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小微企业大数据信用融资业务风险补偿基金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放大作用,引导金融资源服务中小微企业提质增效,根据*,结合*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区管委设立中小微企业大数据信用融资风险补偿基金(下简称“风险补偿基金”),风险补偿基金限额为5000万元(首期为1000万元),用于对中小微企业大数据信用融资业务发生的逾期贷款进行补偿。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合作机构是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参与中小微大数据信用融资业务的银行机构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且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开展人民币贷款业务资格;(二)资产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
2、,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并按照银保监会关于贷款风险程度的五级分类标准对贷款进行分类,准确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第四条 中小微企业贷款不包括房地产公司贷款、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和非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第五条 风险补偿基金使用管理遵循政府引导、严格谨慎、规范运作、风险共担的原则。第二章 组织架构及职责第六条 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主要职责为:制定完善风险补偿实施细则及相关政策;负责统筹安排风险补偿基金年度预算;审定风险补偿基金安排建议,审核逾期贷款补偿建议;负责风险补偿基金实施监管与绩效考核等。第七条 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单位主要职责为:(一)提出风险补偿基金安排建议,报区地方金
3、融监管局审定。(二)受理、审核各合作机构逾期贷款风险补偿申请。设立和管理*区大数据信用融资逾期贷款风险补偿项目库(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项目库”)和*区大数据信用融资逾期贷款清偿项目库(以下简称“逾期贷款清偿项目库”)。(三)对风险补偿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报送补偿资金使用情况、风险补偿项目库管理情况、逾期贷款清偿项目库管理情况和中小微企业大数据信用融资业务备案台账(附件1)。(四)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向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报告风险补偿基金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对风险补偿基金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五)按照有关程序及时拨付风险补偿资金。
4、第八条 合作机构主要职责为:(一)严格执行金融监管部门关于贷款五级分类的有关规定,保证贷款风险分类准确、信息完整。(二)负责贷款项目的管理,向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单位报送大数据信用融资贷款发放情况的相关资料,对报送贷款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三)建立贷款项目风险补偿预警机制,对逾期贷款,及时沟通通报风险状况。(四)配合开展相关审计、监督、绩效评价工作。(五)其他按照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第三章 资金管理及补偿条件第九条 风险补偿基金通过区财政预算安排,首期出资金额为1000万元,后续额度增加根据业务规模、风险补偿基金结余等相关因素测算确定,适时增加风险补偿基金预算。第十条 风险补偿基金委
5、托区属国有企业管理,作为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单位需设立风险补偿基金专用账户,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独立核算、封闭运行,不得将风险补偿基金混同为担保金使用,风险补偿基金账户利息收入用于补充风险补偿基金。第十一条 对逾期贷款的风险补偿总额度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银行追索后已返还部分不计入偿付总额度。企业贷款发生逾期的金额占业务总贷款余额的比重超过5%,暂停新增业务(已开展和已进入银行放款审批流程的业务不受影响),由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征信服务机构、合作机构和融资担保公司四方共同研判风险,确定下一步工作方案。第十二条 本细则所指风险补偿对象为中小微企业大数据信用融资业务合作机构,补偿条件为:(一)形成该笔
6、逾期的贷款项目符合管理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中小微企业大数据信用融资要求,且是管理办法实施后新增的贷款项目;(二)贷款主体、贷款用途、贷款额度、利率等均需符合相关规定;(三)中小微企业贷款必须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并购贷款、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贷款,以及参与民间借贷和投资资本市场。(四)贷款发放必须符合银行贷款发放标准和审批流程。第十三条 合作机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有关规定以及不符合本细则相关条款规定发放贷款发生的损失不属于风险补偿范围。第四章 补偿对象、标准与程序第十四条 合作机构在开展业务后要及时向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单位报备,并提供借款合同、符合中小微企业划
7、型标准规定( 号)的企业证明等有关资料,由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单位对业务真实性及业务主体、利率等内容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纳入备案,并形成中小微企业大数据信用融资业务备案台账。第十五条 风险补偿基金仅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比例对合作机构贷款本金的损失进行弥补。不改变放款合作机构与借款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借款人仍按贷款合同约定承担全部责任。第十六条 对于下列情形,风险补偿基金不予补偿:(一)贷款授信审查时,根据人民银行征信记录,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其他贷款机构有未偿还逾期贷款;(二)贷款逾期后,合作机构未按规定及时进行催收,未向法院提起借款合同纠纷诉讼并立案;(三)未按规定纳入中小微
8、企业大数据信用融资业务备案台账的贷款;(四)其他不符合管理办法规定发放的贷款。第十七条 合作机构发放的大数据信用融资业务贷款发生本金逾期60天或者利息逾期90天,应立即启动贷款追索程序,并将以下材料提交至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单位申请风险补偿:1.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情况、贷款发放和管理情况、贷款损失金额及原因(逐笔说明)、补偿金额计算依据、需补偿金额、贷款追索情况、结果说明材料、后续追讨措施;2.*区风险补偿金补偿申请表;3.逾期贷款涉及到的借款合同;4.逾期贷款追索涉及到的法院立案书;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第十八条 审核程序及资金拨付(一)初审。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单位受理风险补偿申请后,
9、5个工作日内对各合作机构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计算对合作机构的风险补助金额,并将审核结果告知合作机构,合作机构可对审核结果申请复议。(二)复核。初审通过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单位、融资担保机构和征信服务机构在*区大数据信用融资风险补偿申请表(附件2)盖章确认,报送至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复核,如有需要可采用委托第三方等方式开展调查评估,经区财政局审议后,提交政府专题会研究。(三)拨付。政府专题会研究通过后,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将补偿项目清单交由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单位,5个工作日内按流程拨付至合作机构。第十九条 风险补偿基金完成补偿后,合作机构应积极追索贷款,及时向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报备逾期贷款处置
10、方案、进度,报备追索、处置、返还情况。第二十条 合作机构追索或处置逾期贷款所得净收入,按照实际代偿比例进行分配,其中分配给风险补偿基金的部分,经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单位确认后,由合作机构在收到款项后10个工作日内,将应返还金额划回风险补偿基金专用账户。第二十一条 追索程序终结后,合作机构应将判决书/仲裁裁决书、执行终结裁定等材料提交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单位存档。第五章 绩效和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 根据 *,实行绩效目标管理,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区财政局、各合作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监控及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财政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业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开展业务相关机构、借款企业串通作弊等行为的,一经查实,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追责。造成风险补偿基金损失的,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四条 合作机构追索回的资金,如发生应报不报、截留资金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合作机构及相关人员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