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一、健康查体对象新从事放射工作、已经从事放射工作和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前的放射工作人员。二、健康检查机构和检查项目健康检查机构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承担。检查项目按国家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办法规定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项目进行。复查时根据需要相应增加检查项目。我院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要求按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执行。三、健康检查管理(一)就业前健康检查就业前查体是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重要部分,是全部医学检查的基础资料,其检查结果可为后期检查和意外事故等作对比和参考。对新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由其所在科室主任提出书面培训、从业申请,送
2、至设备处,由设备处统一安排、及时组织新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对没有接受上岗前健康检查的人员,暂不能从事与放射有关的工作;经检查,对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的人员,另行安排其非放射工作。(二)上岗后健康检查1.对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当在相应工作条件下连续工作一年所接受的照射很少有可能超过年剂量当量限值的30%,但有可能超过10%(乙种工作条件)时,每12年组织一次职业健康检查。当工作人员在相应工作条件下连续工作一年所接受的照射有可能超过年剂量当量限值的30%(甲种工作条件)时,每年应进行全面医学检查一次。2.查体中发现结果异常者,及时安排复查。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放射
3、工作人员,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3.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健康状况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放射工作人员,及时调离原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4.对具有专门技术、经验丰富的放射学专家或技术人员,其健康情况有不符合健康标准者,应慎重、仔细的权衡对社会和个人的利弊决定是否限制或停止其放射工作。(三)离岗前健康检查对调离放射工作岗位的放射工作人员,在离岗前应组织其职业健康检查。(四)应急和事故照射人员的健康检查放射工作中,一旦出现卡源、射线装置失灵等事故照射时,对参加应急处理的人员或事故照射的人员,应及时组织抢救和进行健康检查,对需要进行医学观察的,按照国家有关标准
4、规定的检查项目和频度进行医学随访观察。(五)健康检查结果处理健康检查结束后,应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本人,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在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中,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终生保存。(六)特殊人员的健康管理1.未满18岁,不宜在甲种工作条件下工作,1617岁允许接受为培训而安排的乙种工作条件下的照射。对确诊已妊娠的放射工作人员已从事放射工作的孕妇、授乳妇不应在甲种工作条件下工作,妊娠六个月内不应接触射线。以前接受过5倍于年剂量限制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不应再接受事先计划的特殊照射。2.身患严重的呼吸、循环、消化、造血、神经和精神、内分泌、免疫系统疾患者;身患严重皮肤病、视听障碍者;身患恶性肿瘤
5、和妨碍工作的复发性良性肿瘤;手术后不能恢复正常功能者;未完全恢复的放射性或其他职业疾病者,应由授权的医疗机构和医师根据疾病的过程、性质,确定该工作人员是否适合继续从事放射工作。(具体疾病以gbz98一xx为准)3.对疑似职业性放射病病人,应及时安排其进行职业性放射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疑似职业性放射病病人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院方承担。四、保健(一)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补贴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临时调离放射作业岗位者,可继续享受保健津贴,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正式调离放射作业者,可继续享受保健津贴一个月。(二)根据工作场所类别和从事放射工作时间长短,在国家规定的其他休假外,放射工作人
6、员每年可享受保健休假24周。对从事放射作业满20年的在岗人员、依据剂量监测记录及健康查体结果需要休假、疗养者,可利用休假时间安排24周的健康疗养。由健康查体单位提出建议,设备处书面通知人事处、本人所在科室及本人。休假时间、薪酬等按国家相关法令执行。(三)放射工作人员的工龄计算,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篇: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一、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我院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二、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年满18周岁:(2)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3)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4)遵守放射防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
7、剂量监测管理:(5)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三、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医教部负责向省卫生厅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四、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1)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2)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不超过2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3)医教部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应当包括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4)医院安排放射工作人员参加省卫生监督局的统一培训和考核,并将每次培训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五、人剂量监测管理(1)个人剂量监测同期一般为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
8、标准执行,定期送往省疾控中心监测,并将监测结果通知个人。(2)医院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3)放射工作人员可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4)医院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六、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正确佩载个人剂量计;(2)操作结束离开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时,按要求(3)进入辐照装置、放射治疗等强辐射工作场所时,除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外,还应当携带报警式剂量计。七、职业健康管理(1)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2)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
9、时间隔不应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3)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医院应当对其行离前的职业健康检查。(4)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医院应当及时组织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5)医院安排放射工作人员在省疾控中心统一进行职业健康检查。(6)医院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7日内,如实告知放射工作健康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安排。(7)医院不得安排怀孕的妇女参与应急处理和有可能造成职业性内照射的工作。哺乳期妇女在其哺乳期间应避免接受
10、职业性内照射。(8)医院应当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照射接触史;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职业性放射疾病诊疗、医学随访观察等健康资料。(9)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10)医院承担本院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观察的费用。八、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国有统一规定的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24周。从事放射工作满20年的在岗放射工作人员,医院利用休假时间安排健康疗养。九、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由院辐射
11、安全管理小组负责,各科室负责对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的规定进行管理,医教部负责对个人剂量监测的管理,保健办负责对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管理。第三篇: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xx人民医院ct室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本制度。一、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标准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二、医院定期组织放射工作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
12、加临时性检查。三、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四、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医院应当及时组织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五、医院在收到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7日内,如实告知放射工作人员,并将检查结论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放射工作单位对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安排。六、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妇女参与应急处理和有可能造成职业性内照射的工作。哺乳期妇女在其哺乳期间应避免接受职业性
13、内照射。七、放射工作单位应当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照射接触史;(二)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三)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疗、医学随访观察等健康资料。八、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九、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观察的费用由医院承担。十、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工作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执行。十一、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篇:医院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医院一
14、、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我院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的离辐射照射的人员。二、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年满18周岁;2、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3、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4、遵守放射防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5、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三、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医教部负责向省卫生厅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1、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2、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不超过2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3、医务处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应
15、当包括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的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4、医院安排放射工作人员参加省卫生监督局的统一培训和考核,并将每次培训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五、人剂量检测管理1、个人剂量监测同期一般为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定期送往区疾控中心监测,并将监测结果通知个人。2、医院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3、放射工作人员可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4、医院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六、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2、操作结束离开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时,按要求进入辐照装置、放射治疗等强辐射工
16、作场时所,除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外,还应当携带报警式剂量计。患者放射防护须知一、放射诊疗是人类现代医学战胜疾病的重要手段之一,必要的、合理的放射诊疗利大于弊。二、当您进行透视、拍片、ct、造影和介入诊疗时,医务人员会合理运用,优化选择各种放射诊疗技术,在达到诊疗目的同时,尽量减少照射剂量。三、为了您和他人的健康,接受放射诊疗时,请务必遵从以下要求,以减少不必要的照射,最大限度地避免辐射损伤。1、患者和陪检人员应自觉服从医务人员的安排,主动配合,使诊疗活动顺利进行。2、患者和陪检人员应在规定区域候诊,远离贴有黄色辐射标识的区域。3、未经工作人员允许,严禁随意开启射线防护铅门。4、铅门上方的红色辐射
17、指示灯闪亮时,严禁进出机房。5、尽量减少陪检人员,处于孕期的家属,携带婴幼儿的家属禁止陪同检查。6、患者及其陪检者进入各类射线机房时,可主动要求工作人员提供防护用具,或执行工作人员安排的防护措施。7、放射诊疗完毕,请尽快离开机房,以减少散射线危害。8、患者应遵从执业医师制定的放射诊疗方案,切勿盲目要求不必要的射线检查项目,避免无效照射。医院辐射安全防护制度为了避免辐射事故的发生,确保辐射安全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1、院辐射安全和防护管理小组负责全院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2、辐射装置在使用前必须取得环保部门和卫生监督部门的评价报告;使
18、用过程中由区疾控中心每年进行监测。3、放射工作人员在上岗前取得放射人员工作证。4、放射工作人员在工作时必须正确佩戴个人剂量监测仪;进入放射工作场所时,必须正确佩戴个人剂量报警仪;直接接触射线时需按标准穿着防护用品。5、放射工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避免因辐射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的异常照射事件发生。6、放射工作场所应有醒目的警示标识。7、辐射装置使用科室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治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遵守质量保护监测规范。按照照射正当化和辐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照者辐射对健康的潜在影响。8、发生辐射事故时,应按照院辐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及时报告
19、医务处和相关院领导。放射性同位素安全管理制度为确保放射性同位素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一、放射性同位素的安全管理工作采用层层责任制,分管院长负责全院放射性同位素安全管理工作,医院部负责联系、监察工作,使用科室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与医院签订责任书,并应指定专人负责本科室放射性同位素的安全管理工作。二、放射性同位素贮存室必须达到安全防护标准,警示标示醒目,并采用双人双锁的管理办法。三、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进行登记检查,做到帐物相符,并定期向医务处汇报放射性同位素安全管理情况。四、严格遵守放射源使用操作规
20、程,做好防护工作,按照院辐射事故庆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治辐射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生事故应立即报告医务处和院领导。五、保卫科做好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科室的安全保卫和巡查工作,做到放射性同位素不被盗不丢失。六、设备科应在放射性同位素发生转让和运输过程前通报医务处部,由医务处联系区环保局,经区环保局批准后方可进行。七、废旧放射源应及时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中方或者送交放射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并在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区环保局备案。辐射事故应急处理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西藏自治区堆龙德庆县医院辐射事故应急处理程序:1
21、、发生辐射事故时,工作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内切断事故装置电源,将事故情况报告给辐射防护管理小组。2、辐射防护管理小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对事件情况作初步判断,立即启动突发辐射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3、在辐射应急人员到来之前,医院应在事故发生场所外设置隔离带,防止不明情况的人员进入造成辐射伤害,同时对在场人员进行适当的辐射防护,并组织人员疏散到安全地带。4、辐射事故处理完毕之后,医院应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汇报情况,并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上一级环保部门备案。x射线装置台帐管理制度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9号令)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
22、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31号令)的要求,制定本医院的x射线装置台帐管理制度。1、根据国家对x射线装置台帐管理制度要求,结合西藏自治区堆龙德庆县医院的实际,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合理使用x射线装置并登记造册。2、x射线装置订购前经辐射安全管理小组同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订购,未经审批的绝不擅自进货。3、x射线装置设专人负责保管,货到后迅速登记入库,妥善保存,防止丢失或发生意外照射。4、对x射线装置进行台帐管理,注明x射线装置的种类、编号、数量、出厂日期和说明书等。5、领取使用x射线装置要登记,不使用时入库暂存并备案,做到帐物相宜,以备核查。第五篇: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放射
23、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制定本制度。1、本院放射工作人员的范围包括放射科(骨科、口腔、泌尿外科、开展介入放射治疗的其他科室等)从事放射诊疗活动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的所有人员。2、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必须是学校毕业的影像专业人员。新录用或调入的拟从事放射诊疗的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对新上岗或调入放射工作人员必须依据有资质的体检机构出居的上岗前体检报告,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方可录用。3、上岗前或上岗后放射工作人员掌握放射防护
24、知识和有关法规,经培训、考核合格,向许可放射诊疗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方可从事所限定的放射工作,并将培训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4、放射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必须按规定佩带个人剂量元件,每3个月检测一次,一年四次,并按时定期送检。检测结果抄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对于个人剂量高于剂量限值1/4时,必须有本单位查明原因,告知本人并采取相应措施。5、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每1-2年(不得超过2年)到有资质的体检机构进行一次职业健康检查,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也应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收到检查结果后要如实告知本人,并将结果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根据体检机构的意见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及时予以安排。6、对怀孕或在哺乳期间的妇女,不得安排应急处理和职业性内照射工作。7、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个人剂量检测、放射防护教育中形成的档案及放射工作人员证由单位所用,统一保管,终生保存。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档案,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复印件上签章。单位年月日 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