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畜牧饲养承包合同订立合同双方: 县乡村组,以下简称甲方; 县乡村村民,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发展畜牧业,为城乡人民提供更多更好的食用畜,为发展农业生产提供生 产畜,充分调动农民养好牲畜的积极性,增加集体和个人的收入,根据中央() 、()号文件的精神,经村民大会充分讨论和甲乙双方认真协商,特订立 本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承包期限 承包期共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承包牲畜数量 甲方将(牲畜)发包给乙方饲养,共头(只)。其中,种母畜头 (只),种公畜头(只),肉畜头(只)。 第三条承包任务量与获益分配 乙方必须在承包期内的第年月以前,向国家交售肉畜头,规 格是;向甲方上交肉畜头,规
2、格是;向甲方提供生产用畜 头,规格是;在承包期内的第年月以前。到承包期满时, 乙方必须保证有存栏数头,其中,种母畜头,种公畜头,幼肉畜 头。 乙方按合同规定的品种、数量、规格交售给国家的(牲畜)的价金, 甲乙双方按:分成,甲方得成,乙方得成。乙方超额完成国家交 售任务和上交甲方任务以外的部分,归乙方所有。 第四条甲方的义务 甲方在年月日以前向乙方提供栏圈间,牧场亩(如 果有),提供给乙方饲料地亩分以及如下工具: 。 甲方在承包期内,每年向乙方提供草料公斤,其中公斤,公 斤,时间是;甲方每年向乙方提供平价商品粮公斤,其中,公斤, 公斤,时间是。 甲方必须合理分配国家扶持畜牧业的物资和贷款指标,不
3、得截留国家奖励 乙方完成派购牲畜任务的粮食、化肥等指标。 第五条乙方的义务 乙方必须保持栏圈的清洁卫生,防止疾病传染。牲畜染病的医疗费用由乙 方承担。 乙方饲养、牧放的牲畜不得损害山林、树木、庄稼。 乙方必须爱护栏圈。合同期满时,必须将甲方提供的栏圈、饲料地、牧场 (如果有)、工具等如数交还甲方。栏圈内的粪肥归甲方,归乙方。 乙方饲养的生产用畜,不得擅自出借、出租给他人使用。未经甲方同意, 乙方不得将牲畜转包给他人饲养。 第六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甲方如不按时、按量向乙方提供栏圈、牧场(如果有)、饲料地、工具, 应向乙方偿付违约金元,以致乙方不能进行正常饲养的,乙方可以提出解除合 同。 甲方如不按
4、合同规定的品种、数量、时间向乙方提供草料和商品粮,应向 乙方偿付所欠草料、商品粮价值的违约金。如果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的,还应 赔偿乙方的损失。 甲方如不及时向乙方分配国家发放的贷款和物资,应按其价值的向 乙方偿付违约金;甲方如果截留国家奖励乙方的粮食、化肥等指标,应按其价值的 ,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第七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乙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规格、数量,完成对国家、集体的任务,每 逾期一天,应按其价值的,向甲方偿付违约金。超过天仍未履行承包任 务的,甲方除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外,还可以提出解除合同,收回牲畜重新发包 给他人。 自合同期满,甲方提供的栏圈、工具等如有损坏或丢失,乙方应修复或赔
5、偿;乙方饲养、牧养的牲畜如损坏国家、集体的山林、树木或集体、个人的庄稼等, 应由乙方负责赔偿。 乙方如将所承包饲养的生产用畜擅自出借、出租给他人使用,每出借或出 租一头生产用畜一天,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金元。 第八条不可抗力 如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乙方承包饲养的牲畜损失,应根据损失的实际情 况,减少或免除乙方对国家、集体承担的义务。 第九条其它 。 本合同自承包开始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自行失效。合同期满后,甲乙双方如 愿意继续承包,应重新订立合同。合同执行中如乙方去世,其家庭成员有承包继承 权。 合同执行中,甲乙双方不得随意更改或解除合同。合同亦不因甲方代表人的变 更而变更。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必须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 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份,交村委会( 如经公证或鉴证,则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甲方:县乡村组(公章) 代表人:(盖章) 乙方:村民(盖章) 年月日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