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相关法律问题解读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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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贷款相关法律问题解读贷款相关法律问题解读o主讲人:主讲人:河北金融学院金融系河北金融学院金融系 秦菊秦菊香香o2010年年4月月11日日 与贷款相关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主要有:与贷款相关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主要有:o1.商业银行法第四章商业银行法第四章 贷款及其他业务贷款及其他业务规则规则o2.担保法第一章担保法第一章第四章(总则、保证、第四章(总则、保证、抵押和质押)抵押和质押)o3.物权法第四编物权法第四编 物权担保(一般规定、物权担保(一般规定、抵押权、质押权)抵押权、质押权)o4.合同法总则、第十二章(借款合同合同法总则、第十二章(借款合同)o5.民法通则第七章民法通则第七章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

2、 5.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o(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年9月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3次次会议通过会议通过)法释法释200044号,自号,自2000年年12月月13日起施行。日起施行。共计共计134条条 o(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自号,自2008年年9月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共计共计24条)

3、条)o(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若干期限的规定(2007年年1月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共计共计15条)条)o(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拍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变卖财产的规定(2005年年1月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共计共计36条)条)o(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05年年1月月1日起施行,共计日起施行,共计33条)条)o(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4、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919号,共计号,共计30条)条)o6.相关部门规范性文件相关部门规范性文件 一、关于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一、关于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o涉及的现有主要法律:涉及的现有主要法律:o民法通则民法通则o合同法合同法o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七章民法通则第七章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o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普通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o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

5、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o注解: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注解: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不行使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时间内不行使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o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o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

6、效期间。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o该条只对诉讼时效起算点做了原则性规定,该条只对诉讼时效起算点做了原则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几种情形下诉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几种情形下诉讼时效如何起算做了具体规定。讼时效如何起算做了具体规定。o其中,应注意其中,应注意“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算”,该规定适用的是对同一笔债务约定分期履该规定适用的是对同一笔债务约定分期履行,是对给付分期履行债务中某

7、一笔债务的诉讼时行,是对给付分期履行债务中某一笔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的规定。效期间起算点的规定。o诉讼时效期间经过,权利人即丧失实体胜诉权,即诉讼时效期间经过,权利人即丧失实体胜诉权,即该权利去除了法律保护的外衣,变成了自然权利。该权利去除了法律保护的外衣,变成了自然权利。o 时效具有强制性,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时效具有强制性,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存在哪些区别?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存在哪些区别?o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是指法律为形

8、成权设定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是指法律为形成权设定的行使期间。的行使期间。o所谓形成权,是指单方民事行为即能引起民事关系所谓形成权,是指单方民事行为即能引起民事关系的发生、变更、终止的权利。的发生、变更、终止的权利。o除斥期间届满,形成权消灭。除斥期间届满,形成权消灭。o如:商业银行法第如:商业银行法第42条第二款:条第二款:“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予以处分;当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予以处分;o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的除斥期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五年,即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

9、起五间为五年,即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o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均属时效,都可以督促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均属时效,都可以督促当事人行使权利,但两者却有质的差别:当事人行使权利,但两者却有质的差别:o(1)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请求权是他)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请求权是他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除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o(2)诉讼时效届满,消灭的是胜诉权,当)诉讼时效届满,消灭的是胜诉权,当事人请求权依然存在,只不过是被请求权人事人请求权依然存在,只不过是被请求

10、权人产生时效届满的抗辩权,可以据此对抗请求产生时效届满的抗辩权,可以据此对抗请求权人的请求;权人的请求;o除斥期间届满,当事人消灭的是实体权利,除斥期间届满,当事人消灭的是实体权利,该形成权丧失,不能再行使。该形成权丧失,不能再行使。o(3)诉讼时效的法定期间是可变期间,可)诉讼时效的法定期间是可变期间,可以中止、中断、延长;除斥期间不因任何是以中止、中断、延长;除斥期间不因任何是由发生中止、中断、延长,为不变期间。由发生中止、中断、延长,为不变期间。o(4)诉讼时效期间始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诉讼时效期间始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除斥期间的起算点是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除斥期间的起

11、算点是该权利的取得。该权利的取得。诉讼时效适用的权利范围: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o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使用诉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使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明确规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明确规定,定,“对于支付存款本息请求权;兑付国债、对于支付存款本息请求权;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本息请求权;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请求权”等作了除外规定。等作了除外规定。o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八条【自愿履行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12、自愿履行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诉讼时效限制。o注解: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注解: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丧失的只是胜诉权,但其实体权利在实体法人丧失的只是胜诉权,但其实体权利在实体法中并未丧失。虽已超过诉讼时效,但当事人作中并未丧失。虽已超过诉讼时效,但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的,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的,权利人仍可以接受,不构成不当得利,因为实权利人仍可以接受,不构成不当得利,因为实体权力本身并未消灭。体权力本身并未消灭。o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三

13、十九条【诉讼时效中止】在诉讼时【诉讼时效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间继续计算。o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因发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时效期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时效期间依法暂停计算,并在法定事由消灭之日起间依法暂停计算,并在法定事由消灭之日起继续计算的情况,又称为时效的暂停。继续计算的情况,又称为时效的暂停

14、。适用诉讼时效中止时应注意以下问题:o(1)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法定事由而而发生。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两大类:发生。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两大类:o一是一是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o如地震、冰冻雪灾天气、干旱、海啸等。如地震、冰冻雪灾天气、干旱、海啸等。o二是其他障碍,主要包括:二是其他障碍,主要包括:o权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权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无法确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人而无法确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丧失行为能力

15、;理权或丧失行为能力;o继承开始后,没有明确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继承开始后,没有明确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o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o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o(2)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引起时效中止的期间并不是时效六个月内。引起时效中止的期间并不是时效期间内的任何时间,而是发生或存续于时效期间内的任何时间,而是发生或存续于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之内。期间的最后六个月之内。o(3)发生时效中止的事由后,诉讼时效中)发生时效中止的事由后

16、,诉讼时效中止之前已经经过的期间与中止时效的事由消止之前已经经过的期间与中止时效的事由消灭之后继续进行的期间合并计算。而中止的灭之后继续进行的期间合并计算。而中止的时间则不计入时效期间。时间则不计入时效期间。o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中断】o诉讼时效因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o注解: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已经开始的诉讼注解: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已经开始的诉讼时效时效因发生法定事由不再进行因发生法定事由不再进行,并使已经

17、经,并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丧失效力。过的时效期间丧失效力。从中断时起,诉讼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时效期间重新计算重新计算。适用诉讼时效中断应注意以下问题:适用诉讼时效中断应注意以下问题:o(1)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是由法律直)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包括起诉、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接规定的,包括起诉、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o(2)权利人以)权利人以“提起诉讼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权的方式主张权利的,由于其请求保护权利的对象为法院,利的,由于其请求保护权利的对象为法院,故只要其向法院故只要其向法院提交材料或口头起诉提交材料或口头起诉

18、,就应,就应当认定其向法院提出了权利主张,诉讼时效当认定其向法院提出了权利主张,诉讼时效中断,而无需等待法院受理。中断,而无需等待法院受理。o(3)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均产生中断的法律效力。诉讼时效中断的次数不受法律限制。诉讼时效中断的次数不受法律限制。o(4)从诉讼时效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法定事由发生之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与重新计算的时效期间没有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条:o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下列事项之一,人

19、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o(1)申请仲裁;)申请仲裁;o(2)申请支付令;民诉法第)申请支付令;民诉法第191194条条o(3)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o(4)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o(5)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前措施;o(6)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o(7)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o(8)在诉讼中主张抵销;)在诉讼中主张抵销;o(9)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

20、同等诉讼时效中断)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效力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o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第140条规定的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o(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明该文书到

21、达对方当事人的;o前款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前款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为自然人的,签收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自然人的,签收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o(2)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应当到达对方当

22、事人的;o数据电文数据电文是指各种通过电子方式、光学手段是指各种通过电子方式、光学手段等高科技手段生成、储存或传达信息的有形等高科技手段生成、储存或传达信息的有形载体。这类合同的特点是只是通过电讯信号载体。这类合同的特点是只是通过电讯信号表示,没有书面,没有原件,故称为无纸合表示,没有书面,没有原件,故称为无纸合同。同。o(3)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定或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款本息的;o(4)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

23、地的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适用其规定。o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o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140条的条的规定的当事人一方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同意履行义务“。二、合同法中

24、与贷款相关的法律规定二、合同法中与贷款相关的法律规定o(一)关于格式条款合同的规定(一)关于格式条款合同的规定o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o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并

25、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o格式条款的特征:格式条款的特征:o1.是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的,而不是在双是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的,而不是在双方当事人反复协商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方当事人反复协商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o2.是为了重复使用向不特定的相对人提出的;是为了重复使用向不特定的相对人提出的;o3.格式条款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格式条款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o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起草、制定合同以及订立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起草、制定合同以及订立合同时,应当依据合同法规定正确理解、合同时,应当依据合同法规定正确理解、使用使用“合同的示范文本合同的示范文本”,正确使用合同的,正确使用合同的格式条

26、款和免责条款,避免格式条款成为失格式条款和免责条款,避免格式条款成为失效条款。效条款。o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无效合同的无效合同的5种情形种情形)和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三条(无无效条款效条款)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o关于格式条款无效的规定。关于格式条款无效的规定。o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应当按

27、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o关于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关于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二)关于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二)关于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o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o(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国家利益;o(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

28、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人利益;o(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o(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o(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三)关于可撤销合同的规定(三)关于可撤销合同的规定o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o(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o(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关于可撤销合同的规定。民法通则第59条民通意见第7173条 o一方以欺诈

29、、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更或者撤销。o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不得撤销。o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灭:o(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o(二)具有撤销权

30、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四)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四)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o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o(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o(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o(三)丧失商业信誉;(三)丧失商业信誉;o(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

31、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形。o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任。o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证据证明对方有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的义务。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的义务。o目的是平衡当事人的利益关系,给先履行一目的是平衡当事人的利益关系,给先履行一方当事人保护自

32、己合法权益以必要的手段方当事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以必要的手段。o不安抗辩权的发生,需具备以下条件:不安抗辩权的发生,需具备以下条件:o一是只能产生于同一双务合同中;一是只能产生于同一双务合同中;o二是该合同有先后履行顺序,约定先履行债二是该合同有先后履行顺序,约定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先为履行;务的一方当事人先为履行;o三是先履行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三是先履行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有法律规定的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方有法律规定的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或者说不安抗辩权的举证责任能力的情形,或者说不安抗辩权的举证责任在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在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

33、o法律对不安抗辩权在要件、程序、后果等方面加以法律对不安抗辩权在要件、程序、后果等方面加以了严格的限制。根据本条规定,不安抗辩权只能在了严格的限制。根据本条规定,不安抗辩权只能在四种情形下才能使用:四种情形下才能使用:o一是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一是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这主要指在正常经营中,这主要指在正常经营中发生的问题或其他市场原因导致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发生的问题或其他市场原因导致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如一个企业投资失误,造成重大亏损,甚至濒临倒如一个企业投资失误,造成重大亏损,甚至濒临倒闭,明显难以履行合同;闭,明显难以履行合同;o又如,某商业银行发贷前由于市场骤然变化致使贷又如,某商业银行发贷前

34、由于市场骤然变化致使贷款企业产品难以销售,可能导致无力还贷。款企业产品难以销售,可能导致无力还贷。o二是转移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二是转移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这主要是指主观具有逃避债务的恶意,的,这主要是指主观具有逃避债务的恶意,并采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等恶劣手段,是并采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等恶劣手段,是一种合同欺诈行为;一种合同欺诈行为;o三是丧失商业信誉,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三是丧失商业信誉,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泄露商业秘密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泄露商业秘密等;等;o四是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四是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

35、能力的其他情形。他情形。o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五)关于代位权的规定(五)关于代位权的规定o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36、,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o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现有债权的权利。行使债务人现有债权的权利。

37、o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o(法释【(法释【1999】19号号(1999.12.1施行施行)o第十一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第十一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o(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o(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人造成损害;o(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o(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四)债务人

38、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的债权。o第十二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第十二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请求权等权利。o第十三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第十三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的”

39、,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o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承担举证责任。o第十四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第十四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

40、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地人民法院管辖。o第十五条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第十五条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和中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o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

41、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o第十六条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第十六条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o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

42、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审理。o第十七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第十七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o第十八条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第十八条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o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o第十九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第十九条在

43、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先支付。o第二十条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第二十条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o第二十一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第二十一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

44、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o第二十二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第二十二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人民法院另行起诉。o债务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债务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债务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在院应当受理;受理债务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代位权诉讼裁决

45、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法中止。(六)关于撤销权的规定(六)关于撤销权的规定o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o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

46、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律师代理费、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由债务人负担。差旅费等),由债务人负担。o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指当债务人放弃其到,指当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的诈害债权的行为,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的诈害债权的行为,或者债务人、第三人有诈害债权的行为,对或者债务人、第三人有诈害债权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o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撤销权的构成要件:o第一,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或具有财产;第一

47、,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或具有财产;o第二,具有诈害债权的行为,包括债务人单第二,具有诈害债权的行为,包括债务人单独实施诈害债权的行为,即放弃到期债权或独实施诈害债权的行为,即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另一种是债务人与第三方共无偿转让财产,另一种是债务人与第三方共同实施诈害债权的行为,即债务人以明显不同实施诈害债权的行为,即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形的;o如企业借分立之名转移财产,留个如企业借分立之名转移财产,留个“空壳子空壳子”对付债权人,就是诈害债权行为;有时常发对付债权人,就是诈害债权行为;有时常发生在担保行为之中生在

48、担保行为之中o第三,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转让财产行第三,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转让财产行为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侵害;为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侵害;o第四,债务人已陷于迟延履行债务。第四,债务人已陷于迟延履行债务。(七)关于撤销权的时效规定(七)关于撤销权的时效规定o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日起五年内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o关于撤销权的时效的规定。撤销权的时效包括诉讼关于撤销权的时效的规定。撤销权的时

49、效包括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撤销权的诉讼时效,是指具有撤时效和除斥期间。撤销权的诉讼时效,是指具有撤销权的债权人在合同法规定的时间内不行使撤销权销权的债权人在合同法规定的时间内不行使撤销权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撤销债务人行为的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撤销债务人行为的一种制度。一种制度。o根据本条规定,根据本条规定,撤销权的诉讼时效为撤销权的诉讼时效为1年年。o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5年,年,即自债务人的行即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撤销权消灭。(七)借款合同的相关规定(第十二章)(七)借款合同的相关规

50、定(第十二章)o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六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o借款合同的定义。借款合同的定义。o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七条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o关于借款合同形式和内容的规定。关于借款合同形式和内容的规定。o借款合同有哪些特点?借款合同有哪些特点?o第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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