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施工易发事故防治安全标准前言前言n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4189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n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坍塌;5 高处坠落;6 物体打击;7 机械伤害;8 触电;9 起重伤害;10 其他易发事故。目次目次n1总则n2术语n3基本规定n4坍塌n4.1一般规定n4.2基坑工程n4.3边坡工程n4.4挖孔桩工程n4.5脚手架工程n4.6模板工程n4.7操作平台n4.8临时建筑n4.9钢围堰工
2、程n4.10装配式建筑工程n4.11拆除工程n5 高处坠落 n5.1一般规定 n5.2基坑工程 n5.3脚手架工程 n5.4模板工程n5.5钢筋及混凝土工程n5.6门窗工程n5.7吊装与安装工程n5.8 垂直运输设备n6物体打击n7 机械伤害n8 触电n9起重伤害n10其他易发事故n10.1淹溺n10.2冒顶片帮n10.3透水n10.4爆炸和放炮n10.5中毒和窒息n本标准用词说明n引用标准名录附:条文说明1 总则总则1.0.1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易发、频发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针对性预防,保障施工安全,制定本标准。n1.0.2本标准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易发事故的防治安全
3、管理。n1.0.3建筑施工易发事故防治安全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条文说明条文说明n1 总则n1.0.1 本条是本标准制定的目的。安全管理最终目的是预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以往,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中,对生产安全事故防治管理及技术规定,零散地分布于各类专业技术标准中,本标准对施工现场易发、频发的事故进行系统、全面辨识,提出了总体要求和主要预防措施。n本标准所指的易发事故,是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历年的施工安全事故统计结果,按事故发生频率高、死亡人数占比大的原则确定的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 6441的规定,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主要涉及以
4、下14种易发事故,分别是: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爆炸、放炮、中毒和窒息。n据统计2014年至2016年上述易发事故中,高处坠落、物体打击、坍塌、起重伤害占总事故数量的85%以上,其中高处坠落就占45%左右,故上述伤害事故是事故预防的重点。n本标准属于安全管理标准的范畴,其条文规定直接针对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中潜在事故的预防。事故防治所涉及技术条款繁多,本标准强调底线意识,对预防事故的管理及技术措施提出主要的控制措施,既便于行业监管,又便于施工企业内控管理。2 术语术语 2.0.1施工危险源 construction hazard
5、n建筑工程施工相关活动中,可能导致人身伤害、健康损害、财产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根源、状态、行为,或其组合。n 本条参考了国家标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GB/T28001-2011中的“危险源”的名词解释:“可能导致人身伤害和(或)健康损害的根源、状态或行为,或其组合”编写的。危险源是一个安全管理的概念,在建筑施工领域,危险源主要包括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对施工安全影响较大的环境和因素。n2.0.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divisional works sub-divisional works with major hazardn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
6、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n2.0.3坍塌collapsen基坑(槽)、边坡、桩孔、施工临时设施、临时建筑、钢筋、模板、预制构件等在外力或地基不均匀沉降作用下,超过自身的强度极限或因结构稳定性破坏而造成的伤害事故。n2.0.3 坍塌主要指临时结构物及岩土体在外力或重力作用下,超过自身的强度极限或因结构稳定性破坏而造成的事故,包括挖沟时的土石塌方、支架坍塌、堆置物坍塌和建筑物坍塌。车辆的倒塌伤害属于车辆伤害事故,起重机械的倒塌伤害属于起重伤害事故,隧道和涵洞的坍塌属于冒顶片帮事故。n2.0.4高处坠落high fallingn在高处作业过程中人员坠落而造成的伤害事故。n2.0.4 在坠
7、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的过程中因坠落而造成的伤害事故为高处坠落事故,根据施工现场高处作业者工作时所处的部位不同,高处作业坠落事故可分为临边和洞口作业高处坠落事故、攀登作业高处坠落事故、悬空作业高处坠落事故、操作平台作业高处坠落事故等。n 2.0.5 物体打击object strikingn上下交叉作业中,上层物件坠落打击人体造成的伤害事故。n2.0.5 本条中的物件主要是指建筑施工中的建筑材料、工具、零部件等。车辆、机械设备、起重作业、坍塌和爆破引发的物体对人体的打击事故分别属于车辆伤害事故、机械伤害事故、起重伤害事故、坍塌事故和放炮事故。n2.0.6机械伤害mechan
8、ical injuryn施工机具部件直接与人体接触引起的伤害事故n2.0.6 机械伤害主要指施工机具运动或静止部件、工具、加工件直接与人体接触引起的挤压、碰撞、冲击、剪切、卷入、绞绕、甩出、切割、切断、刺伤、飞出等引发的人身伤害。车辆和起重机械引发的伤害事故分别属于车辆伤害事故和起重伤害事故。n2.0.7触电electric shockn配变电线路及用电设备、设施的电流经过人体造成的伤害事故。n2.0.8起重伤害hoisting injuryn各种起重作业以及起重机械安拆、检修、试验过程中发生的挤压、撞击、坠落、坠物打击及起重机械倾覆等造成的伤害事故。n2.0.8 起重作业发生的坠落是指人员在
9、离地面大于2m高度进行起重机的安拆、检修等作业时发生的坠落。n2.0.9 淹溺drowningn施工现场人员淹没于水中,由于窒息造成的伤害事故。n2.0.10冒顶片帮 roof falling and rib spallingn隧道在开挖、衬砌过程中因开挖或支护不当,顶部或侧壁大面积垮塌造成的伤害事故。侧壁在岩土压力作用下变形,破坏而脱落的现象称为片帮,顶部垮落的现象称为冒顶。n2.0.11透水water inrushn在地下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止水措施不到位而导致地表水和地下水透过裂隙、土层、塌陷区等各种通道失去控制地涌入施工工作面,造成的伤害事故。在基坑施工中亦称为管涌,在地下隧道施工亦称
10、为突水。n2.0.11 在建筑施工领域所发生的透水事故中,承压水处理不当所造成的危害最为直接、最为广泛。承压水造成的透水事故主要表现为坑底突涌、开挖面突涌、异常管涌等。n2.0.12爆炸explosionn火药与炸药在运输、贮藏的过程中发生爆炸造成的伤害事故,或可燃性气体、瓦斯、煤尘与空气混合引起化学性爆炸造成的伤害事故。n2.0.13放炮 shot firingn爆破施工,建(构)筑物拆除施工中,进行放炮作业造成的伤害事故。n2.0.14中毒和窒息poisoning and suffocationn有毒有害气体或作业空间缺氧造成的中毒、缺氧窒息和中毒性窒息等伤害事故。n2.0.14 中毒性窒
11、息一般是指吸入有毒有害气体后,使血液的运氧能力或组织的利用氧能力发生障碍,导致组织缺氧而窒息,造成伤害事故。3 基本规定基本规定n3.0.1 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应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要求,应组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根据项目规模,应足额配备具备相应资格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n3.0.1 本条从安全管理体系和制度方面对预防安全事故做出了原则性规定。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的规定进行配备。n3.0.2 施工前应对施工过程存在的危险源进行辨识,对危险源可能导致的事
12、故进行分析,并应进行危险源风险评估,编制风险评估报告,制定控制措施。n3.0.3 施工前应进行现场调查,依据风险评估报告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预防潜在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附图纸和安全验算结果,并应进行论证、审查。n3.0.2、3.0.3 施工现场需根据施工对象分解施工工序,针对不同的分部分项工程在制定施工组织设计时,有针对性地编制预防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n3.0.4 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应指定专人在施工现场进行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督。n3.0.4 本条所指的专人监督是针对专项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专项方案实施的要立即采
13、取整改措施,严重的需停工。具备条件的施工现场可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对施工过程进行实时监督。n3.0.5 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应逐级进行入场安全教育及岗位能力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应符合从业准入条件,持证上岗。n3.0.5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需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并且经过入场安全教育并取得合格证。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需进行公司级、项目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教育的企业,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电梯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电气焊工、爆破作
14、业人员、瓦斯监测员、潜水员等都属于特种作业人员,需持有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才能上岗。n3.0.6 施工前应逐级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应包括工程概况、安全技术要求、风险状况、控制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n3.0.6 按交底人和被交底人的不同分为:业主对总承包方的安全交底、设计单位对总承包方的安全技术交底、总承包方对专业分包方的安全技术交底、专业分包队伍对职工和劳务分包者的安全技术交底等。n3.0.7 施工单位应为现场作业人员配备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和用具,并应定期检查。作业人员应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和用具。n3.0.8 施工现场出入口、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以及脚手架、模板支撑架等施工临时设施
15、、临边与洞口等危险部位,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并应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按程序审批,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n3.0.8 施工现场出入口、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以及脚手架、模板支撑架等施工临时设施、临边与洞口等危险部位,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并应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按程序审批,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n3.0.9 施工现场在危险作业场所应设置警戒区,在警戒区周边应设置警戒线及警戒标识,并应设置安全防护和逃生设施,作业期间应有安全警戒人员在现场值守。n3.0.10 机具设备、临时用电
16、设施、施工临时设施、临时建筑及安全防护设施等的主要材料、设备、构配件及防护用品应进行进场验收,用于施工临时设施中的主要受力构件和周转材料,使用前应进行复验。施工临时设施、临时建筑应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n3.0.10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范GB 50870-2013“对涉及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主要材料、设备、构配件及防护用品,需进行进场验收,并按各专业安全技术标准规定进行复验”的规定制定。脚手架、模板支撑架、操作平台以及其他非标准临时结构和设施在投入使用前需经各参建单位验收合格,并经责任人签字确认。n3.0.11 复工前应全面检查施工现场、机具设备、临时用电设施、施工临时设
17、施、临时建筑及安全防护设施等,符合要求后方可复工。n3.0.12 特种设备进场应有许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使用前应办理相关手续,使用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n3.0.12 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根据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所列的目录,建筑施工所涉及的特种设备主要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300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
18、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建筑施工常用特种设备如表1所示。表1 建筑施工常用特种设备目录类别名称桥式起重机通用桥式起重机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通用门式起重机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架桥机流动式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n3.0.12 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根据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所列的目录,建筑施工所涉及的特种设备主要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或额定起重
19、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300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建筑施工常用特种设备如表1所示。升降机施工升降机 简易升降机缆索式起重机桅杆式起重机n3.0.11 复工前应全面检查施工现场、机具设备、临时用电设施、施工临时设施、临时建筑及安全防护设施等,符合要求后方可复工。n3.0.12 特种设备进场应有许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使用前应办理相关手续,使用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n3.0.13 施工现场应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类别及特征进行监测。n3.0.13 根据现行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应对高边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
20、、人工挖孔桩、模板支撑体系、脚手架、起重吊装与安装拆卸、爆破与拆除等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监控监测,并明确监测部位,编制监测方案,采取仪器监测与巡视检查相结合的方法,按设定的监测报警值实施施工监测。监测方案应包括工程概况、监测依据和项目、监测人员配备、监测方法、主要仪器设备及精度、测点布置与保护、监测频率及监测报警值、数据处理和信息反馈、异常情况下的处理措施。监测报警值宜以监测项目的累计变化量和变化速率值进行控制。n3.0.14 施工现场应熟悉掌握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应急处置方案,配备应急物资,并应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n3.0.14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
2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施工现场应熟悉并掌握上述应急预案。n3.
22、0.15工程项目的工期应根据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确定,严禁随意改变合理工期。n3.0.15 忽略质量、安全、违背施工科学规律、盲目压缩工期而导致施工安全事故的现象时有发生。合理工期的确定需充分考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施工现场杜绝在已施工混凝土达到规定强度前,提前拆除支撑体系、超前使用预埋体系等不安全行为。缩短工期应充分依托技术进步采取先进而可靠的施工工艺。4 坍塌坍塌n4.1.1 施工现场物料堆放应整齐稳固,严禁超高。模板、钢管、木方、砌块等堆放高度不应大于2m,钢筋堆放高度不应大于1.2m,堆积物应采取固定措施。n4.1.2 建筑施工临时结构应遵循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并应进行安全技术分析,保证
23、其在设计规定的使用工况下保持整体稳定性。n4.1.3 楼板、屋面等结构物上堆放建筑材料、模板、小型施工机具或其他物料时,应控制堆放数量、重量,严禁超过原设计荷载,必要时可进行加固。n4.1.4 在边坡、基坑、挖孔桩等地下作业过程中,土石方开挖和支护结构施工应采用信息施工法配合设计单位采用动态设计法,及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施工方法及预防风险措施。n4.1.5 施工现场应做好施工区域内临时排水系统规划,临时排水不得破坏挖填土方的边坡。在地形、地质条件复杂,可能发生滑坡、坍塌的地段挖方时,应确定排水方案。场地周围出现地表水汇流、排泄或地下水管渗漏时,应采取有组织堵水、排水和疏水,并应对基坑采取保护措施
24、。n4.1.6 当开挖低于地下水位的基坑和桩孔时,应合理选用降水措施降低地下水位,并应编制降水专项施工方案。n4.1.7 施工现场物料不宜堆置在基坑边缘、边坡坡顶、桩孔边,当需堆置时,堆置的重量和距离应符合设计规定。各类施工机械距基坑边缘、边坡坡顶、桩孔边的距离,应根据设备重量、支护结构、土质情况按设计要求进行确定,并不宜小于1.5m。n4.1.8 高度超过2m的竖向混凝土构件的钢筋绑扎过程中及绑扎完成后,在侧模安装完成前,应采取有效的侧向临时支撑措施。n4.1.9 较厚大的筏板、楼板、屋面板等混凝土构件钢筋施工过程中,应设置固定钢筋的定位件,上层钢筋网上堆放物料严禁超载。n4.1.10 各种
25、安全防护棚上严禁堆放物料,使用期间严禁上人。4.2基坑工程基坑工程n4.2.1 基坑支护施工、使用时间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应进行基坑安全评估,必要时采取加固措施。n4.2.2 基坑施工应按设计规定的顺序和参数进行开挖和支护,并应分层、分段、限时、均衡开挖。n4.2.3 自然放坡的基坑,其坡率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 180的规定。n4.2.4 采取支护措施的基坑,应按设计规定的支护方式及时进行支护。支护结构施工前应进行试验性施工,并应将试验结果反馈设计单位,及时调整设计方案、施工方法。n4.2.5 锚杆(索)施工前应进行现场抗拉拔试验,施工完成后应进行验收
26、试验。n4.2.6 基坑支护结构应在混凝土达到设计要求的强度,并在锚杆(索)、钢支撑按设计要求施加预应力后,方可开挖下层土方,严禁提前开挖和超挖。n4.2.7 施工过程中,严禁设备或重物碰撞支撑、腰梁、锚杆等基坑支护结构,亦不得在基坑支护结构上放置或悬挂重物。n4.2.8 拆除支护结构时应按基坑回填顺序自下而上逐层拆除,随拆随填,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n4.2.9 基坑支护采用内支撑时,应按先撑后挖、先托后拆的顺序施工,拆撑、换撑顺序应满足设计工况要求,并应结合现场支护结构内力和变形的监测结果进行。内支撑应在坑内梁、板、柱结构及换撑结构达到设计要求的强度后对称拆除。n4.2.10 基坑开挖及支
27、护完成后,应及时进行地下结构和安装工程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应随时检查坑壁的稳定情况。基坑底部应满铺垫层,贴紧围护结构。n4.2.11 当基坑下部的承压水影响到基坑安全时,应采取坑底土体加固或降低承压水头等治理措施。n4.2.12 基坑施工应收集天气预报资料,遇降雨时间较长、降雨量较大时,应提前对已开挖未支护基坑的侧壁采取覆盖措施,并应及时排除基坑内积水。n4.2.13 基坑开挖、支护及坑内作业过程中,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 50497的规定实施监测,并应定期对基坑及周边环境进行巡视,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4.3边坡工程边坡工程n4.3.1 边坡工程应按先设计后施工、
28、边施工边治理、边监测的原则进行切坡、填筑和支护结构的施工。n4.3.2 对开挖后不稳定或欠稳定的边坡,应采取自上而下、分段跳槽、及时支护的逆作法或半逆作法施工,未经设计许可严禁大开挖、爆破作业。切坡作业时,严禁先切除坡脚,并不得从下部掏采挖土。n4.3.3边坡开挖后应及时按设计要求进行支护结构施工或采取封闭措施。边坡应在支护结构达到设计要求的强度后,方可开挖或填筑下一级土方。n4.3.4 每级边坡开挖前,应清除边坡上方已松动的石块及可能崩塌的土体。n4.3.5 边坡爆破施工时,应采取防止爆破震动影响边坡及临近建(构)筑物稳定的措施。n4.3.6 边坡坡顶应采取截、排水措施,未支护的坡面应采取防
29、雨水冲刷措施。n4.3.7 边坡开挖前应设置变形监测点,定期监测边坡变形。边坡塌滑区有重要建(构)筑物的一级边坡工程施工时,应对坡顶水平位移、垂直位移、地表裂缝和坡顶建(构)筑物变形进行监测。4.4挖孔桩工程挖孔桩工程n4.4.1 挖孔桩的施工应考虑建设场地现状、工程地质条件、地下水位、相邻建(构)筑物基础形式及埋置深度等影响。护壁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设计。当采用混凝土护壁时,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不宜低于桩身混凝土的强度等级。n4.4.2 抗滑桩在土石层变化处和滑动面处不得分节开挖,并应及时加固护壁内滑裂面。n4.4.3 基础桩当桩净距小于2.5m时,应采用间隔开挖。相邻排桩跳孔开挖的最小施工净距不
30、得小于4.5m。抗滑桩应间隔开挖,相邻桩孔不得同时开挖。相邻两孔中的一孔浇筑混凝土时,另一孔内不得有作业人员。n4.4.4 挖出的土石方应及时运离孔口,不得堆放在孔口周边1.0m范围内,机动车辆的通行不得对井壁的安全造成影响。n4.4.5 桩孔每次开挖深度应符合设计规定,且不得超过1.0m。混凝土护壁应随挖随浇,上节护壁混凝土强度达到3.0MPa后,方可进行下节土方开挖施工。n4.4.6 当采用混凝土护壁时,护壁模板拆除应在灌注混凝土24h后进行,当护壁有孔洞、露筋、漏水现象时,应及时补强。n4.4.7 孔内作业时,孔口应设专人看守,孔内作业人员应检查护壁变形、裂缝、渗水等情况,并与孔口人员保
31、持联系,发现异常应立即撤出。n4.4.8 人工挖孔桩孔口提升支架应根据跨度、提升重量进行设计计算,各杆件应连接牢固,并应设置剪刀撑。4.5脚手架工程脚手架工程n4.5.1 落地式钢管脚手架、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悬挑式脚手架、桥式脚手架等应根据实际工况进行设计,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刚度和整体稳固性。n4.5.2 脚手架应按设计计算和构造要求设置能承受压力和拉力的连墙件,连墙件应与建筑结构和架体连接牢固。连墙件设置间距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脚手架使用中,严禁任意拆除连墙件。n4.5.3 脚手架连墙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n1 连墙件的安装应随架体升高及时在规定位置处设置,不得滞后安装;n2 当作业
32、脚手架操作层高出相邻连墙件以上2步时,在上层连墙件安装完毕前,应采取临时拉结措施。n4.5.4 脚手架的拆除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n1 架体拆除应自上而下逐层进行,不得上下层同时拆除;n2 连墙件应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不得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除架体;n3 拆除作业过程中,当架体的自由端高度大于2步时,应增设临时拉结件。n4.5.5 脚手架应按相关标准的构造要求设置剪刀撑或斜撑杆、交叉拉杆,并应与立杆连接牢固,连成整体。n4.5.6脚手架作业层上应在显著位置设置限载标志,注明限载数值。在使用过程中,作用在作业层上的人员、机具和堆料等严禁超载。n4.5.7 当采用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施工时,应
33、符合下列规定:n1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架体高度、架体宽度、架体支承跨度、水平悬挑长度、架体全高与支承跨度的乘积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202规定;n2 竖向主框架所覆盖的每个楼层处应设置一道附墙支座,其构造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并应满足承载力要求。在使用工况时,应将竖向主框架固定于附墙支座上;在升降工况时,附墙支座上应设有防倾、导向的结构装置;n3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应设置安全可靠的具有防倾覆、防坠落和同步升降控制的装置。升降时应设专人对脚手架作业区域进行监护,每提升一次都应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作业;n4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和建筑物连接处的混凝土强度应由设计计算确定,且
34、不得低于10MPa;n5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应按产品设计性能指标规定进行使用,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不得堆放物料超载。n4.5.8 严禁将模板支撑架、缆风绳、混凝土输送泵管、卸料平台及大型设备的附着件等固定在脚手架上。4.6模板工程模板工程n4.6.1 模板及支撑架应根据施工过程中的各种工况进行设计,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刚度和整体稳固性。施工中,模板支撑架应按方案设计进行搭设。n4.6.2 模板支撑架构配件进场应进行验收,构配件及材质应符合方案设计要求,不得使用严重锈蚀、变形、断裂、脱焊的钢管或型钢作模板支撑架,亦不得使用竹、木材和钢材混搭的结构。所采用的扣件应进行复试。n4.6.3 满堂钢管支
35、撑架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n1 立杆地基应坚实、平整,土层场地应有排水措施,不应有积水,并应加设满足承载力要求的垫板;当支撑架支撑在楼板等结构物上时,应验算立杆支承处的结构承载力,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加固措施;n2 立杆间距、水平杆步距应符合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n3扫地杆离地间距、立杆伸出顶层水平杆中心线至支撑点的长度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n4 水平杆应按步距沿纵向和横向通长连续设置,不得缺失。在立杆底部应设置纵向和横向扫地杆,水平杆和扫地杆应与相邻立杆连接牢固;n5 架体应均匀、对称设置剪刀撑或斜撑杆、交叉拉杆,并与架体连接牢固,连成整体,其设置跨度、间距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n6 顶部
36、施工荷载应通过可调托撑向立杆轴心传力,可调托撑伸出顶层水平杆的悬臂长度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插入立杆长度不应小于150mm,螺杆外径与立杆钢管内径的间隙不应大于3mm;n7 支撑架高宽比超过3.0时,应采用将架体与既有结构连接、扩大架体平面尺寸或对称设置缆风绳等加强措施;n8 桥梁满堂支撑架搭设完成后应进行预压试验。n4.6.4 采用立柱-纵横梁搭设的梁柱式支撑架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n1 立柱之间应根据其受力和结构特点设置水平和斜向连接系,连接系的设置应满足立柱长细比及稳定性计算的要求;n2 纵梁之间应设置可靠的连接,当采用贝雷梁时,其两端及支承位置均应设置通长横向连接系,且其间距不应大于9m
37、;n3 跨越道路或通航水域的支撑架应设置防撞设施和交通标志。n4.6.5 当桥梁采用移动模架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n1 模架在首孔梁浇筑位置就位后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预压试验;n2 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及每完成一孔梁的施工,应随时检查模架的关键受力部位和支撑系统,发现异常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n3 模架在移动过孔时的抗倾覆稳定系数不得小于1.5,移动过孔时应监控模架的运行状态;n4 模架横向移动和纵向移动过孔时,应解除作用于模架上的全部约束,纵向移动时两侧承重钢梁应保持同步。n4.6.6 当桥梁采用挂篮进行悬臂浇筑时,应符合下列规定:n1 挂篮制作加工完成后应进行试拼装,并应按最大施工组合荷
38、载的1.2倍进行荷载试验;n2 挂篮行走滑道应铺设平顺,锚固应稳定,行走前应检查行走系统、吊挂系统和模板系统等;n3 挂篮应在混凝土强度符合要求后移动,墩两侧挂篮应对称平稳移动,就位后应立即锁定,每次就位后应经检查验收。n4.6.7 液压爬模的防坠装置应灵敏、可靠,其下坠制动距离不得大于50mm。爬模装置爬升时,承载体受力处的混凝土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且不得低于10MPa。n4.6.8 当采用液压滑动模板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n1 液压提升系统所需的千斤顶和支承杆的数量和布置方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滑动模板工程技术规范GB 50113的规定;支承杆的直径、规格应与所使用的千斤顶相适应。n2 提
39、升架、操作平台、料台和吊脚手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和刚度;n3 模板的滑升速度、混凝土出模强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滑动模板工程技术规范GB 50113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n4.6.9 支撑架的地基基础、架体结构应根据方案设计及相关标准的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n4.6.10 支撑架严禁与施工起重设备、施工脚手架等设施、设备连接。n4.6.11 支撑架使用期间,严禁擅自拆除架体构配件。n4.6.12 模板作业层上应在显著位置设置限载标志,注明限载数值,施工荷载不得超过设计允许荷载。n4.6.13 大模板竖向放置应保证风荷载作用下的自身稳定性,同时应采取辅助安全措施。n4.6.14 竖
40、向模板应在吊装就位后及时进行拼接、对拉紧固,并设置侧向支撑或缆风绳等确保模板稳固的措施。n4.6.15 支撑架在使用过程中应实施监测,出现异常或监测数据达到监测报警值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待查明原因并经处理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n4.6.16 在浇筑混凝土作业时,支撑架下部范围内严禁人员作业、行走或停留。n4.6.17 混凝土浇筑顺序及支撑架拆除应按专项施工方案的顺序进行。4.7操作平台操作平台n4.7.1 悬挑式操作平台的悬挑长度不宜大于5m,其搁置点、拉结点、支撑点应可靠设置在主体结构上。n4.7.2 斜拉式悬挑操作平台应在平台两侧各设置两道斜拉钢丝绳;支承式悬挑操作平台应在下部设置不少于两道
41、斜撑;悬臂式操作平台应采用型钢梁或桁架梁作为悬挑主梁,不得使用脚手架钢管。n4.7.3 落地式操作平台应设置连墙件和剪刀撑。n4.7.4 操作平台投入使用时,应在平台的明显位置处设置荷载限定标牌,物料应及时转运,不得超重与超高堆放。4.8临时建筑临时建筑n4.8.1 施工现场供人员使用的临时建筑应稳定、可靠,应能抵御大风、雨雪、冰雹等恶劣天气的侵袭,不得采用钢管、毛竹、三合板、石棉瓦等搭设简易的临时建筑物,不得将夹芯板作为活动房的竖向承重构件使用。临时建筑层数不宜超过2层。n4.8.2 临时建筑布置不得选择在易发生滑坡、泥石流、山洪等危险地段和低洼积水区域,应避开河沟、高边坡、深基坑边缘。n4
42、.8.3 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的地基基础应稳固。严禁在临时建筑基础及其影响范围内进行开挖作业。n4.8.4 围挡宜选用彩钢板等轻质材料,围挡外侧为街道或行人通道时,应采取加固措施。n4.8.5 弃土及物料堆放应远离围挡,围挡外侧应有禁止人群停留、聚集和堆砌土方、货物等警示标志。严禁在施工围挡上方或紧靠施工围挡架设广告或宣传标牌。n4.8.6 餐厅、资料室应设置在临时建筑的底层,会议室宜设在临时建筑的底层。n4.8.7 在影响临时建筑安全的区域内堆置物不得超重堆载,严禁堆土、堆放材料、停放施工机械,并不应有强夯、混凝土输送等振动源产生的振动影响。n4.8.8 施工现场使用的组装式活动房屋应有产品合格
43、证,在组装完成后应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活动房使用荷载不得超过其设计允许荷载。n4.8.9 搭设在空旷、山脚处的活动房应采取防风、防洪和防暴雨等措施。n4.8.10 临时建筑严禁设置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和拆除期间可能倒塌覆盖的范围内。4.9钢围堰工程钢围堰工程n4.9.1 钢围堰应对内外侧壁、斜撑及内撑、围檩等受力构件及连接焊缝进行设计计算,并应对围堰整体稳定性和抗倾覆进行计算。n4.9.2 钢围堰内基础施工时,挖土、吊运、浇筑混凝土等作业严禁碰撞围堰支撑,不得在支撑上放置重物。n4.9.3 钢围堰在使用过程中应按专项施工方案规定的监测点布置、监测内容、监测方法、监测频率和监测预
44、警值进行监测,出现构配件有松动、变形等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查明原因。n4.9.4 钢围堰抽水过程中应进行观察,并应进行围堰变形监测。n4.9.5 施工过程中应监测水位变化,钢围堰内外的水头差应在设计范围内。洪水来临前应完成封底混凝土浇筑。n4.9.6 严禁任意加高围堰高度。n4.9.7 水上钢围堰应设置水上作业警示标志和防护栏,夜间河道作业区域应布置警示照明灯;在靠近航道处的作业区应设置防止船舶撞击的装置4.10装配式建筑工程装配式建筑工程n4.10.1 预制混凝土剪力墙等平板式构件应采用设置侧向护栏或其他固定措施的专用运输架进行运输,或采用专用运输车进行运输。对于超高、超宽、形状特殊的部
45、品的运输和堆放应采取专门的安全保护措施。n4.10.2 施工现场应根据预制构件规格、品种、使用部位、吊装顺序绘制施工场地平面布置图。预制构件应统一分类存放于专门设置的构件存放区,并应放置于专用存放架上或采取侧向支撑措施,存放架应具有足够抗倾覆稳定性能。构件堆放层数不宜大于3层。存放区的场地应平整、排水应畅通,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n4.10.3 预制剪力墙、柱应按下列规定设置临时支撑体系:n1 吊装就位、吊钩脱钩前,应设置工具式斜撑等形式的临时支撑;n2 斜撑与地面的夹角宜呈4560,其支撑点距离板底的距离不宜小于构件高度的2/3,且不应小于构件高度的1/2;n3 高大剪力墙等构件宜在构件下
46、部增设一道斜撑;n4 斜撑应在同层结构施工完毕、现浇段混凝土强度达到规定要求后方可拆除。n4.10.4 预制梁、楼板安装应设置可靠的临时支撑体系,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整体稳固性。n4.10.5 预制构件与吊具应在校准定位完毕及临时支撑安装完成后进行分离。现浇段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要求,或结构单元未形成稳定体系前,不应拆除临时支撑系统。n4.10.6 预制构件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的部品组装顺序。4.11拆除工程拆除工程n4.11.1 人工拆除作业时,楼板上严禁人员聚集或堆放材料,人工拆除建筑墙体时,严禁采用掏掘或推倒的方法。n4.11.2 大型破碎机械不得上结构物进行拆除,应在结构物侧面
47、进行拆除作业。当起重机需在桥面或楼(屋)面上进行吊装作业时,应对承载结构进行承载力计算。n4.11.3 当机械拆除建筑时,应从上至下、逐层分段进行;应先拆除非承重结构,再拆除承重结构。拆除框架结构应按楼板、次梁、主梁、柱子的顺序进行施工。对只进行部分拆除的建筑,应先将保留部分加固,再进行分离拆除。n4.11.4 梁式桥拆除宜采用逆序拆除,不得采用机械破坏墩柱造成整体坍塌等危险方式进行拆除。桥跨结构拆除应根据结构特点按一定顺序方向拆除,当跨数较多时,不应随意拆除形成单独跨。简支梁桥拆除过程应保证梁体稳定,T形梁、工形梁应进行临时支撑加固。n4.11.5 梁桥拆除后的混凝土块件和预制构件的存放场地
48、应有足够的承载力,并应采取固定措施,堆放牢靠。堆放场地临近道路边时,应有隔离措施,并应设置安全标志和警示灯。n4.11.6 结构拆除过程中应保证剩余结构的稳定。n4.11.7 从事爆破拆除工程的施工单位,应根据爆破拆除等级,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爆破拆除作业。爆破拆除设计人员应具有承担爆破拆除作业范围和相应级别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作业证。从事爆破拆除施工的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n4.11.8 爆破拆除工程的预拆除施工中,不应拆除影响结构稳定的构件。n4.11.9 当采用支架法进行结构拆除时,应采取可靠的支撑系统。5 高处坠落高处坠落n5.1一般规定n5.1.1 开挖深度超过2m的基坑和基槽的周边、边坡的
49、坡顶、未安装栏杆或栏板的阳台边、雨棚与挑檐边、楼梯口、楼梯平台、梯段边、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周边、各种垂直运输设备的停层平台两侧边、无外脚手架的屋面与楼层周边、上下梯道和坡道的周边等临边作业场所,应设置安全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n1 防护栏杆应由上下两道横杆及立杆组成,上杆离地高度应为1.2m,下杆应在上杆和挡脚板中间设置;立杆间距不应大于2m,底端应固定牢固;n2 防护栏杆的立杆和横杆的设置、固定及连接,应确保防护栏杆在上下横杆和立杆任何部位处,均能承受任何方向1kN的外力作用,当栏杆所处位置有发生人群拥挤、物件碰撞等可能时,应加大横杆截面或加密立杆间距;n3 防护栏杆应张挂密目式安全立
50、网或采用其他材料封闭,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时,网间连接应牢固、严密;n4 对坡度大于25的屋面,防护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5m;n5 栏杆下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80mm的挡脚板。n5.1.2 洞口作业场所应采取防高处坠落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n1 非竖向洞口短边边长或直径为500mm1500mm时,应采用盖板覆盖或防护栏杆等措施;n2 非竖向洞口短边边长或直径大于或等于1500mm时,应在洞口作业侧设置防护栏杆,洞口应采用安全平网封闭;n3 外墙面等处落地的竖向洞口、窗台高度低于800mm的窗洞及框架结构在浇筑完混凝土未砌筑墙体时的洞口,应设置防护栏杆;n4 洞口盖板宜采用工具化盖件,盖板应能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