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第五版)教学讲义10-1税收管理体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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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授课计划授课计划 课程名称:税法课程名称:税法 授课时间:授课时间: 编号:编号:10-1 教师姓名教师姓名 授课班级授课班级 授课形式授课形式 讲授 课课 时时 1 授课项目授课项目 学习任务学习任务 第十第十章章 税税务行政务行政管理法管理法 第一节第一节 税收税收管理管理体制体制 教学目标教学目标 1掌握税收管理体制的概念,熟悉我国税收立法权和税收执法权的划分; 2熟悉我国税务机构的设置及征税权限的划分。 教学重点教学重点 1我国税收立法权和税收执法权的具体划分; 2我国税务机构的设置及征税权限的具体划分。 教学难点教学难点 1我国税收立法权和税收执法权的具体划分; 2我国税务机构的设置

2、及征税权限的具体划分。 教学场所教学场所 及教具及教具 号教室:黑板、粉笔、课件、多媒体投影 教学方法教学方法 讲授法、案例教学法、讨论法 课内外课内外 作业作业 课内:课内:配套学习指导、习题与项目实训教材第一部分的第十章第一节习题训 练 课外:课外:到当地国税局和地税局了解各自征管的税种 课后体会课后体会 与建议与建议 教学过程及主要内容教学过程及主要内容 【教学导入】【教学导入】 从日常税种中引入到税收的管理体制 【讲授新课】【讲授新课】 一、税收管理体制的概念一、税收管理体制的概念 二、我国税收管理权限的划分二、我国税收管理权限的划分 (一)税收立法权的划分(一)税收立法权的划分 税收

3、立法权是指制定、修改、解释或废止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权力。 我国的税收立法权是按照税收执法级次来划分的,大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税收立法权。 (2)国务院的税收立法权。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税收立法权。 (4)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税收立法权。 (5)省级人民政府的税收立法权。 (二)税收执法权的划分(二)税收执法权的划分 税收执法权是贯彻各种税收法律、法规的权力。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 现行税收执法权的划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各税种的征收管理权。 (2)涉外税收政策调整权。 (3)减免税的审批管理权。 (4)地方性税种的管理

4、权。 (5)地方性税种的停征权。 (6)税务具体征收管理权。 三、税务机构及其权限的划分三、税务机构及其权限的划分 (一)税务机构的总体设置(一)税务机构的总体设置 (二)国家税务局系统及其征管范围(二)国家税务局系统及其征管范围 (三)地方税务局系统及其征管范围(三)地方税务局系统及其征管范围 (四)中央与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划分(四)中央与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划分 根据现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我国的税收收入分为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地方政 府固定收入、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享收入。 1中央政府固定收入 2地方政府固定收入 3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 【课堂小结】【课堂小结】 【作业布置】【作

5、业布置】 课程讲义课程讲义 第一节第一节 税收税收管理管理体制体制 一、税收管理体制的概念一、税收管理体制的概念 税收管理体制是指在中央与地方, 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划分税收管理权限, 确立各自 税权范围的一种税收制度。 二、我国税收管理权限的划分二、我国税收管理权限的划分 (一)税收立法权的划分(一)税收立法权的划分 税收立法权是指制定、修改、解释或废止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权力。 我国的税收立法权是按照税收执法级次来划分的,大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税收立法权。 (2)国务院的税收立法权。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税收立法权。 (4)省级人大及其常委

6、会的税收立法权。 (5)省级人民政府的税收立法权。 (二)税收执法权的划分(二)税收执法权的划分 税收执法权是贯彻各种税收法律、法规的权力。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 现行税收执法权的划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各税种的征收管理权。 (2)涉外税收政策调整权。 (3)减免税的审批管理权。 (4)地方性税种的管理权。 (5)地方性税种的停征权。 (6)税务具体征收管理权。 三、税务机构及其权限的划分三、税务机构及其权限的划分 (一)税务机构的总体设置(一)税务机构的总体设置 税务机构是国家为实现税收功能专门设立的, 代表国家行使税收管理权的专职部门。 税 务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税务行

7、政管理、执行税收法令、组织税收收入等的职能机关。 我国现行税务机构的设置是中央政府设立国家税务总局, 省及省以下税务机构分设国家 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个系统。国家税务总局对各地国家税务局实行机构、编制、干部、经 费的垂直管理,协同省级政府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实行双重领导。 (二)国家税务局系统及其征管范围(二)国家税务局系统及其征管范围 国家税务局系统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自治州、盟)、县(县级市、 旗)国家税务局、征收分局和税务所。 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范围包括: 增值税; 消费税; 铁道部门、 各银行总行、 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企业

8、缴纳的所得税;中央 与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银行、非银行 金融企业缴纳的所得税;2002 年 1 月 1 日以后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缴纳的所得税;海洋 石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资源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证券交易印花税;中央 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 (三)地方税务局系统及其征管范围(三)地方税务局系统及其征管范围 地方税务局系统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自治州、盟)、县(县级市、 旗)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和税务所。 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范围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包括上述由 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部分);地

9、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 税;契税;烟叶税及其他地方附加;地方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在大部分地区,耕地占 用税,由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征管。 海关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范围包括:关税,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船舶吨税。以及 负责代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四)中央与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划分(四)中央与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划分 根据现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 我国的税收收入分为中央政府固定收入、 地方政 府固定收入、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享收入。 1中央政府固定收入 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包括国内消费税

10、、车辆购置税、关税、船舶吨税和海关代征增值税、 消费税收入。 2地方政府固定收入 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 契税、烟叶税及其地方附加。 3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 (1)增值税(不包括海关代征的部分):中央政府分享 75%,地方政府分享 25%。 (2)营业税:中国铁道总公司、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 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3)企业所得税:铁道运输、邮电、国有商业银行、开发行、农发行、进出口行以及 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为中央收入;其余部分由中央与地方共享。中央分享 60%,地方政府分享 40%。 (4)个人所得税:中央政府分享 60%,地方政府分享 40%。 (5)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目前暂不征税),其余部分归地 方政府。 (6)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国铁道总公司、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 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7)印花税:股票交易印花税收入的 97%归中央政府,其余的 3%和其他印花税收入归 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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