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章 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 l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l 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是资本主义国家最早的货物买卖法之一。l 美国统一商法典是世界上最著名的法典之一。l 我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对外签订货物买卖合同时,可以选择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作为合同适用的法律;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l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l 一、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l 1972年由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编纂的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l 两公约存在的局限性:l(1)采纳的基本上是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的合同法原则,未考虑普通法系和社会主义国家的合同法原则。l(2)缺
2、乏对发展中国家利益的考虑。l(3)有些条文过于繁琐,有些条文则含有不清。l 二、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l(一)公约宗旨:以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为目标,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促进各国间的友好关系。l(二)公约内容:分四部分101条。第一、四部分规定适用范围和最后条款;第二、三部分规定合同的成立与货物买卖。l(三)公约适用于:l 1 缔约国中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或 l 2 由国际私法归在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l 3 货物买卖。通常指有形动产,包括尚待生产于制造的货物。公约用排除法,列举了工业不适用的货物买卖:l (1)股票、债券。货币和其他投资证券的货物买卖;
3、l (2)船舶、飞机、气垫船的买卖;l (3)电力的买卖,以及l l(4)卖方的主要义务在于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买卖。l 此外,公约不适用以下形式进行的货物买卖:l (1)仅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l (2)由拍卖方式进行的销售;l (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l 4 仅适用合同的订立和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涉及:l (1)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l (2)合同对所有权的影响;l (3)货物对人身造成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l 我国在核准加入该公约时,对其第1条(1)款(b)和第11条的规定作了保留。l 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商业惯例l 国际商业惯例是商人们在长期的实践中形成的习惯做法,不具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通常供商人们在实践中选择适用,但一经选择,即对他们具有约束力。l 例如: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国际销售示范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