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继承法实用教程(第二版)》课件章节2.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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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婚姻家庭编的基本原则第一节第一节 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原则 一、婚姻自由的概念一、婚姻自由的概念 是指婚姻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决定和安排自己的婚姻问题,任何人是指婚姻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决定和安排自己的婚姻问题,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婚姻自由有两个特点:不得强制或干涉。婚姻自由有两个特点:1.1.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权利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权利 2.2.婚姻自由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婚姻自由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第一节第一节 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原则二、婚姻自由的内容二、婚姻自由的内容 婚姻自由婚姻自由,是指男女双方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依照法律规定缔

2、结婚姻或者解除婚姻关,是指男女双方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依照法律规定缔结婚姻或者解除婚姻关系,不受任何个人与单位的强迫与干涉。它是我国婚姻法的系,不受任何个人与单位的强迫与干涉。它是我国婚姻法的首要原则首要原则。婚姻自由,包括。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由与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结婚自由,结婚自由,是指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即当事人有权依法决定是否结婚以及与谁结婚。是指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即当事人有权依法决定是否结婚以及与谁结婚。离婚自由,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是指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共同构成婚姻自由的完整内涵,两者的关系是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的。结婚

3、自由与离婚自由共同构成婚姻自由的完整内涵,两者的关系是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的。没有结婚自由,就没有离婚自由;而没有离婚自由,也不会有真正的结婚自由。没有结婚自由,就没有离婚自由;而没有离婚自由,也不会有真正的结婚自由。两者具有同等两者具有同等重要地位,不可偏废任何一个。重要地位,不可偏废任何一个。注意:注意:婚姻自由,婚姻自由,不排除父母、亲朋好友的帮助与指导。不排除父母、亲朋好友的帮助与指导。第一节第一节 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原则二、婚姻自由的历史发展二、婚姻自由的历史发展1 1 婚姻作为一种民事契约,反映了资本主义商品交换自由的本质特征,从而不可避免地带有有偿、婚姻作为一种民事契约,反映了资

4、本主义商品交换自由的本质特征,从而不可避免地带有有偿、等价等财产交换的色彩,追求的乃是婚姻给双方带来的利益。等价等财产交换的色彩,追求的乃是婚姻给双方带来的利益。2 2 在资产阶级婚姻立法中,亦未真正贯彻婚姻自由的原则,这在早期更为明显。在资产阶级婚姻立法中,亦未真正贯彻婚姻自由的原则,这在早期更为明显。3 3 资产阶级在主张婚姻自由的同时,往往走向极端,从而导致两性关系的轻率放荡,有的甚至用资产阶级在主张婚姻自由的同时,往往走向极端,从而导致两性关系的轻率放荡,有的甚至用“性生活自由性生活自由”、“性开放自由性开放自由”代替婚姻自由,导致了性自由的泛滥,非法同居现象极为普代替婚姻自由,导致了

5、性自由的泛滥,非法同居现象极为普遍,婚姻关系极不稳定,从而给婚姻家庭以及社会带来了不良的后果。遍,婚姻关系极不稳定,从而给婚姻家庭以及社会带来了不良的后果。4 4 在我国,随着国家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方面的双重富足,婚姻中的个体在我国,随着国家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方面的双重富足,婚姻中的个体意识得到了充分的张扬,婚姻自由得到了充分实现。意识得到了充分的张扬,婚姻自由得到了充分实现。第一节第一节 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原则三、婚姻自由原则的贯彻三、婚姻自由原则的贯彻1 1禁止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从形式上而言,包括包办、买卖

6、婚姻及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从形式上而言,包括包办、买卖婚姻及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所谓所谓包办婚姻,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违背婚姻自由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所谓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违背婚姻自由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所谓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为索取大量财物,包办强迫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为索取大量财物,包办强迫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所谓其他干涉婚姻自由所谓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的行为,是指包办、买卖婚姻以外的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是指包办、买卖婚姻以外的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包办、买卖婚姻作为两种最常见的干涉

7、婚姻自由的方式,又以不同的形式表在现实生活中,包办、买卖婚姻作为两种最常见的干涉婚姻自由的方式,又以不同的形式表现出来。如早已绝迹的抱养童养媳的陋习在某些地区又重新抬头。又如,在一些农村地区现出来。如早已绝迹的抱养童养媳的陋习在某些地区又重新抬头。又如,在一些农村地区“换亲换亲”。第一节第一节 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原则2 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借婚姻索取财物,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当事人自愿结婚但以索取一定财物作为结婚必要条件的行为。是指当事人自愿结婚但以索取一定财物作为结婚必要条件的行为。其特点其特点是:是:结婚是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结婚是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属于

8、自愿结婚。属于自愿结婚。缔结婚姻是附条件的,一般是指一方或一方缔结婚姻是附条件的,一般是指一方或一方(大多数是女方大多数是女方)的父母以索取财物作为结的父母以索取财物作为结婚的先决条件,条件不成就不能结婚。这种行为的性质虽不如买卖婚姻严重,但在一些地区以婚的先决条件,条件不成就不能结婚。这种行为的性质虽不如买卖婚姻严重,但在一些地区以彩礼的方式作为封建陋习长期存在,比买卖婚姻普遍,涉及面广,其危害性不容忽视。彩礼的方式作为封建陋习长期存在,比买卖婚姻普遍,涉及面广,其危害性不容忽视。在处理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时,要注意划清以下界限在处理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时,要注意划清以下界限:第一节第一节

9、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原则(1)(1)要划清买卖婚姻和一般借婚索取财物的界限。要划清买卖婚姻和一般借婚索取财物的界限。二者的共同点都以索取财物为结婚的条件。不二者的共同点都以索取财物为结婚的条件。不同点在于前者是包办强迫的婚姻,后者基本是自主婚姻。二者均为违法行为,但违法的性质、同点在于前者是包办强迫的婚姻,后者基本是自主婚姻。二者均为违法行为,但违法的性质、程度、危害后果各不相同,处理也不一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程度、危害后果各不相同,处理也不一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 5条明确规定:条明确规定:“当事

10、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2)(2)要划清借婚姻索取财物和男女婚前自愿馈赠的界限。要划清借婚姻索取财物和男女婚前自愿馈赠的界限。前者是一由方主动向

11、他方索取,是结婚前者是一由方主动向他方索取,是结婚的先决条件,给付方是违心和被迫的,因而是违反婚姻自由的违法行为,后者是一方或双方主的先决条件,给付方是违心和被迫的,因而是违反婚姻自由的违法行为,后者是一方或双方主动自愿赠与,不附条件,是合法行为。动自愿赠与,不附条件,是合法行为。第一节第一节 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原则 案例解析案例解析 请判断下列情形属于何种违反婚姻自由的行为请判断下列情形属于何种违反婚姻自由的行为:1.1.甲的兄长一直未婚,甲与乙自由恋爱准备结婚,但甲的父母提出,如乙要与甲结婚,必须给甲的兄长一直未婚,甲与乙自由恋爱准备结婚,但甲的父母提出,如乙要与甲结婚,必须给甲家甲家3

12、000030000元,否则,不同意甲与乙结婚。元,否则,不同意甲与乙结婚。2.2.甲的兄长一直未婚,甲与乙自由恋爱准备结婚,但甲的父母提出,如乙要与甲结婚,乙的妹妹甲的兄长一直未婚,甲与乙自由恋爱准备结婚,但甲的父母提出,如乙要与甲结婚,乙的妹妹必须嫁给甲的兄长,否则,不同意甲与乙结婚。必须嫁给甲的兄长,否则,不同意甲与乙结婚。3.3.甲的兄长一直未婚,甲的父母提出要甲嫁给一个愿意给付给甲家甲的兄长一直未婚,甲的父母提出要甲嫁给一个愿意给付给甲家50 00050 000元钱的乙,但甲不同元钱的乙,但甲不同意,父母以死相逼,甲只得嫁给了乙。意,父母以死相逼,甲只得嫁给了乙。4.4.丙的配偶死亡后

13、,丙一直未再婚。直到三个子女均结婚成家之后,才打算与丁结婚。但丙的丙的配偶死亡后,丙一直未再婚。直到三个子女均结婚成家之后,才打算与丁结婚。但丙的子女不同意丙与丁结婚,甚至提出,如丙与丁结婚,即不承担养老的义务。子女不同意丙与丁结婚,甚至提出,如丙与丁结婚,即不承担养老的义务。第二节第二节 一夫一妻原则一夫一妻原则一、一夫一妻原则的概念一、一夫一妻原则的概念 一夫一妻,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互为配偶,任何人不得同时有两个甚或两个以上配偶一夫一妻,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互为配偶,任何人不得同时有两个甚或两个以上配偶的婚姻制度。具体包括以下内容。的婚姻制度。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 1 任何人,不论其

14、地位高低、财产多寡、官职大小以及其他情况有多不同,都不得同时有两个任何人,不论其地位高低、财产多寡、官职大小以及其他情况有多不同,都不得同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配偶。或者两个以上的配偶。2 2 任何已婚者即有夫之妇、有妇之夫,在配偶死亡包括宣告死亡或者双方离婚前,都不得再行任何已婚者即有夫之妇、有妇之夫,在配偶死亡包括宣告死亡或者双方离婚前,都不得再行结婚。结婚。3 3 一切公开的、隐藏的一夫多妻、一妻多夫都是非法的,要受到法律的禁止、取缔及制裁。一切公开的、隐藏的一夫多妻、一妻多夫都是非法的,要受到法律的禁止、取缔及制裁。4 4 凡是违反一夫一妻原则的行为如通奸、重婚、姘居、卖淫等行为,都要

15、依法依纪承担相应的凡是违反一夫一妻原则的行为如通奸、重婚、姘居、卖淫等行为,都要依法依纪承担相应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受到刑事制裁。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受到刑事制裁。第二节第二节 一夫一妻原则一夫一妻原则二、一夫一妻原则的贯彻二、一夫一妻原则的贯彻 为了保障一夫一妻原则的贯彻落实,民法典第为了保障一夫一妻原则的贯彻落实,民法典第10421042条第条第2 2款规定:款规定:“禁止重婚。禁止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1 1禁止重婚禁止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仍与之结婚的行为。其重婚,是指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或

16、者明知他人有配偶仍与之结婚的行为。其严重违反了一夫一妻原则,对之无疑需要加以禁止。严重违反了一夫一妻原则,对之无疑需要加以禁止。2 2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20012001年婚姻法修改时新增加的内容,年婚姻法修改时新增加的内容,它是指男女方或双方有配偶,它是指男女方或双方有配偶,而又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这一禁而又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这一禁止性的规定是针对我国目前存在的违反一夫一妻制行为有上升态势的情况,为保障一夫一止性的规定是针对我国目前存在的违反一夫一妻制行为有上升态势的情况,为保

17、障一夫一 妻妻制原则的有效实施而制定的。制原则的有效实施而制定的。第二节第二节 一夫一妻原则一夫一妻原则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事实重婚既有相同点,也有重要的不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事实重婚既有相同点,也有重要的不同。其相同点为其相同点为:二者的主体二者的主体都是一方或双方有配偶;都是一方或双方有配偶;二者的当事人之间有共同的住所或有共同居住的事实;二者的当事人之间有共同的住所或有共同居住的事实;二者均二者均有持续稳定的一段时间的同居生活。有持续稳定的一段时间的同居生活。其不同点为其不同点为:前者不以夫妻名义同居,周围的人也不认为前者不以夫妻名义同居,周围的人也不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后者则公开

18、以夫妻名义同居,周围的人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他们是夫妻关系,后者则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周围的人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有配偶者与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和重婚行为都是违法行为,是对我国一夫一妻制的侵害,但由于违法情节与后果人同居的行为和重婚行为都是违法行为,是对我国一夫一妻制的侵害,但由于违法情节与后果不同,二者在性质上是罪与非罪的区别。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不构成犯罪,但须承担民事责任。不同,二者在性质上是罪与非罪的区别。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不构成犯罪,但须承担民事责任。而重婚除了要承担民事责任外,构成犯罪的,还须承担刑事责任。而重婚除了要承担民事责任外,构成犯罪的,还须承担刑事责任。3 3摒弃、禁

19、止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原则的行为。摒弃、禁止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原则的行为。除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外,还存在通奸、姘除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外,还存在通奸、姘居等有悖于一夫一妻原则的行为,对之,也应摒弃或禁止,依法依纪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居等有悖于一夫一妻原则的行为,对之,也应摒弃或禁止,依法依纪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纪律责任。纪律责任。第三节第三节 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一、男女平等原则的概念及意义一、男女平等原则的概念及意义 男女平等原则,是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中处于平等的地位,即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男女平等原则,是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中处于平等的地位,即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

20、不因性别而有所区别,不许任何性别歧视。的义务,不因性别而有所区别,不许任何性别歧视。1 1实行男女平等原则,是我国一切法律的重要内容。实行男女平等原则,是我国一切法律的重要内容。2 2实行男女平等原则,是婚姻法其他基本原则的核心与基础,是建立平等、和睦、文明家庭的实行男女平等原则,是婚姻法其他基本原则的核心与基础,是建立平等、和睦、文明家庭的基本保障。基本保障。3 3实行男女平等原则,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不可逆转的国际发展趋势。实行男女平等原则,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不可逆转的国际发展趋势。第三节第三节 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二、男女平等原则的基本内容二、男女平等原则的基本内容1 1在婚姻

21、方面的权利平等。根据婚姻家庭编规定,在结婚、离婚的问题中,无论是男还是女,在婚姻方面的权利平等。根据婚姻家庭编规定,在结婚、离婚的问题中,无论是男还是女,双方权利都是完全平等的,没有任何差异。双方权利都是完全平等的,没有任何差异。2 2在家庭关系方面的地位平等在家庭关系方面的地位平等.(1)(1)在夫妻关系方面,其地位是平等的,主要表现在男女结婚后,人格仍然独立,并享有同等的在夫妻关系方面,其地位是平等的,主要表现在男女结婚后,人格仍然独立,并享有同等的权利,负有同等的义务权利,负有同等的义务.(2)(2)夫妻在家庭中的经济地位平等夫妻在家庭中的经济地位平等.(3)(3)在父母子女关系方面,无

22、论是父子或母女,地位亦都平等,主要体现在权利与义务的相互性。在父母子女关系方面,无论是父子或母女,地位亦都平等,主要体现在权利与义务的相互性。(4)(4)在其他家庭成员如祖父母和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兄姐与弟妹之间,男女地位也都在其他家庭成员如祖父母和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兄姐与弟妹之间,男女地位也都平等,权利与义务相互存在,不因男女性别而有所差别。平等,权利与义务相互存在,不因男女性别而有所差别。第三节第三节 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三、男女平等原则的贯彻三、男女平等原则的贯彻1.1.要努力发展生产力,在建设高度的物质文明的同时建设高度的精神文明,从而为彻底、真正实要努力发展生产

23、力,在建设高度的物质文明的同时建设高度的精神文明,从而为彻底、真正实现男女平等创造前提条件。现男女平等创造前提条件。2.2.要发挥妇女在经济、政治、社会等各方面的作用,实现男女平等,不歧视妇女,为男女在家庭要发挥妇女在经济、政治、社会等各方面的作用,实现男女平等,不歧视妇女,为男女在家庭中平等奠定良好的基础。中平等奠定良好的基础。3.3.要严格执行法律,充分维护妇女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要严格执行法律,充分维护妇女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4.4.要严厉惩治家庭中侵犯妇女合法权益如虐待、遗弃妇女、暴力干涉妇女婚姻自由等违法行为。要严厉惩治家庭中侵犯妇女合法权益如虐待、遗弃妇女、暴力干涉妇女婚姻自由等违

24、法行为。第四节第四节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合法权益原则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合法权益原则 一、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一、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1 1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必要性。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必要性。首先,首先,从历史上看,妇女地位最低,所受的压迫最深,所以需要特别的保护。从历史上看,妇女地位最低,所受的压迫最深,所以需要特别的保护。其次,其次,从现实情况看,男尊女卑、歧视妇女的现象还不时发生,严重损害了妇女的合法权益。从现实情况看,男尊女卑、歧视妇女的现象还不时发生,严重损害了妇女的合法权益。最后,最后,从生理情况看,妇女和男子不同,有其特殊性,也应该给予特别保护。从生理情况看,妇女和男

25、子不同,有其特殊性,也应该给予特别保护。2 2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充分体现。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充分体现。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作为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合法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作为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合法权益原则的基本内容,在民法典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如婚姻家庭编第权益原则的基本内容,在民法典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如婚姻家庭编第10821082条规定: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 1年内或者中止妊娠后年内或者中止妊娠后6 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

26、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无论是限制男方提出离婚,还无论是限制男方提出离婚,还是受理女方或男方必要的离婚申请,从保护妇女权益的角度出发非常明显。是受理女方或男方必要的离婚申请,从保护妇女权益的角度出发非常明显。第四节第四节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合法权益原则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合法权益原则 二、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二、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1 1保护保护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必要性。合法权益的必要性。(1 1)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无生活能力、工作能力,需要他人的抚养,属于最弱势的群体。基于人伦道德、无生活能力、工作能力,需要他人的抚养,属于最弱势的群体。基于人伦道德

27、、社会的发展,对社会的发展,对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予以特别保护已经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重视。予以特别保护已经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重视。(2 2)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是祖国的希望和未来,是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接班人。保护是祖国的希望和未来,是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接班人。保护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健康成长,不仅关系到家庭的幸福,而且关系到社会的繁荣,祖国的昌盛,我们益,确保他们健康成长,不仅关系到家庭的幸福,而且关系到社会的繁荣,祖国的昌盛,我们事业的前途。事业的前途。2 2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充分体现。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充分体现。保护保护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在劳动法、刑法、义务教育法、

28、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许多法律中都有体现。合法权益在劳动法、刑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许多法律中都有体现。第四节第四节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合法权益原则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合法权益原则 三、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三、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 为使保护老人合法权益得以彻底实现,民法典对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作了具体规定,为使保护老人合法权益得以彻底实现,民法典对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作了具体规定,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 1.财产权利方面的法律规定财产权利方面的法律规定 在财产权利方面,民法典有在财产权利方面,民法典有6 6个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保护老年人的财产权利,这些规定都是个

29、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保护老年人的财产权利,这些规定都是老人安度晚年、获得基本物质生活的法律保障。老人安度晚年、获得基本物质生活的法律保障。2 2.人身权利方面的法律规定人身权利方面的法律规定(1 1)在人身权利方面,首先,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虐待和遗弃老年人。)在人身权利方面,首先,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虐待和遗弃老年人。(2 2)民法典明确规定保护老年人的婚姻自由权。)民法典明确规定保护老年人的婚姻自由权。第四节第四节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合法权益原则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合法权益原则 四、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四、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1.1.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性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性

30、(1 1)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是衡量一个社会、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是衡量一个社会、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2 2)保护残疾人权益符合婚姻家庭规范的特点和立法目的)保护残疾人权益符合婚姻家庭规范的特点和立法目的 2.2.残疾人合法权益保护的保障措施残疾人合法权益保护的保障措施(1 1)残疾人保障法的颁布是残疾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的法律保障)残疾人保障法的颁布是残疾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的法律保障(2 2)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体系,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体系,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第五节第五节 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

31、建设文明家庭原则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建设文明家庭原则 一、树立优良家风,重视家庭文明建设一、树立优良家风,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树立优良家风,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的法律意义树立优良家风,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的法律意义 1.1.“树立优良家风树立优良家风”写入民法典,有利于鼓励和促进人们对于家风的培养。写入民法典,有利于鼓励和促进人们对于家风的培养。2.2.“树立优良家风树立优良家风”写入民法典,有利于社会整体风气的提升。写入民法典,有利于社会整体风气的提升。3.3.“树立优良家风树立优良家风”写入民法典,是将道德规范写入法律的又一进步。写入民法典,是将道德规范写入法律的又一进步。二、二、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1.1.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夫妻应当互相忠实 2.2.夫妻应当互相尊重夫妻应当互相尊重 3.3.夫妻应当互相关爱夫妻应当互相关爱 三、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三、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 四、家庭成员间应当平等、民主四、家庭成员间应当平等、民主第二章第二章 婚姻家庭编的基本原则婚姻家庭编的基本原则 思考题或讨论:思考题或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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