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职责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职责 内容提要内容提要第一节第一节 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生产方针第二第二节节 危化品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危化品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第三第三节节 危化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危化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 的法律责任的法律责任第一节第一节 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生产方针我国安全生产方针我国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p安全第一安全第一:安全放在第一位,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安全放在第一位,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能生产。全不能生产。p预防为主预防为主:在各生产环节预防事故的发生。:在各生产环节预防事故的发生。
2、p综合治理综合治理: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人管、: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人管、法治、技防多管齐下,齐抓共管。法治、技防多管齐下,齐抓共管。一、安全生产法律一、安全生产法律二、安全生产行政法规二、安全生产行政法规三、安全生产部门规章三、安全生产部门规章四、安全生产标准四、安全生产标准第二节第二节 危化品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危化品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 法的基本概念、特征、分类和基本内容法的基本概念、特征、分类和基本内容1、法的概念、法的概念 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广义的法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
3、证其实施的行为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规范的总和。狭义的法指具体的法律规范,包括宪法、法令、狭义的法指具体的法律规范,包括宪法、法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判例、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判例、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不成文法。2、法的分类:、法的分类:按照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层级划分,包括宪法、法按照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层级划分,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v宪法:宪法: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4、,称为为母法或最高法律。力,称为为母法或最高法律。v法律:法律:狭义的法特指由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一狭义的法特指由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全国人大及定的法律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才有权制定和修订法律。其地位仅次于其常务委员会才有权制定和修订法律。其地位仅次于宪法,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宪法,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v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是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狭义的行政法规专指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名狭义的行政法规专指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名称通常为条例、
5、办法、决定等。称通常为条例、办法、决定等。v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是指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施行于本行政区域的规范性文件,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施行于本行政区域的规范性文件,其地位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但高于地方政府其地位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但高于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务委员会制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v行政规章:行政规章: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职权所制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职权所制定、发
6、布的针对某一类事件、行为或者某一类人员的行政发布的针对某一类事件、行为或者某一类人员的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的基本框架的基本框架 法律(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法律(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法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法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法定安全生产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法定安全生产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具有同样约束力,行具有同样约束力,行业标准可以高于国家业标准可以
7、高于国家标准,但不能与其抵标准,但不能与其抵触触一、安全生产法律一、安全生产法律1 1、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2 2、消防法消防法3 3、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安全生产法的目的安全生产法的目的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v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
8、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v时间效力时间效力:2002年年11月月1日起日起v空间效力空间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海域和领空的范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海域和领空的范围内v主体和行为的适用主体和行为的适用:在安全生产领域具有适用范围的广泛性、法律制度:在安全生产领域具有适用范围的广泛性、法律制度的基本性、法律规范的概括性。的基本性、法律规范的概括性。v排除适用:排除适用: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 空安全已经规定的,不适用安全生产法;但上述特殊法未规定的,适用空安全已经规定的,不适用安全生产法;但上述
9、特殊法未规定的,适用本法。在以后修订这些法律法律时,要符合本法。在以后修订这些法律法律时,要符合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确定的原则确定的原则方针、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不应与之抵触。方针、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不应与之抵触。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v第一章第一章.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v第二章第二章.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v第三章第三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v第四章第四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v第五章第五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v第六章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
10、援与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v第七章第七章.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第四条规定: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它有关安全生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它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条件: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第
11、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第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1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
12、有效实施;(4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v三、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规定三、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规定(掌握)(掌握)v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公司决策机构(公司-
13、董事会)、主董事会)、主要负责人(国有企业要负责人(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投资人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投资人-股股东)东)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担责任。v四、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掌握)v 1、第十九条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矿山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建筑施工单位和和危险物品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其他生产经
14、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三百人的,设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专职或者或者兼职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委托具有国家规定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
15、产的责任仍由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本单位负责。五、管理人员资格五、管理人员资格 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3、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六、从业人员生产培训的规定六、从业人员生产培训的规定1、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包括法规知识、生产过程中安全知识、事故救援和逃离知识。2、熟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
16、规程。3、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v七、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资格的规定七、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资格的规定v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特种作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v包括瓦斯检查工、包括瓦斯检查工、起重机械工起重机械工、压力容器操作工、压力容器操作工、爆破工爆破工、通风工、信号工、拥罐工、通风工、信号工、拥罐工、电工电工、金属焊金属焊接接(切割切割)工工、矿井泵工、瓦斯抽放工、主扇风机操、矿井泵工、瓦斯抽放工、主扇风机操作工、主提升机操
17、作工、绞车操作工、输送泵操作作工、主提升机操作工、绞车操作工、输送泵操作工、尾矿工、工、尾矿工、安全检查工安全检查工和和矿内机动车司机矿内机动车司机等从业等从业人员。人员。v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的安全作业培训安全作业培训,取得,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方可上岗作业。可上岗作业。从业人员权利和义务从业人员权利和义务 从业人员权利从业人员权利(一)、获得安全保障、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利(一)、获得安全保障、工伤保险和民事赔
18、偿的权利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员缴纳保险费。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
19、的责任。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人员,除依法享有获得工伤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人员,除依法享有获得工伤保险外,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保险外,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从业人员权利从业人员权利(二)得知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二)得知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的危险因素、防范措
20、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议。(三)、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三)、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四)、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四)、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
21、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从业人员权利从业人员权利(五)、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五)、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
22、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一)、尊章守法,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一)、尊章守法,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二)、接受培训,掌握技能。(二)、接受培训,掌握技能。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23、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三)、(三)、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它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的义务。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它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的义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时予以处理
24、。消防法消防法v2008年年10月月28日通过,自日通过,自2009年年5月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v第二条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按照政府统一领导、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v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应当符合
25、消防技术标准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符合防火防爆要求防火防爆要求。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再符合前款规定的,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再符合前款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安全隐患。解决,
26、消除安全隐患。v第九条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v第十条第十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消防设计文
27、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v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
28、度、(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四)保障疏散通道、安
29、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v(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v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或者财
30、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单位,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理工作;(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志,实行严格管理;(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三)实行每日防火
31、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训和消防演练。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2001年年1010月月2727日通过,自日通过,自20022002年年5 5月月1 1日起执行。日起执行。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是在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是在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国经济关系、劳动关系发义市场经济体制,我国经济关系、劳动关系发生
32、深刻变化形势下制定的,它从法律范围的角生深刻变化形势下制定的,它从法律范围的角度,维护了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度,维护了劳动者的健康权益。职业病范围职业病范围v第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v职业病指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职业病指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v 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化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业有害因素 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
33、面的职责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职责v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保护。v第五条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v第六条第六条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劳动
34、过程中的职业病的防护与管理劳动过程中的职业病的防护与管理v(一)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措施(一)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措施(6项)项)v(1)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v(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v(3)建立、健全职业病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职业病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v(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护档案、v(5)建立、健全
35、职业病危害事故事故应急救援)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预案v(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评价制度。)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评价制度。劳动者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劳动者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v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v(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v(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v(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
36、防护措施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v(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v(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检举和控告 v(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v(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
37、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见和建议。v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效。二、安全生产行政法规二、安全生产行政法规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三、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三、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五、工伤保险条例五、工伤保险
38、条例六、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六、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v据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国务院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已经2002年年1月月9日国务院第日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次常务会议通过。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
39、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自必须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自2002年年3月月15日起施行。日起施行。v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已经2011年年2月月16日国务院第日国务院第144次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公布,自自2011年年12月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 危险化学品是指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蚀危险化学品是指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蚀性
40、,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者损害的化学品。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者损害的化学品。第三条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8 8种)种)。适用范围适用范围:v1、适用范围、适用范围v第二条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
41、弃危险化学品学品,必须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必须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v2、排除适用:、排除适用:v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一条 监控化学品、属于药品的危险化学监控化学品、属于药品的危险化学品和农药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品和农药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v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条例。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条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过程中安全管理
42、的规定过程中安全管理的规定(一)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第七条第七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第八条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
43、或者储存方式、设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施;(2)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关规定;(3)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v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
44、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生产、储存
45、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v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v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
46、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v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必须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
47、贸易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国务门审查合格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国务院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院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验合格,方可使用。v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并作出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至少应当进行检查,并作出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年保存年。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v二二00五年八月二十六日总理五年八月二十六日总理 温家宝温家宝、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
48、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已经已经2005年年8月月17日国务院第日国务院第102次常务次常务会议通过,自会议通过,自2005年年11月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v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类管理和许可制度。v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由本条例附表列示。种,由本条例附表列示。v 易
49、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v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除应当遵守本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外,属于药品和条例的规定外,属于药品和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遵守法律、其他行政的,还应当遵守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对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有关规定。法规对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有关规定。v禁止走私或者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转让、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禁止走私或者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转让、运输易制毒化学品。v禁止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但是,个人合法购买第禁止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但是,个人合法购买第
50、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和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除外。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和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除外。v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单位内部易制毒化学品建立单位内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管理制度。三、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三、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v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第 352 号号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所劳动保护条例已经已经 在在2002年年4月月30日由国务院第日由国务院第57次次常务会议通过。目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