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村镇银行劳动纠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及时预防、处置劳动纠纷突发事件,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维护我行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预案。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劳动纠纷突发事件主要是指因劳动合同纠纷引起的群体性上访、请愿、静坐、示威,冲击、围攻我行办公、营业和生活场所的突发事件和其他形式的情节严重或影响较大的突发情况。第三条 劳动纠纷应急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全辖劳动纠纷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由总行统一领导,各职能部门统筹协调,各支行具体负责。(二)及早预警,及时处置。对劳动纠纷事件应做到早发
2、现、早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化解,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三)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各部门、各支行应按照职责分工,积极落实各项防范化解风险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第二章 应急处置的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 总行成立劳动纠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领导全辖劳动纠纷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总行分管领导任组长,总行人力资源部、监察保卫部、审计稽核部、行政管理部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总行人力资源部,具体负责劳动纠纷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各支行同时成立相应的应急处置领导机构。第五条 总行劳动纠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职责:(一)对可能出
3、现的劳动纠纷突发事件进行监测、预警和风险提示;(二)对劳动纠纷突发事件进行应急指挥、决策,下达应急处置工作指令;(三)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四)及时向政府、银监部门、人民银行、总行报告劳动纠纷突发事件处置情况。第六条 支行劳动纠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职责:(一)对可能出现的劳动纠纷突发事件进行监测、预警和风险提示,并及时向总行劳动纠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报告;(二)加强与总行劳动纠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信息交流与沟通,做好辖内劳动纠纷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三)协调各职能部门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第三章 信息与报告第七条 总行劳动纠纷突发事件应
4、急处置领导小组要明确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管理及具体经办人员,确保各工作环节分工明确,责任落实,信息报告渠道畅通。第八条 对于劳动纠纷突发事件,原则上要在事件发生当日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情况十分紧急的,也可以先以电话形式报告,然后再补送书面正式报告,对特别重大的紧急情况要坚持边处置边报告。第九条 突发事件要报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等情况,以及事件发生后有关单位、部门已经采取的措施及对事态发展的预测等。第十条 突发事件的报告要严格遵循保密规定。坚持保密原则,严防因泄密引起事态的进一步恶化。第四章 预 警第十一条 辖内出现以下劳动纠纷突发事件苗头时,应逐级上报:(一)劳动合同签订、管理不规范
5、,存在明显问题的;(二)劳动纠纷涉及人员数量较多,影响较大的;(三)个别人员煽动闹事,影响较大的;(四)其他可能引发劳动纠纷突发事件的情况。第十二条 要建立健全劳动纠纷监测制度,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及时发现、持续跟踪,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及时掌握情况,对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因素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早解决。第五章 应急响应第十三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劳动纠纷所在单位的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理程序,组织有关人员进驻现场,维持现场秩序,调查事件发生的原因,分析事件的动态,并按照及早预警、及时处置原则,采取有力措施解决问题,化解风险。主要包括:(一)向总行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报告;(二)对事件进行
6、监控,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三)对当事人进行安抚,缓和矛盾;(四)做好其他员工的思想工作,保持员工队伍稳定。第十四条 劳动纠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程序启动后,相关单位应根据应急处置方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总行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各司其职,团结协作,认真落实各项化解风险措施,积极做好风险处置工作。第十五条 在难以独自化解劳动纠纷突发事件的情况下,应立即向上级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由上级管理机关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帮助和扶持。第六章 后期处置第十六条 劳动纠纷突发事件处理完毕后,劳动纠纷突发事件发生单位要对事故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形成总结报告上报总行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第十七条 要根据劳动纠纷突发事件
7、处置情况对现有的处置预案进行重新评估和完善。第七章 保障措施第十八条 劳动纠纷突发事件发生后,总行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合理调配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的人力、财力、物资、通信等资源,确保及时迅速的解决突发事件。第十九条 各支行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确保应急预案启动后各方面协调到位。第八章 培训和演练第二十条 总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要认真组织有关单位学习劳动纠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使有关人员进一步熟悉应急预案的操作程序。第二十一条 总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要认真组织有关单位针对可能发生的劳动纠纷突发事件进行模拟演练,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以提高各单位间的协调、组织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第九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本预案由总行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