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第三十七章船舶和船员.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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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十七章 船舶和船员,1,商 法 COMMERCIAL LAW,第三十七章 船舶和船员,第三十七章 船舶和船员,2,本章导语,海商法上的船舶具有特定内涵。在海商法上,船舶的法律地位表现为以下三点:船舶是动产,但作为不动产管理;船舶是合成物;船舶的拟人化处理。船舶国籍的取得以登记为条件,但关于船舶国籍的登记条件,各国法律规定宽严不一,形成了“严格登记”和“开放登记”两种不同的船舶国籍登记制度。船舶的所有权与抵押权具有民法相关制度的一般特征,但又有其特殊性,因而大多直接适用海商法规定即可。船舶优先权是法定优先权,其内容由海商法作明确规定。各国法律通常对船员的资格进行严格的管理,并对其权利义务作明

2、确规定。,第三十七章 船舶和船员,3,章节目录 第一节 船舶概述 第二节 船舶所有权 第三节 船舶抵押权 第四节 船舶优先权 第五节 船员,第三十七章 船舶和船员,4,商 法 COMMERCIAL LAW,第一节 船舶概述,第三十七章 船舶和船员,5,本节内容提要 本节对船舶的概念和法律特征、船舶登记主要制度、船舶所有权的概念及取得和消灭、船舶抵押权的概念、设定、受偿顺序以及灭失、船舶优先权的概念、法律特征和立法规制进行了探讨。 本节知识点 01.船舶的概念和特征 02.船舶的法律地位 03.船舶的国籍 本节关键词 船舶;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国籍登记,第三十七章 船舶和船员,6,一、船舶的概念

3、和特征,(一)船舶的概念 海上交通安全法在附则中规定:“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非排水船、筏、水上飞机、潜水器和移动式平台。”这里的船舶是广义的船舶。 海商法规定:“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二十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这里的船舶是狭义的船舶。,第三十七章 船舶和船员,7,(二)海商法上船舶的特征 海商法上的船舶须能够在海上航行或移动 海商法上的船舶须达到一定规模 海商法上的船舶须以商业为目的,第三十七章 船舶和船员,8,二、船舶的法律地位,(一)船舶是动产,但作为不动产管理 (二)船舶是合成物 (三)船舶的拟人化处理,第三十七章 船舶和船员,9

4、,三、船舶的国籍,(一)船籍的概念 (二)船舶国籍的取得条件 (三)船舶国籍的等级条件 (四)我国船舶登记的条件 (五)临时船舶国籍登记,第三十七章 船舶和船员,10,商 法 COMMERCIAL LAW,第二节 船舶所有权,第三十七章 船舶和船员,11,本节内容提要 本节介绍了船舶所有权的概念,立法上关于船舶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的规定,并探讨了船舶共有和传播所有权登记的学理观点和立法规定。 本节知识点 01.船舶所有权的概念 02.船舶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 03.船舶共有 04.船舶所有权登记 本节关键词 船舶所有权;船舶共有;登记,第三十七章 船舶和船员,12,一、船舶所有权的概念,(一)船舶

5、所有权的概念 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船舶所有权的三要素 船舶所有权的主体船舶所有人 船舶所有权的客体船舶 船舶所有权的内容船舶所有人对船舶行使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第三十七章 船舶和船员,13,二、船舶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一)船舶所有权的取得 原始取得(非基于他人的权利而取得船舶所有权 ) 继受取得(基于他人权利而取得船舶所有权) (二)船舶所有权的消灭 相对消灭 绝对消灭,第三十七章 船舶和船员,14,三、船舶共有,船舶共有是船舶所有权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共同拥有船舶所有权。海商法规定:“船舶由两个以上的

6、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至于共有船舶的处分、应有份的出卖等,海商法没有具体规定,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第三十七章 船舶和船员,15,四、船舶所有权登记,(一)船舶所有权登记 (二)船舶所有权登记的效力 海商法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三十七章 船舶和船员,16,商 法 COMMERCIAL LAW,第三节 船舶抵押权,第三十七章 船舶和船员,17,本节内容提要 本节对船舶抵押权的法律性质进行了全面的分析,介绍了抵押权的概念,以及学理和立法中对船舶抵押权设定、效力和消灭的规

7、定。 本节知识点 01.船舶抵押权的概念 02.船舶抵押权的设定 03.船舶抵押权的效力 04.船舶抵押权的消灭 本节关键词 船舶抵押权设定;船舶抵押权效力;船舶抵押权消灭,第三十七章 船舶和船员,18,一、船舶抵押权的概念,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船舶抵押权是在海上融资活动中产生的,有别于民法中的抵押权,所以,担保法规定:“海商法等法律对担保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十七章 船舶和船员,19,二、船舶抵押权的设定,(一)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所有人授权的人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 (二)船舶抵押

8、权的设定,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三)船舶抵押权的标的物应当是船舶或建造中的船舶 (四)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三十七章 船舶和船员,20,三、船舶抵押权的效力,1. 船舶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2. 船舶抵押权设定后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被抵押船舶转让给他人;但抵押人有权在抵押权设定后,再以一抵押的船舶设定抵押权。 3. 在抵押权人将被抵押船舶所担保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他人时,抵押权随之转移。 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抵押人应当对被抵押的船舶进行保险;未保险的,抵押权人有权对该船舶进行保险,保险费由抵押人负担。,第三十七章 船

9、舶和船员,21,四、船舶抵押权的消灭,1. 船舶灭失。海商法规定,被抵押的船舶灭失,抵押权随之消灭。由于船舶灭失得到的保险赔偿,抵押权人有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这就是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 2. 船舶抵押权担保的主债权消灭。船舶抵押权具有从属性,随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并随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3. 抵押船舶被强制拍卖。船舶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法院可以拍卖抵押的船舶,抵押权人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抵押船舶被强制拍卖后,即由第三人取得船舶的所有权,船舶抵押权随之消灭。,第三十七章 船舶和船员,22,商 法 COMMERCIAL LAW,第四节 船舶优先权,第三十七章 船舶和船员,23,本节内容提

10、要 本节首先分析了船舶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讨论了立法中关于船舶优先权海事请求的规定,并对船舶优先权的消灭进行了分析。 本节知识点 01.船舶优先权的概念和特征 02.享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及顺序 03.船舶优先权的消灭 本节关键词 船舶优先权;海事请求,第三十七章 船舶和船员,24,一、船舶优先权的概念和特征,(一)船舶优先权的概念 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海商法第22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船舶优先权的特征 船舶优先权具有法定性 船舶优先权是一种担保物权 船舶优先权具有从属性 船舶优先权应通过法院扣押

11、船舶而行使,第三十七章 船舶和船员,25,二、享有船舶优先权的 海事请求及顺序,(一)享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 (二)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第三十七章 船舶和船员,26,三、船舶优先权的消灭,根据海商法的规定,船舶优先权可因下列原因而消灭: 在船舶转让时,船舶优先权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告之日起满60日不行使。 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1年不行使。该年期限不得中止或中断。 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 船舶灭失。,第三十七章 船舶和船员,27,商 法 COMMERCIAL LAW,第五节 船 员,第三十七章 船舶和船员,28,本节内容提要 对船舶法律关系中的船员概念、船员的资格

12、与配备、船员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船长的职责等法律问题进行了论证。 本节知识点 01.船员的概念 02.船员的资格与配备 03.船员的权利和义务 04.船长的职责 本节关键词 船员;船长,第三十七章 船舶和船员,29,一、船员的概念,(一)船员的概念 广义的船员是指包括船长在内所有的船员。 狭义的船员是指除船长以外的其他船员。 (二)高级船员和一般船员 高级船员(干部船员)通常是必须持职务证书的人。 一般船员是只需上岗培训,无须持职务证书的人 。,第三十七章 船舶和船员,30,二、船员的资格与配备,(一)船员的资格 (二)船员的配备,第三十七章 船舶和船员,31,三、船员的权利和义务,(一)船员的一

13、般权利 取得工资报酬权。 病残补助金请求权。 受遣返权。 休假权。 获得保险的权利。 (二)船员的一般义务 忠于职守,服从指挥。 船员不得随船私运货物,不得携带违禁品。,第三十七章 船舶和船员,32,四、船长的职责,(一)负责船舶的管理和驾驶 (二)负责船舶的安全和秩序 (三)负责在船人员的出生和死亡的证明 (四)负责海上事故的紧急处理 (五)负责制作海损、污染事故的报告书 (六)对船方、货方的代理权,第三十七章 船舶和船员,33,海商法上的船舶包括海船和海上移动式装置。所谓海船,是指在内陆水域、遮蔽水域和港区以外航行的运输船和非运输船;海上移动式装置是具有自航能力并可以移动的海上装置,如海上

14、钻井平台等。只有能够在海上航行或移动的船舶,才能属于海商法上的船舶。当然,在海上航行或移动的船舶,并不影响其在内水水域航行或移动。但只在内水水域航行的船舶,或者非用于航行的船舶,或者不能移动的固定海上装置,都不属于海商法上所指的船舶。,第三十七章 船舶和船员,34,海商法上的船舶并非指一切能够在海上航行或移动的装置,而是要求必须达到一定规模。就是说,只有能够在海上航行或移动,并达到了法律规定要求的海上装置,才是海商法上的船舶。海商法中明确规定,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不属于海商法上的船舶。可见,在我国,只有超过20总吨的船舶,才属于海商法上的船舶。,第三十七章 船舶和船员,35,海商法所调整的

15、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是一种具有营利性质的商业关系,因此,只有以商业为目的、在海上航行的船舶,才能成为海商法上的船舶。非以商业为目的的船舶,即使在海上航行,也不属于海商法上的船舶。海商法中明确规定,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不属于海商法上的船舶。因为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在海上航行,并非以商业为目的,而是出于维护国家安全或执行公务的需要。,第三十七章 船舶和船员,36,船舶可以在水上移动,非土地上的定着物,故应属于动产。许多国家的海商法都明确规定船舶属于动产。我国海商法虽没有明确规定船舶为动产,但船舶的动产性当无疑问。尽管船舶属于动产,但因船舶价值大,对海上运输的各方当事人和国家有重大的

16、直接利益关系,所以,海商法对船舶进行特殊的法律处理,即将船舶按不动产对待,实行登记制度。海商法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三十七章 船舶和船员,37,海商法规定:“船舶包括船舶属具。”船舶是由船体、设备及船舶属具等独立物结合而成的。因此,船舶属于合成物。船体包括船壳、船机、龙骨、甲板等;设备是为船舶航行和营运需要而固定在船上的物体,如电信设备、卫生设备、救火设备、排水设备等;属具是为船舶安全航行和营运需要而在船上配置的必要装置,

17、如救生艇、铁锚、罗盘等。船舶为合成物,因此,在法律上,船舶就被视为一物,是一个整体,构成船舶的各部分一般不能单独处分。有学者指出,船体、船机、属具等与船舶之间是从物与主物的关系,这是不准确的。因为船舶是合成物,船体、船机、属具等是船舶的组成部分,而非独立于船舶之外的物。,第三十七章 船舶和船员,38,船舶是一项财产,是海商法律关系的客体。但是,为了便于对船舶进行管理,海商法对船舶作了拟人化处理,使其具有人的某些外在特征,如船名、住址、国籍、年龄等。而且船舶发生灭失、失踪、沉没等时,还同法人一样进行注销登记。船舶拟人化处理的目的是使船舶能够识别和辨认,使复杂的船舶关系简便化,也便于国家进行管理。

18、,第三十七章 船舶和船员,39,船舶的国籍即船籍,是指船舶与特定的主权国家在法律上的隶属关系。船舶所有人根据有关船舶登记的法律规定,在一国船舶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就可以取得船舶国籍。享有一国国籍的船舶有权悬挂该国旗,有权在公海上自由航行,有权在船旗国的领海和内海自由航行,也有权享受船旗国在政策、税收、造船补贴等方面的优惠。海商法规定:“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有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由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经营。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非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国籍船舶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

19、运输和拖航。”,第三十七章 船舶和船员,40,船舶国籍的取得以登记为条件,非经登记不能取得船舶的国籍。所谓船舶登记,是国家船舶登记机关依法对国家、法人和公民所有的船舶或依法准予接受的船舶依法进行的登记。船舶登记不仅是船舶取得国籍和航行权的必备条件,也是确认船舶所有权、抵押权和租赁权的法律手段。在我国,船舶登记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海商法和船舶登记条例,船舶登记的主管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各港的港务监督机构是具体实施船舶登记的机关。,第三十七章 船舶和船员,41,关于船舶国籍的登记条件,各国法律规定宽严不一,因而形成了“严格登记”和“开放登记”两种不同的船舶国籍登记制度。 “严格登记”是对

20、船舶国籍登记的条件有严格限制的登记制度,强调船舶与船旗国之间必须有“真正的联系”; “开放登记”是对船舶国籍登记的条件不作任何限制的登记制度,不要求船舶与船旗国之间有“真正的联系”。在实行开放登记的国家,船舶登记的条件没有什么限制,任何国家的船舶所有人都可进行船舶登记,进而悬挂该国国旗,这就是所谓的“方便旗”。悬挂方便旗的船舶与船旗国没有真正的联系,船舶所有人可以不是该国企业或公民,船员也不一定是该国公民。因此,从船旗国来说,它可以不承担任何义务而收取登记费及税费;从船舶所有人来说,他可以在纳税、船员待遇等方面节省费用,从而获取高额利润。,第三十七章 船舶和船员,42,但是,方便旗的盛行也产生

21、了大量的弊端。一方面,悬挂方便旗的船舶逃避了正常的船舶检验和安全监督,船舶的技术性能往往很差,很容易发生海难事故。而发生海难事故后,方便旗国又往往推脱责任,严重扰乱了国际航运秩序。另一方面,悬挂方便旗的船舶的盛行使得发达国家的船员大量失业而发展中国家船员的大量外流,因而导致船员待遇低下,不利于保护船员的利益。正因为如此,国际社会采取了许多措施解决方便旗问题,但由于因各国之间的利益难以协调一致,方便旗问题很难彻底加以解决。,第三十七章 船舶和船员,43,我国法律实行严格登记制度,船舶取得国籍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根据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取得中国国籍的船舶,应当具备下列两个条件:一是船舶必须属于中国

22、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或公民所有;二是船员须由中国公民担任,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外国公民担任船员时,应当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船舶登记条例规定:“船舶不得具有双重国籍。凡在外国登记的船舶,未中止或者注销原登记国国籍的,不得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根据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船舶所有人申请国籍登记的,应向船舶登记机关提交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船舶登记机关对于符合规定的申请,应当在审核船舶所有人提交的有关文件后,发给船舶所有人船舶国籍证书。船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应当重新申请。,第三十七章 船舶和船员,44,除正式的船舶国籍登记外,申请人还可以就下列船舶申请临时国籍登记:向境外出售的

23、新建造的船舶;从境外购买的新建造的船舶;境内异地建造的船舶;境外建造的船舶;以光船租赁条件从境外租进的船舶。船舶临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为1年(以光船租赁条件从境外租进的船舶,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期限可以根据租期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2年),与船舶国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船舶临时国籍登记证书由船舶登记机关或我国驻外使领馆签发。,第三十七章 船舶和船员,45,船舶所有权的主体是船舶所有人,通常称为船东或船主。船舶所有权主体的范围很广泛,包括国家、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公民个人等。国家作为船舶的所有人并不直接利用船舶从事海商活动,而是由国家授予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管理。

24、国有船舶的经营管理人依法享有船舶所有人的地位,海商法关于船舶所有人的规定适用于国有船舶的经营管理人。,第三十七章 船舶和船员,46,船舶所有权的客体是船舶。船舶是一种合成物,包括船体、设备及船舶属具等。因此,船舶所有权的客体范围包括船体、设备及船舶属具。,第三十七章 船舶和船员,47,船舶所有权的内容是船舶所有人对船舶行使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占有是船舶所有人对船舶实际控制的状态;使用是船舶所有人利用船舶从事海商活动;收益是船舶所有人因使用船舶所取得的利益;处分是船舶所有人对船舶在法律上或事实上的处置。,第三十七章 船舶和船员,48,相对消灭是基于一方取得所有权而使另一方失去所有权。

25、在船舶继受取得的情况下,一方取得船舶所有权,就意味着另一方丧失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一方丧失所有权并不表明船舶在物理上的消灭,只是转移为他人所有。,第三十七章 船舶和船员,49,绝对消灭是在不变更所有权主体的情况下丧失船舶所有权。一般表现为船舶在物理上的消灭,如船舶焚毁、沉没或拆废等。,第三十七章 船舶和船员,50,在新建、买卖、继承、赠与等取得船舶所有权的情况下,船舶所有人应当进行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登记条例规定,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足以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并提供船舶技术资料和船舶所有权的取得的证明文件的正本、副本。船舶登记机关对于船舶所有人提交的文件审查核实

26、后,应当在收到申请后7日内发给船舶所有权证书,授予船舶登记号码。如果船舶所有权发生变更、消灭的,船舶所有人还应当进行变更或注销登记。,第三十七章 船舶和船员,51,根据船舶登记条例规定,船舶抵押权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包括: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签字的书面申请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船舶建造合同;船舶抵押合同;船舶上已设定其他抵押权的证明文件;2/3以上的共有人或约定份额的共有人同意的证明文件。 船舶抵押权登记包括下列主要事项: (1)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被抵押船舶的名称、国籍、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的颁发机关和号码; (3)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利息率、受偿期限。 船舶登记机关应当

27、允许公众查询船舶抵押权的登记状况。,第三十七章 船舶和船员,52,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拍卖抵押船舶,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得到清偿。船舶抵押权的受偿顺序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1)船舶抵押权和船舶优先权的位次。在同一航次的船舶上同时存在船舶抵押权和船舶优先权的,船舶优先权优先于船舶抵押权受偿。 (2)船舶抵押权和船舶留置权的位次。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同一船舶同时存在留置权和抵押权时,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3)船舶抵押权之间的位次。同一船舶上的数个抵押权,按登记的先后顺序受偿,同

28、日登记的抵押权按同一顺序受偿。抵押权中有的登记,有的没有登记的,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受偿。数人抵押权均未登记的,各抵押权人按照债权比例受偿。,第三十七章 船舶和船员,53,根据海商法的规定,享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包括以下五种: (1)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2)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3)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此外,有关航道养护费的缴付请求,亦属于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 (4)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5)船舶

29、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但载运2000吨以上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造成的油污损害赔偿不属于该项海事请求的范围。,第三十七章 船舶和船员,54,根据海商法的规定,上述船舶优先权是依顺序受偿。但是,第(4)项海事请求,后于第(1)至第(3)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1)项至第(3)项受偿;第(1) 、 (2) 、 (3) 、(5)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照比例受偿;第(4)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费用,后发生的先受偿。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

30、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的价款中先行拨付。,第三十七章 船舶和船员,55,为保证船舶的航行安全,各国法律通常对船员的资格进行严格的管理,其主要方法就是实行船员考试发证制度,即只有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职务证书者,才能在船上担任相应的职务。根据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的规定,在200吨以上船舶工作的船员必须经过海上救生、救生艇筏操作、船舶消防和急救四项训练,考试合格后须领取四个证书。我国已经加入了该公约,并颁布了海船船员考试发证办法,具体规定了船员考试的条件和程序。海商法规定:“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电机员、报务员,必须由持有相应

31、适任证书的人担任。” “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的中国籍船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颁发的海员证和有关证书。”,第三十七章 船舶和船员,56,船员的配备是为保证船舶安全航行,而为船舶安排一定数额的合格船员。海上交通安全法规定:“船舶应当按照标准定额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船员的配备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船舶应配备的所有船员的总数;二是船舶必须保证持有职务证书的船员的定额。船员编制总数,一般由船舶所有人安排,国际上并无统一的标准,各国通常是根据船舶的类型、大小、技术标准和建造上的要求确定自己的船员配备标准。持证船员的定额,通常由港务监督部门根据船舶种类、航行区域和航行停泊的不同

32、情况确定。,第三十七章 船舶和船员,57,船长是船舶上的最高指挥者,负责船舶的管理和驾驶;船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船员、旅客和其他在船人员必须执行。如果船长在航行中死亡或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应当由驾驶员中职务最高的人代理船长职务。但是,在下一个港口开航前,船舶所有人应当指派新船长接任。船长管理船舶和驾驶船舶的职责,不因引航员引领船舶而解除。,第三十七章 船舶和船员,58,船长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船舶和在船人员、文件、邮件、货物以及其他财产的安全。为了保障在船人员和船舶的安全,船长有权对在船上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人采取禁闭或者其他必要措施,并防止其隐匿、毁灭、伪造证据。但是,船长在采取

33、这些措施时,应当制作案情报告书,由船长和两名以上在船人员签字,连同人犯送交有关当局处理。,第三十七章 船舶和船员,59,船长的这项职责,通常称为公证权。船长应当将船上发生的出生或者死亡事件记入航海日志,并在两名证人的参加下制作证明书。死亡证明书应当附有死者遗物清单。死者有遗嘱的,船长应予以证明。死亡证明书和遗嘱由船长负责保管,并送交家属或者有关方面。,第三十七章 船舶和船员,60,在船舶发生海上事故,危及在船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时,船长应当组织船员和其他在船人员尽力施救。在船舶沉没、毁灭不可避免时,船长可以作出弃船的决定,但除紧急情况外,应报请船舶所有人同意。决定弃船后,船长应按旅客、船员的顺序安

34、排离船,船长应当最后离船。在离船前,船长应当指挥船员尽力抢救航海日志、机舱日志、油类记录簿、无线电台日志、本航次使用过的海图和文件,以及贵重物品、邮件和现金。,第三十七章 船舶和船员,61,船舶发生海损、污染事故时,船长应尽力防止损失扩大,并制作海损事故或污染事故报告书,载明事故详细经过情况,报送事故发生后最初到达的中国港口的港务监督机构。如果事故发生在国外,则应报送就近的中国使领馆,但事后仍应向船籍港港务监督机构送交海损事故或污染事故报告书。,第三十七章 船舶和船员,62,关于船长对船方、货方的代理权,海商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实践中,这种代理权是存在的。例如,船长有权代表船东签发提单;有权代表船舶所有人或货方订立救助、引水、拖带、临时修理合同。在航行中,为了继续航行而急需资金修配船舶、补充船上用品和维持船员给养,而又来不及船东指示时,船长有权出卖除特殊设备以外的多余船舶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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