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九章生命权第一节 生命权概述一、生命权的概念一、生命权的概念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是体现了人的尊严和基本价值的权利。民法典第100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本条确认了自然人所享有的生命权。生命权是一种具有普世价值的基本人权,也被认为是第一人权。整个法律都要以保护自然人的生命权为首要任务。生命权超越了一般民事权利的范畴,在整个民事权利体系中处于最基础性的地位。第一节 生命权概述二、生命权的特征二、生命权的特征1、生命权具有至高无上性。2、生命权具有固有性、专属性和绝对性。3、生命权具有不可克减性。4、生命权具有平等性。5、生命权主要具有消极防御性。6、生命权的救济
2、方式具有特殊性。第二节 生命权与其他人格权一、生命权优先于其他人格权一、生命权优先于其他人格权二、生命权与其他相关权利二、生命权与其他相关权利(一)生命权与身体权(二)生命权与健康权(三)生命权与人格尊严第三节 生命权的内容生命权的内容,是指自然人就其生命所享有的利益。依据 民法典第1002条,生命权的内容包括权利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其具体内容如下:1、生命安全受法律保护2、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3、依法享有生命利益的权利第四节 侵害生命权的民事责任一、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负有不得侵害他人生命权的义务一、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负有不得侵害他人生命权的义务二、侵害生命权的
3、行为二、侵害生命权的行为侵害生命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一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或者故意杀人未遂等,根据行为人的主观状态,侵害生命权的行为包括基于故意或过失致他人死亡的行为。二是实施危及他人生命的行为。三是侵害他人生命尊严的行为。三、请求权主体三、请求权主体在侵害生命权的情况下,存在双重受害人:一是死者,二是死者的近亲属。四、侵害他人生命权的民事责任形式四、侵害他人生命权的民事责任形式财产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第十章身体权第一节 身体权概述一、身体权的概念一、身体权的概念身体权是自然人维护其身体组织器官的完整性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权利。身体权作为一种物质性的人格权,与其他的物质性人格权一样,
4、都以身体完整的利益为对象,都具有固有性和专属性的特点,权利人不得将其权利转让、抛弃。第一节 身体权概述二、身体权的特征二、身体权的特征1、主体的特定性。2、固有性。3、客体的二重性。4、内容的有限自主决定性。5、具有绝对性。第二节 身体权和其他权利一、身体权与生命权一、身体权与生命权二、身体权与健康权二、身体权与健康权三、身体权与行动自由权三、身体权与行动自由权四、身体权与肖像权四、身体权与肖像权五、身体权与隐私权五、身体权与隐私权第三节 身体权的内容一、身体完整权一、身体完整权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三、依法自决权三、依法自决权第四节 维护身体完整原则一、概述
5、一、概述所谓身体完整是指自然人身体不受侵害,自然人依法维护其对自己身体组织的完整性。身体的完整不仅表现为维护自己身体主体部分的完整,还包括肢体、器官等身体各个组成部分的完整。第四节 维护身体完整原则二、禁止对身体的非法利用与处分原则二、禁止对身体的非法利用与处分原则(一)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二)禁止买卖遗体(三)禁止进行非医疗性器官克隆(四)禁止从事非法的人体试验活动(五)禁止有偿代孕行为第四节 维护身体完整原则三、从事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研究活动的底线规则三、从事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研究活动的底线规则(一)从事人体有关医学和科研活动的类型1、与人体基因有关的医学和
6、科研活动2、与人体胚胎相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3、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具有相当性的其他医学和科研活动第四节 维护身体完整原则三、从事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研究活动的底线规则三、从事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研究活动的底线规则(二)设立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底线规则的意义1、规范涉及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医学和科研活动,保障其规范运行。2、维护人格尊严和生命尊严。3、维护代际利益。4、为特别法立法提供上位法依据。第四节 维护身体完整原则三、从事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研究活动的底线规则三、从事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研究活动的底线规则(三)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底线规则的内容民法典
7、第1009条所确立的底线规则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即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底线规则的合法性是指医学科研活动的开展应当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合法不仅包括法律,也包括行政法规,甚至部门规章或地方政府规章。第四节 维护身体完整原则三、从事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研究活动的底线规则三、从事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研究活动的底线规则(四)违反 民法典第1009条规定的责任民法典第1009条是一个不完全规范,并未直接规定违反本条义务所产生的相应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违反该条将不产生任何法律效果。确定违反该条的责任应当结合 民法典的其他规则,或其他法律规则加以确定。第五节 性骚扰的法律规制一、性骚
8、扰的概念和特征一、性骚扰的概念和特征所谓性骚扰是指针对他人实施的以身体、语言、动作、文字或图像等具有以性为目的的、违背他人意愿的骚扰行为。性骚扰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特征:1、性骚扰是行为人针对特定受害人的以性为内容的骚扰行为。2、性骚扰是违背受害人意愿的骚扰行为。3、性骚扰是侵害人格权益的骚扰行为。4、性骚扰是性犯罪以外的骚扰行为。第五节 性骚扰的法律规制二、性骚扰的构成要件二、性骚扰的构成要件(一)必须是和性有关的骚扰行为(二)违背了受害人的意愿(三)必须针对特定的对象第五节 性骚扰的法律规制三、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负有预防性骚扰的义务三、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负有预防性骚扰的义务民法典第1
9、010条第2款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 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该条明确规定了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负有预防性骚扰义务第五节 性骚扰的法律规制三、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负有预防性骚扰的义务三、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负有预防性骚扰的义务民法典第1010条第2款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该条明确规定了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负有预防性骚扰义务。从该条规定来看,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如下几方面的措施:1、预防措施2、投诉、调查机制3、处置机制第
10、六节 侵害身体权的民事责任一、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负有不得侵害他人身体权的义务一、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负有不得侵害他人身体权的义务依据 民法典第1003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这就意味着在法律上确立了任何人负有不得侵害他人身体权的义务。身体权作为绝对权,具有强烈的排他性,除权利人之外的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第六节 侵害身体权的民事责任二、侵害他人的身体权的行为二、侵害他人的身体权的行为具体来说,侵害身体权的行为包括如下几种类型:1、殴打2、非法切除、买卖他人的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3、不当手术致他人身体部位受损4、性骚扰第六节 侵害身体权的民事责任三、侵害他人身体权的民事责任三、侵害他人身体权的民事责任行为人侵害他人身体权,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在身体权遭受侵害的情形下,受害人有权行使人格权请求权,请求他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如果因为侵害他人身体权,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基于侵权责任编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1、财产损害赔偿2、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