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行政事业资产清查核实办法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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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行政事业资产清查核实管理行政事业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办法n财政部出台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财政部出台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背景背景n解读解读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 核实管理办法核实管理办法 n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是指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是指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根据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业单位,根据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行政要,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事业单位进行账务清理、财

2、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n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及其财政部(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门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

3、损失的。的。(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的。(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生重要变化的。(六)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六)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其他情形。n 第三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是指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资产清查核实是指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资产清查核实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

4、工作中认定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产清查工作中认定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进行认定批复,并对资产总额进行确认的挂账等进行认定批复,并对资产总额进行确认的工作。工作。n 第四条第四条 执行行政或者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执行行政或者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清查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清查核实适用本办法。核实适用本办法。n第五条第五条 清查核实由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清查核实由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单位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财的原则组织实施。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在规定权限内对资产

5、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在规定权限内对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事项进行处理,国家另有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事项进行处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n 第六条第六条 清查核实应当依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清查核实应当依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开展。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开展。n 第七条第七条 财政部的主要职责是:财政部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制度,并组织实(一)制定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施和监督检查。(二)负责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立项申请的批复(二)负责中央级行

6、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立项申请的批复(备案)。备案)。(三)负责审核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并汇总(三)负责审核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并汇总全国(含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全国(含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四)按照规定权限审批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四)按照规定权限审批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事项。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事项。(五)指导地方财政部门开展行政事业单位清查核五)指导地方财政部门开展行政事业单位清查核实工作。实工作。n 第八条第八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及上级财政部门有关行

7、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一)根据国家及上级财政部门有关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的规定和工作需要,制定本地区和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核实的规定和工作需要,制定本地区和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规章制度,组织开展本地区和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产清查核实规章制度,组织开展本地区和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资产清查核实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二)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立项申请的批复(备(二)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立项申请的批复(备案)。案)。(三)负责审核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三)负责审核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并汇总本地区(含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并汇总本

8、地区(含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及时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工作情况。结果,及时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工作情况。(四)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盘(四)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事项。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事项。(五)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开展行政事业单位清查核(五)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开展行政事业单位清查核实工作。实工作。n 第九条第九条 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审批或者提出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一)负责审批或者提出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立项申请。立项申请。(二)负责指导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制定资产清查

9、实施方(二)负责指导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制定资产清查实施方案,并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案,并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三)按照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盘(三)按照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事项。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事项。(四)负责审核汇总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四)负责审核汇总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资产清查报告。查结果,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资产清查报告。(五)根据有关部门出具的资产核实批复文件,指导(五)根据有关部门出具的资产核实批复文件,指导和监

10、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调整信息系统相关和监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调整信息系统相关数据并进行账务处理。数据并进行账务处理。n第十条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主要职责是:行政事业单位的主要职责是:(一)向主管部门提出资产清查立项申请。(一)向主管部门提出资产清查立项申请。(二)负责制定本单位资产清查实施方案,具体组织开展(二)负责制定本单位资产清查实施方案,具体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并向主管部门报送资产清查结果。资产清查工作,并向主管部门报送资产清查结果。(三)根据有关部门出具的资产核实批复文件,调整信息(三)根据有关部门出具的资产核实批复文件,调整信息系统相关数据,进行账务处理,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11、。系统相关数据,进行账务处理,并报主管部门备案。(四)负责办理相关资产管理手续。(四)负责办理相关资产管理手续。n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组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应当明确内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应当明确内部工作机构。部工作机构。n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因自身工作需要,定期或行政事业单位因自身工作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的清查盘点,不需要报经财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的清查盘点,不需要报经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审批。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审批。n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资产清查工作根据组织主体不同,分别按照以下程序资产清

12、查工作根据组织主体不同,分别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进行:(一)由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组织开展的资产清查工作。由各级政(一)由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组织开展的资产清查工作。由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统一部署,明确清查范围、基准日等。行政事业单府及其财政部门统一部署,明确清查范围、基准日等。行政事业单位在主管部门、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明确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位在主管部门、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明确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机构,制定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根据方案组织清查,必要时作机构,制定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根据方案组织清查,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清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并形成资产清查报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清

13、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并形成资产清查报告按规定逐级上报。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对报送的资产清查结果进告按规定逐级上报。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对报送的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审核确认。行审核确认。(二)由各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资产清查工作。主(二)由各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资产清查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产清查立项申管部门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产清查立项申请,说明资产清查的原因,明确清查范围和基准请,说明资产清查的原因,明确清查范围和基准日等内容,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立项后按照本条日等内容,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立项后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程序组织实施。第一项规定程序组织实施。(三)(三)由行政事业单位组织开展的

14、资产清查工作。行政事由行政事业单位组织开展的资产清查工作。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资产清查立项申请,说明资产业单位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资产清查立项申请,说明资产清查的原因,明确清查范围和基准日等内容,经主管部门清查的原因,明确清查范围和基准日等内容,经主管部门同意立项后,在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明确本单位资产清同意立项后,在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明确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机构,制定实施方案,根据方案组织清查,必要时查工作机构,制定实施方案,根据方案组织清查,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清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并形成资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清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并形成资产清查报告按规定逐级上报至主管部门审

15、核确认。产清查报告按规定逐级上报至主管部门审核确认。n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可以委托依法设立行政事业单位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具备与所承担工作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的,具备与所承担工作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胜任能力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对资产胜任能力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清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资产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或复核。清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或复核。n资产清查工作专项审计费用,按照资产清查工作专项审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委托,

16、谁付费,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承担。的原则,由委托方承担。n 涉密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可由内审机构开展审涉密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可由内审机构开展审计。如确需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的,应当计。如确需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管理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按照国家保密管理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n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资产清查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等。n单位基本情况清理单位基本情况清理 是指对应当纳入资产清查工作范围的所属单位户数、是指对应当纳入资产清查工作范围的所属单位户数、机构及

17、人员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机构及人员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清理。n账务清理账务清理 是指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种银行账户、各类库存现金是指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种银行账户、各类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各项资金往来和会计核算科目等基本账务情、有价证券、各项资金往来和会计核算科目等基本账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n 财产清查财产清查 是指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是指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行政事业单位对清查出的各清理、核对和查实。行政事业单位对清查出的各种资产盘盈、损失和资金挂账应当按照资产清查种资产盘盈、损失和资金挂账应当按照资产清查要求进行

18、分类,提出相关处理建议。要求进行分类,提出相关处理建议。n 完善制度完善制度 是指针对资产清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是指针对资产清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总结、认真分析,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全面总结、认真分析,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计划,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n 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报告。主要反映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基本情况和结果(一)工作报告。主要反映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基本情况和结果,应当包括本单位资产清查的基准日、范围、内容、结果,基准,应当包括本单位资产清查的基准

19、日、范围、内容、结果,基准日资产及财务状况,对清查中发现的问题的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日资产及财务状况,对清查中发现的问题的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二)清查报表。按照规定在信息系统中填报的资产清查报表及相(二)清查报表。按照规定在信息系统中填报的资产清查报表及相关纸质报表。关纸质报表。(三)专项审计报告。社会中介机构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三)专项审计报告。社会中介机构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出具的经注册会计师签字的专项审计报告。查结果出具的经注册会计师签字的专项审计报告。(四)证明材料。清查出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四)证明材料。清查出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的相关凭证资料和具有法

20、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等的相关凭证资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五)其他需要提供的备查材料。(五)其他需要提供的备查材料。n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资产盘盈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资资产盘盈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基准日无账面记载,但单位实际占有使用产清查基准日无账面记载,但单位实际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货币资金盘盈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货币资金盘盈、存货盘盈、对外投资盘盈、固定资产盘盈、无、存货盘盈、对外投资盘盈、固定资产盘盈、无形资产盘盈、往来款项盘盈等。形资产盘盈、往来款项盘盈等。n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货币资金盘盈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货币资金盘盈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无

21、账面记载或者反映的现金和各类存款等,具体按照的无账面记载或者反映的现金和各类存款等,具体按照以下方式认定:以下方式认定:(一)现金盘盈,根据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情况(一)现金盘盈,根据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情况(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和现金保管人对于现金盘盈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和现金保管人对于现金盘盈的说明等进行认定。的说明等进行认定。(二)存款盘盈,根据银行对账单和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二)存款盘盈,根据银行对账单和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认定。进行认定。n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存货盘盈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存货盘盈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无账面记载或者反映的材料、燃料、包装物出的无账面

22、记载或者反映的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低值易耗品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具、动植物等。存货盘盈根据存货明细表和保管人对于盘盈存货盘盈根据存货明细表和保管人对于盘盈的情况说明、价值确定依据等进行认定。的情况说明、价值确定依据等进行认定。n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对外投资盘盈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盘盈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无账面记载或者反映的单位对外投资。清查出的无账面记载或者反映的单位对外投资。对外投资盘盈,根据对外投资合同(协议)对外投资盘盈,根据对外投资合同(协议)、价值确定依据、情况说明等进行认定。、价值确定依据、情况说明等进行认定

23、。n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盘盈是指行政事业单固定资产盘盈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无账面记载或者反映的固定资产。位清查出的无账面记载或者反映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盘盈根据固定资产盘点单、盘盈情固定资产盘盈根据固定资产盘点单、盘盈情况说明、盘盈价值确定依据(同类资产的市场价况说明、盘盈价值确定依据(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类似资产的购买合同、发票或竣工决算资料格、类似资产的购买合同、发票或竣工决算资料)等进行认定。)等进行认定。n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盘盈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固定资产盘盈按照以下方式处理:(一)行政事业单位清理出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规定清退(一)行政事业单位清理出不属于

24、纪检、监察部门规定清退范围的账外固定资产,且长期无偿占有使用的,若产权属于范围的账外固定资产,且长期无偿占有使用的,若产权属于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的,在当事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的,在当事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按照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无偿划按照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无偿划拨;拨;n若产权属于其他国有企业的,在当事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若产权属于其他国有企业的,在当事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按照国家国有企业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无偿上,可以按照国家国有企业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无偿划拨;若产权属于其他单位的,应当在尊重产权单位意见划拨;

25、若产权属于其他单位的,应当在尊重产权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由当事双方协商解决。如行政事业单位需要收的基础上,由当事双方协商解决。如行政事业单位需要收购或租赁该资产的,应当按照市场价值签订转让或租赁合购或租赁该资产的,应当按照市场价值签订转让或租赁合同,并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同,并按照规定程序上报。(二)清查出的因历史原因而无法入账的无主财(二)清查出的因历史原因而无法入账的无主财产,依法确认为国有资产的,应当及时入账,纳产,依法确认为国有资产的,应当及时入账,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围。入国有资产管理范围。(三)清查出的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决算手续(三)清查出的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按照

26、估计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成本后再进行调整。本后再进行调整。n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无形资产盘盈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无形资产盘盈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无账面记载或者反映的无形资产。清查出的无账面记载或者反映的无形资产。无形资产盘盈根据无形资产盘点单、盘盈情无形资产盘盈根据无形资产盘点单、盘盈情况说明、盘盈价值确定依据(同类资产的市场价况说明、盘盈价值确定依据(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类似资产的购买合同、发票或自行开发资料格、类似资产的购买合同、发票或自行开发资料)等进行认定。)等进行认定。n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等往来应收票据、

27、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等往来款项盘盈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无账面记载或者反款项盘盈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无账面记载或者反映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等往来款项。映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等往来款项。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等往来款项盘盈,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等往来款项盘盈,根据清查明细表、盘盈情况说明、与对方单位的对账单根据清查明细表、盘盈情况说明、与对方单位的对账单或询证函等进行认定。或询证函等进行认定。n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对于清查出来的缺乏价值确定对于清查出来的缺乏价值确定依据的盘盈资产,可以委托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依据的盘盈资产,可以委托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资产评

28、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以评估值作为价值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以评估值作为价值确定依据,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评估的,应当按确定依据,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评估的,应当按照名义金额(即人民币照名义金额(即人民币1元)入账。元)入账。n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资产损失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资资产损失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基准日有账面记载,但实际发生的短少、产清查基准日有账面记载,但实际发生的短少、毁损、被盗或者丧失使用价值的,能以货币计量毁损、被盗或者丧失使用价值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的经济资源,包括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对外投资损失、固定资产损失、无形资

29、货损失、对外投资损失、固定资产损失、无形资产损失等。产损失等。n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资产损失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资产损失应当逐项清理,取得合法证据后,对损失项目及应当逐项清理,取得合法证据后,对损失项目及金额按照规定进行认定。对已取得具有法律效力金额按照规定进行认定。对已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而无法确定损失金额的,根据社会的外部证据,而无法确定损失金额的,根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进行认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进行认定。n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货币资金损失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货币资金损失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和各类存款损失等。的现金短缺

30、和各类存款损失等。现金短缺,在扣除责任人赔偿后,根据现金盘点情况现金短缺,在扣除责任人赔偿后,根据现金盘点情况(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短款说明及核准文件、赔偿责任认定及说济鉴证证明、短款说明及核准文件、赔偿责任认定及说明、司法涉案材料等进行认定。各类存款损失的认定比明、司法涉案材料等进行认定。各类存款损失的认定比照执行。照执行。n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坏账损失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坏账损失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不能收回的各项应收款项造成的损失。清查出的不能收回的各项应收款项造成的损失。清查出的各项坏账,应当分

31、析原因,对有合法证据证出的各项坏账,应当分析原因,对有合法证据证明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按照以下方式处理明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按照以下方式处理:(一)因债务人被宣告破产、撤销注销工商登记(一)因债务人被宣告破产、撤销注销工商登记或者被政府责令关闭等导致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或者被政府责令关闭等导致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应当根据法院的破产公告、破产清算文件、工,应当根据法院的破产公告、破产清算文件、工商部门的撤销注销证明、政府部门有关文件等进商部门的撤销注销证明、政府部门有关文件等进行认定。已经清算的,应当对扣除清偿部分后不行认定。已经清算的,应当对扣除清偿部分后不能收回的款项认定为损失。能收回

32、的款项认定为损失。(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应收款项,应当在取得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应收款项,应当在取得相关法律文件后认定为损失。相关法律文件后认定为损失。(三)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无法收回(三)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由单位做出专项说明,可以根据社会中介的应收款项,由单位做出专项说明,可以根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认定损失。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认定损失。(四)涉诉的应收款项,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四)涉诉的应收款项,已生效的人民法

33、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定、裁定其败诉的,或判决书、裁定书判定、裁定其败诉的,或者虽然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者虽然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认定为损失。的,认定为损失。(五)逾期(五)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具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年的应收款项,具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并且能够确认录,并且能够确认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应当根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在应当根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在扣除应付该债务人的各种款项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扣除应付该债务人的各种款项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的余额,认定为损失。赔偿后的余额,认定为损失。(六)逾期(六)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

34、,债务人在国外及我年的应收款项,债务人在国外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经依法催收仍未收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经依法催收仍未收回,且在回,且在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在取得境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在取得境外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终止收款意见书,或者取外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终止收款意见书,或者取得我国驻外使得我国驻外使(领领)馆商务机构出具的债务人逃亡馆商务机构出具的债务人逃亡、破产证明后,认定为损失。、破产证明后,认定为损失。(七)逾期(七)逾期3年以上、单笔数额较小、不足年以上、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单位作出专项说明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单位作出专项说明,根据社会中介机构出

35、具的经济鉴证证明,根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认定损失。认定损失。n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存货损失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材料、燃存货损失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因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用具、装具、动植物等因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造成的损失。具体按以下方式认定:等原因造成的损失。具体按以下方式认定:(一)盘亏的存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部(一)盘亏的存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部分,可以根据存货盘点单、社会中介机构分,可以根据存货盘点单、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盘亏情况说明、盘出具的

36、经济鉴证证明、盘亏情况说明、盘亏的价值确定依据、赔偿责任认定说明和亏的价值确定依据、赔偿责任认定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等内部核批文件等 (二)毁损、报废的存货,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二)毁损、报废的存货,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责任人赔偿后的部分,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或责任人赔偿后的部分,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出鉴定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具的技术鉴定证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毁损报废说明、赔偿责任公司理赔情况说明)、毁损报废说明、赔偿责任认定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等认定损失。认定说明和内部

37、核批文件等认定损失。(三)被盗的存货,扣除保险理赔及责任人赔偿(三)被盗的存货,扣除保险理赔及责任人赔偿后的部分,可以根据公安机关案件受理证明或结后的部分,可以根据公安机关案件受理证明或结案证明、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涉及保险索案证明、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认定损失。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认定损失。n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对外投资损失,应当分析原因,有合法对外投资损失,应当分析原因,有合法证据证明确实不能收回的,区分以下情况可以认定损失证据证明确实不能收回的,区分以下情况可以认定损失:(一)因被投资单位已宣告破产、被撤销注销工商登记或(

38、一)因被投资单位已宣告破产、被撤销注销工商登记或者被政府责令关闭等情况造成难以收回的对外投资,可者被政府责令关闭等情况造成难以收回的对外投资,可以根据法院的破产公告或者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工商以根据法院的破产公告或者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工商部门的撤销注销文件、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等认定部门的撤销注销文件、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等认定损失。损失。已经清算的,扣除清算资产清偿后的差额部已经清算的,扣除清算资产清偿后的差额部分,可以认定为损失。分,可以认定为损失。尚未清算的,被投资单位剩余资产确实不足尚未清算的,被投资单位剩余资产确实不足清偿投资的差额部分,根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清偿投资的差额部分

39、,根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认定为损失经济鉴证证明,认定为损失。(二)对事业单位参股投资、金额较小、不具有控制权的(二)对事业单位参股投资、金额较小、不具有控制权的对外投资,被投资单位已资不抵债且连续停止经营对外投资,被投资单位已资不抵债且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年以上的,根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对确实上的,根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三)债券等短期投资,未进行交割或清理的,不能认定(三)债券等短期投资,未进行交割或清理的,不能认定为损失。为损失。n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损失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

40、产损失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因盘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因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造成的损失。具体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造成的损失。具体按以下方式认定:按以下方式认定:(一)盘亏的固定资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差(一)盘亏的固定资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可以根据固定资产盘点单、盘亏情况说额部分,可以根据固定资产盘点单、盘亏情况说明、盘亏的价值确定依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明、盘亏的价值确定依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赔偿责任认定说明和内部核批文

41、经济鉴证证明、赔偿责任认定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等认定。件等认定。(二)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二)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技术鉴定部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的出险调查单和证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的出险调查单和理赔计算单、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毁损报废说明理赔计算单、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毁损报废说明、赔偿责任认定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等认定。、赔偿责任认定

42、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等认定。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依据相关部门出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依据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屋拆除证具的事故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屋拆除证明、受灾证明等鉴定报告认定。明、受灾证明等鉴定报告认定。(三)被盗的固定资产,扣除保险理赔及责任人(三)被盗的固定资产,扣除保险理赔及责任人赔偿后的部分,可以根据公安机关案件受理证明赔偿后的部分,可以根据公安机关案件受理证明或结案证明、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涉及保或结案证明、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

43、的出险调查单和理赔计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的出险调查单和理赔计算单、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认定。算单、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认定。n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无形资产损失是指无形资产因被其他新无形资产损失是指无形资产因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者已经超过了法律保护的期限、丧失了使用技术所代替或者已经超过了法律保护的期限、丧失了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等所造成的损失。价值和转让价值等所造成的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可以根据有关技术部门的鉴定材料,无形资产损失,可以根据有关技术部门的鉴定材料,或者已经超过了法律保护期限的证明文件等认定。或者已经超过了法律保护期限的证明文件等认定。n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资金挂账是

44、指行政事业单位在资资金挂账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基准日应当按照损益、收支进行确认处理,产清查基准日应当按照损益、收支进行确认处理,但挂账未确认的资金(资产)数额。对于清查出但挂账未确认的资金(资产)数额。对于清查出的资金挂账,按照真实客观反映经济状况的原则的资金挂账,按照真实客观反映经济状况的原则进行认定。进行认定。n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特殊资金挂账按照以下方式处理特殊资金挂账按照以下方式处理:(一)属于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住房制度改革(一)属于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住房制度改革,职工住房账面价值、资产基金(非流动资产基,职工住房账面价值、资产基金(非流动资产基金)应当冲减而未冲减的挂账

45、,在按照国家规定金)应当冲减而未冲减的挂账,在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房改有关合法手续、移交产权后,按照规定办理房改有关合法手续、移交产权后,按照规定核销。核销。(二)属于对外投资中由于所办企业按照国家要(二)属于对外投资中由于所办企业按照国家要求脱钩等政策性因素造成的损失挂账,在取得国求脱钩等政策性因素造成的损失挂账,在取得国家关于企业脱钩的文件和产权划转文件后,可在家关于企业脱钩的文件和产权划转文件后,可在办理资产核实手续时申报核销处理。办理资产核实手续时申报核销处理。n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的一般程序: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的一般程序:(一)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依据资产清查出的资

46、产盘盈、资(一)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依据资产清查出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事项,搜集整理相关证明材料,提出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事项,搜集整理相关证明材料,提出处理意见并逐级向主管部门提出资产核实的申请报告。各处理意见并逐级向主管部门提出资产核实的申请报告。各单位应当对所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负责。单位应当对所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负责。(二)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进行合规性和完整性(二)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进行合规性和完整性审核(审批)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备审核(审批)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备案)。案)。(三)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进行审批(备案)(三)财政部门

47、按照规定权限进行审批(备案)。(四)行政事业单位依据有关部门对资产盘盈、资(四)行政事业单位依据有关部门对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的批复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的批复,调整信息系统相关数据调整信息系统相关数据并进行账务处理。并进行账务处理。(五)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结合(五)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结合清查核实中发现的问题完善相关制度。清查核实中发现的问题完善相关制度。n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的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的管理权限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执权限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执行。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开行。根据

48、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开展的资产清查工作,有关资产核实的审批权限,展的资产清查工作,有关资产核实的审批权限,可以根据资产清查工作的实际需要另行确定。可以根据资产清查工作的实际需要另行确定。n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的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的管理权限:管理权限:(一)资产盘盈。单位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制度(一)资产盘盈。单位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确定价值,并在资产清查工作报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价值,并在资产清查工作报告中予以说明,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报财政部备案予以说明,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报财政部备案后调整有关账目。后调整有关账目。(二)资产损失。

49、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对外投资损失,(二)资产损失。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对外投资损失,单位应当逐级上报,经财政部批准后调整有关账目。行政单位应当逐级上报,经财政部批准后调整有关账目。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存货损失,按照现行管理制单位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存货损失,按照现行管理制度中规定的资产处置权限进行审批。事业单位房屋构筑物、度中规定的资产处置权限进行审批。事业单位房屋构筑物、土地和车辆损失,单位应当逐级上报,经财政部批准后核土地和车辆损失,单位应当逐级上报,经财政部批准后核销。其他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存货的损失,按照现行管销。其他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存货的损失,按照现行管理制度中规定

50、的资产处置权限进行审批。理制度中规定的资产处置权限进行审批。(三)资金挂账,单位应当逐级上报,经财政部批(三)资金挂账,单位应当逐级上报,经财政部批准后调整有关账目。准后调整有关账目。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的资产核实事项中,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的资产核实事项中,既包括财政部审批权限内资产的,也包括主管部门既包括财政部审批权限内资产的,也包括主管部门审批权限内资产的,应当统一报送财政部。审批权限内资产的,应当统一报送财政部。n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地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管理地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管理权限,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权限,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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