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证据概述第一节 证据的概念和功能一、证据的概念一、证据的概念(一)证据的语词起源和基本含义(一)证据的语词起源和基本含义证据的语词起源:证据一词在原始社会末期到奴隶社会初期即已出现。在古汉语中,“证”与“据”并不合并在一起使用表达现代意义上的“证据”,此二字常常分开使用,共同表达现代意义上的“证据”的词义。鸦片战争后,随着西学东渐,西方的法律制度和理念,包括证据制度和理念也逐渐传入中国,在此背景下,一些法律术语的使用也发生了变化。“证”“据”二字合并为证据一词也逐渐流行起来。证据在现代汉语中的基本含义:证据,就是证明的根据或凭据。第一节 证据的概念和功能一、证据的概念一、证据的概念(二)
2、诉讼证据的概念(二)诉讼证据的概念关于诉讼证据的概念,中外法学界迄今仍未达成共识。关于该概念的理论纷争:原因说信息说方法或手段说事实说材料说根据说第一节 证据的概念和功能一、证据的概念一、证据的概念(二)诉讼证据的概念(二)诉讼证据的概念所谓诉讼证据,是指法定主体在诉讼之前或诉讼过程中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或凭据。对于法律人而言,谈到证据一词,如果没有特别说明有其他意义,就是指诉讼证据。二、证据的功能二、证据的功能(一)证据是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基本依据(二)证据是司法公正的基础(三)证据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手段第二节 证据的基本属性一、我国证据理论中的证据属性一、我国证据理
3、论中的证据属性(一)证据的客观性(一)证据的客观性证据客观性的含义:客观性是指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证据是一种客观存在。()证据的内容必须是客观的。()证据的客观性表明证据是可知的,也表明案件事实的认定具有可靠性。关于证据客观性的争论:()纯客观性论。()客观性否定(舍弃)论。()主客观性统一论。()以真实性取代客观性论。第二节 证据的基本属性一、我国证据理论中的证据属性一、我国证据理论中的证据属性(二)证据的关联性(二)证据的关联性所谓关联性,也称相关性,是指诉讼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有客观的实质性联系,从而对案件事实具有证明作用。英美法系国家的关联性规则:在英美法系国
4、家的证据规则体系中,关联性规则是一项基础性证据规则。我国证据理论中的证据关联性:()客观性。()多样性。()可知性。第二节 证据的基本属性一、我国证据理论中的证据属性一、我国证据理论中的证据属性(三)证据的合法性(三)证据的合法性诉讼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由法定主体按照法律要求和法定程序而取得和使用的事实根据或材料。合法性的体现:()主体合法。()形式合法。()内容合法。()方法(手段)合法。()程序合法。关于合法性的学术争论:()合法性是否可以作为证据的基本属性。()关于“法”之范围的论争。第二节 证据的基本属性二、域外证据理论中的证据属性问题二、域外证据理论中的证据属性问题(一)英
5、美法系证据法中的证据关联性与可采性(一)英美法系证据法中的证据关联性与可采性所谓可采性(亦称证据的容许性),是指证据可被容许在法庭上提出的资格。()证据的可采性问题是英美证据法的核心问题。在陪审团审判时,证据能否被采用(“法庭准入资格”)由法官确定,而能否被采信(“定案根据资格”)属于陪审团的职事。()可采性与关联性的关系。证据资格的获得往往决定于证据是否与案件事实相关。()法律规范对证据的可采性,一般不从正面加以积极规定,而多作出反面的消极规定。在英美证据法中,证据排除规则的种类较多。第二节 证据的基本属性二、域外证据理论中的证据属性问题二、域外证据理论中的证据属性问题(二)大陆法系证据法中
6、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二)大陆法系证据法中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证据能力证据能力,亦称“证据资格、证据的适格性”,是指证据资料得被采用为证据而必须具备的条件,即证据资料被法律所容许为证据的资格。()它是一个法律问题,是国家意志在诉讼证据问题上的体现。()其本质是确定证据的法庭准入资格。()大陆法系的法律对证据能力一般不作积极的规定,而多以消极规范的形式对无证据能力或限制证据能力的情形作出规定。第二节 证据的基本属性二、域外证据理论中的证据属性问题二、域外证据理论中的证据属性问题(二)大陆法系证据法中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二)大陆法系证据法中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证据能力()证据能力的适用范围有限。()证据
7、能力只有有无之分,没有强弱之别。()证据能力的判断标准。其判断标准有二:一是自然标准关联性标准。二是社会标准合法性标准。第二节 证据的基本属性二、域外证据理论中的证据属性问题二、域外证据理论中的证据属性问题(二)大陆法系证据法中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二)大陆法系证据法中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证明力证明力,也称证明价值、证据价值、证据力、证据效力,是指证据在证明、证实待证事实(证明对象)存在或不存在方面所体现出来的作用和价值。()证明力在本质上是解决定案根据资格的问题,是逻辑与经验的问题,属于法官认证的职责范围,因而一般由法官自由裁量决定。()证明力既有有无之分,也有强弱之别。()证明力是形式证明力和
8、实质证明力的统一。第二节 证据的基本属性二、域外证据理论中的证据属性问题二、域外证据理论中的证据属性问题(二)大陆法系证据法中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二)大陆法系证据法中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证明力()判断证据证明力的立法模式。历史上的大陆法系国家判断证据证明力的立法模式有两种:一是法定证据制度下的判断模式;二是自由心证制度下的判断模式。()判断证据证明力的标准。证明力的判断标准有二:一是真实性标准(“质”的标准),二是充分性标准(“量”的标准)。()证明力与证据能力的关系。第二章证据制度的历史发展第一节 神示证据制度一、神示证据制度的产生一、神示证据制度的产生神示证据制度是指依据神的启示来判断案件是
9、非曲直的证据制度。神示证据制度与奴隶社会的控告式诉讼制度是紧密相关的,控告式诉讼制度是神示证据制度产生的制度基础。二、神示证据制度的不同形式二、神示证据制度的不同形式(一)诅誓(二)水审(三)火审(四)决斗第一节 神示证据制度三、对神示证据制度的评析三、对神示证据制度的评析用现代的观点来审视神示证据制度无疑会认为该制度是荒谬的。但是,神示证据制度的产生有其必然性。首先,其产生与当时的社会条件相契合。其次,以神示证据作为法官解决纠纷的依据,相对于人类社会早期的血亲复仇而言是历史性的进步,表明当时人们致力于寻求裁判的正当化。最后,神示证据制度利用人们对神灵的崇拜和畏惧,使其不敢不如实陈述案件的真实
10、情况,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陈述的真实性,有助于法官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第二节 法定证据制度一、法定证据制度的产生一、法定证据制度的产生法定证据制度,又称形式证据制度,是指依据证据的不同形式,在法律中明文规定证据的证明力以及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的规则,法官应当依据法定的证据规则作出裁判,而不能够自由取舍的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与封建社会的纠问式诉讼制度是紧密相关的,纠问式诉讼制度是法定证据制度产生的制度基础。伴随着诉讼制度的演进,神示证据制度已经不能满足需要而逐步为法定证据制度所取代。第二节 法定证据制度二、法定证据制度的主要特点二、法定证据制度的主要特点(一)证据的证明力和定案标准法定(一)证
11、据的证明力和定案标准法定依据证据的不同形式对证据进行分类是法定证据制度的主要特征。法官在审判案件过程中,并不需要考虑证据本身的情况如何,也不必考虑其真实的证明力,法律已经事先规定了该证据的可靠性和证明力,法官应当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其加以使用。(二)收集审查判断证据的特殊规则(二)收集审查判断证据的特殊规则被告人口供证人证言书证第二节 法定证据制度三、对法定证据制度的评析三、对法定证据制度的评析法定证据制度的建立反映人们认识客观世界的能力获得了提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摆脱了宗教迷信的束缚。而且限制了法官的司法专横,消除了各地司法机关在运用证据时的混乱状态,适应了封建君主专制下中央集权的需要。法定证据
12、制度的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首先,法定证据制度将证据的外部特征作为判断证据证明力的绝对标准,违背了人类认识活动的基本规律。其次,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只能机械地适用法定的证据规则,而难以从具体案件的客观实际出发,准确地查明案情。最后,在法定证据制度下,口供被视为“证据之王”,而刑讯逼供作为获得口供的合法手段导致了大量冤假错案的出现。第三节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一、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产生一、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产生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是指对证据的证明力及取舍,由法官依据良心和理性加以自由判断,在其形成内心确信的基础上来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制度。辩论式诉讼制度逐步取代了纠问式诉讼制度,而与纠问式诉讼制度紧密相
13、关的法定证据制度也逐渐被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取代。最早提出“自由心证”的是法国的国会议员杜波尔。第三节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二、对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评析二、对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评析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取代法定证据制度是资产阶级民主、平等和自由思想在证据制度领域的具体表现,具有一定的历史进步意义。自由心证制度的建立实现了诉讼结构的根本性变革,使法官能够从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较准确地查明案件事实。自由心证制度是证据制度发展史上的一大进步,但也有其内在的局限性。自由心证的主体是法官,通过法官形成“内心确信”来认定案件事实。但法官并不是抽象的人,而是具体的人,如果完全依赖法官的自由心证,那么必然会导致法官对案
14、件事实认定的随意,难以确保获得与案件事实相符的裁判。第四节 我国现代证据制度一、我国现代证据制度的创立和发展一、我国现代证据制度的创立和发展(一)创立(1931年至1949年)(二)发展(1949年至1956年)(三)停滞(1957年至1976年)(四)重建(1976年至1989年)(五)完善(1990年至2011年)(六)快速发展(2012年至今)第四节 我国现代证据制度二、我国现代证据制度的特征二、我国现代证据制度的特征(一)形式特征(一)形式特征当前我国证据制度主要规定在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三大诉讼法典以及相应的司法解释中,我国尚未制定统一的证据法典或者单行的证据法。(二)内容
15、特征(二)内容特征重视事实的认定,确立证据裁判原则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公、检、法机关收集、审查、判断证据,运用证据定案必须遵守法定程序第三章证据法的理论基础第一节 证据法的认识论基础一、诉讼证明活动是一种特殊的认识活动一、诉讼证明活动是一种特殊的认识活动诉讼证明活动,就是诉讼参与人和司法机关通过收集、运用证据的方式,感知证据所蕴含的事实内容,并在此基础上,运用逻辑思维手段,依法对证据进行必要的审查、判断,从而对已经发生的事实形成更准确的认知。这一过程本身与一般的认识活动是相符合的,具有一般认识活动的基本特征。诉讼证明活动是一种特殊的认识活动。第一,诉讼证明活动的构成要素具有特殊性。第
16、二,诉讼证明活动的性质具有特殊性。第三,诉讼证明受证据规则和其他立法规定的限制。第一节 证据法的认识论基础二、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为我国证据制度提供基本理论指导二、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为我国证据制度提供基本理论指导(一)可知论(一)可知论可知论与我国当前证据制度中的诉讼真实观有着密切的联系。诉讼证明活动是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和再现。作为过去客观发生过的真实,每个案件中所蕴含的事实都应当是可知的。(二)能动反映论(二)能动反映论能动反映论对我国证据的收集和运用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三)实践论(三)实践论实践论对我国证据制度的影响主要体现在相关法定证据规则的适用上。第二节 证据法的价值论基础一、秩序一、
17、秩序具体到证据法领域,秩序价值首先体现在对特定证据规则的遵循。证据制度的落实本身就是对正常诉讼秩序的维护、对破坏诉讼秩序行为的抵制,是秩序价值的充分体现。二、自由二、自由自由价值反映到证据法领域,主要体现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享有证据制度中的各项合法权利和诉讼主体地位。三、公正三、公正公正地实施各项具体的证据制度,合理地分配诉讼主体的权利、义务,亦是证据法的要义之一。第二节 证据法的价值论基础四、效益四、效益效益价值在证据法领域亦有所体现。以证明标准为例,在我国不同的诉讼类型中,证明标准是有所区别的。五、各种价值的权衡五、各种价值的权衡各种价值目标由于背后的利益差异,难免产生矛盾和对抗。应当
18、以权衡的结果是否能实现诉讼效益的最大化,是否有利于国家、社会的长远利益、根本利益作为选择标准。具体而言包括:()兼顾原则。()共同抑制原则。()动态平衡原则。()合法性优先原则。第四章证据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证据法的基本原则概述证据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诉讼主体在进行证据的收集、审查与判断以认定案件事实时应当遵守的基本原理和准则。为厘清证据法基本原则的核心内容,应明确作为证据法基本原则应当具备的特点。其一,证据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在诉讼活动中证据运用的基本原理与规律。其二,证据法的基本原则具有概括性。其三,证据法的基本原则对证据的运用过程有普遍性与全局性的指导作用。我国证据法的基本原则应当为“实质真实
19、原则、证据裁判原则、直接言词原则与证据法定原则”。第二节 实质真实原则实质真实原则是指法官为实现“以事实为根据”的要求可以依职权主动调查取证,在对全案证据进行审核判断的基础上,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实质真实原则的具体要求体现在以下方面。其一,法官被赋予了主动调查取证的职权。其二,法官对证据的查实责任。其三,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应建立在对证据进行全面审核的基础上。其四,违反实质真实原则时有专门的救济机制。遵守“实质真实原则”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其次,有助于增强司法的公信力。最后,有助于增强法官在证据运用过程中的责任感。第三节 证据裁判原则一、证据裁判原则的源起
20、一、证据裁判原则的源起证据裁判原则可以溯源至16世纪到19世纪的欧洲大陆。法定证据制度下以证据为裁判依据的做法与现代证据裁判原则的理念是相契合的。然而,法定证据制度的具体设置存在明显的欠缺,取而代之的是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所蕴含的以证据为裁判依据的理念并没有被舍弃。大陆法系国家在其诉讼法中普遍认可以证据为裁判依据的理念,并确立了现代的证据裁判原则。英美法系国家重视证据规则的制定,其证据规则主要围绕着证据的关联性与合法性而展开。我国现代证据制度创立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诉讼中证据的运用受到了高度关注。我国在诉讼立法中已经明确认可了证据裁判原则。第三节 证据裁判原则
21、二、证据裁判原则的内涵二、证据裁判原则的内涵其一,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只能以证据为根据,不能依靠神意、猜想或者臆断等证据之外的因素。其二,法院在判决中通过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时应当说理。其三,在没有证据或者证据欠缺的情况下不能认定案件事实。三、证据裁判原则的例外三、证据裁判原则的例外在当前各国的诉讼中,证据裁判原则的例外情形主要有自认、推定和司法认知。第三节 证据裁判原则四、证据裁判原则的意义四、证据裁判原则的意义证据裁判原则对诉讼主体的行为有着引导作用,规范了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证明行为和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使法官在对证据进行审查和判断的基础上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进而对法官的心证过程进行约束,
22、防止案件事实认定过程中的法官擅断。当事人根据证明责任分配规则,进行举证、质证与辩论,如果不能履行证明责任,将承担不利后果。第四节 直接言词原则一、直接言词原则的源起一、直接言词原则的源起从诉讼制度的发展历程来看,直接言词原则可以溯源至早期的控诉式诉讼模式。控诉式诉讼与直接言词的要求是相契合的。然而,在纠问式诉讼中,法官承担了控诉和审判的双重职能,审判逐渐采用了书面方式,并且秘密进行。这显然与直接言词原则的要求是相悖的。在19世纪的司法改革中,书面审理程序所造成的问题成为直接言词原则复兴的直接原因。现代的直接言词原则是在对纠问式诉讼模式下书面审判方式进行反思的基础上逐步确立的。第四节 直接言词原
23、则二、直接言词原则的内涵二、直接言词原则的内涵(一)直接原则(一)直接原则为了保证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亲历性,有以下要求。第一,法庭审理过程中法官的全程参与。第二,法庭审理过程的连续性。第三,法庭审理注重证据的原始性。(二)言词原则(二)言词原则言词原则又名口头辩论主义,是指法庭审理的方式为口头方式。言词原则不仅要求法庭审判以言词方式进行,而且要求当事人都参与庭审。第四节 直接言词原则三、直接言词原则的意义三、直接言词原则的意义(一)有助于实体公正(二)有助于程序公正四、直接言词原则在我国的适用四、直接言词原则在我国的适用周书吕刑中记载了“两造具备,师听五辞”的庭审制度,该制度要求法官在原、
24、被告双方到庭的情况下听取陈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诉讼立法并未明确规定直接言词原则,但是诸多规定体现了直接言词原则的基本理念,然而还存在一些欠缺。第五节 证据法定原则一、证据法定原则的渊源一、证据法定原则的渊源证据法定原则溯源于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定证据制度,有学者将这种做法界定为法定证据主义。相对于法定证据主义下刑讯逼供是合法的 取证手段等不利于保障人权的证据规则和没有赋予法官裁量权的制度设置,现代证据法定原则,一方面基于人权保障与案件事实认定的需要,赋予法官对证据证明力进行审查判断的裁量权;另一方面为了保障法官心证形成的过程正当,对证据的资格及运用程序进行了规范。第五节 证据法定原则二、
25、证据法定原则的内涵二、证据法定原则的内涵(一)有证据资格(二)证据运用程序法定化(三)国家专门机关和其他诉讼主体遵守证据运用程序的义务第五章证据的分类第一节 证据分类的概念和意义一、证据分类的概念一、证据分类的概念所谓证据的分类,也称证据的理论分类,是指从理论上按照不同的标准对证据进行的划分。我国证据法学界长期以来普遍认同的证据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不同,将证据分为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根据证据是否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将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根据证据能否直接证明案件事实,把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根据证据提出的主体,将证据分为本证和反证。第一节 证据分类
26、的概念和意义二、证据分类的意义二、证据分类的意义在理论层面,有利于从不同角度探索和发现证据的属性特征,形成对证据的全方位、体系化认识,进而促进证据理论研究的进一步深入,揭示和梳理证据审查、判断、运用应当遵循的规律,为完善我国证据制度提供理论上的依据;在实践层面,证据分类使表现形式各异的证据类型化,指导办案人员根据证据类型和属性科学办案,引导办案人员少走弯路,提高办案质效,实现司法公正。第二节 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一、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概念与区分标准一、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概念与区分标准根据证据来源不同,可以把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所谓证据来源,即指证据与案件原始事实或证据原始出处之间的关
27、系。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原始事实或出自原始出处的证据。传来证据则指非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出自原始出处,而是由原始证据派生出来的证据。因此传来证据也叫派生证据。二、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运用规则二、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运用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应当尽量收集和使用原始证据原始证据优先的同时,也要重视传来证据的收集提取第三节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一、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概念一、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概念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证据可以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所谓案件主要事实,是指对确定案件争议或解决纠纷具有关键意义的事实。有的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之间的关联是直接的,没有中间环节,因
28、而起到的证明作用也是直接的。这种证据被我们称为直接证据。有的证据必须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以推论的方式作为中介才能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这种证据被我们称为间接证据。第三节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二、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二、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一)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一)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所有直接证据必须有其他证据加以印证,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孤证不能定案,即只有一个直接证据不能定案。第三节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二、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二、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二)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二)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据以定案的每一间接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间
29、接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对证明案件事实具有实际意义。()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依据运用间接证据组成的证据体系所得出的结论必须是唯一的,具有排他性。()运用间接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第四节 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一、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概念一、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概念根据证据的实质内容和表现形式的不同,证据可以划分为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言词证据是以人的陈述为证据内容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实物证据是指以实物形态为证据内容和表现形式的证据。二、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的特点及运用规则二、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的特点及运用规则(一)言词证据的特点及运用规则(一)言词证据的特点及运用规
30、则言词证据的特点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言词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是动态的,两者之间的关联性较明显。其次,言词证据具有能动性。最后,言词证据容易因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失实。第四节 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二、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的特点及运用规则二、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的特点及运用规则(一)言词证据的特点及运用规则(一)言词证据的特点及运用规则针对言词证据的上述特点,在运用言词证据时应遵循扬长避短的原则,注意以下几点:()言词证据的收集不得采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并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知道案情的公民有客观提供证据的可能。()审查言词证据时注意有无影响其真实性的主客观因素。第四节 言词证据和实
31、物证据二、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的特点及运用规则二、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的特点及运用规则(二)实物证据的特点及运用规则(二)实物证据的特点及运用规则相较于言词证据,实物证据具有以下几个鲜明的特点:首先,实物证据客观性较强。其次,实物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一般是静态的、片段的。最后,实物证据的发现以及其证明价值的挖掘与人的认识能力有关。在运用实物证据时一般应遵循以下规则:()发现、收集、提取、固定实物证据的过程中要充分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并及时进行,避免实物证据因外力作用而灭失或被伪造、变更。第四节 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二、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的特点及运用规则二、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的特点及运用规则(二)实物证据
32、的特点及运用规则(二)实物证据的特点及运用规则()审查实物证据时,一方面要注意其真实性,另一方面要判断其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实物证据的信息容量较少,证明的范围狭窄,因此一般不能只依靠实物证据定案,而应将实物证据与言词证据相结合,在相互印证的基础上定案。第五节 本证和反证一、本证和反证的概念一、本证和反证的概念根据证据对诉辩双方中负举证责任一方所主张事实的证明作用,证据可以分为本证和反证。所谓本证,是指证明负举证责任一方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反证,则指证明负举证责任一方所主张的事实不成立的证据。二、划分本证与反证的意义二、划分本证与反证的意义(一)本证与反证的划分,有助于调动诉辩双方收集、提
33、供证据的积极性,提高诉讼的抗辩性。(二)本证与反证的划分,有助于办案人员正确审查和运用证据,尽快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第六章证据种类第一节 证据种类概述一、证据种类的概念一、证据种类的概念所谓证据种类,是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在法律上对证据所进行的分类。二、我国诉讼法中证据种类的变化二、我国诉讼法中证据种类的变化在我国三大诉讼法中,都有关于证据种类的规定,最早作出规定的是刑事诉讼法。三、对现行证据种类制度的评析三、对现行证据种类制度的评析我国诉讼法共规定了八种证据: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笔录。总体而言,我国三大诉讼法对证据种类的规定比较注重证据的外在表现形式
34、,而未考虑证据的形成特点和证明方法等。第二节 当事人陈述一、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陈述一、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陈述(一)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陈述的概念和特点(一)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陈述的概念和特点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陈述,是指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就有关案件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陈述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特点:第一,陈述主体特定。第二,陈述指向主体特定。第三,陈述内容特定。第四,陈述时间特定。第二节 当事人陈述一、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陈述一、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陈述(二)询问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程序和方法(二)询问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程序和方法当事人的陈述主要是在民事
35、、行政诉讼过程中通过询问当事人获得的。(三)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陈述的证明力(三)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陈述的证明力相对而言,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陈述的主观性较强,因而证明力较弱。第二节 当事人陈述二、刑事诉讼被害人陈述二、刑事诉讼被害人陈述(一)被害人陈述的概念和特点(一)被害人陈述的概念和特点被害人陈述的概念:被害人陈述是指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就其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被害人陈述的特点:第一,证明的直接性。第二,表达方式的多样性。第三,包含内容的综合性。第四,陈述内容真伪的双重性。第五,证明对象的排他性。第二节 当事人陈述二、刑事诉讼被害人陈述二、刑事诉讼被害人陈述(二)询
36、问被害人的程序和方法(二)询问被害人的程序和方法()询问的地点和人数。()询问的方式。()询问前的准备。()询问的步骤与方法。()询问的禁止性规定。()询问笔录的制作。第二节 当事人陈述二、刑事诉讼被害人陈述二、刑事诉讼被害人陈述(三)对被害人陈述的审查判断(三)对被害人陈述的审查判断第一,审查被害人陈述的来源。第二,分析被害人陈述的内容是否合情合理。第三,注意审查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系。第四,审查被害人的作证能力与品格。第五,审查被害人陈述与其他证据有无矛盾。第二节 当事人陈述三、刑事诉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三、刑事诉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
37、述和辩解的概念与特点(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概念与特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概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就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也即通常所说的“口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特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有可能全面反映案件事实情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虚假的可能性很大,往往有真有假,真假混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具有不稳定性。第二节 当事人陈述三、刑事诉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三、刑事诉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二)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程序和技巧(二)
38、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程序和技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通过讯问而获得的,其固定和保全的方法可以是制作笔录,也可以是制作录音、录像。(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判断(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判断审查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基本准则:不轻信口供是审查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基本准则。第二节 当事人陈述三、刑事诉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三、刑事诉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判断(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判断审查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方法及应注意的问题:()审查收
39、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的程序是否合法。()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是否符合情理。()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口供的动机。()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与其他证据有无矛盾。第三节 书证一、书证的概念和特点一、书证的概念和特点(一)书证的概念(一)书证的概念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案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二)书证的特点(二)书证的特点()书证以其记载和表达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事实。()书证具有直接证明性。()书证具有稳定性。第三节 书证二、书证的收集二、书证的收集民事诉讼中书证的收集:书证的提供,原则上由主张相关事实的当事人负责。行政诉讼中书证的收集:
40、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刑事诉讼中书证的收集:在公诉案件中,书证主要是由司法人员通过勘验、搜查、扣押等方法收集,此外,也有些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提供的。自诉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书证原则上应当由自诉案件的原告负责提供,必要时,司法机关可以收集。第三节 书证三、对书证的审查三、对书证的审查()审查书证与待证事实有无相互关联。()审查书证的制作人,确认该制作人是否有制作该种书证的资格。()审查制作书证的手续是否完备。()审查制作书证时的程序是否合法。()审查书证有无伪造、变造的痕迹。()审查书证的收集是否合法。第四节 物证一、
41、物证的概念和特点一、物证的概念和特点(一)物证的概念(一)物证的概念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和存在形式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或者痕迹。(二)物证的特点(二)物证的特点物证以实体物的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和存在形式证明案件事实物证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可靠性物证具有间接性和依赖性第四节 物证二、物证的收集和保管二、物证的收集和保管(一)物证的调查收集(一)物证的调查收集物证的调查收集是指执法人员或者律师发现、提取、固定、保管和保全物证的专门活动。根据我国三大诉讼法的规定,调查收集物证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勘验;检查;搜查;扣押;提供与调取。(二)物证的固定、保管(二)物证的固定、保管物证的固定,是
42、指执法人员采用技术手段提取或制作收集物证的笔录、绘图、照片的专门活动。物证的保管,是指将用作证据的物品和痕迹固定后妥善加以保管和封存的活动。第四节 物证三、对物证的审查和判断三、对物证的审查和判断审查判断物证的来源是否合法审查判断物证是否真实可靠审查判断物证与案件有无客观联系第四节 物证四、物证与书证的区别四、物证与书证的区别第一,证明方法不同。第二,外在形式要求不同。第三,能证明的案件事实是否较完整不同。第四,保存和固定的方式不同。第五,判断真假的手段不同。第五节 视听资料一、视听资料的概念和特点一、视听资料的概念和特点(一)视听资料的概念(一)视听资料的概念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带、录像带、光
43、盘、电脑和其他科学技术设备储存的电子音像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二)视听资料的特点(二)视听资料的特点视听资料具有综合性视听资料具有动态直观性视听资料具有高度的准确性视听资料具有科学性第五节 视听资料二、视听资料的收集和保管二、视听资料的收集和保管(一)视听资料的收集(一)视听资料的收集视听资料的收集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或者律师在诉讼过程中依法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取视听资料,或者依照法定程序制作视听资料的专门活动。视听资料的收集分为调取视听资料和制作视听资料两种情况。(二)视听资料的保管(二)视听资料的保管视听资料的保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或者律师在诉讼过程中依法
44、调取制作视听资料后予以保管的专门活动。第五节 视听资料三、对视听资料的审查和判断三、对视听资料的审查和判断(一)视听资料审查判断的内容(一)视听资料审查判断的内容审查视听资料的真实性审查视听资料的关联性审查视听资料的合法性(二)视听资料审查判断的方法(二)视听资料审查判断的方法追根溯源法比较印证法背景考察法科学鉴定法第六节 电子数据一、电子数据的概念与特征一、电子数据的概念与特征(一)电子数据的概念(一)电子数据的概念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二)电子数据的特征(二)电子数据的特征()对保存方
45、式有特定要求。()必须借助电子设备在特定的环境系统中才能被感知到。()可以无限制地快速传播。()易失真性与高安全性并存。第六节 电子数据二、电子数据的收集与保管二、电子数据的收集与保管(一)直接收集并保管原始状态下的电子数据(二)通过公证方式收集与保管电子数据三、对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三、对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对电子数据进行审查判断,需要审查判断其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第七节 证人证言一、证人证言的概念和特点一、证人证言的概念和特点(一)证人证言的概念(一)证人证言的概念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在诉讼过程中就其所感知的案件事实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二)证人证言的特点(二)证人证言的特点()证人证言是由
46、知晓案件情况有关内容的自然人所作的陈述。()证人证言应当是对案件有关情况的客观陈述。()证人证言受人的主观影响较大。()证人证言一般应以口头形式提供。第七节 证人证言二、证人的资格二、证人的资格证人的资格,又称证人能力,是指作为适格证人必须具备的条件。在我国要成为适格证人必须具备以下一些条件:()了解案件情况。()能正确表达意思。()能够认识作证的法律后果,即具有辨别是非的能力。第七节 证人证言三、对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三、对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判断证人证言的真伪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证人与本案当事人的利害关系证人的品质证人证言的来源证人的感知力、记忆力和表达力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客观环境和条件证
47、人提供证言时是否受到外界的不良影响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是否一致或协调第八节 鉴定意见一、鉴定意见的概念和特点一、鉴定意见的概念和特点鉴定意见,又称“鉴定人的意见”,是由鉴定人接受委托或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对诉讼中所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测、分析、判断后,所作出的结论性意见。鉴定意见与其他诉讼证据相比,具有以下特点:()鉴定意见的科学性。()鉴定意见的事实针对性。()鉴定意见的确定性。()鉴定意见的书面性。第八节 鉴定意见二、鉴定主体的资格及其确定二、鉴定主体的资格及其确定鉴定主体主要是指鉴定人。就司法领域而言,鉴定人是指取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在司法鉴定
48、机构中执业,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出鉴定意见的人员。三、对鉴定意见的审查三、对鉴定意见的审查第一,审查鉴定人是否合格。第二,审查送交的鉴定材料是否确实、充分。第三,审查鉴定人所使用的鉴定方法是否科学、技术设备是否先进和完善。第四,审查鉴定人是否受外界的干扰影响,有无徇私受贿而故意作虚假鉴定的情况。第五,审查鉴定意见和案件内其他证据有无矛盾。第六,对其他方面的审查。第九节 笔录一、民事案件勘验笔录一、民事案件勘验笔录勘验笔录,是指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或者尸体,由特定专门机关的办案人员依其职权和法定程序,进行勘察、检验而制作的实况记录。勘验笔录,一般由
49、现场文字记录、现场绘图和现场照片三部分组成。勘验笔录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点:()客观性较强。()反映的内容比较全面。()呈现方式多样。民事诉讼中的勘验笔录,是指审判人员为了调查、核实有争议的事实或标的物,对有关的物品、场所进行勘察、检验而作的客观记载。与刑事诉讼中的勘验不同的是,民事诉讼中勘验的主体只能是审判人员,勘验的对象一般不包括尸体,而且勘验大多是被动的,即在审查、核实诉讼双方举出的证据存在矛盾并应当事人请求时,才进行某种勘验。第九节 笔录二、行政案件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二、行政案件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行政诉讼中的勘验笔录,是指审判人员为了调查、核实有争议的事实或标的物,对有关的物品、场所进
50、行勘察、检验而作的客观记载。人民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勘验现场。现场笔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人当场作出处理而对有关事项制作的文字记载材料。现场笔录只适用于行政诉讼中,是行政诉讼特有的证据类型。第九节 笔录三、刑事案件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三、刑事案件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一)勘验笔录(一)勘验笔录刑事诉讼中的勘验笔录,是指侦查、检察或审判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进行勘察检验的客观记载。勘验的对象是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和尸体等。(二)检查笔录(二)检查笔录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