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易爆物品防火管理要求1、易燃易爆物品仓必须设专人看管、严格收发、回仓登记手续。2、易燃易爆物品严禁露天存放。严禁将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化学爆物品在同一仓内存放。氧气和乙炔气要分别独立存放。3、使用化学易燃易爆物品,应实行限额料和领料记录,同时做好防火措施;在使用化学易爆物品场所,严禁动火作业;禁止在作业场所内分装、调节器料;严禁使用乙炔发生器作业;严格控制使用液化石油气,确需使用时,要严格落实安全措施,安装减压装置,并必须经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人书面批准。4、易燃易爆物品仓的照明必须使用防爆灯具、线路、开关、设备。(1)严禁携带BP机、移动电话机、对讲机及非防爆装置的照明灯具进入易燃易爆物品仓。(2)施工现场不应设立易燃易爆物品仓,如工程确需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应报主管单位的保卫部门和集团公司保卫部门批准后,方能存放,存放量不得超过三天的使用总量,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做好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