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医技术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山东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客观公正科学评价法医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全省法医技术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条件。第二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从事法医类司法鉴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法医技术职称包括:(一)正高级职称:主任法医师;(二)副高级职称:副主任法医师;(三)中级职称:主检法医师;(四)初级职称:法医师。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四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恪守法医执业纪律,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品行端正,能全面履行法医技术岗位职责,积
2、极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律服务。第五条申报人按规定参加并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第三章申报评审条件第六条学历资历条件(一)法医师1.具有法医学及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法医类司法鉴定工作3年以上,且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或称职以上等次,符合法医师能力业绩和成果条件的,可考核认定法医师职称;2.具有法医学及相关专业大学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 从事法医类司法鉴定工作1年以上,且近1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或称职以上等次,符合法医师能力业绩和成果条件的,可考核认定法医师职称。(二)主检法医师1.具有法医学及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取得法医师职称后, 从事法医类司法鉴定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法医类司法鉴定工作8
3、年以上,且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或称职以上等次;2.具有法医学及相关专业大学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法医师职称后,从事法医类司法鉴定工作4年以上,或从事法医类司法鉴定工作5年以上,且近4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或称职以上等次;3.具有法医学及相关专业硕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从事法医类司法鉴定工作3年以上,且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或称职以上等次;4.具有法医学及相关专业博士学位,从事法医类司法鉴定工作。(三)副主任法医师1.具有法医学及相关专业大学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主检法医师职称后,从事法医类司法鉴定工作5年以上,且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或称职以上等次;2.具有法医学及相关专业研究生学历或
4、硕士学位,取得主检法医师职称后,从事法医类司法鉴定工作4年以上,且近4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或称职以上等次;3.具有法医学及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取得主检法医师职称后,从事法医类司法鉴定工作2年以上,且近2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或称职以上等次。(四)主任法医师具有法医学及相关专业大学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主任法医师职称后从事法医类司法鉴定工作5年以上,且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或称职以上等次。第七条能力业绩与成果(一)法医师1.基本掌握法医学基础理论知识和司法鉴定业务知识,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分析问题的能力;2.熟练掌握法医类司法鉴定程序,能独立承办基本的法医类司法鉴定业务。(二)主检法医
5、师1.专业理论知识,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扎实的法医学基础理论知识和司法鉴定业务知识, 了解与本专业相关学科的基础理论;(2)熟悉法律法规,并能正确应用于法医类司法鉴定业务工作中。2.工作能力与经历,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指导法医师学习、工作的能力;(2)掌握本专业国内先进的法医类司法鉴定技术。3.工作业绩与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中的2条以上:(1)撰写以下论文、著作之一:正式出版有ISBN书号的本专业学术论(译)著1部以上(每部字数在1万字以上);在CN或ISSN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每篇字数在2000字以上);在山东司法鉴定等省级以上法学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上(每篇字数在2000字以
6、上);在设区的市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司法鉴定协会组织 的相关理论研讨会上获奖或交流论文1篇以上(每篇字数在2000字以上);(2)工作业绩突出,获得县级以上表彰奖励;(3)独立或者以课题负责人、主要参加者的名义,完成法医类司法鉴定新业务应用对策报告、建议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政策建议1项以上。(三)副主任法医师1.专业理论知识,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丰富、扎实的法医学基础理论知识和司法鉴定业务知识,掌握与本专业相关学科的基础理论;(2)掌握国内外法医学发展的现状与趋势;(3)具有研究、分析处理法医类司法鉴定业务中重大、疑难问题的学术理论水平。2.工作能力与经历,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指导主检
7、法医师学习、工作的能力;(2)具有办理重大、疑难法医类司法鉴定案件的能力和经历。3.工作业绩与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中的3条以上:(1)撰写以下论文、著作之一:正式出版有ISBN书号的本专业学术论(译)著1部以上(每部字数在2万字以上);在CN或ISSN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每篇 字数在2000字以上);在山东司法鉴定等省级以上法学刊物发表论文2 篇以上(每篇字数在2000字以上);在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司法鉴定协会组织的相关 理论研讨会上获奖或交流论文1篇以上(每篇字数在2000字以上);(2)取得主检法医师职称以来,平均每年参与法医类司法鉴定100例以上,或近3年年检案量达到全省同类
8、型案件人均检案量以上;(3)工作业绩突出,获得设区的市党委政府或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联合表彰;(4)独立或者以课题负责人、主要参加者的名义,完成法医类司法鉴定新业务应用对策报告、建议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政策建议2项以上;(5)取得主检法医师资格以来,承办过2件以上在省内有较大影响的复杂疑难重大案件;(6)从事法医类司法鉴定工作15年以上、累计完成法医类鉴定超过1000例;(7)专业水平高,被纳入省级以上单位设立的法医类专家库。(四)主任法医师1.专业理论知识,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系统、扎实的法医学基础理论知识和司法鉴定业务知识,并掌握与本专业相关学科的知识;(2)能正确
9、运用法医学理论剖析,解决重大、疑难、复杂法医类司法鉴定事项;(3)具有组织法医类司法鉴定业务领域重大专题研究的能力。2.工作能力与经历,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全面指导法医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工作的能力;(2)具有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法医类司法鉴定案件的能力和经历。3.工作业绩与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中的4条以上:(1)撰写以下论文、著作之一:正式出版有ISBN书号的本专业学术论(译)著或法学教材2部以上(每部字数在3万字以上);在CN或ISSN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每篇字数在2000字以上);在山东司法鉴定等省级以上法学刊物发表论文3篇以上(每篇字数在2000字以上);在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
10、门、司法鉴定协会组织的理论研讨会上获奖或交流论文2篇以上(每篇字数在2000字以上);在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司法鉴定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活动中担任主讲的培训讲义2篇以上(每篇字数在3000字以上);(2)取得副主任法医师职称以来,平均每年完成法医类司法鉴定150例以上,或近5年年检案量达到全省同类型案件人均检案量以上;(3)工作业绩突出,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联合表彰;(4)独立或者以课题负责人、主要参加者的名义,完成法医学新业务应用对策报告、建议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政策建议3项以上;(5)从事法医类司法鉴定工作20年以上、累计完成法医类鉴定超过1500例;(6)取得副主
11、任法医师职称以来,承办过5件以上在省内有较大影响的复杂疑难重大案件;(7)取得副主任法医师职称以来,完成过国家级科研项目,或完成的科研课题获得自然科学奖、发明创造奖、科技进步奖等省(部)级以上奖项。第八条全日制研究生毕业博士学位获得者,符合主检法医师能力业绩与成果条件的,可考核认定主检法医师职称。全日制研究生毕业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法医类司法鉴定工作满3年,符合主检法医师能力业绩与成果条件的,可考核认定主检法医师职称。第四章破格申报评审条件第九条不符合规定学历、资历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现职称以来,从事法医类司法鉴定工作3年以上,且至少2年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可破格申报高一级职称。申报评审前
12、,须参加法医技术职称高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组织的业务测试。破格申报须具备基本条件和第七条规定的能力业绩条件。第十条主检法医师破格评审副主任法医师职称的,须符合副主任法医师评审条件“工作业绩与成果”中的4条以上。第十一条副主任法医师破格评审主任法医师职称的,须符合主任法医师评审条件“工作业绩与成果”中的5条以上。第十二条符合山东省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高级职称评审“直通车”暂行办法条件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高级职称评审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标准条件中涉及的学历、学位以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或认可的毕业证明、学位证书为准。第十四条本标准条件中涉及的工作业绩、表彰奖励、论文论著等,应当以
13、现职称期间取得为准,并提供相应有效证明材料或业务主管部门、司法鉴定协会的鉴定材料。第十五条申报高一级职称前已取得其他系列现层级职称的专业年限可累计计算。第十六条申报参加法医技术职称评审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资格证书,并从查实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法医 技术职称:(一)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受处理、处分、处罚阶段或者取得现职称期间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在申报材料中未如实填写的;(二)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三)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评审规定等行为的。第十七条本标准条件中相应词语或概念的含义(一)相关专业是指专业内容与
14、法医类司法鉴定业务有关联的学科;(二)司法鉴定工作是指司法鉴定执业活动以及与其相关的辅助性、研究性、技术性工作;(三)疑难案件是指涉及多门学科、需要使用多种仪器设备或适用多种技术标准规范的鉴定案件;复杂疑难重大案件是指经司法鉴定机构2次以上鉴定、存有较大争议的疑难鉴定案件;(四)本标准条件所称论著是指就法医学理论、法医类司法鉴定等方面进行专门研究的著作,应是正式出版的书籍;译著是指全文翻译的法医学专业著作;(五)本标准条件所称的论文与论(译)著的作者,应为独著或第一作者;(六)本标准条件所称“理论研讨会上获奖论文”是指在各类专业理论研讨会上获奖的论文;“学术会议交流的论文”是指 在学术会议上进
15、行交流的论文。论文的级别由会议的主办单位级 别确定。在没有正式刊号的内部刊物上刊登的论文,视为学术会 议交流论文;(七)本标准条件所称年为周年,以上包含本数;(八)本标准条件所指表彰,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经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及其所属单位经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批准举办的面向各级各部门或者本系统本行业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县级表彰是指县级党委政府表彰;市级表彰是指设区的市党委政府(省级工作部门)表彰;省级以上表彰是指省(部)级表彰,国家级表彰。第十八条本标准条件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现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工作过程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第十九条本标准条件由山东省司法厅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标准条件自2021年1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