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 录上一页下一页退 出2022-11-29第六章 亲子关系目 录上一页下一页退 出2022-11-29第六章第六章 亲子关系亲子关系1 第一节 亲子关系的概念和种类2 第二节 父母与婚生子女 3 第三节 父母与非婚生子女 4 第四节 继父母与继子女 5 第五节 父母与人工生育的子女 6 第六节 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目 录上一页下一页退 出2022-11-29第一节 亲子关系的概念和种类1.1 一、亲子关系的概念1.2 二、亲子关系的种类目 录上一页下一页退 出2022-11-29第一节 亲子关系的概念和种类亲子关系即父母子女关系,亲指父母,子指子女。亲子关系可根据标准不同,分为不同的类型
2、。民法典中的亲子关系分为两大类:一是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根据子女出生时父母是否具有合法婚姻关系,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又分为父母与婚生子女关系和父母与非婚生子女关系。二是法律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根据拟制血亲关系形成的原因不同,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又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继父母与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关系。目 录上一页下一页退 出2022-11-29第二节 父母与婚生子女目 录上一页下一页退 出2022-11-29第二节 父母与婚生子女2.1 一、婚生子女的概念 2.2 二、婚生子女的推定与否定目 录上一页下一页退 出1/1/2021第二节 父母与婚生子女 一、婚生子女的概念一、婚生子
3、女的概念(一)国外立法关于婚生子女的界定(二)我国民法典关于婚生子女的界定(三)理论上关于婚生子女的界定 二、婚生子女的推定与否定二、婚生子女的推定与否定(一)婚生子女的推定 1.婚生子女推定的概念 2.婚生子女推定的标准 一是受胎论 二是出生论目 录上一页下一页退 出2022-11-29第二节 父母与婚生子女(二)婚生子女的否认1.婚生子女否认的原因概括主义例示主义2.婚生子女否认权的主体单一主体论二元主体论3.婚生子女否认权的时效和限制4.受欺诈人抚养费的返还(1)抚养费返还的请求权基础(2)抚养费返还请求权的范围目 录上一页下一页退 出2022-11-29第三节 父母与非婚生子女目 录上
4、一页下一页退 出第三节 父母与非婚生子女3.1 一、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3.2 二、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和认领 3.3 三、在我国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及法律地位2022-11-29目 录上一页下一页退 出第三节 父母与非婚生子女 一、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一、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包括未婚男女所生子女、已婚男女与第三人所生子女、无效婚姻与被撤销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妇女被强奸后所生子女等。我国民法典坚持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地位平等原则,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1/1/2021目 录上一页下一页退 出2022-1
5、1-29第三节 父母与非婚生子女二、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和认领二、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和认领(一)非婚生子女的准正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是非婚生子女因生父母结婚而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制度。英国、美国大部分州采用非婚生子女准正制度。大陆法系诸国设有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制度。民法典没有规定非婚生子女准正制度,现实生活中,若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结婚,该子女一般被视为婚生子女。目 录上一页下一页退 出2022-11-29第三节 父母与非婚生子女(二)非婚生子女的认领1.自愿认领自愿认领的类型,按其成立条件不同,可分为单独行为的自愿认领和以同意为条件的自愿认领。自愿认领的方式,各国规定有所不同,主要有公证认领、登记认领、事
6、实认领等。自愿认领的否认与撤销2.强制认领强制认领的原因:一是未婚所生子女,经生母指认的生父拒绝认领;二是已婚所生子女,生母指认该子女的生父为夫之外的第三人而遭否认。目 录上一页下一页退 出2022-11-29第三节 父母与非婚生子女三、在我国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及法律地位三、在我国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及法律地位民法典建立了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自愿认领:生父对非婚生子女生母或成年非婚生子女的指认予以承认,或者生父请求确认非婚生子女为其子女。强制认领:被非婚生子女生母或成年非婚生子女指认为生父的人,否认其为生父的指认时,非婚生子女的生母或者成年的非婚生子女有正当理由的,可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请求确认亲子
7、关系。生父的身份通过认领被确认后,产生与非婚生子女间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目 录上一页下一页退 出2022-11-29第四节 继父母与继子女4.1 一、继子女的概念 4.2 二、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法律地位 4.3 三、继父母与子女间形成抚养关系的认定 4.4 四、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目 录上一页下一页退 出2022-11-29第四节 继父母与继子女一、继子女的概念一、继子女的概念继子女,是夫与前妻或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继父母,是父之后妻或母之后夫。1.继父母子女关系的产生原因一是父母一方死亡,他方再婚;二是父母离婚,父或母再婚。2.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表现形态一是父或母再婚时,继子女成年并已独立生活;
8、二是父或母再婚后,未成年或未独立生活的继子女未与继父母共同生活或者未受其抚养、教育;三是父或母再婚后,未成年或未独立生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继父或继母对其进行了抚养、教育。目 录上一页下一页退 出2022-11-29第四节 继父母与继子女二、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法律地位二、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法律地位(一)未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未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属于姻亲,只是一种亲属称谓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二)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为拟制血亲,具有与自然血亲父母子女间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与此同时,该继子女与未共同生活的生父或者生母的关系,不因未共同
9、生活而消除。(三)形成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转化为养父母子女关系。目 录上一页下一页退 出2022-11-29第四节 继父母与继子女三、继父母子女间形成抚养关系的认定三、继父母子女间形成抚养关系的认定1.立法标准:民法典对于继父母子女之间形成抚养关系的标准,未予规定。2.理论标准:理论上认为,继父母子女间形成抚养关系,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继父母与继子女子女共同生活,且满一定期限;(2)继父母负担了继子女的抚养费或承担了对继子女的教育、生活照料义务。3.司法实践标准:一般将继父母是否负担继子女抚养费,作为继父母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抚养养关系的标准。目 录上一
10、页下一页退 出第四节 继父母与继子女四、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四、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1.继子女未成年时解除。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婚时,继父或继母拒绝继续抚养继子女的,继父母子女间的拟制血亲关系解除。与此同时,继父母丧失要求继子女赡养的权利。2.继子女成年时解除。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婚,或者生父母死亡,继父母与成年继子女关系恶化,可协议或诉讼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后,受继父母抚养成年已独立生活的继子女,对丧失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继父母,有支付生活费的义务。2022-11-29目 录上一页下一页退 出2022-11-29第五节 父母与人工生育的子女5.1 一、人工生育子女的概念 5.2
11、 二、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目 录上一页下一页退 出第五节 父母与人工生育的子女一、人工生育子女的概念一、人工生育子女的概念人工生育子女,是指根据生物遗传工程理论,采用人工方法受孕所生育的子女。现代科学技术条件下,人工生育的主要方式:同质人工授精异质人工授精代理母亲2022-11-29目 录上一页下一页退 出第五节 父母与人工生育的子女二、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二、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1.推定为婚生子女司法实践中,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视为双方的婚生子女。2.代孕的禁止我国立法对代孕未作出规定,司法实践中不承认代孕协议的效力,无论是有偿代孕,还是无偿代孕,代孕
12、协议均被认定无效。3.代孕所生子女的亲子关系按照分娩者为母、委托者为母或者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视个案情况确定。2022-11-29目 录上一页下一页退 出2022-11-29 第六节 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6.1 一、父母对子女的义务6.2 二、子女对父母的义务6.3 三、父母子女之间的相互继承遗产权目 录上一页下一页退 出2022-11-29第六节 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目 录上一页下一页退 出2022-11-29第六节 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一、父母对子女的义务一、父母对子女的义务(一)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1.抚养的含义2.抚养义务的履行期限3.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后果(二)父母对子女有
13、教育的权利和义务1.教育的含义2.教育义务的内容3.父母不履行教育义务的后果(三)父母对子女有保护的权利和义务1.保护的含义2.父母保护子女权利的范围3.父母保护子女权利的行使方式目 录上一页下一页退 出2022-11-29第六节 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目 录上一页下一页退 出2022-11-29第六节 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二、子女对父母的义务二、子女对父母的义务1.赡养的含义2.子女对父母赡养义务的内容3.子女配偶对父母的义务4.父母赡养费支付请求权的行使条件5.赡养费的范围6.父母再婚权利与子女赡养义务的关系目 录上一页下一页退 出2022-11-29第六节 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三、父母和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三、父母和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子女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互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父母与婚生子女间,有相互继承遗产权父母与非婚生子女间,有相互继承遗产权养父母与养子女间,有相互继承遗产权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间,有相互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