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教程》(第三版)课件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知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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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知识经济法基础知识“十二五”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 第一章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知识经济法基础知识第一节第一节 法的概述及渊源法的概述及渊源 第二节第二节 经济法概述经济法概述第三节第三节 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 第四节第四节 与经济法相关的法律基础知识与经济法相关的法律基础知识 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能够掌握法的概念和本质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能够掌握法的概念和本质;了解了解当代中国法的渊源和经济法的产生、概念及调整对象;当代中国法的渊源和经济法的产生、概念及调整对象;掌握经济法律关系概念及构成;理解和掌握与经济法相掌握经济法律关系概念及构成;理解和掌握与经济法相关的民法基础知识

2、和诉讼时效的概念。通过本章学习,关的民法基础知识和诉讼时效的概念。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在以后的生活和工作中树立法律意识,培养初步使学生在以后的生活和工作中树立法律意识,培养初步的法律思维;能在生活和工作中分析产生的经济法律关的法律思维;能在生活和工作中分析产生的经济法律关系;在工作和生活中对出现的法律关系,能用学习的法系;在工作和生活中对出现的法律关系,能用学习的法律知识分析不同的民事主体;学会识别民事行为的不同律知识分析不同的民事主体;学会识别民事行为的不同类型;学会分析代理的法律关系及代理权的行使。类型;学会分析代理的法律关系及代理权的行使。第一章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知识经济法基础知识学习目

3、标学习目标引导案例引导案例 20122012年年5 5月月1 1日,某商场搞有奖销售活动,日,某商场搞有奖销售活动,1515岁岁的小明购买了的小明购买了5858元洗发水,中奖元洗发水,中奖80008000元。第二天,元。第二天,小明的母亲和他一起去领奖。领完奖回来后小明偷小明的母亲和他一起去领奖。领完奖回来后小明偷偷拿走偷拿走78007800元买了电脑,母亲想拿这钱买化妆品的元买了电脑,母亲想拿这钱买化妆品的时候发现钱被儿子花了,遂返还购置费用,要求商时候发现钱被儿子花了,遂返还购置费用,要求商家退回电脑。家退回电脑。请思考:请思考:1.1.儿子买洗发水合法吗,奖金归谁,为什么?儿子买洗发水合

4、法吗,奖金归谁,为什么?2.2.儿子买电脑行为可合法?母亲能否要求退货?为儿子买电脑行为可合法?母亲能否要求退货?为什么?什么?3.3.母亲用奖金钱买化妆品可符合法律规定?母亲用奖金钱买化妆品可符合法律规定?4.4.分析本案例出现的法律关系。分析本案例出现的法律关系。第一节第一节 法的概述与渊源法的概述与渊源一、法的概念与特征一、法的概念与特征二、法的渊源二、法的渊源一、法的概念与特征一、法的概念与特征(一)法的概念(一)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

5、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二)法的特征(二)法的特征1.1.规范性规范性2.2.国家意志性国家意志性3.3.国家强制性国家强制性4.4.普遍性普遍性5.5.程序性程序性二、法的渊源二、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也被称为法的存在或表现形式,法的渊源,也被称为法的存在或表现形式,是指由一定的有权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是指由一定的有权国家机关制定的

6、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文件的表现形式。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规章、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规章、国际条约与惯例和司法解释等。国际条约与惯例和司法解释等。一、一、经济法的产生及概念经济法的产生及概念二、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第二节第二节 经济法概述经济法概述(一)经济法的产生(一)经济法的产生 “经济法经济法”这个概念,最早是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这个概念,最早是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摩莱里在年出版的者摩莱里在年出版的自然法典自然法典中提出来中提出来的。年,德国颁布的。年,德国颁布煤炭经济法煤炭

7、经济法,第一次,第一次在立法中以在立法中以“经济法经济法”命名。命名。我国经济法概念的出现,最早是在年上我国经济法概念的出现,最早是在年上海大东书局出版的海大东书局出版的法律大辞典法律大辞典中的一个中的一个“经济法经济法”条目,是摘抄德国法学中对于条目,是摘抄德国法学中对于“经济法经济法”的解释。真的解释。真正大量正式使用经济法概念,始自年的中华正大量正式使用经济法概念,始自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会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会议首次提出了议首次提出了“经济法经济法”的概念。的概念。一、经济法的产生与概念一、经济法的产生与概念(二)(二)经济法的概

8、念和特征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 经济法是在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经济法是在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调整国家为了矫正市场失灵而管理和调整国家为了矫正市场失灵而管理和调控经济活动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调控经济活动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律规范的总称。特征:特征:1.综合性;综合性;2.经济性;经济性;3.效效益性;益性;4.指导性;指导性;5.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和程序法 二、经济法调整对象二、经济法调整对象(一)市场主体管理关系(一)市场主体管理关系(二)经营协调关系(二)经营协调关系(三)宏观经济调控关系(三)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四)市场规制关系(四)市场规制关系(五)涉外经济关系(五)涉外经济关

9、系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及构成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及构成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第三节第三节 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和构成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和构成(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是指根据经济法律经济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是指根据经济法律规范的规定和调整而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规范的规定和调整而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 经济法律关系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都由三个基本经济法律关系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都由三个基本要素

10、构成,即主体、内容和客体。要素构成,即主体、内容和客体。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经济组织内部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经济组织内部的职能机构或下属单位()个体户与承包户()自然职能机构或下属单位()个体户与承包户()自然人人2.2.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1 1)经济权利)经济权利 (2 2)经济义务)经济义务 3.3.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1 1)物)物 (2 2)行为)行为 (3 3)智力成果)智力成果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 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是指由于一定客观情况的经济法律

11、关系的发生是指由于一定客观情况的出现而在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一定的权利和出现而在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一定的权利和义务。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已经发生的经济法义务。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已经发生的经济法律关系要素的变化(主体、内容、客体)。经济法律关系要素的变化(主体、内容、客体)。经济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律关系的终止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归于终结。无论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务归于终结。无论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终止,都是由于一定的经济法律事实的出现所引起终止,都是由于一定的经济法律事实的出现所引起的。这个法律事实包括事件和行为。的。这个

12、法律事实包括事件和行为。第四节与经济法相关的法律基第四节与经济法相关的法律基础知识础知识一、民法概述一、民法概述二、民事主体二、民事主体三、民事行为三、民事行为四、代理四、代理五、时效五、时效一、民法概述一、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平等主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法律地平等主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也叫做民事主体,包括位平等的当事人,也叫做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民法是国家法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民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部门法之一,

13、与人们的生律体系中的重要部门法之一,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活密切相关 (二)(二)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1.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包括财产所有包括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2.2.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包括人格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和身份关系。二、二、民事主体民事主体(一)自然人(一)自然人1.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资格。()自然

14、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能以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义务的资格。2.2.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 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2 2)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的状态持续达)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的状态持续达 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

15、请,由人 民法民法院宣院宣 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监护监护 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合法权益由监护人监督和保身、财产及其合法权益由监护人监督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监护在法律上又可分护的民事法律制度。监护在法律上又可分为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两种方式。为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两种方式。自然人的住所自然人的住所 自然人的住所,是指法律认可的自然自然人的住所,是指法律认可的自然人民事生活的中心处所和经常居住地。人民事生活的中心处所和经常居住地。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第1515条规定:条规定:“公民以他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

16、常居住地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另据另据民通意见民通意见第条确认,自然人离开第条确认,自然人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常居住地。(二)法人(二)法人1.1.法人的概念法人的概念2.2.法人的分类法人的分类3.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4.4.法人的机关法人的机关5.5.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三、民事行为三、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民事行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7、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的行为。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概念,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相对无效民事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相对无效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等。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等。(一)民事法律行为(一)民事法律行为1.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2.2.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3.3.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二)无效民事行为(二)无效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

18、立,但严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但严重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自始、绝重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自始、绝对、确定、当然不按照行为人设立、变更和对、确定、当然不按照行为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力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的民事行为。1.1.行为人不合格的民事行为;行为人不合格的民事行为;2.2.意思表示不真实并且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意思表示不真实并且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行为;3.3.欠缺合法性的民事行为。欠缺合法性的民事行为。(三)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三)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又称相对无效的民事可撤销的民

19、事行为,又称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因欠缺民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因欠缺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可以因行为人撤销权的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可以因行为人撤销权的行使,使民事行为自始归于无效的民事行为。行使,使民事行为自始归于无效的民事行为。1.1.基于重大误解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基于重大误解所实施的民事行为;2.2.民事民事行为发生时显失公平;行为发生时显失公平;3.3.欺诈、胁迫、乘人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实施的损害对方利益的民事行为。之危实施的损害对方利益的民事行为。(四)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四)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是指行为成立时,其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是指行为成

20、立时,其是有效还是无效尚不能确定,还待其后一是有效还是无效尚不能确定,还待其后一定事实的发生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定事实的发生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无权代理行为;独立实施的行为;无权代理行为;无权处分行为;债权人同意欠缺无权处分行为;债权人同意欠缺的债务转移行为。的债务转移行为。动产质押担保的范围动产质押担保的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原则上应当由当质押担保的范围,原则上应当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事人自由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应当适用法定质押担保的范围,明时,应当适用法定质押担保的范围,即

21、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即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押权的费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押权的费用。用。四、代理四、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一)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法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在代理制度中,以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在代理制度中,以他人名义或自己名义为他人实施民事行为的人,他人名义或自己名义为他人实施民事行为的人,称为代理人

22、。由他人代为实施民事行为的人,称为代理人。由他人代为实施民事行为的人,称为被代理人,也称本人。与代理人实施民事称为被代理人,也称本人。与代理人实施民事行为的人,称为第三人。行为的人,称为第三人。(二)代理的分类(二)代理的分类根据代理权产生的根据,将代理分为()根据代理权产生的根据,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理。根据代理人代理权来源的不同,可将代理根据代理人代理权来源的不同,可将代理分为:()本代理分为:()本代理 ()复代理()复代理根据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的方式,将代理根据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的方式,将代理分为(分为(1 1)直接代理

23、()直接代理(2 2)间接代理)间接代理(三)代理权的行使的要求(三)代理权的行使的要求亲自行使代理权。亲自行使代理权。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理 权,不得无权代理。权,不得无权代理。代理人应积极、谨慎、勤勉、忠实代理人应积极、谨慎、勤勉、忠实地行使代理权。地行使代理权。(四)无权代理无权代理的概念无权代理是指不具有代理权的当事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包括以下三种情况:()未经授权的代理。()超越代理权的代理。代理人虽然获得了代理权,但所实施的代理行为不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之内。其超越代理权限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成立无权代理。()代理权已经终止后的代理。代理人超

24、过代理权存续期限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成立无权代理。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 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表见代理表见代理()不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不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交易相对人行使撤销权交易相对人行使撤销权被代理被代理人拒绝人拒绝 行使追认权行使追认权.委托代理关系消灭的原因委托代理关系消灭的原因 ()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被代理人取消()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

25、)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或代理人为()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或代理人为法人时,因法人消灭而使代理关系消灭。法人时,因法人消灭而使代理关系消灭。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关系消灭的原因()被代理人取得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关系消灭的原因()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死亡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或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机关撤销指定定机关撤销指定(五)代理关系的消灭(五)代理关系的消灭 五、时效五、时效(一)时效的概念(一)时效的概念 时效,指当事人对财

26、产的占有或不行使权时效,指当事人对财产的占有或不行使权利的行为,经过一定的时间,发生当事人取得利的行为,经过一定的时间,发生当事人取得权利或权利效力减损法律效果的制度。依时效权利或权利效力减损法律效果的制度。依时效的事实状态要素和由此引起的法律效果的不同,的事实状态要素和由此引起的法律效果的不同,时效分为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时效分为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二)诉讼时效(二)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时效制度。履行义

27、务的权利的时效制度。诉讼时效的种类诉讼时效的种类()普通诉讼时效。指由民事基本法规定的,除()普通诉讼时效。指由民事基本法规定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可以普遍适用于各种民事法律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可以普遍适用于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为二年。关系的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为二年。()特别诉讼时效。指由民事基本法或特别法就()特别诉讼时效。指由民事基本法或特别法就某些事法律关系规定的短于或长于普通诉讼时效某些事法律关系规定的短于或长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时效。期间的时效。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1 1)诉讼时效的中止)诉讼时效的中止(2 2)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的中断(3 3)诉讼时效的延长)诉讼时效的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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