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教程教学全套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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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经济法教程,高等学校财经类核心课程教材,高等教育出版社,2020/4/6,第一章 导论 第二章 企业法律制度 第三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四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六章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第七章 金融法律制度 第八章 市场规制法律制度 第九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十章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目 录,2020/4/6,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 第三节 与经济法相关的基础知识 第四节 经济纠纷的解决,第一章 经济法导论,2020/4/6,(一)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般认为: 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由国家 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据此,我们可

2、以把法的特征概括如下: 1.法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这是法的本质特征。 2.制定和认可是产生法的两种形式。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这是法与其他行为规范的主要区别。 目前我国法的部门主要有: 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法 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刑法、诉讼法等。,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一、法的基础知识,2020/4/6,(二)法的表现形式和一般分类 1.法的表现形式 法的表现形式的问题实质就是法的效力等级问题。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国法律的主要形式有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行政规章 (7

3、)特别行政区的法 (8)国际条约,2020/4/6,2.法的一般分类 (1) 根本法与普通法 ( 2) 实体法与程序法 (3) 国内法与国际法 (4) 一般法与特别法 (5)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三)法的作用 1.规范作用 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行为规范,法具有确定、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2.社会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是指维护特定人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大致包括两个方面: (1)维护阶级统治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现在调整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的关系,调整统治阶级和同盟者之间的关系,调整统治阶级内部之间的关系。 (2)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二、经济法概述,(一

4、)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但经济法并不调整所有的经济关系。经济法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即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社会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经济关系。,2020/4/6,基于以上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分析,我们可以把经济法的概念归纳如下: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概念是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科学概括和总结。,(二)经济法的特征,2020/4/6,(三)经济法的渊源,一般认为,经济法的渊源是指经济法规范借以表现或存在的形式,大致分为制定法、判例法、政策与惯例,学说与法理等。 具体而言:,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

5、容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是在法律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权利和义务,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人们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并由此而发生特定的法律上的联系,这既是一种法律关系,也是法律规范的实现状态。在此意义上,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合法(符合法律规范的)关系。这是它与其他社会关系的根本区别。 2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因为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有目的、有意识的建立的,所以法律关系像法律规范一样必然体现国家的意志。在这个意义上,破坏了法律关系,其实也违背了国家意志。 3

6、. 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它是法律规范的规定在事实社会关系中的体现。,下列哪些情况可以形成法律关系? A.刘某因赌博欠吴某一万元钱; B.甲区警方查处存在火灾隐患的企业,有关人员或被拘留或被重罚; C.何某为了急忙赶回家,将已过有效期的身份证涂改,机场安检站不予以放行登机; D.任某在医院进行肾移植手术。,想一想,(一)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律、法规对客观存在的经济关系进行调整之后形成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二)特征 1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法律主体。经济法律关

7、系的参加者必须是法律主体,凡是非法律确认和保护的主体,非依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的主体均不能参加经济法律活动,也不能形成经济法律关系。 2经济法律关系由经济法律规范所确认,并受经济法律规范的保护。可以说,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是国家运用经济法手段干预经济活动的必然反映,是国家干预经济关系为经济法律规范所确认的产物。 3经济法律关系产生于特定经济活动中。经济法律关系产生于特定的经济活动之中,是特定的经济活动在法律上的反映。在非法律活动和非经济法律活动中不可能产生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产生的特定经济活动包括市场管理活动、宏观经济调控和可持续发展活动以及社会保障活动。,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单位或个

8、人,权利和义务,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经济法主体,是指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有经济权利并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现阶段,经济法主体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按其法律地位、职能、性质、活动范围可分为: (一)国家机关 1.国家权力机关。 2.经济管理机关。 (二)社会组织 (三)内部组织 (四)公民 (五)国家,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机关,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和公民,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范围,企业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一)经济权利 经济权利,是指法律赋予经济法主体享有,在一定条

9、件下实现其意志或利益的资格。其含义是: 1.经济法主体在法定范围内,自主从事一定的经济活动,以实现自己的利益和目的。 2.为实现经济法主体的合法权益,权利主体有权要求义务主体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 3.权利主体合法的经济利益因他人行为不能实现时,有权请求国家保护,协助实现。,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2020/4/6,(二)经济义务 经济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经济法主体必须履行的某种经济责任,表现为经济法主体必须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被禁止作出一定的行为。其含义是: 1.经济法主体只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履行义务。 2.义务主体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承担其应负的经济义务,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以保证权利主体的

10、权利得以实现。 3.履行义务是一种受法律约束的行为。,2020/4/6,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主体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共同指向的事物。客体反映了主体活动的追求与目标 。客体具有两个最低限度的特征: 1.它必须是对主体的有用之物,而且围绕着、针对着它可能发生利益冲突,因此需要对之作出权利义务的分界,明确其归属。 2.它必须是人类能够控制或部分控制的。,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2)经济行为,(3)智力成果,(1)物,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三、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一)三个概念 (1)产生:由于经济法所确认的一定客观情况的存在,使特定的经济法主体之间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

11、关系。 (2)变更:指已经存在的经济法律关系,由于经济法律所确认的一定情况而引起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的变化。 (3)终止:指经济法主体之间的经济法律关系的消灭,不复存在。,(二)产生、变更、终止的条件,1.有相应的经济法律规范; 2.有合格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3.有法律事实的出现。法律事实:是指依照经济法的规定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经济法律关系是法律事实出现的结果。 法律事实分为事件(自然事件与社会事件)和行为(合法行为或违法行为)。,第三节 与经济法相关的基础知识,(一)法人的概念 与自然人一样,法人是一种重要的民事主体。法人制度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是

12、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逐步确立起来的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一般认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它同自然人一样可以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二)法人的特征 法人是一种具有人格的社会组织。与其他民事主体相比,法人具有三个显著特征。 1.法人是一种独立的组织体。自然人是一种生命体,须以生命的存在为前提作为民事主体。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其可以是社团、也可以是财团;可以是机关、也可以是企业;但必须是一个集合体,必须有稳定的、独立的组织机构,才能形成不同于其成员的法人意志,从而独立从事民事活动。因此

13、,法人必须以独立组织机构的存在为前提才能作为民事主体。 2.法人须拥有独立的财产。法人是一种民事主体,必然参与大量民事活动,而所有民事活动均与财产具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因此,能够作为法人的社会组织必须拥有独立财产。所谓独立财产,是指法人必须拥有独立归其所有、由其支配的财产。这些财产应当与国家的财产、他人的财产、成员的财产严格相分离。拥有独立财产时社会组织作为法人的必要条件,无财产即无人格。 3.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法人是一种具有独立人格的社会团体,唯此才能依法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其独立人格具体表现为:(1)独立身份。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与民事活动、独立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14、(2)独立意志。可以自主决定自己的民事活动、支配自己的民事行为。法人的意志完全取决于成员的个人意志。(3)独立利益。这是其作为独立民事主体的内在要求。因此,法人均具有与其成员不完全相同的独立利益要求。,(三)法人设立的条件 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但并非任何社会组织都是法人。只有具备下述四个条件的社会组织才能具有法人资格。 1.依法成立。依法成立是指法人的设立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定程序。所谓具有法律依据,是指任何法人的设立都须以相应的法律、法规为依据。所谓符合法定程序,是指任何法人的设立均须依照法定程序的要求,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企业法人的设立,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5、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企业法人成立之日。在公益法人中,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凡是未依法设立的社会组织,均不具备法人资格。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这是确保法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基础。至于财产或经费的确切数额,要依据法人设立的宗旨、任务等情况来确定。没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不能取得法人资格。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的名称与公民的姓名一样,是标表法人的符号,是使法人特定化的标志。法人的组织机构是对内管理法人事

16、务、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常设机构,通常包括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还须有相应数量的工作人员。法人的场所是法人办事机构的所在地和从事业务活动的固定地点。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法人的住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是独立的实体,不仅有独立的财产,而且能够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自己的行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财产和责任应与其成员的财产和责任各自独立。法人成员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后,其个人财产与出资后归法人所有的财产严格相分离。法人成员仅以其出资财产为限对法人承担有限责任,法人则应以其全部财产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四)法人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法人可分为不同的种类。 1.社团法人

17、和财团法人 这是根据法人成立的基础为标准对法人所作的划分。社团法人是以人的集合为成立基础,是两个以上的成员所组成,根据法律取得独立人格,如有限责任公司。财团法人是以捐赠财产为成立基础,是为一定目的而存在的财产集合体,如基金会等。 2.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 这是根据法人的设立的宗旨和活动性质的不同而划分的。营利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设立的,直接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法人。其主要是指企业法人。公益法人是指以公益为目的设立的,主要从事国家管理和社会公益活动的法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通常均为公益法人。,(五)法人的民事能力 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与自然人一样,法人具有的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

18、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但是,由于法人与自然人毕竟是不同的民事主体,所以其各种能力均与自然人有别。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这是指法人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其权利能力的范围受制于自身性质的限制,取决于法律、法人章程的规定。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指法人通过自己的行为,为自己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而且其行为能力不能超出其权利能力的范围。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通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活动来实现。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

19、,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如董事长、厂长、经理等。法定代表人不需另行授权,而代理人这必须经法人的授权,才能以法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法人机关或代表人的行为即为法人的行为,法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民事法律后果。 3.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法人对自己实施违法行为造成的法律后果,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能力。这是其作为独立民事主体的基本要求。,一般认为,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法人须对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负责。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以理推之,非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行为,也应由所代表的法人承担。

20、法人对法定代表人所负的责任,包括越权行为的责任。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2)法人对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负责。所谓职务行为是法人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期间实施的民事行为。法人参与民事活动不可能仅靠法定代表人一人去完成,诸多事务还需要其他工作人员去执行。因此,法人不仅要对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负责,还要对其他工作人员因执行法人交付的任务而所为的行为负责,其中也包括侵权行为所致的民事责任。 (3)法人应负的非法活动责任。民法通则第49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对下列六种非法活动承担责任: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

21、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法人机关 法人机关是指根据章程或法律规定,对内形成法人意思、对外代表法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的自然人或自然人团体。法人机关如何组成,因法人的类型不同而不同。 法人机关是法人的组成部分,类似于自然人的大脑、眼睛、手脚,不能游离于法人存在。因此,法人机关无独立人格,其行为即是法人的行为,如董事会的行为即所依附之法人的行为。法人机关

22、虽然由具体的自然人或自然人团体担任,担任人也会有自己的人格,但是该担任人在为法人行为时,人格被法人吸收,不再代表自己。法人只要存在,法人机关不可变更,但法人机关的具体担任人可以变更,如董事、董事长、监事长等可以换人,但不等于董事会、监事会发生了变更。,一般认为,法人的组织机关按其职能区分有以下几种: 1.意思机关。也称权力机关、决策机关,是形成法人意志的机关。意思机关如人的大脑,故是首脑机关。在社团法人,意思机关是社员大会,如公司的股东大会、工会的会员代表大会等。在社员人数不多时可以全体社员大会为意思机关,在社员人数太多无法召开全体社员大会时,可以社员代表大会为意思机关。根据财团法人的性质,其

23、不得有意思机关,其以捐助人的意思为法人的意思,如前述,“扶贫基金会”只能以捐助人的意思将捐助财产用于扶贫,自己不得另设意思机关,决定该扶贫财产的使用,如用于盖办公楼、为会长买汽车等。 2.执行机关。这是执行法人意思机关的决定、法人章程、捐助人意思等事项的机关。任何法人皆须有执行机关,否则法人的目的事业无法完成。社团法人的执行机关由单个自然人担任时,称执行董事或执行理事等,由自然人团体担任时称董事会或理事会等,财团法人的执行机关,通常是自然人团体,如理事会等。,3.代表机关。代表机关是法人的意思表示机关,代表机关对外代表法人为意思表示,是法人的对外机关。代表机关必须由单个自然人担任,故称为法人代

24、表。法人代表一般由执行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如董事长,在单一机关中,由法人的正职首长担任,如校长、厂长等。 代表机关的权限由章程或捐助人意思决定,担任法人代表的自然人在代表法人对外为意思表示时,不再代表自己。故代表人所作的意思表示的效力归于法人,即使代表人变更也不影响该意思的效力。例如前一法人代表与他人订了合同,更换法人代表后,该合同仍然有效,后一法人代表拒绝履行,仍然是法人的不履行,须由法人承担责任,而不是由前一法人代表人个人承担责任。 担任法人代表必须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必须是没有被法律禁止行为的自然人。 4.监督机关。这是根据法人章程和意思机关的决议对法人执行机关、代表机关实施

25、监督的机关。监督机关不是法人必设机关。监督机关可由单个自然人担任,也可由自然人团体担任,在自然人团体担任时称监事会。,5.法人与法人分支机构。法人分支机构是以法人财产设立的相对独立活动的法人组成部分。在某些情况下,为了便于拓展业务,法人可以设立分支机构,独立活动的法人分支机构也需要进行登记,如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要进行营业登记。但法人分支机构,仍属于法人的组成部分,主要表现在其目的事业须在法人范围之内,其行为的效果仍由法人承担,不具有独立责任能力,与有独立责任能力的母公司之子公司不同。 法人的分支机构与法人的机关也不同,法人机关对内形成法人意思、对外代表法人为民事法律行为,而法人分支机构在参与民事

26、活动时能不能形成自己的独立意思,须有法人机关的授权,但对外不得代表法人。,(七)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 1.法人的成立 法人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设立的。法人设立就是依法产生法人的行为。法律规定了法人的法律要件,法人设立就是满足这些要件的一系列行为。法人的成立,就是产生法人人格,法人获得民事主体地位,能够以法人名义参加民事法律关系。设立的法人如何成立,要视法人类型而定,如企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就需要经过登记,即只有登记完成法人始告成立,也有法律规定不需要登记,法人设立行为不包括登记行为。,2.法人的变更 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成立后,其组织、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等重要事项发生的变化,这些事项的变更,

27、可依法人意思自主决定,法人只要作相应的变更登记,即可发生变更效力。惟企业法人的分立或合并,因涉及法人与相对交易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为了维护交易秩序和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法律对分立或合并后法人的债权债务移转,做了强制性规定。,(1)法人的合并与分立 法人的合并。这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集合为一个法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法人合并,有新设式合并和吸收式合并两种方式。新设式合并也称创设式合并,是两个以上的法人归并为一个新法人,原法人均告消灭的合并方式。吸收式合并也称吞并式合并,是一个法人吸收被合并的其他法人,合并后只有一个法人存续,被吸收法人均告消灭的合并方式。法人合并时,应有法人意思机关的合并决定和合并各方缔结

28、的合并合同。为保障各合并法人的债权人的利益,法人应在合并前将合并决定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如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作为债务人的法人应照办。否则,法人不得合并。 法人分立。法人的分立是指一个法人分为两个以上法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法人分立,有新设式分立和存续式分立两种分立方式。新设式分立也称创设式分立,指解散原法人,分立为两个以上新法人的分立方式。存续式分立也称派生式分立,指原法人存续,分出部分财产设立一个以上新法人的分立方式。法人分立的程序与法人合并程序基本相同,需要有分立的决定、债务分配合同,对债权人发出分立通知并根据债权人请求清偿债务。,(2)法人合并与分立的效果 法人人格的消灭。在新设式合并

29、,原法人均告消灭;在吸收式合并,被吞并的法人归于消灭。在新设式分立,原法人消灭;在存续式分立,只是原法人的财产或组织机构发生变更。 债权债务承受。因合并而消灭的法人,其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法人概括承受。在法人分立,原法人的债权债务,应依分立前缔结的合同确定的分担份额,由分立后的法人承受。,3.法人的终止 法人的终止,即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消灭,丧失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企业法人因依法被撤销、解散、破产及其他原因而终止。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 法人的清算,系指清理已发生终止原因的法人的尚未了结的事务,使法人归于消灭的程序。法人发生终止原因时,即要停止实现目的事业的积

30、极活动,开始进入清算程序。法人的清算有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之分,破产清算依破产法进行,非破产清算依民法或公司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4.法人消灭 清算事务处理完毕,清算即完结,经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后,法人自注销登记之日起消灭。法人一经消灭,其民事主体资格不复存在,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也同时消灭。,(八)法人的登记 法人登记是行政主管机关对法人成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进行登录,以为公示的制度。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企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均适用法人登记。在民法上,法人成立、变更、终止只有经过登记方可发生该事实的法律效力。 根据法人变动的类型,登记相应有法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终止登记三类。,(一

31、)法律行为的概念 一般认为,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即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法律事实,自然事实,人的行为,状 态,事 件,合法行为,违法行为,多方行为,单方行为,合同,(二)法律行为的特征 1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进行法律行为,达到某种预期法律后果的内在意思表现于外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仅有内在意思而不表现于外,则不构成意思表示,法律行为当然不能成立;行为人表现于外的意思不是其内在意思的真实反映,则表明该意思表示有瑕疵,法律行为原则上亦不能生效。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核心,也是法律行为与非表意行为,如事实行为等相区别的重要标志。 2以设立、变更或

32、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这一特征表明法律行为是行为人的自觉自愿行为,而非受胁迫、受欺诈的行为。否则,就达不到行为人的目的。这也是衡量法律行为法律效果的基本依据,如侵权行为往往会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但却是与行为人的预期目的相背的。 3是一种合法行为。这表明法律行为只有在内容和形式上符合法律的要求或者不违背法律的规定,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也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否则,该行为不仅不会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而且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非法行为不是法律行为。我国法律确认法律行为的合法性的意义在于,通过建立法律行为的行为模式,以规范人们的行为,从而达到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目的。,(三)法律行

33、为的分类 法律行为从不同的角度可作不同的分类。不同的法律行为在法律上具有不同的法律意义。 1单方的法律行为和多方的法律行为。单方的法律行为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仅有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无需他方的同意即可发生法律效力,如委托代理的撤销、债务的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等;多方的法律行为是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当事人有两个以上,不仅各自需要进行意思表示,而且意思表示还需一致,如合同行为等。 2有偿的法律行为和无偿的法律行为。有偿的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互为给付一定代价(包括金钱、财产、劳务)的法律行为。无偿的法律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

34、一定代价的义务,而他方当事人不承担相应给付义务的法律行为。 3要式的法律行为和不要式的法律行为。要式的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的形式或者履行一定的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不要式的法律行为是指法律不要求采取一定形式,当事人自由选择一种形式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4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主法律行为是指不需要有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就可以独立成立的法律行为。从法律行为是指从属于其他法律行为而存在的法律行为。从法律行为的效力依附于主法律行为:主法律行为不成立,从法律行为则不能成立;主法律行为无效,则从法律行为亦当然不能生效。但是,主法律行为履行完毕,并不必然导致从法律行为的效力的丧失。 法律行为除

35、以上分类外,还有双务的法律行为和单务的法律行为、独立的法律行为和辅助的法律行为等之分。,(四)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法律行为的有效是指法律行为足以引起权利义务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效力。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法律行为有效的前提,但是,已成立的法律行为不一定必然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具备一定有效要件的法律行为,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分为实质有效要件和形式有效要件。,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是指的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民法通则第56

3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法律行为的形式有效要件,1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这是指在法律行为中指定一定的条件,把该条件的成就(或发生)或不成就(或不发生)作为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终止的根据。 法律行为中所附的条件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为,但是能够作为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事实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将来发生的事实,已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 (2)不确定的事实,即条件是否必然发生,当事人不能肯定; (3)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而非法定的事实; (4)合法的事实,不得以违法或违背道德的事实作为所附条件; (5)所限制的是法律

37、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而不涉及法律行为的内容,即不与行为的内容相矛盾。,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2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这是指在法律行为中指明一定的期限,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终止的依据。期限是必然到来的事实,这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不同。法律行为所附期限可以是明确的期限,如某年某月某日,也可以是不确定的期限,如“某人死亡之日”、“果实成熟之时”等。,1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种类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行为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的内容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民法通则第58条对无效民事行为作了列举性规定,该类民事行为包括以下几种: (1)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38、;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5)违反法律或者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6)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 (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我国合同法严格限制了无效合同的范围,上述第(1)、(2)所列行为的效力属于效力待定,而当事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缔结合同侵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的,当然无效,如果当事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缔结合同没有侵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行为;如果一方乘人之危,使对方

39、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属于可变更、可撤销行为。,(六)无效的民事行为,2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这是指部分无效且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民事行为。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的无效部分从行为开始即无法律约束力,而其余部分仍对当事人有约束力。 3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其在法律上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恢复原状。即恢复到无效民事行为发生之前的状态,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2)赔偿损失。即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但如果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即指双方恶意串通

40、,实施的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4)其他制裁。如果行为人因实施无效民事行为而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利益的,还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这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以因行为人自愿的撤销行为而自始归于无效的民事行为该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相比,有以下特征: (1)在该行为撤销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 (2)该行为的效力消灭,以撤销为条件。 (3)该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提出并实施,其他人不能主张其效力的消灭。 (4)具有撤销该行为权利的人,可以选择

41、撤销该行为,也可以不选择撤销该行为。如果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该行为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5)该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于行为开始时无效。,(七)可撤销的民事行为,2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可撤销民事行为主要包括: (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这是指民事行为的当事人在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行为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认识上的显著缺陷。该误解包括对行为的性质、标的物、当事人、价格、数量、包装、运输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等存在误解,并且该误解是重大的。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这

42、是指对一方当事人明显有利而对另一方当事人有重大不利的民事行为。该行为使得当事人一方明显处于权利义务不对等、经济利益严重失衡的境地,并且违反了公平和等价有偿的原则。但是,当事人不得借口无经验、无技能或不了解市场行情等原因而随意撤销其实施的民事行为。 合同法将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列入可撤销合同。,3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后果 如果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未在法定的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则可撤销民事行为视同为法律行为,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如果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被依法撤销,则具有与无效民事行为相同的法律后果。,(一)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

43、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代理关系的主体包括代理人、被代理人(亦称本人)和第三人(亦称相对人)。代理人是代替被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人;被代理人是代理人替自己实施法律行为的人;第三人是与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人。代理关系包括三种关系:一是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权关系;二是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实施法律行为的关系;三是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承受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关系。,(二)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非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而以自己的名义代替他人实施法律行为,不属代理

44、行为,如行纪、寄售等受托处分财产的行为。我国民法通则对代理的这一要求,与英美法中的代理具有不同的意义,也不同于我国对外贸易活动中的代理行为。 2代理人直接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代理行为的目的在于与第三人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只有代理人直接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才能实现代理之目的。这使代理行为与其他委托行为,如代人保管物品等行为区别开来。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为意思表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有权根据情况,独立地进行判断,并进行意思表示。非独立进行意思表示的行为。不属代理行为,如传递信息、居间行为等均不属代理行为。 4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尽管代理行为是在代理人与

45、第三人之间进行的,但却在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了某种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其法律后果当然也应由被代理人承担。该法律后果既包括对被代理人有利的法律后果,也包括不利的法律后果。这使代理行为与无效代理行为、冒名欺诈等行为区别开来。,(三)代理的适用范围 代理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同时也适用于法律行为之外的其他行为,如:申请行为、申报行为、诉讼行为等。 但是,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或行为性质必须由本人亲自进行的行为,则不能代理,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又如,约稿、预约绘画、演出等具有严格人身性质的行为,也不适用代理。被代理人无权进行的行为不能代理。此外,根据

46、法律规定,只有某些民事主体才能代理的行为,他人不得代理,如代理发行证券只能由有证券承销资格的机构进行。违法行为也不得适用代理。,(四)代理的种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代理可分为以下几种: 1委托代理。这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发生的代理。被代理人的委托可以基于授权行为发生,也可依据合伙关系、职务关系等发生。委托代理中的授权行为一般以代理证书(亦称授权委托书)的形式表现。根据民法通则第65条的规定,代理证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代理的权限范围和代理权的有效期限,并且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法定代理。这是

47、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法定代理通常适用于被代理人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情况。 3指定代理。这是基于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的指定行为而发生的代理。指定代理适用于被代理人既无委托代理人,又无法定代理人而又有特定事项需要代理人代理的情况。,(五)代理权的行使 1代理权行使的一般要求。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必须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不得利用代理权为自己牟取私利,必须做到勤勉尽责、审慎周到,以实现和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2代理权滥用的禁止。代理人不得滥用代理权。常见的代理权滥用的情况有:一是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二是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三是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

48、的利益。法律禁止代理权的滥用。滥用代理权的行为,视为无效代理。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给被代理人及他人造成损害的,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六)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的概念。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无权代理包括三种情况:一是没有代理权的代理;二是超越代理权的代理;三是代理权终止后而为的代理。 2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如果经过本人追认或者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无权代理人所为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视为有权代理。此外,无权代理人所为的代理行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在此情形下,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这主

49、要是为了保护善意的无过失当事人的利益。学理界称此种情况为“表见代理”。表见代理的情形有: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并未授权;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如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等)交给他人,他人以该种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代理授权不明;代理人违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权,第三人无过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之进行法律行为;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除上述几种情况之外,无权代理均不对被代理人产生任何法律效力。无权代理行为视同为无效民事行为,并产生与之相同的法律后果。,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的一种。 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法律确立表见代理规则的主要意义在于维护人们对代理制度的信赖,保护善意相对人,保障交易安全。,(1)代理人无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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