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区山林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深化山林权改革,加快推进“三权”分置,保障山林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自治区“四权”改革实施意见和区“四权”改革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山林地是指村集体所有的全部林草地资源。第二条 山林权流转是指山林地经营权的流转,不改变山林地所有人和承包人的应有权益。第三条 村集体、企业、个人等有权对其所有的或有经营权的山林地进行流转(转入或转出)。第四条 经营者对已流转的山林地,坚持因地制宜原则,宜林则林、宜草则草,要把生态修复和经济发展有效结合起来,以不断提高林(草)资源质量、林地产出,促进经济发展为目
2、的。不得用于经营开发与林草工程无关的项目,不得改变林地用途。第五条 流转的山林地可进行以下经营项目:(一)植树造林。以植绿增绿为目标,发展生态林、经济林。(二)林下种植。以生产经营中药材、菌类等种植为主。(三)林下养殖。以生态养殖家禽为主。(四)森林康养。以森林、草原资源为依托,开发休闲、娱乐、避暑等为主要内容的经营活动。(五)优质牧草。以紫花苜蓿、红豆草、草木樨、沙打旺等多年生牧草为主,为发展畜牧业提供优质牧草。(六)不破坏森林及生态环境的其他经营行为。第六条 不破坏森林及生态环境的其他经营行为。流转的山林地不得进行以下项目经营:(一)建设永久性建筑。(二)从事工矿业开发,买卖地上地下资源,
3、破坏森林、草原植被及林地资源、污染生态环境的经营项目源。第七条 经营权流转费用和经营年限由双方(转出方和转入方)协商确定,自然资源部门可依据流转山林地的资源现状和发展前景为双方提供有价值的参考意见或建议。流转期限5年以上的,可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颁发经营权证。第八条 新的经营主体在流转期内拥有经营权再流转、融资、合作等权能,依法获得经营性各类补偿补贴。第九条 区自然资源局对流转的林草地有监督、技术指导、管理职能,依法对流转的林草地资源进行监管,及时发现并制止破坏生态环境、森林、草原、林地资源的行为,防止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第十条 取得经营权的经营主体有破坏森林、草原、林地等行为发生时,流转协议(合同)自动解除,并将依法依规追究经营者的法律责任。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