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兴赣高速兴赣高速A7 标标“2015.10.3”K33+400路基石方爆破死亡事故路基石方爆破死亡事故 一、事故经过10月3日17时许,A7标委托的江西省南大爆破有限公司爆破员罗青平、邹超在K33+400处将领取的民爆物品装孔并进行起爆联网时,得知该民爆公司附近另一工点已爆破完毕,遂请求支援,帮忙警戒。另一工点爆破员李耀滨、邹云龙随后乘坐A7标员工卢强驾驶的皮卡车赶过来增援。K33+400处起爆网络连接完成后,在4个不同地点设置了安全警戒哨位。其中,民爆公司爆破员罗青平和A7标土方施工队劳务人员(负责施工安全工作,下达起爆指令的)王启优在爆破作业点约150米处的路边实施安全警戒,民爆公司爆破员
2、邹超和A7标土方施工队劳务人员(无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付国芳在爆破点以西小山坡后准备起爆。17:20左右,王启优通过对讲机下达了预备起爆充电指令后,发现卢强驾驶的皮卡车闯入爆区,立即上前劝阻并提醒“马上起爆了”,车上3人立即下车和王启优一同撤离。此时,负责起爆的邹超、付国芳听到对讲机里传出王启优“马上起爆了”的声音,可能误认为是下达起爆指令,于是由付国芳按下了起爆按钮,导致李耀滨、邹云龙、王启优3人当场炸死,卢强失踪。10月4日11:50左右,在爆炸点附近的罗塘高架桥4-3#桩孔内找到失踪人员卢强遗体。兴赣高速兴赣高速A7 标标“2015.10.3”K33+400路基石方爆破死亡事故路基石方
3、爆破死亡事故事故现场概貌兴赣高速兴赣高速A7 标标“2015.10.3”K33+400路基石方爆破死亡事故路基石方爆破死亡事故爆 炸 装药 孔 烧焦痕迹兴赣高速兴赣高速A7 标标“2015.10.3”K33+400路基石方爆破死亡事故路基石方爆破死亡事故爆炸损毁的车辆兴赣高速兴赣高速A7 标标“2015.10.3”K33+400路基石方爆破死亡事故路基石方爆破死亡事故10月3日事发后3名遇难遗体位置坡面兴赣高速兴赣高速A7 标标“2015.10.3”K33+400路基石方爆破死亡事故路基石方爆破死亡事故挖掘机寻找失踪人员兴赣高速兴赣高速A7 标标“2015.10.3”K33+400路基石方爆破
4、死亡事故路基石方爆破死亡事故10月4日失踪人员遗体所在桥梁桩孔兴赣高速兴赣高速A7 标标“2015.10.3”K33+400路基石方爆破死亡事故路基石方爆破死亡事故省、市、县领导现场组织搜救省、市、县领导现场组织搜救兴赣高速兴赣高速A7 标标“2015.10.3”K33+400路基石方爆破死亡事故路基石方爆破死亡事故 二、二、死亡人员情况死亡人员情况 1.王启优,男,1975年9月16日生,福建省福清市东瀚镇东庄村,核工业华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兴赣高速A7标土方施工队劳务人员,现场安全管理负责人。2.李耀滨,男,1978年9月13日生,江西省兴国县良村镇岭下村3号,江西省南大爆破有限公司爆破员。
5、3.邹云龙,男,1990年5月11日生,江西省兴国县古龙镇龙岗村32号,江西省南大爆破有限公司爆破员。4.卢强,男,1969年11月12日生,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泥湾里22号,核工业华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兴赣高速A7标段司机。兴赣高速兴赣高速A7 标标“2015.10.3”K33+400路基石方爆破死亡事故路基石方爆破死亡事故 三、其他涉案人员情况三、其他涉案人员情况 江西省南大爆破有限公司爆破员邹超,兴国分公司负责人廖二保、兴赣项目A7标项目技术负责人廖荣生,(具体负责该爆破作业点安全监理的)赣州市金安爆破有限公司业务经理漆颖,A7标土方施工队劳务人员付国芳等5人已被兴国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兴
6、赣高速兴赣高速A7 标标“2015.10.3”K33+400路基石方爆破死亡事故路基石方爆破死亡事故 四、涉爆单位情况 兴赣高速A7标施工单位为核工业华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施工监理单位为J1标:江西省公路工程监理公司 该爆破作业点由江西省南大爆破有限公司兴国分公司具体负责实施爆破,爆破作业设计施工方案经赣州强安爆破有限公司安全评估认定可行,爆破作业现场由赣州金安民用爆破有限公司负责安全监理。江西南大爆破有限公司为二级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注册地为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339号,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7月1日。2014年8月28日,该公司在兴国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成立兴国分
7、公司。兴赣高速兴赣高速A7 标标“2015.10.3”K33+400路基石方爆破死亡事故路基石方爆破死亡事故 五、事故原因初步分析五、事故原因初步分析10月4日,省安监局、公安厅同志赴当地公安机关查阅了被控制人员的问讯笔录。我局经现场勘察,查阅参建单位相关资料,与省安监局、公安厅同志初步分析,认为事故主要原因如下:1.安全警戒不到位。一是警戒人员不足。二是警戒距离过短,罗青平、王启优所在的警戒哨位距离爆破点约150米,与爆破施工方案要求的安全警戒范围(爆破点外200米)不符。三是未在爆破点南侧主要进出道路口设置警戒哨位。2.关键岗位人员不在岗。事发时,民爆公司爆破作业现场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
8、安全员及爆破安全监理人员均未到场履职。现场仅有爆破公司2名爆破员负责具体爆破,安全警戒多由施工单位土方队劳务人员协助实施。兴赣高速兴赣高速A7 标标“2015.10.3”K33+400路基石方爆破死亡事故路基石方爆破死亡事故 五、事故原因初步分析五、事故原因初步分析3.现场安全管理混乱。一是爆破作业现场未见爆破施工公告和爆破公告。二是同一爆破作业单位在同一施工标段两个爆破作业地点实施爆破无总协调负责人。三是现场负责下达起爆指令的指挥员应为民爆公司爆破作业现场负责人,而现场实际指挥员王启优为A7标土方队现场负责人。四是爆破员资格不符合要求,由实习期爆破员邹超在起爆点负责起爆,A7标土方队劳务人员
9、(无证)付国芳操作启动起爆按钮。五是未按批准的爆破方案施工,该爆破作业点当天起爆药量超出D级爆破一次起爆总药量(该爆破作业项目经安全评估定为D级岩土爆破,一次起爆总药量应小于500公斤,而当天起爆实际使用药量达1008公斤)。兴赣高速兴赣高速A7 标标“2015.10.3”K33+400路基石方爆破死亡事故路基石方爆破死亡事故 五、事故原因初步分析4.项目参建单位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1)项目办、J1标监理单位未对爆破作业安全进行实质性管理。(2)施工单位“以包代管”。一是爆破工程承包合同不规范,与爆破公司签订的爆破工程承包合同未按照法规要求明确和落实相关法定责任。二是爆破作业方案操作性、针
10、对性不强。三是爆破作业人员培训教育和安全交底不到位,爆破安全交底未结合爆破方案进行,交底内容不全、不具体。因管理和培训教育等工作的缺失,造成涉爆作业及管理人员长期安全意识淡薄。综上所述,兴赣项目A7标“10.3”事故是因爆破作业安全管理不到位、关键岗位人员不在岗、安全警戒不到位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兴赣高速兴赣高速A7 标标“2015.10.3”K33+400路基石方爆破死亡事故路基石方爆破死亡事故 六、处罚建议六、处罚建议 1.对兴(宁)赣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办公室、核工业华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兴赣项目A7标)、江西省公路工程监理公司(兴赣项目J1高驻办)予以全省通报批评。2.给予核工业华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兴赣项目A7标)2015年度信用评价扣20分的处理(失信代码GLSG2-1-6)。3.给予江西省公路工程监理公司(兴赣项目J1高驻办)2015年度信用评价扣20分的处理(失信代码JJX10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