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第十六章 集体安全保障制度 第一节、概说 第二节、联合国的集体安全体制 第三节、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 第四节、当代集体安全中的若干法律问题2第一节 概说 一、集体安全保障的概念及主要特征 二、集体安全保障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3一、集体安全保障的概念及主要特征n集体安全保障(protection of collective security),简称“集体安全”,是国际社会成员以相互约定,对国家使用武力实施法律管制,并采取有效集体办法,共同防止侵略,维持普遍和平与安全的国际制度。n集体安全具有的基本特征。n集体安全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4二、集体安全保障制度的产生与发展(一)集体安全保障制度的产生(二
2、)国联的集体安全体制n国联的集体安全保障体制自1920年开始运作,至1939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而陷入瘫痪,到1940年完全瓦解。5第二节 联合国的集体安全体制 一、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的政治与法律基础 二、联合国宪章下的集体安全义务 三、集体安全保障职能的划分 四、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及侵略行为的应付办法 五、集体安全体制下的区域办法6一、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的政治与法律基础n联合国集体安全保障的起源,从奠定政策基础的意义上可以追溯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初期反法西斯国家阐明战争目的和战后秩序设想的一系列政策性宣言。n联合国的集体安全体制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反轴心国联盟中占核心地位的大国,在战时合作
3、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n“大国一致原则”(the principle of unanimity of great powers)从一开始就被设想为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的建立和有效运作的基础。联合国宪章的有关规定使“大国一致原则”具体化和法律化。7二、联合国宪章下的集体安全义务n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的目的是要在战后维持普遍持久的和平。这一目的在联合国宪章的序文及第1条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宪章为联合国会员国和非会员国设定了一些基本的集体安全义务。(一)联合国会员国的义务 (二)非联合国会员国的义务8三、集体安全保障职能的划分n联合国宪章把集体安全保障的职能,按不同的性质分别授予联合国安理会和大会,并规定
4、了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各自的管辖权范围及权限。n宪章第24条第1款的规定。n关于争端的解决问题,宪章把争端和情势分为两类。n与此同时,大会在集体安全保障方面的职权,按照不侵犯和不妨碍安理会履行其“主要责任”这一原则予以确定。9四、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及侵略行为的应付办法(一)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及侵略行为的断定(二)防止形势恶化的“临时办法”(三)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的强制办法(四)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所必需的军队、协助及便利(五)安理会集体强制决议的实施10五、集体安全体制下的区域办法 联合国宪章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区域安全体制,同时将其置于联合国体制的制约之下。根据宪章第33条的规定,国际争
5、端也可以通过“区域机关或区域办法”求得解决。有关区域机关或区域办法的利用,宪章在“区域办法”(Regional Arrangements)的标题下以专章(第八章)对区域安全体制的性质、地位、职能和与联合国安全体制的关系等问题作了规定。11第三节 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 一、概述 二、联合国维和行动的现状 三、联合国维和行动的发展趋势 四、中国与联合国维和行动12一、概述n联合国在解决严重国际争端或冲突时,曾多次采取后来称之为“维持和平行动”(the peace-keeping operations)的措施。n维和行动在联合国宪章中没有明文规定,它是在联合国调解和解决地区冲突的实践中逐步形成和发展起
6、来的一种特殊措施,联合国秘书长曾称之为“预防性外交”。(preventive diplomacy)13一、概述n维和行动的目的是遏制威胁和平的局部冲突的扩大或防止冲突再起,从而为其最终的政治解决创造条件。n联合国维和行动的建立,一般由安理会决定,但有时也有联合国大会做出决定的情况。n维和行动主要有两种形式:军事观察团和维持和平部队。14二、联合国维和行动的现状 联合国维和行动始于1948年。当时,为监督以色列与阿拉伯国家间停战协定的执行,安理会决定建立并向中东地区派遣了联合国停战监督组织。截至目前联合国共实施了50多项维和行动,现正在执行任务的维和行动有十五项。15三、联合国维和行动的发展趋势
7、 联合国维和行动是国际社会在符合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的基础上,探讨以非武装的方式来解决战乱或冲突的一种尝试。16三、联合国维和行动的发展趋势 从整体上看,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尽管存在一些挫折和问题,但在多数情况下仍不失为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有效手段,发挥了积极的和有益的作用。关于联合国维和行动的经验和教训,请参阅刘恩照著: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42251页。17三、联合国维和行动的发展趋势n近年来,联合国维和行动,在经过索马里、卢旺达的挫折和失败,进行吸取经验教训和调整阶段后,又开始了向前发展的趋势。n总之,联合国维和行动正处在新的发展时期,需要建立起完善的维和机制,
8、制定相关的法规。更重要的是维和行动应当遵守联合国宪章所确立的宗旨和原则,严格遵守实践中形成并证明有效的原则。18四、中国与联合国维和行动n联合国维和行动初期,在某些大国的影响或操纵下,不同程度上存在着偏袒冲突的某一方,或者变相干涉当事国内政的情况,有损于联合国的形象和作用。在此背景下,加上其他的一些历史的和政治的原因,中国曾在较长一段时间里对联合国维和行动持否定态度。n1981年末,根据国际形势的发展变化,中国相应地调整了对联合国维和行动的政策,表示:对此后的维和行动将采取区别对待的灵活立场。自1982年1月1日起,中国开始支付维和摊款。19四、中国与联合国维和行动 1988年,中国成为联合国
9、维持和平行动特委会成员。1989年首次派人参加了联合国纳米比亚维和行动。自1990年以来,中国先后向中东、伊科、西撒、柬埔寨、莫桑比克、利比利亚、塞拉利昂、埃厄、刚(金)等多项维和行动派出军事观察员、联络员、工程兵和文职人员等;向东帝汶和波黑等维和行动派出维和民警。1997年5月,中国政府表示原则同意参加联合国“维和待命安排”。20四、中国与联合国维和行动n1994年4月,时任联合国秘书长加利提出建立“联合国维和待命安排”。截止2003年2月桂9日,联合国共有75个会员国正式表示参加联合国维和待命安排,其中39个国家已与联合国秘书长签署了“待命安排谅解备忘录”。n2002年2月我国正式指定成建
10、制非作战部队参加联合国维和行动第一级待命安排机制,向联合国维和任务提供1个工程营、1个医疗分队、2 个运输连。据统计,截止2004年6月,我国已参与联合国50多项维和行动中的10多项,共派出参与维和行动的军事人员约2500人次、民事警察约220人次。21第四节 当代集体安全中的若干法律问题 一、禁止使用武力或威胁的限度 二、合法自卫的条件与范围 三、使用武力保护在国外的国民问题 四、“人道主义干涉”与“保护的责任”理论 五、集体安全的前途22一、禁止使用武力或威胁的限度n禁止使用武力或威胁在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中是占据中心位置的法律原则之一,它主要体现在宪章第2条第4款中。但对该条款的解释一直存
11、在着分歧。n有些国家和学者主张作限制性的解释,即将宪章所禁止使用的“武力”限定为“侵害任何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的武力,而将不具有这一性质的武力排除在禁令之外,目的是要在联合国宪章的法律体制下,尽可能地扩大留给国家行使自保权的范围。n 对“武力”一词作限制性的解释的观点,是不能接受的。就宪章本身的措辞而言,也不能得出应对“使用威胁或武力”作限制性的解释的结论。23一、禁止使用武力或威胁的限度n就意欲达到的目标,宪章第2条第4款所要禁止使用的方法或手段,是一切形式的武力或武力威胁。n关于宪章第2条第4款的解释问题的法律争论的最终目的是要划清合法使用武力与非法使用武力的界限。限制性解释意在扩大
12、禁止使用武力之例外。n依宪章的明文规定,在当代国际关系中,合法使用武力有数种情况。24二、合法自卫的条件与范围n在联合国建立之后,各国依宪章负有不在其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的义务,另一方面,作为一种救急手段,宪章明示承认在一定条件下,国家仍保有单独或集体自卫的权利。n宪章第51条的规定清楚地表明,与巴黎非战公约不同,联合国宪章对行使自卫权的条件作出了明确的限定,自卫权的行使必须满足宪章规定的条件。25三、使用武力保护在国外的国民问题n联合国宪章禁止国家在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但仍有个别国家坚持主张传统国际法上的使用武力保护国民的权利。一些国际法学者试图从习惯国际法和所谓的自卫权出
13、发来支持这一权利主张。n宪章禁止以保护本国国民为由而进行这样或那样的武力干涉。26三、使用武力保护在国外的国民问题n从政治上看,如果承认国家享有使用武力保护在国外的国民的权利,此项权利极易被滥用,使此等保护权可能成为少数强大国家的特权。n因此,对于使用武力保护在国外的国民的合法性问题,必须给予否定的回答。27四、“人道主义干涉”与“保护的责任”理论 (一)“人道主义干涉”论 “人道主义干涉”合法论在政治上是极其有害的,它削弱了联合国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的主导地位和作用,必须旗帜鲜明地加以反对。(二)“保护的责任”理论 “保护的责任”理论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新的国际干预理论,值得关注和进行深入
14、的剖析、研究。28五、集体安全的前途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废墟上建立起来的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在设计上,一方面,吸取了国际联盟失败的经验教训,因而有了很大的进步;另一方面,作为特定历史时期国际关系的产物,它又不可能超越时代的局限,因而不可避免地带有某些缺陷。29五、集体安全的前途n首先,受战后新的国际政治形势的影响,投入运行的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在一些重要方面没有能够达到宪章的设计要求,或者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n其次,如同任何国际条约一样,联合国宪章也存在一个解释问题。n集体安全在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后,已显示出生命力,在可预见的将来,对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积极作用仍然不可低估。30参考书目1 黄惠康著:国际法上的集体安全制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2 梁西著:现代国际组织,武汉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2 梁西:论现代国际法中的集体安全制度一文,载法学评论,1987年第3期。3 许光建主编:联合国宪章诠释,山西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4 刘恩照著: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5世界知识年鉴(2003/2004),世界知识出版社,2003年版。6 外交部政策研究室编:中国外交:2004年版,中文版,世界知识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