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二章 居住权第一节 居住权的概述第二节 居住权的设立第三节 居住权的内容第四节 居住权的消灭第一节 居住权概述一 居住权的概念和特征二 居住权与相关权利三 居住权制度的历史发展居住权的概念和特征 是指居住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住房以及其他附着物所享有的占有、使 用的权利。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 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的概念和特征居住权具有如下特点:第一,居住权是由特定民事主体所享有的用益物权。第二,居住权是一种意定的用益物权第三,居住权的客体是住宅第四,期限具有长期性第五,居住权的设定原则上是一种无偿行为第六,居住权具有人
2、身专属性居住权与相关权利1.居住权与租赁权2.居住权与借用权居住权制度的历史发展 我国原物权法在起草中曾经就是否规定居住权产生过争议,但原物权法最终并没有规定居住权制度。我国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二节 居住权的设立一 居住权主要采取意定方式设立二 居住权设立的登记三 居住权原则上应无偿设立居住权主要采取意定方式设立 居住权主要是通过意定的方式设定的。所谓意定,是指根据房屋所有人的意愿而 在其房屋之上为他人设定居住权。设立人必须是房屋的所有人,任何人在他人的房屋 之上设定居住权都是无效的。主要包括:1.依
3、据合同设立居住权2.根据遗嘱的方式设立居住权居住权设立的登记民法典第368条规定:“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居住权的设立采登记生效模式。居住权原则上应当无偿设立民法典第368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三节 居住权的内容一 居住权人的权利二 居住权人的义务居住权人的权利(一)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权(二)有权依据约定将房屋出租、出借给他人(三)有权对房屋进行必要的改良和修缮(四)排除所有人及其他人侵害的权利(五)抛弃居住权的权利 居住权人的义务(一)合理使用房屋的义
4、务(二)依据约定交纳必要费用的义务(三)对房屋的合理保管、维护义务(四)不得转让居住权的义务(五)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居住房屋的义务(六)居住权人不得通过遗嘱规定居住权由他人继承(七)期限届满之后的返还义务第四节 居住权的消灭一 居住权消灭的原因二 居住权消灭后的效果居住权消灭的原因(一)居住权设定的期限届满(二)居住权人死亡(三)其他事由所导致的居住权消灭的情形:1.居住权人抛弃居住权2.住房因不可抗力倒塌毁损。3.居住权人因滥用权利而终止。4.混同 5.居住权合同被依法解除居住权消灭后的效果(一)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的义务(二)房屋的返还(三)改良和修缮设施的归属确定(四)造成房屋毁损的赔偿责任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