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中国的环境保护一中国的环境保护1.环境保护的内容和任务2.中国的环境保护方针3.中国的三大环境保护政策课程大纲课程大纲二中国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二中国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1.环境管理2.环境保护法律制度3.八项环境管理制度课程大纲课程大纲制度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制度二:“三同时”制度制度三:排污许可证制度制度四:排污收费制度制度五:限期治理制度制度六: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制度七: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制度八:污染集中控制制度课程大纲课程大纲三中国的环境法规体系三中国的环境法规体系1.中国的环境法律法规2.中国的环境保护标准3.中国加入的环境保护国际公约课程大纲课程大纲四主要环境法律法规介绍
2、四主要环境法律法规介绍1.基本法律法规2.水体污染法律法规3.大气污染法律法规4.噪音污染法律法规5.固体废物法律法规6.化学品法律法规7.消防安全法律法规8.资源能源法律法规9.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课程大纲课程大纲一、中国的环境保护一、中国的环境保护1环境保护的内容和任务包括两个方面:环境保护的内容和任务包括两个方面: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保护居民身心健康,防止机体在环境污染影响下产生遗传变异和退化;合理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减少和消除有害物质进入环境,以及保护自然资源,维护生产资源的生产能力,使之得以恢复和扩大在生产。2中国的环境保护方针中国的环境保护方针32字方针:“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
3、,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总方针:“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3中国的三大环境保护政策中国的三大环境保护政策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污染,谁治理(谁负担)强化环境管理1环境管理环境管理定义:是国家运用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技术 的、教育等多种手段,协调“环境与发展”之间的关系,以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主体:国家、政府对象:人类的经济、社会和技术活动目的:协调发展与环境的关系,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群健康,促进可持续发展手段:法律、行政、经济、技术、教育 二、中国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4、二、中国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2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概念:是指调整特定环境社会关系的一系列环境法律规范所组成的相对完整的规则系统。它是环境管理制度的法律化,是环境法规范的一个特殊组成部分。因而它既不同于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也不同于一般的环境法规范,而是具有自身特点的一类环境法规范。适用范围:具有特定性,只适用于环境保护管理的某一个方面,只调整在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中发生的某一特定部分或方面的社会关系系统性和相对完整性可操作性3八项环境管理制度八项环境管理制度制度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定义:是指在环境的开发利用之前,对该开发或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施工和建成后将对周围环境产生的影响、拟
5、采取的防范措施和最终不免的环境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估。适用范围: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 项目和区域开发建设项目,其中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的建设项目。形式:环境影响报告书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对环境影响较小的项目。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09/01)制度二:“三同时”制度定义:建设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适用范围: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切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工程项目确有经济效益的综合利用项目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26)建设项目环境保
6、护条例(1998/11/29)制度三:排污许可证制度定义:是指从事有害或可能有害环境的活动之前,必须向有关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进行该活动的一整套管理措施。形式:整体环境保护许可证:建设规划许可证等防止环境破坏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渔业捕捞许可证等防止环境污染许可证:排污许可证;海洋倾废许可证等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26)制度四:排污收费制度定义:是指国家环境管理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排污者征收一定费用的一整套措施。它既是环境管理中的一种经济手段,又是“污染者负担原则”的具体执行方式之一。目的:为了促进排污者加强环境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
7、,治理污染,改善环境,并为保护环境和补偿污染损害筹集资金。对象:一切排污单位。范围:污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责任:排污单位缴纳排污费后,并不免除缴费者应当承担的治理污染、赔偿损失的责任和法律规定的其它责任。相关法律: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条例(2003/7/1)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2003/7/1)制度五:限期治理制度定义:对严重污染环境的污染物和污染严重的区域环境,依法要求污染者在一定的期限内,完成治理任务,达到治理目标。适用范围:行业的限期治理 区域的限期治理相关文件: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2001/12/30)制度六: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定义:是一种具体落实地方人民政府和有
8、污染的单位对环境质量负责的行政管理制度。这项制度确定了一个区域、一个部门乃至一个单位环境保护的主要责任者和责任范围,运用目标化、定量化、制度化的管理方法,把贯彻执行环境保护这一基本国策作为各级领导的行为规范,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全面、深入发展。特点:有明确的时间和空间限制,一般以一届政府的任期为时间界限,以行政单位所辖地域为空间界限;有明确的环境质量目标、定量要求和可分解的质量指标;有明确的年度工作指标;有定量化的监测和控制手段。制度七: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中国城市环境保护工作经历的三个阶段:点源治理阶段(19731978),主要工作包括:锅炉改造,消除烟尘,控制大气污染;工业“三废”综
9、合污染物的净化处理;水源保护。综合防治阶段(19791983),主要工作包括:在“工业污染,防治规划”指导下开展污染防治工作;通过工业的合理布局和调整经济结构防治污染;结合企业技术改造解决污染问题。城市环境综合整治阶段(1984今)定义: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城市生态理论为指导,以发挥城市综合功能和整体最佳效益为前提,采用系统分析的方法,从整体上找出制约和影响城市生态发展的综合因素,理顺经济建设、城市建设和环境建设的相互依存又相互制约的辩证关系,用综合的对策整治、调控、保护和塑造城市环境,为城市人民群众创建一个适宜的生态环境,使城市生态系统良性发展。重点:控制水体、大气、固体废弃物和噪声污染
10、,其中保护水体和大气是重点,而保护饮用水源和控制烟尘污染是重点中的重点。制度八:污染集中控制制度定义:是在一个特点的范围内,为保护环境所建立的集中治理设施和采用的管理措施,是强化环境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目的:改善流域、区域等控制单元的环境质量。实施办法:以规划为先导;划分不同的功能区域,突出重点,分别整治;由地方政府牵头,政府领导挂帅,协调各部门,分工负责;集中控制与分散治理相结合;疏通多种资金渠道。三中国的环境法规体系三中国的环境法规体系1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 是指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其目的是为了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护人民健康,
11、保障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社会关系环境社会关系。目的和任务:保护、改善生活环境和自然环境 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 保障人体健康 促进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2环境保护法的体系环境保护法的体系 概念:是指由一国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其内在联系而分类组合在一起的统一整体。2.中国环境法的构成体系中国环境法的构成体系 宪法 刑法 环境保护单行法 环境保护行政法规 环境保护行政规章 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 环境保护的地方性规章 环境标准 其他环境规范性文件 国际环境保护公约3中国环境保护单行法中国环境保护单行法 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律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
12、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水法 野生动物保护法水土保持法煤炭法防洪法节约能源法防震减灾法 其他与环境法有关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乡镇企业法城市规划法农业法对外贸易法公路法电力法 等。4.中国环境标准中国环境标准 环境标准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环境保护标准是指:“为保护人群健康,社会物质财富维持生态平衡,对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对污染源、监测方法以及其他需要所制订的标准的总称,简称环保标准”,亦称环境标准。目的:保护人群健康,社会物质财富,维持生态平衡 对象:环境质量,污染源,监测方
13、法,其它需要 环境标准的作用 环境标准是执行环保法规的基本手段;环境标准是强化环境管理的技术基础;环境标准是环境规划的定量化依据;环境标准是推动科技进步的动力。环境标准体系的基本构成l 环境标准的分类 1)环境质量标准(核心标准)2)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心标准)3)方法标准 4)标准样品标准 5)基础标准 6)环境保护行业标准l 环境标准分级国家级环境标准:指由国家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可在全国范围内执行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基础标准、环境方法标准和环境标准样品标准。地方级环境标准: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地方条件和环境特征,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所制定的地方
14、环境标准,以及针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的增补或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进一步严格要求而制定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l 环境标准(部分):序号名 称编号/版别主 要 内 容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HZB1-1999地表水质2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污水排放标准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空气质量4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5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6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7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15、5中国加入的环境保护国际公约(部分)中国加入的环境保护国际公约(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申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1985年)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1987年)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伦敦修正案(1992年)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1997年)四主要环境法律法规介绍四主要环境法律法规介绍1基本法律法规基本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l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
16、造林,保护林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l 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它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l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固定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以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l违
17、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l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须依照国务院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l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l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事业单位,限期治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水体污染法律法规水体污染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l第14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
18、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l第15条: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放污费,并负责治理l第22条: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l第24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l第32条: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l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但排放污染物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办理排污许可证,可以
19、并处3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不按时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应当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以上10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排放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放许可证。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3.大气污染法律法规大气污染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l第4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采取防治污染的措施。l第11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l第12
20、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采取有效措l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防治。l第15条:企业应当优先采用能源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减少大气污染物的产生。l第28条: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和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应当经过净化处理,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l第33条:向大气排放粉尘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除尘措施。l第35条: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的物质。必须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l第37条:机动车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提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对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应当采取
21、治理措施。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汽车,不得制造、销售或者进口。具体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l第38条:国家鼓励、支持生产和使用高标号无铅汽油。限制生产和使用含铅汽油。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l使用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机动车的保养和维修,使机动车排气污染物符合规定排放标准.4噪音污染法律法规噪音污染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l第二十八条:在经营活动家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抽风机、发电机、水泵、音响设施或其他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的,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使其边界的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l
22、本标准适用于工厂及有可有造成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的边界。l各类厂界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类别昼间夜间55 dB45 dB60 dB50 dB65 dB55 dB70 dB55 dBl各类标准适用范围规定 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及商业中心区。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类标准适用于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l夜间频繁突发的噪声(如排气噪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0dB(A),夜间偶然突发的噪声(如短促鸣笛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A)。l本标准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5固体废物法律法规固体废物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
23、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l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资料.l企业事业单位对其产生的不能利用或者暂时不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存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l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指定的地点倾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不得随意扔撒或者堆放.l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l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
24、定申报登记.l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l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l直接从事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该项工作.危险废弃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l第一条:为防止危险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和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l第二条:国家制
25、订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凡名录中所列废物类别高于鉴别标准的属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管理范围,低于鉴别标准的,不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管理。l第四条:危险废物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有关危险废物的管理条款执行 HM06:有机溶剂废物 废催化剂,清洗剥离物,反应残渣及滤渣,吸附物与载体废物.HW08:废矿物油 如废机油、润滑油(脂)HW12:染料、涂料废物 如从油墨、油漆、真漆的生产配置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物 HW29:含汞废物 含汞及汞化合物废物广东省危险废物转移报告联单管理暂行规定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
26、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6化学品法律法规化学品法律法规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l第一部份第一条第一款:本公约适用于使用化学品的所有经济活动部门。l第二部份第七条第一款:所有化学品应加以标识以表明其特性。l第三部份第七条第二款:有害化学品应以易于为工人理解的方式另外加帖标签,以便提供 关于其分类,其具有危害以及应遵循的安全防预措施的基本资
27、料。l第三部份第八条第三款: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中用于识别化学品的化学或通用名称应与标签一使用的名称一致。l第四部份第十条第一款:雇主应保证作业场所使用的所有化学品均按第七条的要求加标签或加以标识,化学品的安全使用说明书己按第八条的要求提供并可供工人及其代表使用。l第四部份第十条第二款:收到尚未按第七条要求加帖标签或加以标识,或尚未按第八条要求提供化学品安全说明书的化学品的雇主,应从供货人或其他合理的可能来源处获得有关资料,在未获得此种资料前不应使用此种化学品l第四部份第十二条:雇主应保证工人接触化学品的程度不超过主管当局,或经主管当局批准或认可的机构,根据国家或国际标准制订的用于评估和控制作
28、业环境的接触限值或其他接触标准l第四部份第十五条:雇主应通知工人所接触作业场所使用的化学品有关的危害,指导工人如何获得和使用就标签和化学制品安全使用说明书所提供的资料,按照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以及关于作业场所的专门资料,编制工人作业须知,如适宜应采用书面形式,对工人经常进行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方面应遵循的做法和程度的培训l第五部份第十七条:在雇主履行其责任时,工人应尽可能与其雇主密切合作,并遵守与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有关的已有程序和做法,工人应采取一切合理步骤将作业场所使用化学品对他们自己以及他人的危险加以消除或减到最低的程度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l本条例所指化学
29、危险物品,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86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七大类。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物品、兵器工业的火药、炸药、弹药、火工产品和核能物资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专门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l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l生产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应当根据化学危险物品的种类、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生产企业应当根据需要,建立
30、消防和急救组织。l化学危险物品的包装和标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包装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加强对包装质量和包装材质的监督检查和定期测试。l生产、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应遵守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用火管理制度。l生产、使用化学危险物品时,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和用具。l盛装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检查,消除隐患,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发生。l生产、使用化学危险物品企业必须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妥善处理废水、废气、废渣。l化学危险物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温、消除静电、防护
31、围堤等安全设施。l储存化学危险物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化学危险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当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二)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尘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三)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四)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l化学危险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l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对进入仓库区内的机动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l储存化
32、学危险物品的仓库,应当根据消防条例,配备消防力量和灭火设施以及通讯、报警装置。l运输装卸化学危险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轻拿轻放,防击撞击、拖拉和倾倒;(二)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险的化学危险物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违反配装限制和混合装运;(三)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关于加强化学危险品管理的通知(环发1999269号)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
33、(GB13690-92)l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二)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三)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应当依照前款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做好住宅区的消防安全工作。l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在
34、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已经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应当限期加以解决.对于暂时确有困难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经消防机构批准后,可以继续使用。l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1 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司消防机构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2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3公众聚集的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机关、团体、企业、事
35、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l第四条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l第五条 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l第六条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
36、程;(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l第七条 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
37、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七)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l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
38、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l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l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大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
39、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l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严禁下列行为:(一)占用疏散通道;(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三)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l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
40、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l第二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l二十六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41、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十)防火巡查情况;(十一)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
42、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l第二十七条 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l第二十八条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l第二十九条 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l第三十六条 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43、(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l第三十八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l第三十九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二)报警和
44、接警处置程序;(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l第四十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广东省义务消防队组织办法l义务消防队是群众性的不脱产的消防队伍,由组建单位或本单位负责领导和管理,在业务上接受当地公安消防部门、上级保卫部门、本地段专职消防队的指导.l义务消防队的人员数量和消防器材装备配备,根
45、据本单位实际需要确定,经费由本单位承担.义务消防队的建立或撤销,由本单位报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备案.l义务消防队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切实做好本单位的防火、灭火工作,并积极协同专职消防队和公安消防队扑救外单位火灾。l义务消防队编队原则:一级消防重点保卫单位,义务消防队员人数不少于本单位总人数的30%;二、三级消防重点保卫单位,义务消防队员人数不少于本单位总人数的20%;其它单位,总人数千人以上的按10%的比例建队,总人数千人以下的,按15%的比例建队,做到单位有义务消防队,车间、班组有义务消防组,工作岗位有义务消防员。l义务消防队设队长、副队长若干人,并编成防火、宣传、灭火、疏
46、散、破拆、警戒等分队或小组。l义务消防队要协助本单位建立防火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单位进行防火检查,督促消除火险隐患,努力控制火灾的发生。l义务消防队要在本单位开展消防宣传活动,普及消防知识,推动消防安全制度的贯彻落实。l在本单位改变生产储存物资性质、新设储存场地以及需要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施工时,义务消防队应当向单位领导和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消防安全措施的意见和建议。l义务消防队要建立训练执勤制度,每季度集中学习消防知识和训练消防技能不少于1天.在节假日期间,义务消防队要坚持昼夜轮流值班执勤,执勤人员要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l义务消防队要维护保养好消防器材装备,实行专人管理,定期保养随时保
47、持完整好用。l义务消防队发现一单位发生火灾时,应立即报警,并及时组织扑救火灾、抢救人员和物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l仓库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仓库消防安全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l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仓库峻工时,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l仓库应当确定一名主要人员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l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1)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2)组织制定
48、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3)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4)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5)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职、兼职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补救火灾;6)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l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l依据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按照仓库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程序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l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堆场的总储
49、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l乙类桶装液体,不宜露天存放,必须露天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l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l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l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时检测,严格控制湿度与温度。l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
50、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l乙类物品的包装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l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当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l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其他库房必需设办公室时,可以贴邻库房一角设置无孔洞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门窗直通库外,具体实施应当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l进入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l进入甲、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是防爆型的;进入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l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