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风险分类分级管控办法农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风险分类分级管控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农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形成监管有序、重点突出的安全生产监管模式,及时消除农机安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维护辖区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农机生产作业的各类农机合作社、农机户及负责农机行业安全生产监管的农机管理部门及所属的农机安全监理所(站)(以下统称农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农机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坚持实事求是、科学评定、系统分析、动态管
2、理的原则。第四条 农机局及所属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分管农机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接受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协调,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机安全生产分类分级工作组织实施。第五条 州监理所及各县(市)农机安全监理站,负责建立农机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台账,负责对安全生产隐患进行分级分类、制定管控措施、实施日常监管。州农机安全监理所负责指导各县(市)农机安全监理站做好农机安全生产隐患分类分级管控工作。 第二章 农机安全生产隐患风险分类分级第六条 农机安全生产隐患风险按照风险事件发生概率大小、风险事件后果严重程度和生产经营单位对风险源的管控难度大小,分为重大、较大和一般分为3类,第七条 农机安全生产隐患分为3
3、类:“重大”:为危险因素较多,管控难度较大,如发生事故,容易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发生多人伤亡事故;“较大”:为风险在受控范围内,如发生事故,容易造成一般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一般”:为风险在受控范围内,如发生事故,容易造成较小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但不会造成死亡的。第八条 农机安全生产隐患风险实行分级管控,即一般隐患风险,由县级农机部门负责管控,较大隐患风险由地州市级农机部门管控,重大隐患风险由自治区级农机部门管控。第九条 农机安全生产隐患风险的分级,实行先排查后建立台账,3类隐患风险分别归由县、地、区(省)级农机部门负责管控。分类分级最终结果录入农机安全生产隐患风险动态管理系统,建立分类分级管理
4、档案。第十条 县级农机部门要针对排查出的农机安全隐患风险,按照安全风险转化为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及其后果,及时对隐患风险进行跟踪,并按隐患风险分级管控的要求,及时向上级报送。第十一条 分类分级评定实行周期复评制度。 第三章 农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第十二条 州农机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重大安全风险排查工作。结合本地特点,对重点区域、重要时段等,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面深入细致地排查安全风险。 第十三条 州农机管理部门在隐患排查中,要突出岁末年初、春耕春播、三夏、三秋、节假日、汛期、极端恶劣天气、重大活动期间等重要时段;第十四条 各县(市)农机局要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对农机行业内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安全
5、风险进行分析预判;第十五条 各县(市)农机局认真分析本行政区域可能发生重特大农机事故的概率、隐患风险点,尤其是农机企业、农机合作社、农机作业场地等易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场所,要逐项分析研究,逐类排查预判。 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六条 州及各县(市)农机局应当制定本部门年度农机安全生产执法计划,将农机安全生产隐患风险排查纳入日常检查和执法当中,明确不同安全生产级别评定和监督检查频次,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时段的定期检查。第十七条 自治州农机安全监理所负责对县(市)农机安全生产隐患风险分级分类及管控工作开展随机抽查。第十八条 农机安全生产隐患风险分级分类及管控要建立严格的台账,实行责任到人。对因管控不到位而导致隐患升级的,责令限期整改、挂牌督办并对责任人进行惩处。第十九条 农机安全生产隐患风险升降级。升级指一般隐患升级为较大,较大升级为重大;降级指重大降为较大,较大降为一般。 第五章 考核奖惩第二十条 对归本级管控的农机安全生产隐患风险,在本年度管管过程中隐患风险降级的,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该隐患风险具体管控人,给予表扬通报、年度评优优先等措施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归本级管控的农机安全生产隐患风险,在本年度管管过程中导致隐患风险升级的,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该隐患风险具体管控人,采取组织教育培训、给予通报等措施进行惩处。 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施行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