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管理制度培训 目录 为了保护 项目建设和生活环境,防止建设期间造成环境污染,保障从业人员身心健康,杜绝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 建设项目。第二条 总经理是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认真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开展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把环境保护工作列入公司重要议事日程,制定环境保护目标,召开专题会议,解决有关环境保护的重大问题,确保环保资金投入,并对本制度的贯彻落实负领导责任。第三条 公司应根据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及环境保护制度。第四条 生产技术部负责具体贯彻实施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
2、规、方针和政策,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部署,提供技术支持,负责环境保护“三同时”工作的开展。第六条 在项目开工前,公司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可能对周围环境产生的不良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估,提出防治措施,并报有关行政部门审批。第七条 施工单位编制的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包含环境保护设计,制定专项的环境保护措施。第八条 在单位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制定专门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负责环境保护工作。在施工过程中具体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工作。第九条 生产技术部要根据工程建设情况在工业场地内划分环境保护责任区,各参建单位要在责任区内,明确环境保
3、护的责任和目标。第五条 安全管理部对各单位进行监督考核,负责组织对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一)烟尘、粉尘均应经治理后达标排放,或采取措施减少烟尘、粉尘的产生。(二)工业废水应重复利用,做到零排放;排放的生活污水不得污染水源。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向水体倾倒油类、酸液、碱液或其他有毒废液,禁止向水体倾倒工业废渣、生活垃圾或其他废弃物。(三)要加强噪声源设备及降噪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将噪声污染控制在容许的规定范围内。(四)合理处置和开发利用矸石等固体废物,严禁对环境造成污染。(五)废油、废材料要有专门的收集点,不得随意丢弃。(六)工程垃圾要有专门的堆放点,并及时清理、外运。外运时要有防止掉落的措施,避免
4、污染道路。(七)对有毒物品、放射性物品要统一严格管理,不得随意放置,废料要统一收集后清理。第十条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各施工单位必须做到防止和减少对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的污染和破坏,有计划地减少或治理水、气、声、渣、毒、放射性等污染。第十一条 固体废弃物的处理 (一)固体废弃物可分为有毒、可回收利用、不可回收利用、办公用品垃圾四类,施工单位要对固体废弃物分类、存放及处置,并进行标识,防止二次污染。废弃物应指定存放地点,并配备相应防雨、防泄漏等设施。办公垃圾和生活垃圾应分别存放和处置。(二)运输废弃物时,应确保不散撒、不混放、不泄漏,在运输中一旦发生散撒泄漏,必须立即进行清理。(三)对可回收利用的废弃
5、物应根据情况及时回收利用,对不可回收利用的废弃物应尽量减少产生量,对产生的废弃物应尽量采取无害化处置。各单位应做好废弃物处理记录,包括废弃物的种类、数量、清理日期、清理人等。第十二条 粉尘及污染防治 (一)严格控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要经过净化处理。严禁在露天焚烧生活垃圾。(二)对水泥粉尘要采取治理措施,在运输、装卸过程中要采取密闭、覆盖、喷淋等防护措施,对从事此工种的工人要给予相应的劳动保护。(三)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特殊情况下确需焚烧的,需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四)各参建单位要在生活办公区内做好绿
6、化工作,净化空气,减少污染。道路保洁清扫应当防治扬尘污染,清扫后的粉尘及垃圾及时运走。(五)井下防尘要求按建设单位“一通三防”管理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噪声污染的防治 (一)矿井建设期间影响环境的噪声,主要来源为:矿井主通风机、局部通风机、空压机等设备运行产生的噪音及工程施工产生的噪音。(二)建设单位及参建单位均须对产生噪声源的设施、设备采取合理安排布局,加强设备润滑和维护保养等有效措施,制定和执行相应作业指导书和设备检查规范,并在施工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以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三)噪声监测标准:夜间不大于55dB(A),白天不大65dB(A),建设单位要根据测点分布情况,组织实施厂界
7、噪声的监测和测量,并对监测结果进行记录存档。当监测结果超过标准时,由建设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四)对于新用设备的选型及更新设备选型方面,设备使用单位要选用噪声低,减振效果好的设备。第十四条 设备使用单位建立完备的设备运行档案,设备完好率达到国家相关标准。第十七条 环境污染事故依据程度分为:(一)一般环境污染事故 由于管理不当、操作失误或环保设施使用不当,造成污染物排放超标1倍以上(含1倍),3倍以下(不含3倍),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不含1万元)的。(二)较大环境污染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环境污染事故:1、污染物排放超标3倍(含3倍)以上,5倍以下(不含5倍),或
8、造成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事故。2、人员发生中毒症状。3、因环境污染引起冲突。4、对环境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要做好污染物台账登记,并按要求及时向建设单位生产技术部报备。第十六条 生产技术部必须对外排放的废弃物必须定期进行监测,建立监测档案。(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1、污染物排放超标5倍(含5倍)以上,10倍以下(不含10倍),或造成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事故。2、人员发生明显中毒症状、辐射伤害或可能导致伤残后果。3、因环境污染对周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四)特大环境污染事故 凡符合下列
9、情形之一者,为特大环境污染事故:1、污染物排放超标10倍(含10倍)以上或造成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事故。2、人群发生明显中毒症状或辐射伤害。3、人员中毒死亡。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的正常活动受到严重影响。5、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第十八条 事故报告 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责任人或最先发现人,必须立即报告责任单位,并由责任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总值班室。(一)一般事故由责任单位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二)较大事故,责任单位必须及时采取措施,组织抢救,保护现场,防止事故扩大,总值班室应在1个小时内报至值班领导及总经理,及时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三)重大或特大污染事故,总值班
10、室应在1个小时内报至值班领导及总经理,2个小时之内报上级公司或行政管理部门,并启动应急预案。30人以上死亡10-30人死亡3-10人死亡3人以下死亡生产安全事故分级生产安全事故分级 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的上报的上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二)在事故调查中,要通过现场调查和必要的技术分析、鉴定或试验,查明下列事项:1、事故发生的准确时间、具体地点或部位。2、造成污染事故的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3、危害程度,人员或动植物受害情况,经济损失数额等。4、事故发生前生产情况,导致事故发生的起因,作业人员作业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法设备工作参数(如压力、温度、流量)。
11、设备有无缺陷、操作是否正常,事故发生前有无异常反映和征兆。5、事故现场的照片资料等。(三)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有关情况后进行事故分析时,应从直接原因入手,逐步深入到间接原因,从而掌握事故的全部原因,确认事故危害程度和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或领导责任者。第十九条 事故调查(一)在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建设单位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调查组,进行事故的调查分析,形成事故调查报告。15(五)造成事故的责任人依据建设单位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进行责任追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条 责任追究 由建设单位安委会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按以下标准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或责任者的处理意见。(一)一般环境污染事
12、故: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单位处以5001000元罚款。(二)较大环境污染事故: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单位处以10005000元罚款。(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单位处以500010000元罚款,并由责任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四)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对直接责任单位做出2000050000元罚款,由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并由责任单位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一条 确定污染事故的程度以国家和地方下达的排放标准为依据。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第三条 矿井及选煤厂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所有项目建
13、设所需职业卫生设计文件均须经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复,职业卫生防护工程均须经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为贯彻执行国家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保障员工身心健康,确保项目安全建设,促进公司安全发展,依据国家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法规、办法及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 建设项目。第二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宣传贯彻执行劳动保护、职业卫生健康的方针、政策。第四条 安全管理部为公司职业健康管理的日常管理部门,其他各部门对分管范围内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负责,并配合安全管理部做好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14、。第五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六条 建设单位及所有参建单位必须建立职业卫生保障体系,明确管理机构,配置专业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第七条 建设单位及所有参建单位必须给本单位员工办理劳动保险,并定期对员工进行体检,对有职业病危害的场所必须有防护措施,配给员工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定期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健康培训。发现危及健康的隐患或职业病出现后要及时汇报。必须保证职业病防治的资金投入。第八条 参建单位须制定具体的劳动卫生防护措施,由建设单位专业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安全管理部负责监督。第九条 强化对重点职业病的防治,分别是尘肺病防治、重大职业中毒防治、职业性放射性疾
15、病防治等,并加强对重点职业病的监测和预警。第十条 施工单位需及时采取防尘措施,尽量避免粉尘污染,减少员工接触粉尘的时间。第十一条 有毒有害物质产生场所应设有职业安全健康防护装置。减少由劳动过程中产生的可能影响劳动者健康安全的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其他职业危害因素。第十六条 各参建单位须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员工上岗前要进行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在岗期间要定期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第十二条 防护设备、防护措施必须在工程开工前或设备投入使用前完成。第十三条 防护设施装置完好率要保证在95%以上。第十四条 参建单位必须给作业人员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建立劳保用品发放使用
16、台账。第十五条 生产场所有毒有害因素必须控制在国家职业安全健康标准之内。第十七条 培训教育内容:(一)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安全健康知识。(二)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三)正确使用和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四)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时报告。第十八条 新员工入司前须进行岗前职业健康体检,建立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从事有职业危害因素岗位的员工按国家规定年限进行岗中、离岗时职业健康体检。第十九条 参建单位需按规定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接受职业安全健康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检测。第二十条 各单位在职业健康
17、体检中,发现疑似尘肺病、重大职业中毒、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等人员,须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及时将患者送往有资质的医院确诊就诊,并按规定向上级单位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及所有参建单位必须落实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及时填写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建设单位要按规定上报上级公司及地方行政管理部门,参建单位在向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上报的同时,上报上级单位及地方行政管理部门。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安全管理部负责监督。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要求,负责对本单位职业病患者
18、进行治疗;并依据治疗部门所开具的医疗证明,对需要疗养或调整工作岗位的,视病情轻重予以妥善安排。第二十二条 发生急性中毒事件时,要及时启动 公司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充分发挥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严肃处理违规、违章生产行为,严惩瞒报、迟报、谎报安全事故违法行为,及时、准确地掌握所有在建工程的安全生产情况,加大安全监管力度,严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 建设项目。第二
19、条 安全生产举报的权利建设单位及参建单位任何员工发现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及其他一切违法违规行为时,都有权向建设单位安全管理部进行举报。第三条 安全举报的范围第一类: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伤害、重大未遂事故,在事故发生后瞒报、迟报、谎报等行为。第二类:15类76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是指关于印发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中规定的15类76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无计划停风停电等事故;违反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行为。第三类:其它一切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包括违反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山西省政府
20、办公厅下发的11个行业107条安全生产的若干规定、晋煤办明电【2010】41号、建设矿井“十不准两严格”等一系列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建设单位“安全红线”界定标准等相关制度。第四条 安全生产举报的方式(一)安全管理部负责举报事项的接收、处理工作。(二)安全管理部公开多种举报方式。公布安全生产举报电话,包括固定电话和手机号,手机必须保持24小时开机;开通安全生产举报电子邮箱;并在办公区、井口等多处设立安全生产举报信箱。举报邮箱和信箱由安全管理部专人管理,每天下午6:00开启。安全管理部举报电话号码:0356-6940251 0356-6940252安全管理部电子邮箱:lbmk_第五条
21、安全生产举报信息的处置 (一)安全管理部对每一个举报信息登记建档,并组成事故调查小组按照举报的内容进行分类处理。第一类:安全生产事故的举报,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调查,如果属实,启动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程序。第二类:15类76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举报,在5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如果属实,列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范围,并按照建设单位有关规定给予责任单位相应处罚。第三类:其它违法违规生产行为的举报,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调查,如果属实,列入安全生产隐患治理范围,并按照建设单位有关规定给予责任单位相应处罚。(二)只有安全管理部具有开启安全举报信箱的权利,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开启安全举报信箱。(三)安
22、全管理部对举报人姓名、电话等信息严格保密,对擅自泄露的人员严肃进行责任追究。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安全管理部及时将核查处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因为员工行使检举权而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对存在打击报复行为的现象,一经调查属实,将按照建设单位有关规定严格进行责任追究。第六条 调查小组要严格自律,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徇私舞弊,一经查处,严肃处理。第七条 被调查单位或个人必须积极配合调查人员进行调查,不得阻扰、拖延。第八条 奖励与处罚 (一)举报事项经调查属实后,举报奖励当月兑现。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
23、领取;对同一事故多次举报的,将按举报时间顺序,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奖金由安全管理部统一发放。第一类:安全生产事故的举报,举报情况经核查属实的,对举报人员给予500010000元奖励。(二)为便于举报信息调查工作开展,举报人应注明本人信息及联系方式;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要明确时间、地点、事件发生情况,举报人必须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否则将严肃追究责任人责任。第九条 各单位严格按照此制度执行,安全管理部负责做好考核落实。第十条 本制度由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第三类: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举报情况经核查属实的,对举报人员
24、给予5001000元奖励,并严格追究相关单位的责任。第二类:15类76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举报,举报情况经核查属实的,对举报人员给予10005000元奖励(各专业系统检查已排查出的及挂牌督办未到整改期限的隐患除外),并严格追究相关单位的责任。为保证 项目建设期间安全生产信息反馈的畅通、准确,及时发现并消除不安全因素,最大限度的减少和杜绝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 建设项目。第二条 安全信息的来源:安全信息来源于建设单位及参建单位所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第三条 安全信息的类别:安全隐患排查、“三违”行为、触犯“安全红线”行为、红(黄)牌管理、安全事故事件等。第四条 信
25、息反馈的范围: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反馈卡、安全检查人员信息反馈卡、安全网员信息反馈卡、安全举报信息反馈、电话信息反馈等。第五条 安全信息反馈管理规定:(一)施工单位必须设置专人对安全信息进行分类统一管理,并及时准确地报送建设单位安全管理部。(二)建设单位安全管理部须设专人负责信息反馈工作,做好各类信息的整理、分类、汇总、上报、传达落实工作。(三)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各级管理人员、安全检查人员、安全网员每班必须及时填写安全信息反馈卡,信息的反馈严禁虚报、假报、弄虚作假。第六条 安全信息的反馈:(一)日常安全信息反馈:由各单位安全信息员填写安全信息反馈统计表,每天报送建设单位安全管理部。(二)紧急安全信
26、息反馈:由当班安全信息员直接用电话向建设单位调度室及安全管理部反馈,安全信息反馈统计表事后补填。第七条 安全信息的整理、分类、上报、传达:(一)日常管理:安全管理部每天根据反馈信息,按信息类别进行整理、汇总上报;每月月底进行汇总统计。(二)紧急信息管理:由安全管理部信息员根据信息类别,将紧急信息及时上报至相关领导及部门,或将上级命令传达至建设单位相关部门及责任单位,并做好记录。第八条 建设单位及参建单位必须根据信息反馈的类别,依据建设单位相关管理制度做好整改落实工作。第九条 处罚(一)对弄虚作假、编造信息单者,每次罚款100500元,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其相关责任。(二)对紧急安全信息反馈不及时
27、、准确的单位及责任人,每次罚责任人100500元,每次罚责任单位10002000元。造成事故的,依据建设单位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相关责任。第十条 安全管理部每月对安全信息卡填报情况进行汇总统计,作为安全风险考核及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的依据。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为保证 的安全建设,规范安全管理和安全操作行为,实现安全管理的源头控制,有效遏制事故的发生,经建设单位安委会研究决定,特制订本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 所有地面、井下工程施工范围。第二条 制订“安全红线”管理规定的重要意义。制定“安全红线”管理规定是深入推进公司
28、主动预防型安全管理模式有效运行、促进安全“零事故”理念落地生根的重要举措,强化“红线”意识,对提升自主保安能力、实现主动预防、规范安全生产秩序、严格现场管理、坚决消除“人祸”、杜绝冒险蛮干具有现实意义。每条红线都是在借鉴事故教训基础上总结出来的,各部门及参建单位必须高度重视,深刻理解其必要性、紧迫性和严肃性,并认真贯彻落实,确保取得实效。第三条 全面开展“安全红线”管理规定宣传教育。各部门及各参建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组织贯彻执行,确保传达贯彻到每一位员工,真正做到人人“知规定、知案例、知危害、知责任”,力促每位员工都成为安全员。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大力开展宣教培训活动,使广大员工认识到设立“安全红
29、线”的目的是为了增强全员自主保安意识,促进按章操作、远离红线,更好的保护每位员工的安全健康。各单位必须组织每位员工签订不踩红线的“安全承诺书”,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人人皆知,形成所有员工安全共识,做到安全警钟长鸣。第四条 明确责任,层层落实。公司安委会是“安全红线”管理规定执行的最高裁定机构。各部门及参建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贯彻执行“安全红线”管理规定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态度坚决,对触犯红线行为坚持“零容忍”,切实维护红线规定的严肃性,充分发挥安全警示效应。第五条 责任追究及奖惩 凡触犯“安全红线”的直接责任人:公司管理人员一律免职,员工一律解除劳动合同,对责任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处以100050
30、00元罚款;参建单位人员将被列为公司 不受欢迎的人员,责令其单位将违反本规定人员限期清除出 施工现场,并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050000元罚款。公司各级管理人员负责分管范围内“安全红线”管理规定的贯彻和查处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议程常抓不懈。安全管理部负责对“安全红线”管理规定落实情况监督考核,组织开展现场检查,对触犯“安全红线”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并提交处理建议书报安委会最终裁定。第六条 本规定由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第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附件1:地面“安全红线”界定标准附件2:井下“安全红线”界定标准 为鼓励广大员工监督和报告触犯“安全红线”的行为,对举报和制止触犯红线行为的员工进行奖
31、励,根据情况每次奖励10002000元。安全管理部将为举报人保密。以上所有奖惩均由安全管理部提出,提交公司安委会裁定后执行。1、无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或未按其要求施工的。本条是指:地面建、构筑物的施工及安装,大型机电设备起吊、危险品搬运、系统设备调试以及对矿井安全生产有影响或对人身安全构成威胁的作业,无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的、未按其要求施工的或擅自改变其要求的。2、安全设施不齐全或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强令作业人员施工的。安全设施不齐全是指:未按措施的要求设置安全设施,如大型建、构筑物的施工未按要求设置防护栏、防护网,高压操作未按规定配备绝缘用具、未佩戴绝缘防护,地面建、构
32、筑物防灭火设施不齐全等。重大安全隐患是指:现场作业时存在着威胁作业人员生命安全及身心健康的事故隐患。如未按规定搭设脚手架,大型基槽土方施工未对边坡进行加固或可能对周围人员造成伤害等事故隐患。4、垂直交叉作业不按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防护措施主要是指:防坠落措施。5、高空作业(离基准面2米及以上)未佩戴安全带或安全带未有效生根的。3、安排未通过岗前培训或规程措施学习的员工上岗作业的。岗前培训是指:员工进入公司及施工单位上岗前的安全培训或转岗培训。规程措施学习指:工程开工前必须组织所有施工人员学习规程措施,并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6、特殊工种无证上岗作业的。特殊工种指:架子工、起重工、电焊工、电钳
33、工、冻氨工、绞车司机等。7、无证驾驶各类机动车辆或机动车超载运输的。8、将保护装置甩掉不用或者发现保护装置不合格仍然使用者。保护装置是指:电气保护、液压保护以及各种设备的安全保护。9、开关接触器打木楔或捆绑强制吸合的。本条是指:采用电磁吸合的电气开关接触器未采用电磁吸合,而采用以上方法强制吸合的。10、违反操作规程及措施强行送电或约时停送电的。本条是指:未严格执行停送电操作票、工作票制度。12、在易燃易爆场所施工,未按安全措施作业的。易燃易爆场所是指:现场存放易燃易爆品、施工时产生易燃易爆物质的场所。11、带电检修、挪移电气设备的。13、安全技术措施未经批准,在易燃、易爆、仓库等场所使用电焊、
34、气焊的。本条是指:在以上场所使用电焊、气焊必须有经过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15、押运危险品携带烟火的。危险品是指: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的物品。14、擅自携带烟火和点火工具进入禁火区域的。禁火区域是指:主副井井口、主副井绞房、变电所、压风机房、扇风机房、瓦斯抽采泵站及易燃易爆场所等挂有禁火标志的区域。16、酒后进行危险作业的。本条是指:酒后携带、搬运危险品的,登高作业的、驾驶机动车的、操作带电设备的。17、无安全措施进入密封容器内检修的。本条是指:进入密封容器内必须有经过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措施施工。19、轨道运输系统构成小绞车跨风门运输、拐弯运输、在斜坡上摘挂钩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35、的。21、起重机、升降机、电梯等起吊器具超负荷起吊的。20、无专门措施吊装、移运高温溶液或易燃、易爆及强酸、强碱等物品的。本条是指:专门措施必须按规定经过批准及贯彻。22、月度内发生两次一般或一次严重“三违”者。本条是指:“三违”人员没有约束自己的行为,在一个月内再次发生“三违”现象的。18、驾驶明知制动失灵或无闸的机动车辆、行车等特种设备的。本条是指:操作人员在操作以上设备时必须保证制动装置灵敏可靠。28、违规装卸、运输、发放火工品的。26、性质恶劣,造成重大影响或经济损失的,经公司安委会认定属严重“三违”的直接责任者。27、爆炸材料库火工品储存量超库及违规储存的;25、现场隐患被各级管理人
36、员、安全检查人员等指出后拒不整改、无理取闹、殴打辱骂上述人员者。23、其它违反规程、标准、措施等有关规定而引发人身事故的严重违章行为的直接责任者。人身事故是指: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24、对抵制或举报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者。1、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人身事故、列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本条人身事故是指: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列级非伤亡事故划分如下: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级非伤亡事故:(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8h以上或掘进工作面停工3d以上。(2)瓦斯煤尘燃烧、爆炸。(3)发生中型及以上煤(岩)与瓦斯突出。(4)火灾使矿井全部停工。(5)水灾使矿井全
37、部停工。(6)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引起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矿井全部或一个掘进工作面停止施工。(7)掘进工作面或其它巷道冒顶高度达到2m或长度达到5m及以上。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级非伤亡事故:(1)所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30min至2h或使掘进工作面停工28。(2)通风不良或局扇无计划停电,使风流中局部瓦斯聚集,瓦斯浓度超过。(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在10t以下。(4)范围不大的井下发火。(5)因水灾使一个掘进工作面停止生产。(6)掘进工作面冒顶高度2m以下。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级非伤亡事故:(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2h以上,但不足8h或掘进工作面停工8h以上,但不足
38、3d。(2)因火灾使掘进工作面停工撤人。(3)发生小型煤(岩)与瓦斯突出。(4)因水灾使掘进工作面停工撤人。(5)掘进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3%,造成停工撤人。3、对抵制或举报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者。4、瞒报人身事故、列级非伤亡事故,蓄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调查时隐瞒事故真相的相关责任者。本条人身事故是指: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列级非伤亡事故是指:三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本条责任者是指:满足上述条件之一者。5、重要岗位人员未实行现场交接班、脱岗或睡岗者。本条重要岗位人员是指:提升机司机、信号把钩工、皮带机司机、主排水泵司机、变电工、瓦检员、放炮员、安监员、炸药库库管员、通风机房及瓦
39、斯抽放泵房值班人员等。2、掘进工作面空顶作业的责任人。本条空顶作业是指:指工作面空顶面积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情况或未按作业规程的规定擅自降低支护强度的进行支护。8、特殊工种未持证上岗者。特殊工种指:配电工、瓦斯检查工、安全检查工、放炮员、电钳工、绞车司机、主扇风机司机等。6、擅自变更巷道支护设计参数、降低支护强度的。7、擅自截锚杆、锚索并使用者。本条是指在非作业规程允许条件下有下情形之一的:(1)将锚杆截短并使用者。(2)将锚索截短并使用者。9、辅助运输超挂车、不使用保险绳或使用不合格销子者。本条辅助运输是指井下材料、设备、人员、煤(矸)等运送时违反规定的。不合格销子是指:变形裂纹、未经过检验、
40、检验过期、不符合设计要求的销子。14、扒车、蹬钩头、坐皮带或坐链板机者。15、造成雷管炸药丢失的责任者,私藏或偷盗火工品者。16、检修综掘机及其它设备时未按规定停电闭锁者。10、斜巷运输违反“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规定的责任人。本条责任人指:未严格执行本规定的信号、把勾工;斜巷运输时安排人员在斜巷施工的指挥者;不听信号、把勾工劝阻,强行进入行车区域的当事人。11、斜巷悬车不采取措施、放飞车或放大滑事故的直接责任人。本条斜巷悬车是指:斜井装卸料、临时停车(运送人员的人车除外)时,对车辆未采用地锁或可靠的阻车装置进行锁车的。12、井下无措施烧焊作业的主要责任者。本条主要责任者指:违章作业的行为人
41、及指挥者。13、井下拆卸矿灯、携带烟草及携带点火种下井者。本条点火物品:经批准用于井下烧焊的点火物品除外。18、不按规定安装或人为造成“三专两闭锁”失效的直接责任者。本条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局部通风机不能实现风电闭锁的。(2)掘进工作面不能实现瓦斯电闭锁的。(3)局部通风机供电没有采用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电缆的。(4)正常工作状态下人为将局部通风机风电闭锁装置甩掉不用的。17、偷盗、破坏“一通三防”及其它主要安全设施者。本条“一通三防”设施指:风门、风窗、密闭、栅栏、风筒、局扇、安全监测仪器仪表、监测电缆、分站、风门联锁装置、瓦斯检定器、便携仪、压风自救装置。其它主要安全设施:电
42、器设备的各类保护,挡车、防跑车装置、避难硐室各类设施及通讯设施等。19、石门揭穿突出危险煤层或突出危险煤层施工不执行“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的直接责任者。本条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未进行突出危险性预测预报的。(2)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3)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4)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5)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6)未按防突措施规定留有足够的超前距造成超掘的。(7)预测指标超过突出危险性临界值,而强行掘进作业的。(8)虚报、假报防突泄压钻孔、瓦斯抽排钻孔数据的。20、发现顶钻、喷钻、瓦斯异常等煤与瓦斯突出预兆,不及时汇报、继续生产作业的。21、违章放炮的。本条是指
4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放明炮、糊炮的。(2)未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的。(3)未严格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的。(4)未按规定设置警戒的。(5)不用放炮器放炮的(煤矿安全规程允许的或安全技术措施批准的除外)。(6)违章处理瞎炮、残炮的。(7)放炮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矿井“一通三防”规定而放炮的。22、瓦检员、安监员、防突员弄虚作假、虚报检查数据或空班漏检者。本条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填写的检查记录数据与实际不符的。(2)未到应检查的地点检查而捏造检查数据、记录的。(3)班中脱岗而制造假记录、假数据的。(4)未按要求到应到地点检查瓦斯、顶板等安全状况的
44、。(5)掘进工作面及其他规定需进行瓦斯检查的地点,无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情况,而出现空白点的。23、瓦斯超限强行作业的相关责任者。本条规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而继续生产的。(2)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3)井下瓦斯浓度超过矿井“一通三防”规定,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本条是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445条制定。25、月度内发生两次一般或一次严重“三违”者。26、电气设备甩掉保险或未按技术标准使用保险或用其他导电金属材料代替保险丝者,液压联轴节易熔片或易熔塞用其它物品代替的责任者。27、现场隐患被各级管理人员、安监员、测气员、防突员、放炮员指出后拒不整改或殴打辱
45、骂上述人员者。28、违反规定安排不具备特种作业资质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责任人。29、将主体工程进行分包或转包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30、造成全矿井无计划停电超过十分钟的责任人。31、主要通风机与备用通风机切换时间超过十分钟的责任人。33、未按规定有效佩戴安全带乘坐吊桶或立井井筒内作业者。34、矿井风量不足、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的;35、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的;36、瓦斯抽采不达标仍进行采掘活动的;37、未制定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虽有措施但不落实的;38、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32、未按规定执行井口检身制度的责任人(携带烟草、点火物品下井或喝酒后下井、上岗
46、的)。本条是指携带烟草、点火物品下井是指员工下井进入等候室时,在检身时发现携带有烟草或火柴、打火机等点火物品。喝酒后下井、上岗是指下井前或地面重点工作岗位上岗前喝酒的。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推进矿井安全生产法制化建设,加大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力度,明确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创建本质安全型矿井,确保 安全建设,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 建设项目。第二条 安全检查人员在安全检查(巡查)中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存在事故隐患的生产作业场所或设备、设施、装置,要求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并在现场挂红
47、牌,挂牌人负责填写挂红牌通知书。第三条 安全检查人员在安全检查(巡查)中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存在安全隐患的生产作业场所或设备、设施、装置,要求立即停止作业或停止使用,采取措施进行整顿整改,并在现场挂黄牌,挂牌人负责填写挂黄牌通知书。第五条 挂(红/黄)牌通知书由安全管理部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相关业务部门、监理单位及责任单位。按规定对施工单位挂牌情况进行统计,并纳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第六条 安全管理部对挂牌的作业现场安排安全员现场交接班,对现场进行监督。第四条 安全检查人员挂牌后要立即汇报调度室及安全管理部,汇报内容包括现场存在的主要隐患和挂牌原因,由调度室当班人员向值班领导及相关领导汇报
48、,同时通知被挂牌责任单位。第七条 挂出红、黄牌后,由建设单位相关业务部门、监理单位、责任单位共同分析隐患产生的原因、等级,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经批准后由责任单位组织整改。第八条 现场隐患处理完毕,符合生产条件后,由被挂牌责任单位向安全管理部提出复工申请。安全管理部接到申请后24小时内组织相关部门及监理单位,对挂牌的工作面、作业地点或电气设备进行复工验收,验收合格后,予以摘牌,恢复生产。(三)未经检查验收,擅自组织施工的,对责任单位处以两倍的处罚,并追究被挂牌单位责任者责任。(四)责任单位不配合检查,故意刁难、辱骂挂牌人员,造成恶劣影响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处以10002000元罚款,并对责任单
49、位处以500010000元罚款,责任单位负责人在安全会议上做检查。第九条 责任追究与处罚 (一)在安全检查(巡查)中,对现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达到挂红牌标准的,坚决给予停止作业,挂红牌处理,并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050000元;现场存在隐患达到黄牌标准的,坚决给予限期整改并挂黄牌处理,并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10000元。(二)在责任范围内丢失红(黄)牌的,加罚责任单位5000元。第十条 本制度由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附件1:红、黄牌界定标准(暂行)附件2:挂(红/黄)牌通知单 (五)安全检查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红、黄牌界定标准,对于执行不力的安全检查人员每次处以5
50、001000元罚款。对造成事故的,依据建设单位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六)对责任单位的罚款由安全管理部出具罚款单,统一报送综合管理部,并通知被罚单位。接到罚款通知后,被罚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综合管理部全额缴纳罚款。逾期不交,由综合管理部向生产技术部出具书面通知,由生产技术部在工程款中双倍扣除。6、盲巷未按规定进行封闭的。7、高低压馈电线路或电气设备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设置各项保护的;电气设备超整定值运行的。8、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位护罩和遮拦等防护设施不全或防护功能失效的。9、高压电气设备检修、操作不执行“工作票”、“操作票”制度的。10、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