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措施 一、行政强制概述 二、行政强制措三、法律责任四、有关问题 一、行政强制概述什么是行政强制?什么是行政强制?所谓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和行为采取的强制性措施。行政强制往往通过一定的强制措施表现出来。行政强制往往通过一定的强制措施表现出来。v根据行政强制的目的的不同,可以将行政强根据行政强制的目的的不同,可以将行政强制分为制分为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行政政强强制制行政强行政强制措施制措施行政强行政强制执行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
2、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比如,当事人不缴纳罚款,有权机关就可以要求银行从当事人的账户中划拨,没有强制执行权的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二、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一)种类与设定 实践中行政强制措施种类较多,名称也是五花八门,需要法律进
3、行统一规范。行政强制法对现行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强制措施的种类进行了梳理,列举了常见的涉及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四类措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还有一个兜底条款。(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专有职权,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机关在特定情形下可以限制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自由。一是行政相对人处于醉酒、精神病发作等状态,非管制不能避免行政相对人对其本人造成危害或对他人构成威胁。二是行政相对人意欲自杀,非管制不能保护其生命。三是行政相对人存在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的情形,非管制不足以预防或救护。我国相关立法规定了多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包括人身检查、拘留、强制带离、强制戒毒;是对公民人身
4、实施暂时性的限制。1、种、种 类类(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查封是行政机关限制当事人对其财产的使用和处分的强制措施。主要是对不动产或者其他不便移动的财产,由行政机关以加贴封条的方式限制当事人对财产的移动或者使用。如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查封在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比较多,实践中也比较常用。法律、法规中除使用“查封”外,还经常使用“封存”一词,少数情况下也使用“封闭”、“关闭或者限制使用场所”、“禁止或者限制使用设备、设施”等表述。v(3)扣押财物;v 扣押
5、是行政机关解除当事人对其财物的占有,并限制其处分的强制措施。主要针对动产;一般是异地保存或交由第三人保存,脱离了原有的所有人。v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v(五)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v 扣押在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比较多,实践中也比较常用。除了使用“扣押”外,法律、法规规定中还经常使用“暂扣”、“扣留”等。v(4)冻结存款、汇款;v v 冻结主要是限制金融资产流动的强制措施。包括冻结银行存款、汇款和邮政企业汇款,也包括股票等有价证券。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冻结存款
6、、汇款,只有法律才能规定。v 目前,没有法律赋予工商机关可以行使冻结的强制措施。v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八)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兜底条款,行政强制法并没有把现行法律中的强制措施都列举出来,比如,反法中规定的责令暂停销售,它也是一种强制措施,但是强制法并没有列举出来。2、设、设 定定(1)法律可以设定各类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法第十条第一款 (2)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部分行政强制措施定部分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行政强制法
7、制法第十条第二、三款v v v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限制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v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3)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其他规范性文件一般包括3类:国务院部门的规章;省级人民政府规章,有规章制定权的较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其他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是指那些由国家机关制定的不属于立法,但又具有普遍约束力
8、、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按照制定机关划分,其他规范性文件可以分为立法机关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和司法机关的规范性文件。(1)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注意事项注意事项(2)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但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 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修改有关规章的决定(58号令)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
9、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一、一、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删去第二十六条中的“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其费用由设置、张贴者承担。”二、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将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登记主管机关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企业作出处罚决定后,企业逾期不提出申诉又不缴纳罚没款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登记主管机关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企业作出处罚决定后,企业逾期不提出申诉又不缴纳罚没款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通知银行予以划拨。”(原规定)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赔偿实施办法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赔偿实施办法1删去第八条第(二)项和第二十条
10、第(二)项(1)中的“冻结”。2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中的“暂停支付”和第(五)项。四、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四、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1将第四十三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各类违法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修改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行使下列职权”。2将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查询违法行为人的银行账户或者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3将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将第三十六条中的“查封、扣押财物通知书”修改为“查封、扣押财物
11、决定书”,将“依法先行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补办查封、扣押手续”修改为“依法先行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2将第四十条中的“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修改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3删去第七十一条第(二)项中的“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二)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二)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过去法律、法规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没有统一的规定。通常是由实施强制措施的各行政机关自行规定程序或在实体法中的程序部分作出相应规定(28号令规定,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的规定),这些规定不一致,不统一。由于缺少统一的程
12、序规定,执行中随意性大,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时有发生。故而行政强制法在规定行政机关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同时,也从程序上加强对公民、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一是强制法对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作了明确规定;(行政强制法第16-21条)二是对执法实践中用得比较多的查封、扣押和冻结等程序提出了具体要求(行政强制法第22-28条、第29-33条)。1、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有法定依据、依据合法。(16条)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2、实施强制措施的主体必须合法。行政强制法第17条: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实施。依据
1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而行政处罚可以委托。法律赋予某行政机关或组织强制权,他不能再将其委托给其他组织、个人行使。注 意3、采取强制措施应遵守的一般程序(行政强制法第18条)(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
14、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一般程序即时强制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二十条)(一)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二)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
15、并补办批准手续;(三)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四)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三)查封、扣押(三)查封、扣押1、实施主体、依据-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第二十二条)查封、扣押是对行政相对人占有或处分其财产的限制,目的在于防止当事人毁灭证据,保证行政决定能够顺利执行,保证行政相对人金钱、财产给付义务的履行。查封、扣押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权利,必须谨慎实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只有获得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行政机关才有权在授权范围内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16、,而规章及其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能随意授权或者说不能授权。目前,我国工商行政管理、土地、海关、国家安全、行政监察、审计、税收、公安、证券、专利、食品药品卫生、植物保护等领域的法律、法规规定有关行政主体有权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规定工商机关可以实施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常用法律、法规主要有:(1)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 在国务院确定的职权范围内,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2)商标法第五十五条 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
17、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3)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 可以查封、扣押相关证据,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4)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工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5)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责令暂停销售责令暂停销售 v第十七条第一款 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v(三)检查与本法第五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
18、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该财物。(6)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工商部门依据职责,对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应当予以查封、取缔。(7)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对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和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可以查封或者扣押;对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予以查封。(8)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部门或者由工
19、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9)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一条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10)直销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可以查封、扣押违法企业的有关材料和非法财物。(11)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工商部门可以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有权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12)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该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
20、或者扣押。(13)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可以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14)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 第十条对有证据证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15)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公司登记机关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可以临时扣留,扣留期限不得超过10天。(1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21、第二十一条登记机关对代表机构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三)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17)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18)军服管理条例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涉嫌非法生产、销售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的行为时,可以查封、扣押涉嫌物品
22、。(19)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工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的行政强制措施和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的行政强制措施。2、查封、扣押的范围(1)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2)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3)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3、查封、扣押的法定程序。(1)行
23、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这条规定明确了行政机关实施查封、扣押的程序,以及在实施查封、扣押的过程中负有制作并当场交付决定书和清单的义务。(2)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 查封、扣押决定书是行政机关实施查封、扣押的基础和依据:一方面,行政机关只有在制作并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之后才可以着手对涉案的场所、设施和财物采取具体的查封、扣押措施;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在实施查封、扣押时必须严格依照查封、扣押决定书上载明的事项进行,不得擅自改变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和财物的数量和
24、范围。查封、扣押决定书应载明的事项包括:(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规定事项v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复议文书和行政赔偿文书的通知(工商法字2011 233号):v v 经过修订和制定,行政处罚文书由42种增加到48种,现将新修订和新制定的行政处罚文书印发给你们,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原行政处罚文书中的现场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25、通知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物品委托保管书、先行处理物品通知书、财物清单和物品处理记录等8种行政处罚文书停止使用。v新修订的文书v1现场笔录v2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v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v4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v5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场所、设施、财物)委托保管书v6先行处理物品通知书v7(场所、设施、财物)清单v8物品处理记录v共制定与行政强制法有关的文书6种:v1(查封、扣押)财物移送通知书v2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书v3(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期间告知书v4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v5强制执行申请书v6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 (3)当场交付查封、扣押清单.除了查封、扣押决定书,行政机关
26、还应当制作并向当事人当场交付查封、扣押清单,查封、扣押清单应当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对查封、扣押的财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会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查封、扣押清单。清单中应当一一列明所有被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和财物的名称、范围、规格、数量、特征等事项,并保证有关信息准确无误,防止事后出现纠纷。4、查封、扣押的法定期限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办案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对查封、扣押期限有规定的,应当从其规定。(1)法律、行政法规对查封、扣押期限有规定的,应当从其
27、规定。v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禁止传销条例对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时限作出了明确规定: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案件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案件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注意(2)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即向当事人送达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应当有充足的理由,必须限制在情况复杂,不能任意延长。(3)实施查封、
28、扣押后,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向当事人送达(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期间告知书。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5、查封、扣押标的物的保管和处理、查封、扣押标的物的保管和处理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基本要求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
29、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对查封、扣押的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直接先行处理的,或者当事人同意先行处理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在采取相关措施留存证据后可以先行处理。(28号令)(1)保 管(2)处 理27条: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查封、扣押时间-30日,延长30日)-时间要求处理的三种情形:处理的三种情形:一是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并开具罚没单据;二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由办案机构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由两名以上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监督销
30、毁,并制作销毁记录。三是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解解除除决决定定情情形形解除查封、扣押决定的情形(二十八条)(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如查封、扣押的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腐烂变质的,继续查封、扣押的意义不大,此时行政机关就应当解除查封、扣押。v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28号令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通知当事人在三个月内领取,并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在退还财物清单上签名或
31、者盖章。当事人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通知当事人在六个月内认领财物。通知或者公告的认领期限届满后,无人认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等方式处理物品,变价款保存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专门账户上。自处理物品之日起一年内仍无人认领的,变价款扣除为保管、处理物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上缴财政。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v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四)(四)冻冻 结结 冻结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其他任
32、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冻结存款、汇款。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要求冻结当事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应当拒绝。1、实、实 施施 主主 体体2、冻结数额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3、冻结的法定程序、冻结的法定程序(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4)制作现场笔录;(5)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6)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冻结通知书后,应当立即予以冻结,不得拖延,不得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7)依照法律规定冻结存款、汇款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
33、在三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第六十九条本法中十日以内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冻结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冻结的理由、依据和期限;(三)冻结的账号和数额;(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冻结通知书冻结通知书4、期期限限 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三十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冻结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5、解解除除决决定定解除冻结的几种情形:(一)当事人没有
34、违法行为;(二)冻结的存款、汇款与违法行为无关;(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冻结;(四)冻结期限已经届满;(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冻结措施的情形。行政机关作出解除冻结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金融机构和当事人。金融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解除冻结。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金融机构应当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三、三、法法 律律 责责 任任(第六章)(第六章)处 罚行 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61)(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35、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62)行 为处 罚。行政
36、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行为处罚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63-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63-2)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64)处 罚行 为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7、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8条)所谓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和行为采取的强制性措施。原行政处罚文书中的现场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物品委托保管书、先行处理物品通知书、财物清单和物品处理记录等8种行政处罚文书停止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19)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工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法律行为虽非民事法律
38、行为,但也无法律规定行政法律行为委托代理一定要书面形式。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要求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当事人理由、依据、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现场笔录由当事人签名。(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法对现行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强制措施的种类进行了梳理,列举了常见的涉及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四类措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还有一个兜底条款。(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经过修订和
39、制定,行政处罚文书由42种增加到48种,现将新修订和新制定的行政处罚文书印发给你们,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个人认为,上述法律、法规条款中的“处理决定”不应理解为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决定(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决定),应当是指对查封、扣押的物资如何处理的决定,包括:(1)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可以临时扣留,扣留期限不得超过10天。(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有关问题v一、对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案件是否一、对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案件是否应当在应当在6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日内作出处罚决定?个人认为,上述法
40、律、法规条款中的“处理决定”不应理解为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决定(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决定),应当是指对查封、扣押的物资如何处理的决定,包括:1、(已查明违法事实)应当没收的,作出包括没收非法财物的处罚决定;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 3、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二、当事人不在现场,行政强制措施二、当事人不在现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如何送达当事人?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要求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当事人理由、依据、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现场笔录由当事人签名。这些规定,都有一个假设前提,就是当事人到场了。但是,在执法实践中,这个假
41、设有时候是不成立的。行政机关无法找到当事人或当事人逃逸或者避而不见。在这种情形下,有关行政强制措施的所有决定,实际上根本就无法送达给当事人。v观点一:在该种情况下,不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强制措施,否则程序 不合法。v观点二:虽然强制法第24条规定了要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决定书和清单,但结合第24条和第18条的规定对比看,既然 18条允许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由见证人签名而有效,这意味着 18条规定中的第(五)项告知当事人法定事项和第(六)项听取 当事人陈述申辩在无法完成情况下是无须完成的,则19条的当场 交付当事人也是无法完成的,否则就和18条相矛盾了,因此也无 须完成。案例:行政强制法
42、行政强制法实施后,当事人不在现场如何实施强制措施?实施后,当事人不在现场如何实施强制措施?v一、案情简介一、案情简介v2012年年2月月15日,某局工商执法人员查获当事人个日,某局工商执法人员查获当事人个体工商户叶某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由于当事人不体工商户叶某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由于当事人不在现场,执法人员便通知当事人叶某到现场,叶某在现场,执法人员便通知当事人叶某到现场,叶某称在外地进货不能到现场,电话中委托该店中负责称在外地进货不能到现场,电话中委托该店中负责人张某负责现场检查情况并签收相关文书。根据人张某负责现场检查情况并签收相关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43、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法扣押了当事人的过期食品,并送八条的规定,依法扣押了当事人的过期食品,并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达了相关法律文书。2012年年1月月1日日中华人民共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行政强制法开始实施后,当事人不在现场开始实施后,当事人不在现场,上述上述实施强制措施的问题产生了争议实施强制措施的问题产生了争议v二、分歧意见:二、分歧意见:v问题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九)项“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的规定
44、,现场笔录见证人范围有哪些,张某在现场笔录签名确认法律效力如何。v问题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第三款“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的规定,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应当当场交付,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当事人不在现场,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时由哪些人签收,张某可否签收。v问题三:当事人叶某不能到现场,电话中委托店员张某负责处理现场检查情况并签收相关文书是否有效。v三、评析意见:三、评析意见:v(一)(一)现场笔录现场笔录中见证人的定义及
45、范围。中见证人的定义及范围。v 见证人是指应邀到场亲见某个法律行为进行情况的人,必要时可以作证的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人。v 见证人根据需要产生和决定,可以选择,同时他只对被邀请参加见证的事实起证明作用。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一般人员依法开展调查取证活动,并不需要以调查询问对象有当事人授权委托为前提。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需要当场实施强制措施,应当现场制作现场笔录。为保证现场笔录的证据效力,应当尽量取得当事人本人或者其授权委托人、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授权委托人的签名确认。在无法得到这些签名的情况下,应当请第三人进行见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46、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2条的规定,见证人的范围包括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代表,一般认为“基层组织”仅指村委会或居委会,而执法人员在执法中邀请村委会或居委会作为见证人是十分困难的,该规定见证人的本意在于证明送达行为的规范性,而现场笔录中见证人的范围应该更广。因此,由该店中负责人张某在现场笔录中签名确认,且其行为是经过当事人叶某的电话委托,应当是合法并具有法律效力的。v(二)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签收人员。v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如何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将决定书交付给见证人或适用留置送达,都不符合法律文书送
47、达规定。v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的规定,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v 因此张某可以签收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执法人员对于当事人本人不在并且没有委托而实施强制措施的,现场笔录可由见证人签名确认的,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可以由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或
48、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字。v(三)电话委托的法律效力。v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的规定,委托代理也可以用口头形式。行政法律行为虽非民事法律行为,但也无法律规定行政法律行为委托代理一定要书面形式。而且叶某电话委托该店中负责人张某负责处理现场检查情况并签收相关文书事宜应当在现场笔录中予以记录并经受托人张某签名确认。因此,对于当事人叶某不能到现场,电话中委托店员张某负责处理现场
49、检查情况并签收相关文书是有效的。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是否必须立案调查,是否必须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是否必须立案调查,是否必须先立案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先立案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上述问题是执法中一直困扰办案人员的问题,在此次出台的行政强制法中仍未涉及。一种观点认为,行政强制措施是独立于行政处罚程序的行政行为,可以单独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而不一定予以立案。另一种则认为,对于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所针对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立案。个人认为:是否立案后才能采取强制措施,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从现行的相关工商法律法规看,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很多都是以“有证据证明有证据证明”存在涉嫌违法行为为前提的,采取查封、扣押行
50、政强制措施所要求的证据往往也能够满足行政处罚案件立案所需的初步证据标准。因此,如果时间允许在报请审批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同时,应报请立案查处;四、关于行政强制措施设定权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10条的规定,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在制定有上位法的情况下,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此造成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在制定有上位法而未设定有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其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无效,这也是在行政强制法实施后值得办案人员注意的 后 绪 行政强制法是继1996年出台行政处罚法和2003年出台行政许可法之后,中国行政法治建设,规范行政行为“立法三部曲”的最后一部,其立法指导思想,一方面是赋予行政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