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书(劳动合同补充约定)甲方: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补充约定。一、甲方权利与义务1.负责如实将乙方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待遇告知乙方,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书。2.负责安排乙方上岗前、岗中、离岗以及发生急性职业危害事故时不同时期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乙方,检查费用由甲方承担。3.负责对乙方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职业安全卫生培训,指导乙方正确使用相关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4.按照国家规定,使用达标的生产工艺设备、技术、材料,并对乙方工作区域进行职业危害防护,且按规定周
2、期进行职业危害日常监测以及年度检测、评价,将结果在危害岗位中告知。5.不得安排处在孕期、哺乳期的乙方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6.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对因甲方工作环境导致乙方患职业病的,进行救治、补贴。7.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因乙方工作岗位、内容变更致使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改变时,甲方应向乙方告知,并与乙方重新签订职业危害变更告知表(见附表2)。二、乙方权利与义务1.自觉遵守甲方制定的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和制度。2.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3.积极参加职业卫生培训。4.定期参加职业病健康体检5.发现职业病危害隐患事故应及时报告甲方。6.树立自我保护意识,积极配合甲方,避免职业病发生。7.离岗时,应按照规定参加甲方组织的离岗职业健康检查。三、如甲方未按照规定如实向乙方告知,乙方有权拒绝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甲方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乙方订立的劳动合同,。四、此约定装入劳动合同书中。甲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 2018年 月 日 2018年 月 日