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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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职业卫生管理规定1.对项目职工在施工服务活动过程中的职业卫生和健康进行管理。1.1适用于项目部所有职工的职业健康卫生管理。1.2本规定是项目人员在执行安全管理过程中所必须遵守的,是项目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1.3项目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总部监督、各级负责、定期考核”的管理体制。1.4项目安全部在项目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主管项目的职业卫生工作。项目职业病防治工作在安全部门领导下,承担职业卫生技术支持工作。 1.5项目安全领导小组会负责指导本项目职业卫生工作的开展,定期研究职业卫生和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是本项目职业卫生管理部门,

2、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1.7项目应建立健全各级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各项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按规定申报职业危害和办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1.9项目部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确保员工能合法享受工伤保险的有关待遇。 1.10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包括个体防护用品费、防暑降温费、职业健康检查和有毒有害疗养费、职业病诊疗康复伤残费、尘毒监测仪器设备购置费、监测费、职业卫生宣传教育费、培训费、管理费、职业危害治理费、职业危害事故调查费、职防科研费等)应列入项目年度资金计划,纳入健康安全

3、措施费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其经费支出在生产成本和人工成本中据实列支。1.11项目应建立职业危害事故报告制度,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应及时逐级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职业危害的作业人员,及时组织救治。 2.职业危害前期预防 2.1加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应加强对噪声源的工程控制,噪声控制设计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要求。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审批规定和相应的职业危害评价档案。 2.3项目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业危

4、害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取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3.劳动用工及职业健康检查管理 3.1项目部应建立职业危害告知制度,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不得隐瞒。3.2项目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女工劳动保护的相关要求,安排工作时应充分考虑和照顾女工生理特点,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特别繁重或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婴儿一周岁内)女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从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妇女生殖机能障碍的有毒作业。 3.3项目部所有员工都有维护

5、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处于正常状态的责任和义务,发现职业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上级报告,对违反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为应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3.5项目部应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进行离岗后医学随访和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3.7项目部应建立健全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档案内容包括职业史、既往史、职业危

6、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以及相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 3.8对作业过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危害的作业人员应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9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可能与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有关的群体反应时,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立即组织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 4.作业场所管理及噪声管理4.1项目部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2)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3)有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4)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

7、强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5)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其他规定。 4.2项目部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等,应知悉其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并建立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4.3在生产活动中,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材料。 4.6对防尘、防毒、防射线、防噪声以及防氮气窒息等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未经主管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4.7项目部要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1)在产生严

8、重职业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阐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2)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急救器具专柜、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同时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 4.8项目部应建立作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具体情况,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建立健全个体防护用品领用档案。督促、教育、指导作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加强对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凡不按规定使用防护用品的作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具体规定见劳动防护用品管理。4

9、.10各单位对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作业环境,导致职业危害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职业卫生隐患,应纳入企业安全隐患治理计划,安排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牵头,按照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管理规定、事故隐患限期整改责任制等规定实施整改。 4.11 噪声管理4.11.1范围:凡有每工作日8小时A计权等效声级大于或等于80分贝(以下简LEX,8h80 dB(A)的员工及存在噪声强度85 dB(A)的设备、作业场所,均应执行本规定。 4.11.2听力保护管理 4.11.2.1 噪声监测 1)噪声检测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完成。 2) 噪声强度85 dB(A)的设备、作业场所应按有关规范设监测点。应对LEX,8h8

10、0 dB(A)岗位人员接触的噪声强度进行测定。监测点及岗位接触噪声强度测定每半年进行1次。 3)作业场所噪声强度水平可能发生改变时,应及时监测变化情况。 4.11.2.2 听力测试与评定 1)听力测试与评定应委托给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完成。 2)凡接触噪声的作业员工上岗前均应进行基础听力测试,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按职业卫生技术规范规定的项目及周期进行。对于发生听力下降的员工,应采取听力保护措施,防止听力进一步下降。禁止有噪声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接触噪声的作业。 3)首次在LEX,8h80 dB(A)岗位作业的员工,应当在3个月内接受听力测试。 4.11.2.3 工程控制措施 1)噪声强

11、度85 dB(A)的作业场所,应优先考虑采用工程控制措施,降低作业场所噪声。噪声控制设备应经常维修保养,确保噪声控制效果。 2)噪声工程控制措施包括设置隔声监控室、对强噪声机组安装隔声罩、作业场所吸声处理、在声源或声通路上装配消声器和对设备隔振处理等。在管理上应特别注意选用低噪声设备、零部件和新工艺流程,替代强噪声设备、零部件和生产工艺。 3)在采取工程控制措施以前,应识别主要噪声及其频谱特性,以便提高控制效率,降低工程费用。 4.11.2.4护耳器的要求及使用 1)凡噪声强度85 dB(A)的作业场所均应有警示标识,进入该区域作业的员工应佩戴护耳器,护耳器应合适有效并具有足够声衰减值。 2)

12、各单位应当提供3种以上护耳器(包括不同类型、不同型号的耳塞或耳罩),供LEX,8h80 dB(A)的员工及在噪声强度85 dB(A)的设备、作业场所进行临时作业的员工选用。 3)员工佩戴护耳器后,其实际接受的等效声级应当保持在80dB(A)以下。 4)确因工作需要直接暴露在噪声作业场所的员工,接触噪声的时间不得大于实际噪声强度水平所允许接触的时间限值,并应考虑作业岗位总直接暴露时间及防护最大化原则。 4.11.2.5 职工培训及记录保存 1)项目部应每年对LEX,8h80 dB(A)的员工及在噪声强度85 dB(A)的设备、作业场所进行临时作业的员工进行听力保护培训。培训主要内容包括: 噪声对

13、健康的危害。 听力测试的目的和规定。 噪声实际检测结果及噪声危害控制的一般方法。 各类型护耳器的优缺点、声衰减值,以及如何选用、佩戴、保管和更换护耳器等。 2)作业场所、生产设备或防护设备改变时,培训内容应相应更新。 5.项目部应建立健全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救援模拟演练,同时进行讲评并不断改进完善。 6.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管理 6.2项目部要加强对职业病病人的管理,实行职业病病人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发现职业病病人时,要按有关规定向地方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管理部报告。 7.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 7.1项目部应建立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各级作业人员都必须熟悉本岗位职业

14、卫生与职业危害防治职责,掌握本岗位及管理范围内职业危害情况、治理情况和预防措施。 7.2项目部要结合生产实际,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班和学习讲座等形式,每年至少对作业人员进行1次职业卫生专业知识和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将职业卫生作为安全三级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安全三级教育培训考核,认真实施。基层生产班组每季度在安全活动中安排1次职业卫生知识学习活动,并做好记录。 7.3生产岗位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熟练掌握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深入了解相关物料的性质以及对健康危害、相关设备操作和潜在危险等必备知识,掌握生产现场中毒自救互救基本知识和技能,开展相应的演练活动。 7.4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岗位的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教育、岗位劳动保护知识教育及防护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7.5项目部要做好生产检维修前的职业卫生教育和培训工作,结合检维修过程中可能产生、接触到的职业危害因素和急性中毒事故,重点掌握自我防护要点和急性职业危害事故情况下的紧急处理技能。 8.监督检查与考核 8.1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不定期组织对各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2项目部应定期组织对职业卫生管理的监督检查。8.4对承包商、外来施工人员和劳务派遣用工人员的职业卫生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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