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业务办理流程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业务办理流程一、线上能力服务认定(一)申请人应当将网络货运平台接入网络货运省级监测系统,并向企业注册地县级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提交线上服务能力材料,具体包括如下内容:1.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业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信息服务)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名称与网络货运经营申请人名称一致);2.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第三级及以上)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名称与网络货运经营申请人名称一致);3.网络平台已经按照要求接入网络货运省级监测系统证明材料;4.平台服务功能符合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要求的证明材料;5.互联网物流信息服务
2、平台的服务器及网络设备的采购或者租赁协议,服务器托管协议或互联网接入协议;6.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7.真实性声明;8.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二)县级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受理线上服务能力材料后,10日内逐级上报至省道路运输局。(三)省道路运输局组织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对认定合格的开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并在官网公示。二、行政许可(一)申请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应依法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贵州省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2.负责人
3、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4.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5.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证件及其复印件;6.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包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驾驶员和车辆资质登记查验制度等;从事零担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包括托运人身份、物品信息查验登记制度;7.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二)县级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对网络货运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网络货运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栏目中注明“网络货运”,经营期限不超过暂行办法有效期(2021年12月31日)。对网络货运经营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