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殊情况处理及核查争议性问题处理途径特殊情况处理及核查争议性问题处理途径一、特殊情况处理1.家庭成员既有农业户又有城镇户籍的半家户,以居住地家庭成员户籍性质进行家庭收入核算,核算家庭收入后进行人均核算,人均标准符合城镇或农村低保条件的,按户籍性分别纳入城镇或农村低保。2.人户分离家庭申请受理、审核,以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可委托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调查,但必需在户籍地村(社区)进行听证评议、审核及日常管理。3.在读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就读期间,不在做为原家庭成员进行核算,由于在读期间没有收入,核实其父母家庭收入时可不计算在读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在读人员的赡养费。4.子女成家后户口和父母仍在一
2、起的,成年子女长期不在家庭共同生活的,视为两个家庭分别进行家庭收入核算。 5.其它特殊情况按以下方式进行确定。二、争议性或不确定性问题处理途径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对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过程中,对各村存在的以下争议性问题,由村民提出申请,以村(社区)为单位,整理成册,召开民主评议会议之前,由各村(社区)组织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的形式,参会代表2/3以上同意予以确认,同意人数低于2/3即为不予认定。1.因重病、意外事故导致偏瘫或全瘫,直观上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但没有医疗诊断证明或其它证明材料的。2.直观上残疾,但未办理残疾证人员,是否认定为残疾。3.外出多年未与家庭联系也从未尽过家庭义务的人员,且司法部门未做出失踪公告人,是否认定为失踪或失联人员(认定为失踪或失联人员核算方式等同于死亡人员)。4.因器官缺失、器官置换、大型手术恢复期、大病或癌症治愈后保养恢复期,是否认定为慢性病或重特大病的。5.其它有争议性或不确定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