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网路智慧权问题-真理大学法律学系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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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園應注意智慧財產法律問題蔡明誠 2010.10.26 於真理大學智慧財產與校園生活智慧財產保護及利用與生活化問題校園可能的創作:公文、論文、研究報告、設計創作品、電影的拍攝、圖書的出版、上課講義及資料、網頁製作、簡報製作及報告、影印、錄影帶之上映、校園或校車公開播送或演出音樂、軟體、文宣、政令宣導等從真理大學校徽談起淡水專校校旗、校徽 19651994牛頭造型的象徵本校創校前身-牛津學堂(Oxford College)的涵義為本校的創校象徵。亦代表素來為台灣民眾所尊敬的耕牛精神。從真理大學校徽談起學校可以註冊之商標服務名稱各種書刊雜誌文獻等之出版發行、各種書刊雜誌文獻之查詢、代理各種書籍雜誌

2、之訂閱、各種書籍雜誌文獻之翻譯、教育服務、特殊教育、對個人之技能與學術能力程度做甄別及檢定、舉辦各種講座、職業訓練、舉辦各種親子活動節目、性向測驗及評估、健身訓練、教育資訊、職業輔導(教育或訓練之諮詢)、舉辦政黨或團體大會、舉辦體育競賽、舉辦音樂競賽、舉辦教育競賽、舉辦娛樂競賽、舉辦賽車。另從新聞談起一、仿冒偽劣商品及山寨產品可能成為創意及文化的終極殺手 二、校園不法影印及正版校園二手教科書交流機制 三、盜版音樂及影片問題四、校園網路及商業軟體之利用五、網路上消息與智慧財產的正確理解:設計專利指導老師提供創意概念,作品著作權歸誰?另從新聞談起六、教育政策:教育部97年度起推動 校園保護智慧財產

3、權行動方案,透過行政督導、課程規劃、教育推廣、校園影印管理、校園網路管理及輔導評鑑等六大面向,積極輔導學校落實校園保護智慧財產權工作,建立學生正確智慧財產權法治觀念,避免學生因一時不察或貪圖方便而誤觸法惘(參照http:/epaper.edu.tw/news.aspx?news_sn=1865)另從新聞談起七.臺灣著名標章與中國大陸搶註問題 八.藝文著作的附加價值及高額的經濟報酬:台灣有沒有可能出現哈利波特著作人 Rowling女士?Bill Gates?九.螢光基因魚與專利實例螢光基因魚與專利http:/.tw/azoo_tw/instruction/010.php智慧權的保護智慧權的保護精

4、神文明(藝術及文學)創作保護者著作權、著作鄰接權物質文明(產業或技術)成果保護者發明專利權、新型專利權、新式樣專利權、品種權、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營業秘密產業識別標章與交易秩序維護者商標權、不公平競爭防止(公平交易法)(權利正當行使、警告信函等,與misuse)商標實例Acer,ASUS,黑松,KLIM,SONY等阿里山、日月潭、梨山、霧社之春、池上米、西螺、燕巢及古坑咖啡等商標 金門高梁慈濟 池上米證明標章個案探討:三條線的經濟價值與商標官司德國愛迪達(adidas)公司長期以三斜線造型為商標,台灣本土企業旅東公司生產的將門(JUMP)運動鞋,也使用三斜線造型為商標,雙方為這三條線纏鬥多年,

5、大打行政訴訟,一路從德國打回台灣,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將門註冊在先,判愛迪達敗訴,愛迪達遞減三斜線的註冊商標遭撤銷。德商阿迪達斯(adidas)三條線商標訴訟,智慧財產法院認為,經濟部智財局對阿迪達斯所申請註冊的商標權利範圍還沒有釐清,因此要求智財局重新審酌阿迪達斯的商標註冊案。(目前重審中)愛迪達(adidas)將門(JUMP)運動鞋標章之意義與類似概念註冊標章(Registermarke):因註冊而取得的商標或標章使用標章(Benutzungsmarke):事實上標章(比較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謂商標與表徵問題)(須要標章使用於內國的營業交易)著名標章(Notorietaetma

6、rke)(保護智慧財產權巴黎公約第六條之一)(不須要標章使用於內國的營業交易)商標註冊要件商標能力:商標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是否保護氣味標章?)識別性:商標應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商標,應以視覺可感知之圖樣(圖示可能性)表示之。商標案例圖樣中文綠油精及英文GREEN OIL 商標案例之比較探討此大同非彼大同大同 天同與夭同雲林縣斗六市大同罐頭股份有限公司 097/03/16 註冊(01303770 號)圖樣中文大同及英文 TA-TUNG 商標案例之比較探討雲林縣西螺鎮大同生物科技股份

7、有限公司 096/05/01 註冊01262028 號 著作的種類q著作權法舉例規定有十種,但不以此為限q語文著作q 音樂著作q 戲劇、舞蹈著作q 美術著作q 攝影著作著作的種類 圖形著作 視聽著作 錄音著作 建築著作 電腦程式著作著作保護要件原創性(originality,original)與創作性(creactivity)(original enough)客觀化表達形式(第十條之一)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非被排除為著作權標的者(第九條)創作保護原則取代登記或註冊制 我國著作權法採取創作保護主義,也就是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不以申請著作權登記為權利取得要件。因此八十七年

8、一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已刪除著作權登記制度,即著作權業務主管機關自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起,已不再受理著作權登記業務。(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2 年 08 月 12 日電子郵件920812a 函)著作保護要件:原創性偶然雙重創作英雄所見略同獨立創作而不抄襲他人作品如非著作人獨立創作之結果,而屬習見之圖(造)形或抄襲重製得來,即非以個別獨具之創意表現於外,應無原創性可言,即非創作,自非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規定之著作(參考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六七八 九號刑事判決)著作權實例小沙彌案觀世音像動物(蝴蝶等)實物(小提琴等)電影角色人物與商品化權公眾人物與right of public

9、ity(如貓王肖像)、privacy(隱私)、姓名權、肖像權及其 他人格權等著作權實例以傻瓜相機所拍的相片,雖非於攝影棚內拍攝完成,如符合著作權要件,且無本法第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不得為著作權標的情形,則其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至於實務上有具體個案認拍攝成品不屬於攝影著作之案例,此係因法官判定不具創意之故,與是否由傻瓜相機拍攝而成,並無直接關連。(參照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2 年 04 月 11 日智著字第0920003284-0號 函)著作保護要件:客觀化表達形式構想(idea)-表達(expression)-媒體(medium)油畫創作之美術著作權與畫作媒介(顏色、畫布

10、與畫框等)所有權固著(或稱附著)(fixation):我國不以此著作要件依著作權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 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第十條之一)著作保護要件:非被排除為著作權標的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第九條)電腦程式著作權問題合

11、法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因配合其所使用機器之需要,修改其程式,或因備用存檔之需要重製其程式。但限於該所有人自行使用。前項所有人因滅失以外之事由,喪失原重製物之所有權者,除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外,應將其修改或重製之程式銷燬之。(第59條)電腦程式著作的問題:1.公用軟體/共享軟體/免費軟體/商業軟體 2.網路服務提供者之責任(notice and take down)網路服務提供者之概念及類型網路服務提供者(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ISP),指提供下列服務者:(一)連線服務提供者: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以有線或無 線方式,提供資訊傳輸、發送、接收,或於前開

12、過程中之中介及 短暫儲存之服務者。(二)快速存取服務提供者:應使用者之要求傳輸資訊後,透過所控制 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將該資訊為中介及暫時儲存,以供其後要 求傳輸該資訊之使用者加速進入該資訊之服務者。網路服務提供者之概念及類型(三)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應使用 者之要求提供資訊儲存之服務者。(四)搜尋服務提供者:提供使用者有關網路資訊之索引、參考或連結 之搜尋或連結之服務者。(第3條第1項第19款)網路服務提供者之民事免責事由 有下列情形者,連線服務提供者對其使用者侵害他人著作權或製版權之行 為,不負賠償責任:一、所傳輸資訊,係由使用者所發動或請求。二、資訊傳輸、發

13、送、連結或儲存,係經由自動化技術予以執行,且連線 服務提供者未就傳輸之資訊為任何篩選或修改。(第 90-5 條)網路服務提供者之民事免責事由Notice and take down(著作權法(民國 98 年 05 月 13 日 修正)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及搜尋服務提供者:經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通知其使用者涉有侵權行為後,立即移除或使 他人無法進入該涉有侵權之內容或相關資訊。網路服務提供者之民事免責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網路服務提供者對涉有侵權之使用者,不負賠償責任:一、依第九十條之六至第九十條之八之規定,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該涉 有侵權之內容或相關資訊。二、知悉使用者所為涉有侵權情事後,善意移除或

14、使他人無法進入該涉有 侵權之內容或相關資訊。(第 90-10 條)因故意或過失,向網路服務提供者提出不實通知或回復通知,致使用者、著作權人、製版權人或網路服務提供者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第 90-11 條)什麼叫做抄襲?什麼是學術倫理違反?所謂抄襲之認定,原則上原告須舉證其著作符合著作權法之保護要件以及被告有無為有形的或無形的重製行為。對於後者如無直接證據,此時原告應間接地舉證,證明被告有接觸(access)原告之著作與被告之著作實質類似(substantial similarity)於原告所屬著作。著作財產權與投稿 著作人向報社、雜誌社投稿,屬出版之要約,其經報社採用刊載者,通常可認

15、為因承諾而成立民法上之出版契約,報社不過享有利用該著作物之權利(出版權)而已,除有特約外,難認當然包括著作權之轉讓、拋棄著作人格權中同一性保持權或著作權法第十條所定受聘而為著作之情形。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投稿於新聞紙或雜誌者,除另有約定外推定著作僅授與刊載一次權利。個人使用與著作權規定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第五十一條)校園影印及圖書館著作權問題校外影印校內講義及上課資料印製圖書館著作權問題:於圖書館影印機上揭示尊重智慧財產權或著作權的標示 注意下載或列印線上資料庫之使用限制合理引用與著作權規定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

16、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第五十二條)合理使用與著作權限制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合理使用與著作權限制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第65條)合理使用與註明出處方式如在合理利用他人著作時,應明示其出處(第條)。但其出處明示的內容及程度如何?因著作之種類及利用型態的多樣化,故無法一概而論,乃依實際運用

17、習慣決定之。通常情形,最低限度必須明示著作名稱及著作人的姓名或名稱。在書籍利用時,另加要求版數(含修訂版數)及頁數;在期刊論文等利用時,須加上雜誌名稱、卷期數、發行時日及發明處所;在演講利用時,應有演講的時間及地點。如未明示,而可能被科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第條)校園標語 校歌或校訓有無智慧權問題?聖經的一句話:我們依據世界不朽名著聖經所說:敬畏創造宇宙的神,是智慧的開端、人活著,不是單靠食物,乃是靠神所說的每一句話(http:/www.au.edu.tw/ox_view/hist/ox_hist.html)真理大學校歌淡水八景山明水秀,麻豆人文齊全;真理學堂傳道授業,百年培育英才 敬畏創造宇

18、宙的神,是智慧的源頭;人活著不單靠食物,乃是靠神的話傳授知識激發潛能,自由探討真理;謙遜人道幽默的心,健全發展人格關愛社會痛疼世人,促進國際交流;在職教育終身學習,服務社區人群人物照片或校舍建築有無何智慧權?網頁引用照片慕尼黑奧運運動場The Munich Olympic Stadium,(http:/www.ce.ntu.edu.tw/cht/video/video_1.htm)專利的意義與種類所稱專利,分為下列三種:一、發明專利: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二、新型專利: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三、新式樣專利(修正法改稱設計專利):指對物品之形狀、花紋

19、、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聯合新式樣,指同一人因襲其原新式樣之創作且構成近似者。專利要件發明:新穎性(new;novelty)、進步性(非輕易完成)(inventive step;non-obviousness)及產業利用性 新型:新穎性、進步性(非顯能輕易完成)及產業利用性新式樣:新穎性、創作性(非易於思及)及產業利用性比較發明新型與新式樣之個案探討按發明專利,其性質屬思想上之創作,除必須具有空間結構以外之創新,其所運用之技術手段所達成功效,必須具有顯然之進步,若僅為空間結構型態上之改變,不得稱為發明。且發明係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 想,而新型則係佔據有一定空間的物品實體,為其形狀、

20、構造或裝置 上的具體創作或改良,並非僅屬抽象的技術思想或觀念,屬各不相同之範疇,原告稱新型專利係包含於發明專利範疇內,二者互不相排斥,係對行為時專利法之法意有所誤解。(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判字第一七九八號判決)專利審查原則審查制度改革與廢止發證前異議制度:發明:早期公開(請求三年內延後審查)新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改為形式審查 (或稱有限度的實體審查)新式樣專利:審查原則逐項審查原則新式樣專利工業設計與外觀設計 Design patent(1)對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設計)(2)須對物品的外表所作的設計(3)須適於美感(視覺訴求)?(4)須適於產業上利用性 例如珠寶 飲料罐外觀裝飾設計 衣架外觀設計 筆記型電腦之外殼設計等US design patent D48,160 for the original Coca-Cola bottlehttp:/upload.wikimedia.org/wikipedia/commons/7/70/Coke_bottle_patent.JPGQ&A 謝謝大家聆聽及歡迎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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