖权,具有强制性。2.2.这种管辖权必须是这种管辖权必须是“国际国际”的。的。3.“3.“直接的国际管辖权直接的国际管辖权”与与“间接的国际管辖权间接的国际管
26、辖权”(1 1)直接:解决本国法院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直接:解决本国法院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2 2)间接:解决外国法院的管辖权是否被本国承)间接:解决外国法院的管辖权是否被本国承认与执行的问题。认与执行的问题。28 二、国际民事管辖权的意义二、国际民事管辖权的意义 1.1.国际民事管辖权是国家主权在国际民事诉讼领国际民事管辖权是国家主权在国际民事诉讼领域的具体体现。域的具体体现。2.2.管辖权问题是一国法院受理涉外民事案件所必管辖权问题是一国法院受理涉外民事案件所必须先行解决的问题。须先行解决的问题。3.3.管辖权的确定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结果。管辖权的确定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结果。4.4.管
27、辖权的确定关系判决的域外承认与执行。管辖权的确定关系判决的域外承认与执行。29 三、关于国际民事管辖权的立法三、关于国际民事管辖权的立法(一一)国内立法国内立法 从各国关于国际民事管辖权的规定看,主要有以从各国关于国际民事管辖权的规定看,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下三种类型:1 1英美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一般把民事诉讼分为对人诉讼和对物诉讼,并根一般把民事诉讼分为对人诉讼和对物诉讼,并根据据“实际控制实际控制”(也称也称“有效原则有效原则”)来分别确定内来分别确定内国法院对这两类诉讼的管辖权。国法院对这两类诉讼的管辖权。此外,协议管辖也是英美法系国家行使管辖权的此外,协议管辖也是英美法系国家行使
28、管辖权的依据。依据。30 2 2拉丁法系国家。拉丁法系国家。拉丁法系国家是指包括法国和立法上受拉丁法系国家是指包括法国和立法上受18041804年年法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影响较大的一些国家(如荷兰、影响较大的一些国家(如荷兰、卢森堡、比利时、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等。)卢森堡、比利时、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等。)国籍国籍是这些国家确定内国法院管辖权的重要标准。是这些国家确定内国法院管辖权的重要标准。而且,这些国家的法律基本上都规定,内国法院而且,这些国家的法律基本上都规定,内国法院对凡有关内国国民的诉讼一概有管辖权。对凡有关内国国民的诉讼一概有管辖权。对外国人之间的诉讼,这些国家一般在原则上排对
29、外国人之间的诉讼,这些国家一般在原则上排除内国法院的管辖权。除内国法院的管辖权。如法国法院一般只受理被如法国法院一般只受理被告在法国有住所的外国人之间的诉讼。告在法国有住所的外国人之间的诉讼。拉丁法系国家一般承认当事人可协议选择管辖法拉丁法系国家一般承认当事人可协议选择管辖法院。院。31 3 3德国法系国家。德国法系国家。德国法系国家是指包括德国在内的和立法上受德国法系国家是指包括德国在内的和立法上受18771877年年德国民事诉讼法德国民事诉讼法影响较大的一些国家影响较大的一些国家(如瑞士、印度、奥地利、日本、泰国、缅甸、(如瑞士、印度、奥地利、日本、泰国、缅甸、斯里兰卡、巴基斯坦等。)斯里
30、兰卡、巴基斯坦等。)德国法系国家通常以德国法系国家通常以地域管辖地域管辖原则原则(或称普通管辖或称普通管辖原则原则)作为内国法院确定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原作为内国法院确定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原则,而且往往以则,而且往往以被告住所被告住所、居所及惯常居所居所及惯常居所等作等作为地域管辖的重要标志。为地域管辖的重要标志。德国法系国家一般都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德国法系国家一般都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只是各国对当事人选择权利的限制程度存在院,只是各国对当事人选择权利的限制程度存在差异。差异。32(二二)国际条约国际条约 有关国际民事管辖权冲突的协调与解决呈现出以有关国际民事管辖权冲突的协调与
31、解决呈现出以下态势:下态势:1.1.过度管辖权受到限制。过度管辖权受到限制。2.2.当事人协议管辖得到一定程度的承认。当事人协议管辖得到一定程度的承认。3.3.惯常居所成为确定国际民事管辖权的重要的连惯常居所成为确定国际民事管辖权的重要的连结因素。结因素。33 四、管辖权确定的依据四、管辖权确定的依据(一)国籍管辖(一)国籍管辖 属人管辖原则属人管辖原则(二)住所管辖(二)住所管辖 被告的住所、居所、惯常居所被告的住所、居所、惯常居所(三)物之所在地管辖(三)物之所在地管辖 诉讼标的或者被告财产诉讼标的或者被告财产(四)行为地管辖(四)行为地管辖(五)协议管辖(五)协议管辖 意思自治原则在诉讼
32、中的延伸意思自治原则在诉讼中的延伸34(六)应诉管辖(六)应诉管辖 法院根据当事人行为进行的一种推定法院根据当事人行为进行的一种推定(七)专属管辖(七)专属管辖 涉及国家的某种利益,具有独占性与排他性涉及国家的某种利益,具有独占性与排他性 五、管辖权冲突五、管辖权冲突(一)冲突(一)冲突 1 1、积极冲突:平行诉讼、积极冲突:平行诉讼 2 2、消极冲突:诉讼无门、消极冲突:诉讼无门35(二)冲突的解决(二)冲突的解决 A.A.管辖权积极冲突的解决途径管辖权积极冲突的解决途径:1.1.缔结统一的管辖权国际条约缔结统一的管辖权国际条约 2.2.国内立法:国内立法:(1 1)扩大协议管辖;)扩大协议
33、管辖;(2 2)一事不再理原则;)一事不再理原则;(3 3)不方便法院不方便法院原则。原则。受案法院对某案件虽有管辖权,但若自认为审理受案法院对某案件虽有管辖权,但若自认为审理该案不便利且有其他国家的可替代法院,则拒绝该案不便利且有其他国家的可替代法院,则拒绝行使管辖权的制度。行使管辖权的制度。36 B.B.管辖权消极冲突的解决途径管辖权消极冲突的解决途径通过国内立法或赋予法院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使通过国内立法或赋予法院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使法院可例外的受理一般情况下别国都不受理的案法院可例外的受理一般情况下别国都不受理的案件。件。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华侨的离婚诉讼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华侨的离婚诉
34、讼如果如果定居国法院以离婚由缔结地法院管辖不予受理,定居国法院以离婚由缔结地法院管辖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法院起诉,婚姻缔结地或一方的最当事人向我国法院起诉,婚姻缔结地或一方的最后住所地法院管辖后住所地法院管辖。37 六、我国关于国际民事管辖权的规定六、我国关于国际民事管辖权的规定(一一)国内立法与实践国内立法与实践 从立法和司法实践看,我国关于涉外民事案件的从立法和司法实践看,我国关于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分为:管辖分为:1.1.普通地域管辖普通地域管辖(通常称普通管辖通常称普通管辖);2.2.特别地域管辖特别地域管辖(通常称特别管辖通常称特别管辖);3.3.专属管辖;专属管辖;4.4.协议管辖
35、;协议管辖;5.5.推定管辖。推定管辖。38 1.1.普通地域管辖普通地域管辖第22条 国际民事案件的一般管辖权的确定以地域管辖为国际民事案件的一般管辖权的确定以地域管辖为原则,而且以原则,而且以被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作为确定管辖权的标准。作为确定管辖权的标准。被告为自然人时,只要其在我国有住所或经常居所,被告为自然人时,只要其在我国有住所或经常居所,不管其国籍如何,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法院不管其国籍如何,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法院就具有管辖权。被告为法人时,法人住所地的法就具有管辖权。被告为法人时,法人住所地的法院有管辖权。院有管辖权。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对公民
36、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39 2.2.特殊管辖特殊管辖第23条、第241条(1 1)在被告不在我国境内的情况下,我国还根据)在被告不在我国境内的情况下,我国还根据案件的不同性质
37、规定了一些特殊原则。案件的不同性质规定了一些特殊原则。(2 2)对不在我国领域内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对不在我国领域内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3 3)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如果合)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如果合同在我国境内签订或履行,或者标的物在我国领同在我国境内签订或履行,或者标的物在我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域内,或者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我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则合同签或者被告
38、在我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则合同签订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的人民法订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以行使管辖权。院可以行使管辖权。40 3.3.专属管辖专属管辖第34条、第244条(1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地法院专属管辖;(2 2)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港口)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港口所在地的法院专属管辖;所在地的法院专属管辖;(3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继承人)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的法院专属管死亡时住所地或
39、者主要遗产所在地的法院专属管辖;辖;(4 4)因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因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我国法院专属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我国法院专属管辖。管辖。41 4.4.协议管辖协议管辖第242条 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
40、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5.5.推定管辖推定管辖第243条 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的管辖不提出异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的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被告承认该人民法院有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被告承认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管辖权。出庭对抗管辖权出庭对抗管辖权42(二二)国际条约国际条约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1953)(1953)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58)(1958)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80)(1980)43第四节第四节 国际民
41、商事司法协助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 一、概述一、概述(一)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含义(一)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含义 1.1.广义:广义:国际司法协助是指一国法院接受另一国法院请求,国际司法协助是指一国法院接受另一国法院请求,代为履行某些诉讼行为,如送达诉讼文书,询问代为履行某些诉讼行为,如送达诉讼文书,询问证人,提取证据,以及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证人,提取证据,以及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和外国仲裁裁决等。和外国仲裁裁决等。2.2.狭义:狭义:认为国际司法协助认为国际司法协助仅包括域外送达和域外取证。仅包括域外送达和域外取证。从目前世界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许多国从目前世界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来
42、看,许多国家都开始采用广义的司法协助的观点。家都开始采用广义的司法协助的观点。44 皮肌炎是一种引起皮肤、肌肉、心、肺、肾等多脏器严重损害的,全身性疾病,而且不少患者同时伴有恶性肿瘤。它的1症状表现如下:1、早期皮肌炎患者,还往往伴有全身不适症状,如-全身肌肉酸痛,软弱无力,上楼梯时感觉两腿费力;举手梳理头发时,举高手臂很吃力;抬头转头缓慢而费力。皮肌炎图片皮肌炎图片皮肌炎的症状表现皮肌炎的症状表现 3.3.司法协助除包括送达文书、调查取证、法院判司法协助除包括送达文书、调查取证、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外,还包括外国人在民事诉讼中决的承认与执行外,还包括外国人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交流法律情报
43、资料、免除文书认证的法律地位、交流法律情报资料、免除文书认证和文书证明效力、户籍文件的送交等。和文书证明效力、户籍文件的送交等。(二)司法协助的依据(二)司法协助的依据 一般而言,条约和互惠关系的存在是司法协助的一般而言,条约和互惠关系的存在是司法协助的依据。依据。(三)司法协助中的法律适用(三)司法协助中的法律适用 一般来说,被请求国在提供国际司法协助时都适一般来说,被请求国在提供国际司法协助时都适用本国的民事诉讼规则。在特殊情况下可适用请用本国的民事诉讼规则。在特殊情况下可适用请求国法律,但请求国法律不得与被请求国法律相求国法律,但请求国法律不得与被请求国法律相抵触。抵触。46(四)司法协
44、助中的公共秩序(四)司法协助中的公共秩序 司法协助中的公共秩序,是指如果请求国提出的司法协助中的公共秩序,是指如果请求国提出的司法协助事项与被请求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的,司法协助事项与被请求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的,被请求国则有权拒绝提供司法协助。被请求国则有权拒绝提供司法协助。我国国内法和我国与外国签订的司法协助条约中我国国内法和我国与外国签订的司法协助条约中都规定了公共秩序这一制度。都规定了公共秩序这一制度。47(五)司法协助的实施(五)司法协助的实施 1 1、请求法院和被请求法院之间通过外交途径,并、请求法院和被请求法院之间通过外交途径,并在各国国家司法部参与的情况下进行联系在各国国家司法部参
45、与的情况下进行联系 2 2、通过领事渠道来实施、通过领事渠道来实施 3 3、通过司法部同有关国家的司法机构直接联系、通过司法部同有关国家的司法机构直接联系 4 4、有关国家司法部之间的直接联系、有关国家司法部之间的直接联系 5 5、中心机构的直接联系、中心机构的直接联系6 6、提出请求的法院同接受请求国的中心机构之间、提出请求的法院同接受请求国的中心机构之间的直接联系的直接联系7 7、有关国家的法院之间直接进行交往、有关国家的法院之间直接进行交往 8 8、我国在参加、我国在参加19651965年海牙关于向国外送达民年海牙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时已指定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
46、司法外文书公约时已指定司法部为我国的司法协助的中央机关司法部为我国的司法协助的中央机关48(六)国际司法协助的费用问题(六)国际司法协助的费用问题 1.1.一般都要求缔约国之间一般都要求缔约国之间相互免费相互免费提供司法协助,提供司法协助,被请求国一般不能收取执行有关请求的费用。被请求国一般不能收取执行有关请求的费用。2.2.但同时亦规定请求国应支付给证人、鉴定人及但同时亦规定请求国应支付给证人、鉴定人及翻译人员的费用,因司法人员或依履行地国法律翻译人员的费用,因司法人员或依履行地国法律有主管人员参加而引起的费用,以及执行请求国有主管人员参加而引起的费用,以及执行请求国要求的特别程序所花的费用
47、。要求的特别程序所花的费用。49(七)国际司法协助的拒绝(七)国际司法协助的拒绝 1 1、委托的送达违反内国法或有关国际条约所规定、委托的送达违反内国法或有关国际条约所规定的必要程序;的必要程序;2 2、对于外国法院委托文件的真实性存在疑问;、对于外国法院委托文件的真实性存在疑问;3 3、委托履行的行为,根据被请求国法律,、委托履行的行为,根据被请求国法律,不属于不属于内国司法机关的内国司法机关的职权范围;职权范围;4 4、委托履行的行为是被请求国法律、委托履行的行为是被请求国法律明文禁止明文禁止的诉的诉讼行为;讼行为;5 5、委托履行的行为与、委托履行的行为与履行地主权安全不相容履行地主权安
48、全不相容;6 6、履行委托的行为、履行委托的行为显然违背请求国公共秩序显然违背请求国公共秩序;7 7、两国间、两国间不存在互惠不存在互惠关系等。关系等。50 二、域外送达与域外调查取证二、域外送达与域外调查取证(一一)域外送达域外送达 1 1域外送达的概念。域外送达的概念。指一国法院根据国际条约或本国法律或互惠原则指一国法院根据国际条约或本国法律或互惠原则将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送交给位于外国的诉讼将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送交给位于外国的诉讼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2 2送达途径。送达途径。(1)(1)直接送达。直接送达。(2)(2)间接送达。间接送达。51直接
49、送达直接送达 1.1.外交代表或领事送达外交代表或领事送达 一国法院将需要在域外送达的文书委托给内国驻一国法院将需要在域外送达的文书委托给内国驻有关国家的外交代表或领事代表代为送达。有关国家的外交代表或领事代表代为送达。2.2.邮寄送达邮寄送达 一国法院通过邮局直接将文书邮寄给国外的诉讼一国法院通过邮局直接将文书邮寄给国外的诉讼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3.3.个人送达个人送达 一国法院将文书交给具有一定身份的个人代为送一国法院将文书交给具有一定身份的个人代为送达。这种个人既可以是当事人的诉讼当代理人,达。这种个人既可以是当事人的诉讼当代理人,也可以是当事人选定的人,还可
50、以是与当事人关也可以是当事人选定的人,还可以是与当事人关系密切的人。系密切的人。52 4.4.公告送达公告送达 法院将需要送达的文书的内容用张贴公告、登报法院将需要送达的文书的内容用张贴公告、登报或广播的方法告知有关的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或广播的方法告知有关的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自公告之日起一定的时间即视为送达。人,自公告之日起一定的时间即视为送达。5.5.按当事人协商的方式送达按当事人协商的方式送达 英美法系国家的法院认为可以依据双方当事人协英美法系国家的法院认为可以依据双方当事人协议的方法进行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的送达。其议的方法进行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的送达。其他国家不采用这种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