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一节 融资租赁合同概述 一、概念 所谓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是融资租赁交易的产物。融资租赁交易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发展起来的融金融、贸易和租赁为一体的新型信贷方式。租赁进行的融资活动,颇受当事人各方的青睐:就承租人而言,可以经由融资租赁,用较少的资金解决生产所需;就出租人而言,既可获取丰厚的利润,又有较为可靠的债权保障。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起步较晚,1981年成立的中日合资企业中国东方租赁公司,是我国第一家从事融资租赁的企业。二、融资租赁合同的法
2、律特征 1、融资租赁合同是由两个合同买卖合同和融资性租赁合同,三方当事人出卖人、出租人(买受人)、承租人结合在一起有机构成的新型独立合同。这是形式特征。这两个合同是由融资租赁公司与承租人所签订的融资性租赁合同以及由融资租赁公司与供应商所签订的买卖合同,两个合同在效力上相互交错。2、融资租赁合同是以融资为目的,融物为手段的合同。这是融资租赁合同的实质特征。这也是融资租赁合同不同于传统租赁合同的重要特征,也是融资租赁合同与买卖、借款等合同的区别之一。3、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为专营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只能是专营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而不能是一般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3、这是融资租赁合同主体上的特征。在我国,考虑到融资租赁交易具有融资性,只有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许可经营的公司,才有从事融资租赁交易、订立融资租赁合同的资格。4、融资租赁合同为诺成性合同、要式合同。三、融资租赁合同与附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区别 融资租赁合同常与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发生混淆,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是指与所有权保留这种担保方式相结合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具体来说,就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买受人虽先占有、使用标的物,但在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特定条件(通常表现为价金的一部或全部清偿)成就之前,出卖人仍保留标的物所有权;待条件成就后,再将所有权移转给买受人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融资
4、租赁合同与附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存在根本区别,具体表现在:第一,当事人的交易意图不同。在附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一方当事人的交易意图是出让标的物的所有权,获取价金,对方当事人的交易意图是支付价金,获取标的物的所有权;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虽为承租人的使用购买租赁物,但出租人所购买的物件却是归出租人所有,出租人仅将物的使用、收益权利授予了承租人。仅在当事人双方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承租人方可以在租赁期满时,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第二,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期中承租人无期待权。附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付款合同作为一种特殊交易制度,有与出卖人之所有权处于相对状态并形成消长关系的买受人的期待权
5、,此买受人的期待权,因买卖合同而成立并与买卖合同同法律上之命运;其目的在于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系取得所有权之前阶段,因条件成就变为所有权,因此,属于物权化的债权或兼具物权与债权两种因素之特殊权利。与此相反,在融资性租赁的整个租赁期间,承租人并无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期待权。第三,期间届满后标的物所有权归属不同。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付款买卖,乃以支付全部价金为移转标的物所有权之延缓条件。一旦条件成就,即买受人支付全部价金,标的物所有权便当然移转于买受人,无须另订协议。而融资租赁合同中,必须有特别约定,承租人方可于租赁期满时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第四,融资租赁合同租金的构成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价金构成不同。第五
6、,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应适用法律特别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中则无此内容。第二节 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一、出卖人与出租人之间所订立的买卖合同 一般情况下,该买卖合同应遵循合同法在买卖合同中所确立的交易规则。但在以下几个方面,由于融资租赁交易的自身特性使然,遂与通常买卖合同有所不同:1、出卖人负有按照约定向承租人(而非作为买受人的出租人)直接交付标的物的义务。2、当出卖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根据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之间的约定,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3、就出租人按照承租人要求所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条款。4、由于
7、根据约定,出租人得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因而,本应由作为买卖合同买受人的出租人所负担的及时检验义务,以及对于拒绝受领标的物的妥善保管义务,也转由承租人负担。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所订立的融资性租赁合同 融资性租赁合同是融资性租赁交易的核心,融资性的租赁合同,从本质上讲,系属一种特殊形式的租赁合同,因而一方面,在合同法对于该合同未设特别的规定,或该合同未有特殊的交易惯例时,应遵循合同法关于租赁合同所作的一般规定;另一方面,该合同也有与普通租赁合同不同之处:1、从出租人的角度考察,表现在:(1)出租人得享有以下特殊的法律利益:第一,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违
8、约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第二,在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作为租赁物所有权人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2)融资性的租赁合同中,尽管出租人仍应负担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的义务,但该项义务是由出卖人作为履行交付租赁物义务的履行辅助人来完成的。在出卖人直接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时,承租人一方面是在受领租赁物的交付,另一方面也是作为出租人的受领辅助人,辅助完成标的物的所有权人从出卖人向出租人的移转。2、承租人的角度考察,表现在:(1)支付租金的义务 如同在租赁合同中一样,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所负担的最主要义务是支付租金。承租
9、人支付租金的义务,以承租人通知出租人收到标的物的通知为生效条件,而不以承租人实际使用租赁物为条件。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所收取的租金,既不同于一般租赁合同的租金,又不同于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价金。出租人所收取的租金一方面应收回其为购买租赁物所支出的全部或部分费用,另一方面要获取一定的营业利润。经出租人催告,承租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采取以下两种救济措施:第一,请求承租人支付到期和未到期的全部租金。第二,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出租人不选择请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的,得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因为出租人对于租赁物享有所有权,出租人的所有权具有担保其租金债权的功能,所以在因承租人一方违约,
10、出租人解除合同时,出租人得收回租赁物。(2)在占有租赁物期间承担维修租赁物的义务 与租赁合同不同,融资租赁合同具有较强的融资性,因此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由承租人而不是由出租人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三、融资租赁合同的终止 1、终止的原因 与租赁合同一样,融资租赁合同也得基于租赁期限的届满、合同的解除等原因而终止。但就合同终止的原因而言,融资租赁合同与租赁合同有一重大区别:在租赁合同中,如没有特殊约定,一旦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归于消灭,租赁合同即终止。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由于租赁物毁损灭失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风险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由承租人负担,因而,即使是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
11、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归于消灭,承租人仍应负担支付租金的义务,合同并未终止。这一区别是由融资租赁合同的融资属性所决定的。2、因租赁期间届满而终止时租赁物的归属 在融资租赁期间,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但在租赁期间届满时,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 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享有。案例1 1992年2月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定融资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出租人甲公司应按照承租人乙公司的要求,从国外购进浮法玻璃生产线及附属配件,租赁给乙公司,租金总额18万美元,租期24个月。最后一期的到期日为1994年5月30
12、日,如乙公司不支付租金,甲公司可要求即时付清租金的一部分或全部,或终止合同,收回租赁物件,并由乙公司赔偿损失。丙公司为乙公司提供了支付租金的担保。丙公司向甲公司出具的租金偿还保证书中约定,丙公司保证和负责乙公司切实履行融资租赁合同的各项条款,如乙公司不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向甲公司交纳其应付的租金及其他款项时,担保人应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无异议地代替乙公司将上述租金及其他款项交付给甲公司。1993年5月5日,甲公司将购进的全套设备全部运抵目的地。按照乙公司的要求,将设备安装在丁工厂使用。设备投产后,因生产原料需从国外进口,成本较高,销路较差,致使开工后就停产。承租人和丁工厂仅支付甲公司设备租金6
13、万美元。甲公司多次催要,乙公司和丁工厂仍未能支付租金,于是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和丁工厂立即偿付所欠租金及利息,并由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乙公司辩称,甲公司在丁工厂经营不善的情况下,未能收回租赁物,致使损失扩大,乙公司不应承担责任;丙公司辩称,甲公司应在承租方无力偿付租金的情况下及时收回租赁物,防止损失扩大,但甲公司却采取放任态度,致使损失扩大,甲公司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人民法院受理后,将丁工厂列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丁工厂辩称,自己不是融资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不应承担租金偿付义务。问题:1、融资租赁合同是否合法有效?2、甲公司未收回租赁物是否造成损失扩大?3、丁工厂是否应承担偿
14、付租金的责任?答案 1、根据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出租人的主要义务是出资给供货人购买租赁物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的义务是指定某种设备和供货人并支付租金。本案中,作为出租人的甲公司享有按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的权利。乙公司不按照合同的规定支付租金,属于违约行为。因此,甲公司应当支付租金、逾期利息并赔偿损失。乙公司作为承租人的担保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保证责任履行担保义务。2、不会。当承租人违约后,出租人可以行使债权要求即时付清租金的一部分或全部,也可以行使担保物权收回租赁物。这一规定对于出租人实际上是可选择行使的权利,出租人有权选择其一来实现权利的保护。鉴于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出租人出
15、租租赁物的目的在于承租人能偿还购买设备的本息及一定的利润,追求的是金钱利益的体现。3、本案中,丁工厂是否应当直接承担租金的偿还责任,则直接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其参加的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有关。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致使基于物权(特定物)追诉而负有返还其占有之物的义务,没有基于债权追诉而负有替代履行债务的义务,因此,在本案这种追索租金的债权纠纷中,丁工厂不是融资租赁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其不应负有替代或连带债权人甲公司偿还租金的义务。案例2 1999年11月,建安炼油厂为了扩大生产规模,经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决定引进高莘机械厂生产的型炼油设备10套。为节省资金投入,建安炼油厂与锦绣租赁公司达
16、成融资租赁协议,由锦绣租赁公司购买高莘机械厂的10套设备,租给建安炼油厂,租期5年,租金每年50万元,每季度支付租金一次。为此,锦绣租赁公司与高莘机械厂签订了设备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高莘机械厂提出型炼油设备的货源紧张,在短期内只能提供5套设备,新制造的型炼油设备的性能、技术等都比型炼油设备先进,价格也比较优惠,建议锦绣租赁公司改购5套型炼油设备。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合同变更协议。高莘机械厂向建安炼油厂交货时,建安炼油厂发现炼油设备型号与自己同锦绣租赁公司签订的协议中规定的型号不一致,便拒绝接货。但出租人认为,变更设备是为了承租人的利益,对承租人是有利的,因此,承租人不应拒绝接货。问:
17、承租人是否可以拒绝接货?答案 第一种观点认为:锦绣租赁公司不得随意变更合同,应当按原合同履行义务并向建安炼油厂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是由承租人根据自身的特殊需要所选定的,不仅租赁物是特定的,其使用者也是特定的,出租人是以出租为目的购进租赁设备。若允许出租人随意变更合同,承租人的利益将会受到损害。第二种观点认为:锦绣租赁公司无须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在本案中虽然锦绣租赁公司交付的租赁物与合同的约定不符,但出租人是为了承租人的利益而变更设备的,并没有损害承租人的利益。本案主要涉及出租人能否变更融资租赁合同中买卖合同内容的问题。作为融资租赁合同组成部分的买卖合同,非经三方当事人,即出
18、卖人、出租人及承租人协商一致,不得随意变更。若允许出租人单方或与出卖人协商变更买卖合同,势必会与承租人的要求不符,使其原先的合同目的落空,有损于承租人的利益。在本案中,出租人锦绣租赁公司在未经承租人同意的情况下,便与出卖人高莘机械厂协商变更了合同内容,将合同标的物10套型炼油设备变更为5套型炼油设备与5套型炼油设备。这实际上违反了合同法第241条的规定,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因此,锦绣租赁公司的行为应当为一种违约行为。对此,承租人建安炼油厂完全有权拒绝接受型炼油设备和拒绝给付全部租金,并要求锦绣租赁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当然,在此情形下,出租人与承租人也可以进行协商,对融资租赁合同予以变更,这实际上属于对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