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继承法实用教程(第二版)》课件章节17.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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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七章遗嘱继承第一节第一节 遗嘱继承概述遗嘱继承概述 一、遗嘱的概念和特征一、遗嘱的概念和特征 是指公民生前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自己的财产或其他相关事务作出处分,并在其死亡时才是指公民生前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自己的财产或其他相关事务作出处分,并在其死亡时才发生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1 1遗嘱是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遗嘱是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遗嘱是遗嘱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其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依遗嘱是遗嘱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其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处分死后遗产,无需征得其他任何人包括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同意。只要具备法定的条件、法处分死后遗产,无需征得其他任何人包括继承人

2、、受遗赠人的同意。只要具备法定的条件、方式、内容不违背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在公民死后即发生效力。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前,遗方式、内容不违背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在公民死后即发生效力。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前,遗嘱人还可以随时依法变更遗嘱内容或者撤销遗嘱。嘱人还可以随时依法变更遗嘱内容或者撤销遗嘱。第一节第一节 遗嘱继承概述遗嘱继承概述 2 2遗嘱是一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遗嘱是一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遗嘱具有指定继承人及遗产分配方式、数额从而改变法定遗嘱具有指定继承人及遗产分配方式、数额从而改变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顺序、遗产分配方式的效力,事关当事人继承权的取得和消灭,民法典继承人的范围、顺序、遗产分配方式的效

3、力,事关当事人继承权的取得和消灭,民法典明确要求遗嘱具有一定形式。只有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设立的遗嘱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如明确要求遗嘱具有一定形式。只有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设立的遗嘱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如民法典第民法典第11381138条规定: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第一节第一节 遗嘱继承概述遗嘱继承概述 3 3遗

4、嘱是遗嘱人死亡时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遗嘱是遗嘱人死亡时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遗嘱虽然是遗嘱人生前的意思表示,遗嘱虽然是遗嘱人生前的意思表示,但只有在遗嘱人死亡后才发生法律效力。遗嘱人死亡之前,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权知道遗嘱的但只有在遗嘱人死亡后才发生法律效力。遗嘱人死亡之前,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权知道遗嘱的内容,更不能要求执行遗嘱。遗嘱人死亡,遗嘱才成为终意处分,不能变更,也不能撤销。内容,更不能要求执行遗嘱。遗嘱人死亡,遗嘱才成为终意处分,不能变更,也不能撤销。4 4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独立自主即出于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为。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独立自主即出于自己真实意思表示

5、的民事法律行为。遗嘱必由遗嘱人亲自遗嘱必由遗嘱人亲自设立,不许他人进行意思辅助甚至代理设立,即使是无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也不能代理设立,不许他人进行意思辅助甚至代理设立,即使是无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也不能代理。第一节第一节 遗嘱继承概述遗嘱继承概述 二、遗嘱继承的概念和特征二、遗嘱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是指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是指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1 1遗嘱继承的发生,必以被继承人死亡和被继承人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两个法律事实为必要。遗嘱继承的发生,必以被继承人死亡和被继承人立有合法

6、有效的遗嘱两个法律事实为必要。2 2遗嘱继承的继承人及其继承顺序、继承人的继承遗产的份颈、方式都可由遗嘱加以指定,而遗嘱继承的继承人及其继承顺序、继承人的继承遗产的份颈、方式都可由遗嘱加以指定,而且不受法定继承规定的继承人的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的限制。且不受法定继承规定的继承人的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的限制。三、遗嘱自由原则三、遗嘱自由原则 民法典第民法典第11331133条第条第1 1款规定:款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执行人。”据此,任何自然人依照法律的规定,都有通过遗嘱处分自己死后财产及其相关

7、事务的据此,任何自然人依照法律的规定,都有通过遗嘱处分自己死后财产及其相关事务的权利和自由。权利和自由。第二节第二节 遗嘱的形式和内容遗嘱的形式和内容 一、遗嘱的形式一、遗嘱的形式 遗嘱的形式,是指遗嘱人生前对自己财产以及相关事务进行处分的意思表示所采用的方式。遗嘱遗嘱的形式,是指遗嘱人生前对自己财产以及相关事务进行处分的意思表示所采用的方式。遗嘱属要式民事法律行为,需以采取法定的形式为成立必要,遗嘱的形式是遗嘱成立的不可缺少的形属要式民事法律行为,需以采取法定的形式为成立必要,遗嘱的形式是遗嘱成立的不可缺少的形式要件。遗嘱具有改变法定继承人范围、顺序及其遗产继承份额的效力,对法定继承人的继承

8、权式要件。遗嘱具有改变法定继承人范围、顺序及其遗产继承份额的效力,对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有着很大影响,甚至使之消灭,为必须保证遗嘱确实出于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必要的形式有着很大影响,甚至使之消灭,为必须保证遗嘱确实出于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必要的形式则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的有效保证。则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的有效保证。1 1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是指经过公证证明的遗嘱。是指经过公证证明的遗嘱。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1)(1)遗嘱人申请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机

9、关办理。遗嘱人申请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2)(2)遗嘱人遗嘱人必须在公证员面前亲自书写或口授遗嘱内容。必须在公证员面前亲自书写或口授遗嘱内容。(3)(3)公证机关对遗嘱内容进行必要审查后公证机关对遗嘱内容进行必要审查后,依法作出依法作出公证。公证。第二节第二节 遗嘱的形式和内容遗嘱的形式和内容 2 2自书遗嘱。自书遗嘱。又称亲笔遗嘱,是指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既方便简单,又具有较高的真实性,还又称亲笔遗嘱,是指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既方便简单,又具有较高的真实性,还易于保密,是现实生活中常见的遗嘱形式。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全文,然后签名并注明易于保密,是现实生活中常见的遗嘱

10、形式。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全文,然后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签名不能用盖章、捺手印、画押等符号代替。签名之后是否再按手印、盖章等,不影年、月、日。签名不能用盖章、捺手印、画押等符号代替。签名之后是否再按手印、盖章等,不影响遗嘱成立。遗嘱人生前修改遗书的,也应由本人修改,作好删减、增添字数等说明,并于修改处响遗嘱成立。遗嘱人生前修改遗书的,也应由本人修改,作好删减、增添字数等说明,并于修改处签名,注明年、月、日,以确保其真实性。签名,注明年、月、日,以确保其真实性。遗书即死者临死时留下的书信,与遗嘱不同,不能等同。但是对于其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遗书即死者临死时留下的书信,与遗嘱不同,

11、不能等同。但是对于其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对待。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2727条规定,自然人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条规定,自然人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以按自书遗嘱对确为死者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以按自书遗嘱对待。待。第二节第二节 遗嘱的形式和内容遗嘱

12、的形式和内容 3 3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又称代笔遗嘱,是指遗嘱人口述内容,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又称代笔遗嘱,是指遗嘱人口述内容,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1 1)必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这是保证遗嘱真实的必要措施。作为在场见证的见证人,无疑)必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这是保证遗嘱真实的必要措施。作为在场见证的见证人,无疑具有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即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没有利害关系。具有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即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没有利害关系。民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2424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

13、伙人,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2 2)必由)必由2 2名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的名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的1 1人代书。人代书。3 3)必须注明代书遗嘱设立的年、月、日,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都应签名。遗嘱人不会写字)必须注明代书遗嘱设立的年、月、日,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都应签名。遗嘱人不会写字的,可按捺手印,再由代书人在指印旁写上其姓名的,可按捺手印,再由代书人在指印旁写上其姓名。第二节第二节 遗嘱的形式和内容遗

14、嘱的形式和内容 4.4.打印遗嘱。打印遗嘱。打印遗嘱是立遗嘱人不是通过自己书写遗嘱全文,二是通过打印的方式书写遗打印遗嘱是立遗嘱人不是通过自己书写遗嘱全文,二是通过打印的方式书写遗嘱全文的一种一种形式。打印遗嘱是民法典新增的一种遗嘱方式。他要求嘱全文的一种一种形式。打印遗嘱是民法典新增的一种遗嘱方式。他要求“有两个以上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见证人的资格和条件与代书遗嘱相同,这里不再赘述。见证人的资格和条件与代书遗嘱相同,这里不再赘述。第二节第二节 遗嘱的形式和内容遗嘱的

15、形式和内容 5 5录音遗嘱。录音遗嘱。是指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以录音带包括录音录相带录制来表达其意愿的遗嘱形是指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以录音带包括录音录相带录制来表达其意愿的遗嘱形式。是一种较为新颖的遗嘱形式,具有简便易行、内容表达准确的特点,但易被伪造、篡改,式。是一种较为新颖的遗嘱形式,具有简便易行、内容表达准确的特点,但易被伪造、篡改,不易保管,所以,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不易保管,所以,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l)(l)必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必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2)(2)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内容应当清楚明确,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内容应当清楚明确,(

16、3)(3)说明录音的具体地址,年、月、日、时。说明录音的具体地址,年、月、日、时。(4)(4)完毕后,应当将录音遗嘱磁带、磁盘封存,并在封面上由遗嘱人、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完毕后,应当将录音遗嘱磁带、磁盘封存,并在封面上由遗嘱人、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并交见证人保管。日,并交见证人保管。(5)(5)继承开始后,必须由所有见证人、维承人都在场时当众启封,以确保其真实性继承开始后,必须由所有见证人、维承人都在场时当众启封,以确保其真实性。第二节第二节 遗嘱的形式和内容遗嘱的形式和内容 6.6.录像遗嘱。录像遗嘱。录像遗嘱是指遗嘱人以摄影录像的方式录制表达其意愿的遗嘱形式。它也是现代录像遗

17、嘱是指遗嘱人以摄影录像的方式录制表达其意愿的遗嘱形式。它也是现代化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化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是一种较为新颖的并且是民法典新增的一种遗嘱形式是一种较为新颖的并且是民法典新增的一种遗嘱形式,录像遗嘱录像遗嘱的程序和条件与录音遗嘱基本相同,注意的就是对录像遗嘱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的程序和条件与录音遗嘱基本相同,注意的就是对录像遗嘱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录像完毕后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录像完毕后,应当将应当将录像遗嘱磁盘、录像遗嘱磁盘、U U盘、硬盘封存盘、硬盘封存

18、,并在封面上由遗嘱人、见证人签名并在封面上由遗嘱人、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注明年、月、日,并交并交见证人保管。见证人保管。第二节第二节 遗嘱的形式和内容遗嘱的形式和内容 7 7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又称口授遗嘱,是指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以口头形式设立的遗嘱。口头遗嘱,又称口授遗嘱,是指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以口头形式设立的遗嘱。最为简便,容易为不识字或识字不多的人接受、使用,但易被人篡改、伪造,准确度不高,难最为简便,容易为不识字或识字不多的人接受、使用,但易被人篡改、伪造,准确度不高,难以认定,因此,继承法对其规定了最为严格的条件和程序。以认定,因此,继承法对其规定了最为严格的条件和程

19、序。1 1)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没有见证人,或者只有)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没有见证人,或者只有1 1名见证人的,所作的名见证人的,所作的口头遗嘱不能成立。口头遗嘱不能成立。2 2)口头遗嘱只有在危急情况下使用。非危急情况不能采用。危急情况一旦解除,其又能够采)口头遗嘱只有在危急情况下使用。非危急情况不能采用。危急情况一旦解除,其又能够采用其他形式包括公证、自书、代书等书面形式及录音形式设立遗嘱的,口头遗嘱则失去法律效用其他形式包括公证、自书、代书等书面形式及录音形式设立遗嘱的,口头遗嘱则失去法律效力而成为无效遗嘱。力而成为无效遗嘱。3 3)口头遗嘱,见证

20、人能够记录的,应当由其中)口头遗嘱,见证人能够记录的,应当由其中1 1人记录,并注明年、月、日与地点;不能记录人记录,并注明年、月、日与地点;不能记录的,应当牢记遗嘱的内容以及设立遗嘱的时间与地点。的,应当牢记遗嘱的内容以及设立遗嘱的时间与地点。第二节第二节 遗嘱的形式和内容遗嘱的形式和内容 注意:注意:遗嘱形式遗嘱形式,除了上述七种形式外除了上述七种形式外,在司法实践中,我们还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我们还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1.1.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其他遗嘱亦可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其他遗嘱亦可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其他形式的

21、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亦即公证遗嘱效力最高,以公证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其他形式的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亦即公证遗嘱效力最高,以公证方式所立遗嘱,仅可依公证遗嘱撤销或变更。但民法典则将此规定删除,即公证遗嘱不再具有方式所立遗嘱,仅可依公证遗嘱撤销或变更。但民法典则将此规定删除,即公证遗嘱不再具有效力上的优先性,在判定各份遗嘱之间的效力时,以最后订立的遗嘱为准。效力上的优先性,在判定各份遗嘱之间的效力时,以最后订立的遗嘱为准。2.2.增加公证遗嘱办理之公证员人数的要求增加公证遗嘱办理之公证员人数的要求 第二节第二节 遗嘱的形式和内容遗嘱的形式和内容 二、遗嘱的内容二、遗嘱的内容 是指遗

22、嘱人处分遗产及其相关事务的意思表示。是指遗嘱人处分遗产及其相关事务的意思表示。1 1指定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指定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2 2新增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新增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3 3指定遗产的名称和数量。指定遗产的名称和数量。4 4指定遗产的分配方法及具体份额。指定遗产的分配方法及具体份额。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4 4条规定,遗嘱继承人依条规定,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取得遗产后,仍有权依照民法典第遗嘱取得遗产后,仍有权依照民法典第11301130条有关法定继承的规定取得遗嘱未处分的遗产。条有关法定继承的规定取得遗嘱未处分的遗产。5 5指定某项遗

23、产的用途及使用目的。指定某项遗产的用途及使用目的。6 6指定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所应承受的义务。指定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所应承受的义务。7.7.指定其他相关事项。指定其他相关事项。第三节第三节 遗嘱的条件和效力遗嘱的条件和效力 一、遗嘱的条件一、遗嘱的条件 1 1遗嘱人设立遗嘱时必须具有遗嘱能力。遗嘱人设立遗嘱时必须具有遗嘱能力。民法典第民法典第11431143条第条第1 1款规定: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2 2必须出于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必须出于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3 3遗嘱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

24、和社会公共道德及利益。遗嘱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和社会公共道德及利益。第三节第三节 遗嘱的条件和效力遗嘱的条件和效力 二、遗嘱的效力二、遗嘱的效力 第一,遗嘱的设立效力。第一,遗嘱的设立效力。1 1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2828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5、,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来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来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影响遗嘱的效力。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影响遗嘱的效力。第三节第三节 遗嘱的条件和效力遗嘱的条件和效力 二、遗嘱的效力二、遗嘱的效力 第一,遗嘱的设立效力。第一,遗嘱的设立效力。2 2违背遗嘱人真实意思的遗嘱无效。违背遗嘱人真实意思的遗嘱无效。一是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一是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二是伪造的遗嘱无效。二是伪造的遗嘱无效。三是他人乘人之危迫使遗嘱人作出的遗嘱无效。三是他人乘人之危迫使遗嘱

26、人作出的遗嘱无效。四是被篡改的遗嘱,篡改的部分无效。四是被篡改的遗嘱,篡改的部分无效。第三节第三节 遗嘱的条件和效力遗嘱的条件和效力 3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遗嘱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遗嘱无效。(1 1)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如国家、集体及他人的财产,以遗嘱形式处分的,侵犯了国家、)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如国家、集体及他人的财产,以遗嘱形式处分的,侵犯了国家、集体及他人财产的所有权,属于无效。集体及他人财产的所有权,属于无效。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2626条规定,遗嘱人以遗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

27、分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认定该部分遗嘱无效。嘱处分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认定该部分遗嘱无效。(2 2)没有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遗嘱无效。)没有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遗嘱无效。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2525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

28、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当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当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的具体情况确定。(3 3)凡是取消或忽视胎儿应继份额的遗嘱,被取消或者忽视部分,应属无效。)凡是取消或忽视胎儿应继份额的遗嘱,被取消或者忽视部分,应属无效。(4 4)未采取法律规定的形式,或者未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设立的遗嘱无效)未采取法律规定的形式,或者未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设立的遗嘱无效。第三节第三节 遗嘱的条件和效力遗嘱的条件和效力 4 4因其他原因而使遗嘱无效。因其他原因而使遗嘱无效。如遗嘱内容含糊不清或者自相矛盾;对遗嘱附

29、有条件,所附如遗嘱内容含糊不清或者自相矛盾;对遗嘱附有条件,所附条件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则遗嘱无效。条件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则遗嘱无效。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3 3条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条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第三节第三

30、节 遗嘱的条件和效力遗嘱的条件和效力 第二,遗嘱的执行效力第二,遗嘱的执行效力。1 1)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在继承开始前已经死亡,由于其不再具有继承能力,对遗嘱人的这)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在继承开始前已经死亡,由于其不再具有继承能力,对遗嘱人的这部分遗嘱不发生执行效力,也不允许遗嘱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按遗嘱继承,但可依照法部分遗嘱不发生执行效力,也不允许遗嘱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按遗嘱继承,但可依照法定继承代位继承。定继承代位继承。2 2)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出于具有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等法定原因而丧失继承权的,对涉及的)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出于具有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等法定原因而丧失继承权的,

31、对涉及的这部分遗嘱不发生执行效力,不能执行。这部分遗嘱不发生执行效力,不能执行。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8 8条规定,继承人有民法典第条规定,继承人有民法典第11251125条第条第1 1款第(款第(1 1)()(2 2)项)项所列的所列的“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之行为,而被继承人以遗嘱将之行为,而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以确认遗嘱无效,并确认该继承人丧失继承权。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以确认遗嘱无效,并确认该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第三节第三节 遗嘱的条件和效力遗嘱的条件和效力

32、第二,遗嘱的执行效力第二,遗嘱的执行效力。3 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入主动放弃继承权的,对其的这部分遗嘱不具有执行效力。)遗嘱继承人、受遗赠入主动放弃继承权的,对其的这部分遗嘱不具有执行效力。4 4)继承开始时,遗嘱的标的物已不存在或已不属于遗产,则因缺少标的而使涉及这一标的物的)继承开始时,遗嘱的标的物已不存在或已不属于遗产,则因缺少标的而使涉及这一标的物的遗嘱部分不能发生执行效力。遗嘱部分不能发生执行效力。5 5)附有解除条件的遗嘱,倘使遗嘱人死亡以前条件已经成立,则遗嘱不具有执行效力,不能执)附有解除条件的遗嘱,倘使遗嘱人死亡以前条件已经成立,则遗嘱不具有执行效力,不能执行。行。6 6)

33、附有停止条件的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在条件成立以前已经死亡,则遗嘱中附有停止条件)附有停止条件的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在条件成立以前已经死亡,则遗嘱中附有停止条件的那部分内容不发生执行效力,不能执行。的那部分内容不发生执行效力,不能执行。第三节第三节 遗嘱的条件和效力遗嘱的条件和效力 7 7)附义务的遗嘱,义务人能够履行而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被人民法院依法取消的,不能执行。)附义务的遗嘱,义务人能够履行而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被人民法院依法取消的,不能执行。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2929条规定,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条规定,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如义务能

34、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者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者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务,接受遗产。三、遗嘱无效的遗产处理三、遗嘱无效的遗产处理 遗嘱无效,包括遗嘱无设立效力或虽有设立效力而无执行效力。无论属于哪一种情况,遗嘱遗嘱无效,包括遗嘱无设立效力或虽有设立效力而无执行效力。无论属于哪一种情况,遗嘱都不能执行。都不能执行。第四节第四节

35、遗嘱的变更、撤回和执行遗嘱的变更、撤回和执行 一、遗嘱的变更和撤回一、遗嘱的变更和撤回 是指遗嘱人在设立的遗嘱发生法律效力前,依法对原先设立遗嘱的内容进行部分改变或全部是指遗嘱人在设立的遗嘱发生法律效力前,依法对原先设立遗嘱的内容进行部分改变或全部废止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废止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1 1另立新遗嘱,声明变更或撤回原来所立遗嘱。新遗嘱可以采取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另立新遗嘱,声明变更或撤回原来所立遗嘱。新遗嘱可以采取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等形式。采取各种形式,仍然需要严格依照民法典第口头等形式。采取各种形式,仍然需要严格依照民法典第1134113411391139条规定的程

36、序办理。条规定的程序办理。2 2在原有遗嘱上进行修改或者明确写明废止、废弃、废除等字眼的,变更或者撤回原遗嘱。在原有遗嘱上进行修改或者明确写明废止、废弃、废除等字眼的,变更或者撤回原遗嘱。3 3遗嘱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变更或撤销回原遗嘱。遗嘱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变更或撤销回原遗嘱。第四节第四节 遗嘱的变更、撤回和执行遗嘱的变更、撤回和执行 二、遗嘱的执行二、遗嘱的执行 1 1遗嘱执行的概念。遗嘱执行的概念。遗嘱的执行,是指遗嘱发生执行效力后按照遗嘱处分被继承人遗产及处理其他相关事务的行为。遗嘱的执行,是指遗嘱发生执行效力后按照遗嘱处分被继承人遗产及处理其他相关事务的行为。2 2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人。

37、第一,遗嘱执行人的法律地位。第一,遗嘱执行人的法律地位。第二,遗嘱执行人的资格。第二,遗嘱执行人的资格。第三,遗嘱执行人的确定。第三,遗嘱执行人的确定。第四,遗嘱执行人的职责。第四,遗嘱执行人的职责。第四节第四节 遗嘱的变更、撤回和执行遗嘱的变更、撤回和执行 二、遗嘱的执行二、遗嘱的执行 3 3附义务遗嘱的执行。附义务遗嘱的执行。所谓附义务遗嘱,是指遗嘱人在其中明确指定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必所谓附义务遗嘱,是指遗嘱人在其中明确指定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必须履行一定义务的遗嘱,这是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在遗嘱继承中的具体表现。须履行一定义务的遗嘱,这是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在遗嘱继承中的具体表现。民法

38、典继承编解释(一)第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2929条规定,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条规定,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者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者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受遗产。继承人、受遗赠人没有履行义务。继承人、受遗赠人没有履行义务。没有履行义务是因为没有正当理由。没有履行

39、义务是因为没有正当理由。必须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才可取消。必须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才可取消。第十七章第十七章 遗嘱继承遗嘱继承 思考题:思考题:1.1.你认为我国是否应当承认共立遗嘱的效力?原因是什么?你认为我国是否应当承认共立遗嘱的效力?原因是什么?2.2.我国民法典所规定的必留份与大陆法系国家的特留份有何不同?你是否建议我国民法典也设立特我国民法典所规定的必留份与大陆法系国家的特留份有何不同?你是否建议我国民法典也设立特留份制度?留份制度?3.3.我国民法典是否应增设后位继承制度?我国民法典是否应增设后位继承制度?4.4.删除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你觉得好不好?原因是什么?删除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你觉得好不好?原因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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