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新闻传播活动中,主要有两种情况会发生危害国家安全的问题。一种是煽动危害国家安全另一种便是泄露、非法获取、向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在有关管理大众传播媒介的行政法规的禁载规定中,首要的就是禁止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以及泄露国家秘密。第一节 禁止煽动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第二节 保守国家秘密煽动(sedition)是以口述、文字、影像、书画等方式,通过讲演或者借助书报刊、广播电视、电影和网络等媒体,对他人进行宣传、鼓动,意图使他人去实施某些破坏性活动。其特点为:一是表述方式的非理性,就是使用情绪化的、蛊惑性的语言;二是内容的非事实性,如虚张声势,夸大其事,攻其一点,不及其余,以及造谣诽谤;三是直接面向公众,
2、即公然散布;四是具有导致破坏性行动的目的,就是希望激起他人反常狂热,采取某种损害社会和他人的行动。煽动虽然也是一种表达方式,但却直接同某些行动相联系。煽动他人进行危害国家和社会的活动,会产生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因而必须加以禁止,对违者依法予以制裁。所以惩处煽动犯罪行为与不承认所谓“思想犯罪”的原则并不相悖。关于煽动行为的犯罪,我国现行刑法有六项罪名:一是煽动分裂国家罪,二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三是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四是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五是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六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其中,前两项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罪”。后四项罪的主要侵犯客体都不是国家安全,但
3、按照总体国家安全观,无疑同国家安全相关。下面着重论述这六项罪名的客观行为。(1)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刑法第一百零三条在第一款规定了“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罪行及其刑事制裁后,以第二款规定:“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这种犯罪行为的主要表现就是公然散布“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言论,如煽动我国国内某民族、某地区、某部分领土脱离祖国而“独立”,鼓吹“台独”“藏独”“疆独”等。(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按刑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以造谣、诽谤或
4、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979年刑法第一百零二条“反革命宣传煽动罪”规定有“以反革命标语、传单或者其他方式”,现行刑法不再有这样的列举。本罪的客观方面要件为实施了下列一种或多种行为:其一,以造谣的方式煽动他人进行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活动,所谓造谣即凭空捏造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社会的所谓“劣迹”“阴暗面”,以鼓动人们的不满和仇视。其二,以诽谤的方式煽动他人进行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活动,诽谤是捏造事实贬损他人声誉的行为,诽谤与造谣的区别在于诽谤是有特定指向的
5、,而造谣则不一定有特定指向。其三,以其他方式,比如发布宣言、“政纲”等,煽动他人进行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活动。与煽动分裂国家罪一样,本罪也属行为犯。实施以上两种犯罪,如果是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的,按刑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3)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的侵犯客体是我国各民族之间的团结友好关系。如果后果严重,发生民族分裂,当然也会危及国家安全。本罪的客观行为是以语言、文字等方式挑
6、拨离间我国不同民族之间的关系。煽动民族仇恨,既可以是煽动汉族仇恨少数民族,也可以是煽动少数民族仇恨汉族,还可能是煽动一个少数民族仇恨另一个少数民族。煽动民族歧视,主要是煽动汉族歧视少数民族。本罪也是行为犯,但是把“情节严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是指煽动手段卑鄙、动机恶劣、后果严重等,具体界限有待司法解释。(4)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由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条加以规定:“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5)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刑法第三百七十三条规定
7、:“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6)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这是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第一百二十条之三规定:“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明知出版物中载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
8、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容,而予以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传播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这条司法解释对实施这两项犯罪的行为主体作出进一步规定,明确了在出版活动中可能构成构成这两项犯罪的,不仅有提出煽动言论的人,而且包括编辑出版者、印刷复制者、销售者和这两项犯罪的,不仅有提出煽动言论的人,而且包括编辑出版者、印刷复制者、销售者和其他方式的传播者。其他方式的传播者。事例:2006至2014年,被告人唐荆陵出于对中国现行制度和社会现状的不满,先后发起、组织、参加多次具有煽动性的活动,编辑、印制、传播粉碎邪恶轴
9、心草根群众组织等系列丛书和其他宣传单张;被告人袁朝阳积极协助唐荆陵印制、邮寄并单独派发宣传品;被告人王清营积极参与唐荆陵组织的活动,并以自己名义与唐荆陵、袁朝阳共同租赁房屋,作为储藏书籍、研读聚会场所。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公诉,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唐荆陵编辑、印制的系列丛书中具有大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容,甚至提出了推翻中国共产党领导、颠覆社会主义制度的实施步骤、方法和行动建议。三被告人将上述书籍、宣传单张寄往全国各地进行传播,其行为符合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主客观要件,均已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唐荆陵有期徒刑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袁朝阳有期徒刑3年6个月,剥夺政治
10、权利2年;王清营有期徒刑2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参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穗中法刑一初字第167号。我国的保密制度形成于革命战争年代。1951年政务院公布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实施了三十多年。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年又修订通过并施行新的保守国家秘密法(简称保密法)。2014年,国务院公布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对1990年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作出全面修订。保密法是我国保密制度的核心法律。此外,刑法对侵犯国家秘密犯罪有多项规定。上述法律规定都对新闻传播活动具有约束力,而且有些法律还对新闻传播活动有专门规定。1992年,
11、国家保密局、中央对外宣传小组、新闻出版署、广播电影电视部发布新闻出版保密规定,是专门规范新闻出版工作中保守国家秘密制度的部门规章。为加强互联网保密管理,国家保密局先后发布部门规章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使用保密管理规定等。在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管理的行政法规、规章中,都把泄露国家秘密列为禁载的重要一项。一、我国保密制度的中国特色保密法鲜明体现了保密制度的中国特色。保密法鲜明体现了保密制度的中国特色。全民保密义务全民保密义务。宪法规定保守国家秘密是公民的义务。保密法第三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
12、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国家安全法第七十七条也规定了公民和组织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的义务。新闻传播活动恪守保密制度有宪法和法律依据。“党管保密党管保密”。国家安全法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安全工作的领导”(第四条),保密工作当然必须置于党的领导之下。其管理体制一直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国家保密局是国务院的直属机构,同时又是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下设的办公室。中共中央保密委是中央统一领导党政军保密工作的领导机构,地方各级党的保密委是党管保密的专门组织,各级保密委负责人一般由本级党委负责人兼任。参见李飞、许安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解读,2730页,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
13、0。二、国家秘密的概念和确定什么是国家秘密什么是国家秘密?按保密法第二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这三个短句,就是国家秘密的三个要件。保密法列举的国家秘密包括:国家事务重大决策、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外交和外事活动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科学技术、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诸方面的秘密事项,以及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第九条)。第一,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所谓“国家安全和利益”,按照刑法国家安全法规定,系指涉及国家的领土完整、主权独立、社会制度安危等重大事项。国家安全和利益是指国家
14、整体的安全和利益,如果仅仅涉及某个机关、团体、企事业的安全和利益,比如泄露后会损害某家央企的利益,不属国家秘密。1994年,国家保密局将有关“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一旦泄露会造成的后果进行了分类归纳,共归纳成7大类,40个小类,统称“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定义群”。这7大类是:(一)危害国家防御能力;(二)危害国家政权的巩固和使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失去保障;(三)影响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四)妨碍国家外交、外事活动正常进行;(五)损害国家经济利益和科技优势;(六)妨碍国家重要保卫对象和保卫目标安全;(七)妨碍国家秘密情报的获取和削弱保密措施有效性。保密局以此作为制定或者调整保密范围
15、的依据,凡符合保密法第二条规定,一旦泄露会造成“定义群”中40个小类后果之一的,都应当列入保密范围。按照不同国家秘密泄露后损害程度的不同,保密法把国家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级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第十条)。有关事项被公开是否影响国家安全和利益,是衡量国家秘密的首要标准有关事项被公开是否影响国家安全和利益,是衡量国家秘密的首要标准。第二,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加以确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需要确定具体范围,作为定密的依据。按保密
16、法规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军事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第十一条)。这些规定,以“工作(或行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名称下发到有关系统、行业,有关机关、单位对自身产生的秘密事项,可以“对号入座”,来确定哪些事项属于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第三,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知悉范围是对国家秘密的空间控制,保密期限是对国家秘密的时间控制。秘密就是只能由个别人或最少人知悉的事项,确定知悉范围是保密工作的关键环节。保密法规定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
17、(第十六条);改变了过去单纯以行政级别来确定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做法。确定知悉范围的方式,一是限定到具体人员,二是限定到机关、单位,由机关、单位限定本机关、本单位的具体人员。在范围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应当经过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国家秘密应当确定期限。对于保密期限可以预见的,保密法规定有确定保密时限和确定解密条件两种做法,后者如工作决策、统计数据在形成过程中属于国家秘密,正式公布即为解密。对于保密期限难以预见的,保密法规定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第十五条)。保密期限已满,自行解密。在档案法中也有相匹配的规定。三、新闻单位的保密制度在国
18、际新闻界,由于西方国家保密制度不实行一般义务主体,具有新闻价值和公众兴趣的国家秘密往往成为新闻记者“爆料”目标,而原始泄密源则是那些掌握国家秘密的官员,有许多国家秘密正是这样传播开的。从新闻媒介获取情报历来被情报机关视为最经济、最安全、最迅速的途径。2008年至2011年初,路透社多次抢在国家统计局公布之前报道我国宏观经济数据,往往与后来正式公布相符,一连7次“猜”对CPI数值。另一些外媒也常有此类报道。专家指出,关键经济数据和决策的泄露,会给国内经济金融环境带来严重负面影响。国家统计局官员表示已在调查中。参见青年报(上海),2011.06.13;新京报,2011.06.14。改革开放以来,我
19、国新闻报道渠道有了明显扩大,在新闻报道中泄露国家秘密事件也随之增多。据国家保密局归纳常见的泄密现象有四种:一是国外渗透进来窃取经济技术秘密;二是在外贸洽谈中无意或有意泄露秘密;三是通过通信邮电方式把国家秘密泄露出去;四就是在媒体上发布了不该发布的秘密。在1992年制定的新闻出版保密规定对新闻单位保密制度作了一些具体规定。第一,新闻出版保密审查制度第二,通过内部途径反映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的制度第三,采访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的批准制度第四,新闻发布制度 四、法律责任按照保密法规定,违反保密规定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方式有:处分,包括行政处分和党纪处分,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主要发生于国家体制内,所以处分是追
20、究法律责任的主要手段。行政处罚,在保密法中只规定了对互联网服务商违反保密规定的行政处罚,但在各类媒介管理法规中,“泄露国家秘密”都列为禁载的一项,违者也要受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以下着重介绍刑法规定的违反保密法的几种主要罪名。(1)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属于渎职罪。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时本条第二款规定:“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对互联网泄密行为,最高人民法院
21、2001年初发布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将国家秘密通过互联网予以发布,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事例:1999年5月,在成都某网上发现一篇严重泄露我国军工秘密的文章,经国家安全部门追查,确认是成都四方信息技术开发公司主办“威震四方”论坛版主郭健所为。郭原先在某研究所工作并参加我国某项军工项目设计工作。据郭交代,他是为了向网友显示自己掌握国产某型先进战斗机技术的专业水准,编写此文,在网上发布。郭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参见文汇读书周报,2000.12.09。(2)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
22、情报罪 按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中共十四大开幕前夕,1992年10月4日,新华社国内新闻部编辑吴士深,利用工作之便,将一份绝密级的文件私自复印后,指使其妻、中国健康教育通讯杂志社编辑马涛提供给香港快报记者梁慧珉。10月5日,快报全文刊登了这份绝密文件。吴、马得到人民币兑换券5 000元。案发后,经法院依法进行不公开审理,认为吴士深、马涛的行为构成为境外人员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吴士深是本
23、案的策划者,系主犯,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马涛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参见人民日报,19930430。最高人民法院的前述司法解释还规定:“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秘密或者情报非法发送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事例:师涛原是湖南某报记者。2004年某日,报社负责人开会口头传达了属于绝密级国家秘密文件的重要内容摘要,并强调该文件属于绝密文件,不能记录,不要传播。但师涛一边听传达,一边作记录。当日晚上,师涛利用自己独自在办公室值班之机电话上网,通过其个人的电子邮箱向境外人员洪某(系中国台湾人,当时在美国)的邮箱发送了其记录的内容摘要,并提供了
24、化名,同时要对方尽快想办法发出去。当日,以师涛提供化名署名的重要内容摘要在境外某电子刊物上刊登发表,此后又被多家境外网站转载发表。法院认为,师涛为获取高额稿费和向境外人员通风报信,通过互联网将他在工作中所知悉的属于绝密级的国家秘密故意非法提供给境外机构,其行为危害了国家安全,已构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且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师涛不服提起上诉,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参见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5)长中刑一初字第29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5)湘高法刑一终字第177号。(3)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
25、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境外新闻机构直接派记者入境非法获取我国国家秘密,按照刑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的规定,有关记者就会构成本罪。事例:1993年6月至7月,香港明报记者席扬,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外事局副主任田野,窃取、刺探国家金融、经济秘密,写成文章,发送香港明报发表,使国家经济遭
26、受重大损失。案发后,经法院依法不公开审理,认为田野行为已构成为境外窃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席扬行为已构成为境外窃取、刺探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1997年1月,席扬被依法假释回香港。参见人民日报,1993.10.08、1994.04.16、1997.01.26。第一节禁止煽动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概念:国家安全、煽动犯罪、构成故意、直接故意、间接故意思考题:1什么是国家安全?如何理解总体国家安全观?2煽动性言论有哪些特点?3我国法律对哪些煽动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予以刑事制裁?第二节保守国家秘密概念:国家秘密思考题:1国家秘密有哪几项构成要件?2什么是泄密?3我国新闻工作实行哪些保密制度?4有哪些常见的违反保密法导致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